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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古代法家“法治”思想
[摘要] 回顾和探讨我国古代法家的“法治“思想对现代法治是很有借鉴意义的。笔者结合相关资料,主要从三个方面探讨我国古代法家的”法治“思想:法家法治思想中的积极因素、消极因素以及既积极又消极的因素。
[关键词] 法家 古代法治 现代法治
我国古代法家是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变法”和“以法治国”的学派。其主要代表人物有:李悝、慎到、商鞅、韩非、李斯等。“法治”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核。他们主张将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制定为“法”,以“法”作为治国和统一天下的主要方法,即所谓“以法治国[ (唐)房玄龄注:管子[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147.]” “垂法而治”[ (秦)商鞅:商君书[M],北京:改革出版社,1998:163.]。法家的思想影响了我国古代整个封建社会,我国最早将“法律”二字连用是从法家开始的。自秦汉开始的封建统治者都在统治实践中一定程度上采纳了法家的主张,实行过一定程度的”法治”。然而,无论是从法治的主体、客体还是从其内涵、目的等方面来比较,法家的“法治”与我国现代法治都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一、法家法治思想中的积极因素
l、法家的“明法论”思想。法家所主张的法治,是将法律公之于天下。“务明易”是指法令一定要明白易知,便于遵守。商鞅认为法令的对象是愚蠢的民众,如果太“微妙”,连聪明智慧的人都看不懂,怎么能让民众实行呢?因此他说:“圣人为法,必使明白易知。”[ (秦)商鞅:商君书[M],北京:改革出版社,1998:423.] 韩非也提出了“三易”:“易见”即容易使人看见;“易知”即容易使人懂得;“易为”即容易使人执行和遵守。作到了“三易”,就能确立起君主的信用,发挥出政令的效用,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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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浅论我国古代法家“法治”思想_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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