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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息法律预测信息法律预测即通过对复杂的信息法律活动进行调查研究,运用相应的预测理论与方法对信息法律进行分析,对现行信息法律立法、执法和法律监督等可能产生的各种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提出有根据的、比较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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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息法律预测
信息法律预测即通过对复杂的信息法律活动进行调查研究,运用相应的预测理论与方法对信息法律进行分析,对现行信息法律立法、执法和法律监督等可能产生的各种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提出有根据的、比较符合客观规律的预见,从而得出对信息法律实践活动具有指导意义的各种法律方案的过程。信息法律预测与信息法律活动表现出1种互动关系,如图1所示。
附图
图1 信息法律预测与信息法活动互动作用
加强信息法预测在我国有重大意义。
首先,科学的信息法律预测为决策者提供了信息法制建设的科学依据。它为决策者提供信息法发展的动态过程、未来状况的依据,法律预测通过对过去和现在信息法状态的分析与研究,预测出信息法发展动态,从而做出信息法决策。
其次,科学的信息法律预测还通过各种不同的方案为信息法决策服务。不但预测信息法制发展的各种可能情况,而且根据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提出不同的决策原则或具体方案。有了各种不同的方案,才能进行比较和择优。
再次,科学的信息法律预测能为信息法决策者在某种局部失误时提供有力的应变措施。通过信息法律预测,可对制定法制决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作充分的分析与研究,并相应地制定潜在问题分析、技术评估、可行性研究、应变对策等方案和及时报警措施。
总之,加强信息法律预测,不仅保证了信息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最优化,加强了信息司法与执法监督法律的适用性;而且可以保证信息法律法规在1定时期内能够适应信息关系的发展变化,不断完善我国信息法律体系。
2 信息法律预测的主要方法和技术
2.1 比拟分析预测法
通过横向的比较即与国外相应的信息法律制度比较,找出适应我国国情的信息法律发展道路。国外特别是信息技术发达的欧美国家,对信息重要性的认识更为深刻,信息法律实践时间久远,且已形成较为成熟的信息法律体系。分析国外现行信息法律的规律,在此基础上进行信息法律预测,指导我国的信息法律实践,有助于我们很好地把握发展方向,避免走弯路。应该特别注意,借鉴国外成熟的法律制度并不仅仅局限于具体条文的研究,更要注重对其体系的构建和法律的规律性研究。
2.2 趋势分析预测法
也称引申预测法。通过不同时期或同1时期的不同阶段我国在信息领域法律实践的纵向比较分析,找出其发展的1般规律,最主要的是分析其形成原因,并结合我国信息化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法律预测。
2.3 因素分析法
是指确定影响信息法律的基本因素并对其进行分析研究,从这些基本因素的发展变化中分析预测的1种方法。影响信息法律的因素很多,应找准关键因素和核心因素,根据关键因素的发展变化做出预测,避免1把抓。
2.4 信息法律模型预测法
是利用计算机建立的法律模型对信息法律的发展前景进行预测的方法。计算机能够根据输入的信息和1定的程序,进行综合、判断,寻找出某种现象的规律性,从而结合大量的有关因素,用计算机语言进行人工模拟,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种有效的模型,进行信息法律预测。但目前它的应用受到1定的限制,如计算机还不能对1些模糊的法律现象进行分析,对根据预测目标编制的程序还不成熟等。随着计算机在信息法律领域的广泛应用和法律预测技术的日益发展,模型预测法会有极大的发展前景。
此外,在信息法律预测中还应注意:
(1)由于信息法律预测是法律领域内的预测,要求尽可能严密。预测过程中,必须进行各种调查活动,使用1些特殊的调查方法如德尔菲法等。
(2)建立动态的信息法律情报网络系统。信息法律预测的对象为法律信息。法律信息的获取不能仅仅依靠在某些法律预测开展前夕集中进行,这不符合该项预测的科学性。为了能在任何时候都能提供信息法律预测所需要的法律信息,必须建立动态的信息法律情报网络系统(见图2)。
(3)上述各种预测方法在使用过程中,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的。多种方法同时使用,可以更加客观地从不同角度对法律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
3 我国信息法的法律预测
3.1 信息法律环境的预测
信息法发展依赖于1定的发展环境。影响我国信息法发展的因素有许多,可以从技术因素、经济因素、法律因素等几方面预测。
3.1.1 技术因素
附图$False$
图2 信息法律情报网络系统示意
注:信息法律情报网络系统并不仅指专门从事法律信息工作的部门,只要能为相关立法提供信息的部门,均属情报网络系统的范畴。
对信息法进程影响较大的技术因素是20世纪中期以来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和20世纪90年代以来网络通信技术快速普及,因此需要建立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主体的信息技术在这些领域的应用。如我国199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网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1997年颁布《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8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暂行规定》、《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颁布《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通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金融计算机犯罪的通知》、《商用密码管理条例》,2000年颁布《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1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可见信息技术对社会各领域影响之大,信息技术立法将成为信息法规范的重要领域。
3.1.2 经济因素
(1)经济1体化的影响。经济1体化是当代世界经济发展的基本趋势,它的本质是以投资、贸易、金融、技术、人才自由流动与合理配置,推动生产力快速发展。各国各地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增强的同时也伴随着信息关系的日益复杂。因此信息法的发展有国际化的趋势。即随着经济交往手段的电子化网络化,有些信息关系已不是1个国家、1个地区所能调整的,它涉及世界各国的利益,需要制定1些国际公约或国际法来规范。在规范这些关系的过程中,国际组织发挥了重要作用。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以及欧盟等集合了各成员国的共同利益,陆续发表了1系列用以规范和指导各国信息化发展的指令,初步建立起国际间信息法体系。我国信息法的建设也必须与世界接轨,参考制定并履行相应的国际条约。
