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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侵权责任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在总结建国以来各地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下我国道路交通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的一部适用于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法律文本。它的出台完善了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整体法律体系,对于规范人们的道路交通行为、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法律在设定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方面作了较大的调整,充分体现了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护政策。
[关键词]交通事故 归责原则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保险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赔偿范围 计算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旨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的重要法律,为社会各界所关注。道路交通事关千家万户,发生交通事故在所难免,如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成为道路交通立法不容回避的问题,本文拟就侵权责任方面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一、交通事故的性质与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对于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款界定为:“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该法律中规定的交通事故,限于车辆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因此,从交通事故的发生形态上,可分为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或乘车人以及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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