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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计算机犯罪立法现状_论文范文一、计算机犯罪立法现状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刑法第285第、286条和第287条对与计算机相关的犯罪行为作了具体规定:一)以计算机系统内存储的数据或使用的程序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刑法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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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计算机犯罪立法现状_论文范文

一、计算机犯罪立法现状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刑法第285第、286条和第287条对与计算机相关的犯罪行为作了具体规定:

一)以计算机系统内存储的数据或使用的程序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刑法第285条一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就是这类犯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一个行为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前提:违反国家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保护计算机安全的有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

行为方式:侵入。侵入是指没有访问权限的用户未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合法授权或批准,采用窃取密码、破译密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等非法手段通过计算机终端访问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进行数据截收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单位工作人员窃取或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入网口令而侵入上述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利用自己所掌握的计算机知识、技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口令或者许可证明后,冒充合法使用者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有的甚至将自己的计算机与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等等。

犯罪对象: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如果行为人侵入的不是上述计算机信息系统,而是一般的企、事业、公司或个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则不构成本罪。

行为结果:不要求行为人违法行为达到严重的程度,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则构成犯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行为;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具有上述三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相比,本罪有两点值得注意:

犯罪对象不是特定的,而是所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要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本罪。

二)以计算机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刑法第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可见,利用计算机为工具实施的犯罪,以其侵害的直接客体作为定罪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罚。这时,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只是在行为方式上在犯罪工具和手段方面与传统犯罪方式有所不同,犯罪侵害的直接客体并没有改变。这反映出我国的刑事立法仍然以传统的思维来解决新技术带来的问题,因为许多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都可以被现行犯罪吸收。

从上述三个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真正称得上是计算机犯罪的只能是刑法第285条和第条,第287条只是传统犯罪在新技术条件下的表现。

二、计算机犯罪的构成要件一)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1。计算机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从计算机犯罪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具有多样性,各种年龄、各种职业的人都可以进行计算机犯罪。

一般来说,进行计算机犯罪的主体是具有较高计算机知识水平的行为人。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L2J。

从犯罪的一般要件来看,任何犯罪都必须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那么其行为就不能构成犯罪。计算机犯罪中的故意表现在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对计算机系统内部信息的危害破坏,但是他由于各种动机而希望或是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计算机犯罪中的过失则表现为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会发生破坏系统数据的后果,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导致系统数据的破坏。

三)犯罪客体方面。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J。从犯罪客体来说,计算机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这就是说计算机犯罪是对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直接客体进行侵害的行为。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犯罪一方面侵害了计算机系统所有人的权益,另一方面则对国家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秩序造成了破坏,同时还有可能对侵入的计算机系统当中数据所涉及的第三人的权益造成危害。这也是计算机犯罪在理论上比较复杂的原因之一。

四)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L4]。在计算机犯罪中,绝大多数危害行为都是作为,即通过完成一定的行为,从而使得危害后果发生。还有一部分是不作为,构成计算机犯罪的不作为是指由于种种原因,行为人担负有排除计算机系统潜在危险的义务,但行为人拒不履行这种义务的行为。例如意外停电事故中,由于计算机管理员的疏于检查而使IJ1PS不能正常使用,导致计算机系统内数据的丢失和破坏,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这种行为就构成计算机犯罪的不作为。但是,我国法律条文目前没有规定计算机犯罪方面不作为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为犯罪行为。

三、计算机犯罪主要特征通过分析我国刑法第285条和第28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它具有以下特征:

一)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明确指出了单位犯罪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法律如果没有明文规定某种犯罪可以由单位实施的,那么这种犯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显然计算机犯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包括单位。

二)罪过形式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这一犯罪。

按照刑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显然,法律如果没有明文规定某种犯罪的主观方面可以为过失,那么这种犯罪只能是故意犯罪。我国刑法对计算机犯罪的规定并不包括过失犯罪。

三)均以技术手段,即以非暴力手段实施犯罪。刑法第285条和第286条都是指以技术性手段实施的行为。至于以计算机为损毁对象的行为,则以其它罪论处。

四)刑罚种类为自由刑。行为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处的刑罚均为自由刑,即是有期徒刑或拘役。

四、现行计算机犯罪立法的不足与完善通常情况下,刑法本身的发展落后于技术的发展,社会总是等技术的普及和应用已经达到一定程度,其负面的使用已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危害,对现行的社会规范提出一定的挑战并且往往是出现无法解决的问题时,才制定并借助于刑法来解决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讲,目前大多数国家防治计算机犯罪的法律都是不健全的,远远滞后于计算机犯罪的现实状况,这不仅体现在法规本身的数量和适用范围上,在诉讼程序上也是如此:在中国,在1997年刑法通过之前,司法机关对于现实中发生的许多计算机犯罪根本无法定性,有的不得不无条件将犯罪嫌疑人加以释放,而更多的是由于无法可依而根本不予立案。虽然修订后的刑法增加了对计算机犯罪的规定,弥补了旧刑法的不足,成为打击计算机犯罪的有力武器,但是新刑法实施以来,高速发展的计算机技术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发展更是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伴随而来的计算机犯罪的形式和手段也在不断翻新,现行刑法的滞后感仍然是明显的。笔者认为,对计算机犯罪的立法应进一步完善,应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

一)对计算机犯罪单独立法。从我国刑法第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趋向以传统的罪名来概括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但在实践中有许多不可操作性。例如,如果行为人并未采取诸如删除、修改、增加等逻辑破坏手段,而是对计算机主要或关键硬件设备进行机械性破坏,从而使计算机系统功能受到破坏的,对行为人究竟是以故意毁坏财物定罪处罚,还是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刑法》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手段并未涵盖以机械性破坏方式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的行为。若按照《刑法》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则因计算机系统内部的信息数据等系无形财产,其价值与计算机硬件的价值根本无法相提并论,无法计算其犯罪数额,因此,也就无法确定对行为人的量刑幅度。由此可见现行法律的不足。

计算机犯罪有其特殊性,即便是利用计算机来达到其它犯罪的目的,其犯罪形态、犯罪结果也与传统刑法有很大差异。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等犯罪的,依照金融诈骗、盗窃罪定罪处罚。而在实践中,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诈骗、盗窃的犯罪行为,与一般手段的诈骗、盗窃行为往往有巨大差别,其行为不仅仅是将计算机、网络作为单纯的犯罪工具,而且对网络安全、网络秩序具有较大的破坏性,因此,其侵犯的犯罪客体多为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和国家对网络的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比一般的财产犯罪要大得多。如果仅仅依照诈骗罪、盗窃罪定罪处罚,并不能准确反映这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如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人利用手机短信进行诈骗活动,其犯罪客体具有不确定性,不但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而且对国家的电信运营秩序产生了较大危害。再如,最近网络上沸沸扬扬的虚拟财产被盗案屡有发生,但受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因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而大多不予立案,因对此类犯罪根本无法可依。

学术界对此类问题也认识不一,由此可见现行法律的不足与立法的滞后。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普及,与计算机相关的犯罪会越来越多,,现行刑法对计算机犯罪的罚则将不能适应打击涉及计算机领域犯罪的形势需要。在国外,许多国家对计算机犯罪都是单独立法,我国也应当加快这一立法进程,将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单列,制定专门的反计算机犯罪法,直接针对计算机犯罪的特点,包括 民事、行政、刑事三方面内容,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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