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非法行医罪的几个问题_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经管之家官网!

人大经济论坛-经管之家 收藏本站
您当前的位置> 毕业论文>>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

浅谈非法行医罪的几个问题_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浅谈非法行医罪的几个问题_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发布:经管之家 | 分类: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关于本站

人大经济论坛-经管之家:分享大学、考研、论文、会计、留学、数据、经济学、金融学、管理学、统计学、博弈论、统计年鉴、行业分析包括等相关资源。
经管之家是国内活跃的在线教育咨询平台!

经管之家新媒体交易平台

提供"微信号、微博、抖音、快手、头条、小红书、百家号、企鹅号、UC号、一点资讯"等虚拟账号交易,真正实现买卖双方的共赢。【请点击这里访问】

提供微信号、微博、抖音、快手、头条、小红书、百家号、企鹅号、UC号、一点资讯等虚拟账号交易,真正实现买卖双方的共赢。【请点击这里访问】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浅谈非法行医罪的几个问题[摘要]: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这是97年修订刑法增设的新罪名。近年来,非法行医的案例不断出现,特别是河南的胡万林[邢晖编 ...
免费学术公开课,扫码加入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浅谈非法行医罪的几个问题
[摘要]: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这是97年修订刑法增设的新罪名。近年来,非法行医的案例不断出现,特别是河南的胡万林[邢晖编辑:载于《法制日报》,2001年第2期],江西的章俊理案[车东哲编辑:载于《法制日报》,2000年第7期],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与此同时,由于此罪立法略显粗疏,加之现实生活中非法行医犯罪现象错综复杂,因而关于非法行医罪的适用仍然遇到较大的困难。笔者试着就本罪在适用中的几个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有利于司法实践。
[关键词]:非法行医 共同犯罪 界限 刑罚适用

一、关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显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关键是怎样理解和认定“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国家将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政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用刑罚的手段来保障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这些犯罪行为可称为行政犯罪[向朝阳、廖瑜:《试析非法行医罪》,《四川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因此,对于法条中“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的认定应以卫生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关于行医的规定。因此,对于法条中“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的认定应以卫生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医生执业资格”这一概念,在97年刑法颁布之前的卫生行政法律法规中并无规定,而是在97年刑法的非法行医法条中第一次被提出[张明楷编著:《刑法学(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5—81页。]。在此之前,只出现“医师资格”与“执业资格”。1998年5月1日颁布的《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未

「经管之家」APP:经管人学习、答疑、交友,就上经管之家!
免流量费下载资料----在经管之家app可以下载论坛上的所有资源,并且不额外收取下载高峰期的论坛币。
涵盖所有经管领域的优秀内容----覆盖经济、管理、金融投资、计量统计、数据分析、国贸、财会等专业的学习宝库,各类资料应有尽有。
来自五湖四海的经管达人----已经有上千万的经管人来到这里,你可以找到任何学科方向、有共同话题的朋友。
经管之家(原人大经济论坛),跨越高校的围墙,带你走进经管知识的新世界。
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并注册APP
本文关键词:

人气文章

1.凡人大经济论坛-经管之家转载的文章,均出自其它媒体或其他官网介绍,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其真实性负责;
2.转载的文章仅代表原创作者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本站对该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出任何保证或承若;
3.如本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及时联系本站,我们会及时处理。
经管之家 人大经济论坛 大学 专业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