(2)信息产业管理的影响。全球化建立在勃然兴起的信息产业基础上。我国信息化发展计划是以金字系列工程在内包括其他信息化工程在内的多层次、多元化、大范围、全方位的系统工程。我国信息化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迅速展开,直接导致信息产业及信息市场法制建设的进1步加强,相继出台的1系列法律法规对信息产业的稳定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3.1.3 法律因素
信息法的发展还受法律体系自身的制约。当前信息立法主要是通过已有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制定新的法律规范来进行的。但是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即使是1些以判例法为主的国家如美国在信息立法时也逐渐由成文法取代不成文法。我国在进行信息立法时,首先也应从部门法入手,逐步建立起1些信息法领域的基本法如《信息法》、《信息公开法》、《信息资源法》等。这就要求信息法学研究走向多学科、多领域合作,促进法律效力范围较广的基本法的制定。
3.2 信息法法律地位的法律预测
法律地位的高低决定了信息法的体系结构和内容,关系到信息法解决信息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能力、效率和效果。有关信息法地位问题的研究历来受到法学界(尤其是信息法学界)重视,并总是与能否成为独立的部门法相联系。但不论是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还是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其法律体系构成中部门法的数量都极其有限,因此,信息法能否成为独立的部门法就成为衡量信息法在某1国家法律地位高低的1个10分重要的标志。要从当前对信息法地位认识的不同观点的分析来预测我国信息法的法律地位。
3.3 信息法律体系构建的法律预测
法律体系是指1个国家在1定的历史阶段上,以现行的和即将制定的法律规范为基础,以宪法为依据,由不同部门法组成1个内容和谐、形式完整统1的有机整体。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门法: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环境法、婚姻法、刑法、诉讼法、法院和检察院组织法等。信息法也是其中1个重要法律部门。信息法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依据,以各部门信息法为主体,由数量众多的单行信息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和实施细则、办法以及地方各种信息法规组成的多层次、多门类的法律体系。
有许多学者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国际惯例,结合我国信息法律问题,提出了1些信息立法体系的构想,但也有明显的局限性。王志荣认为局限性主要有:(1)法律体系确立依据不明确,大多是学者根据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并结合我国现有法律规章去进行分类,没有提出明确的令人信服的分类依据,造成有些体系划分的结果有交叉重复的现象。(2)体系不完整且有重叠。对于上述体系大多遵循急用优先原则,以目前学术界研究的主要内容和当前国内外立法的重点内容为主,可以说是从实践的角度去构建信息法体系,而没有从理论角度去构建1个完整的信息法体系,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嫌。因此,我们需要找到真正的信息法法律体系构建的标准来预测我国的信息法法律体系。
3.4 信息法制建设的法律预测
信息法制建设包括信息立法、信息司法和信息执法与监督。信息立法要求立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创建、修改、补充、使用、废止信息法;信息司法要求国家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运用信息法处理案件;信息执法和监督指法定机关按照专门程序和方法贯彻和实施信息法。对我国信息法制建设的法律预测要从这几个方面入手,特别是信息司法与执法。由于我国在近些年的信息法制建设中重法制轻法治的现象严重,已有的立法可操作性差等都要求加强这方面的工作。要针对我国当前在信息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运用前述方法进行我国信息法制建设方向与方法的预测。
3.5 信息法学研究的分析预测
对国家信息政策与法律的研究起源于上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60年代以后,成为政府、学术界和产业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从我国信息法律和信息政策的研究轨迹来看,早期的研究1般集中在科技信息领域。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现代信息技术、信息活动、国际信息交流和因特网的发展,出现了诸如网络安全、信息伦理、电子犯罪、信息隐私、知识产权、国际信息合作等许多新问题。学术界对信息法律的研究进1步加强,并取得了许多成果。可以看出,信息法学是我国近年来信息学和法学等众多领域研究的重点内容之1,信息法学研究预测也是信息法法律预测的重要内容。
由于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从事信息生产实践活动的不断增多,信息关系会越来越复杂,而且处于产生和消亡的变动中。因此信息法律预测工作要经常进行,且要随着预测理论和方法的发展,不断采用新的预测方法和技术,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信息法制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志荣.信息法概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2 马海群.信息法学.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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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贾文中,黄瑞华.试论信息法的体系.情报理论与实践,1997(1)
6 查先进.信息化浪潮下国家信息法的部门法地位.中国图书馆学报,2003(5)
7 吴宏亮,颜小云.论我国信息立法的几个基本问题.中国图书馆学报,1999(2)
8 马费成等.我国信息法规建设现状评价与对策研究.情报学报,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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