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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反倾销应诉与会计准则国际趋同(1)_审计毕业论文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是一种必然的趋势。而对我国民营企业来说,尽快采用符合国际标准的会计准则是在反倾销中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重要一环。我国会计制度经过1993年以及2001年的改革后,虽然在很多方面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协调,但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还存在一定差距。这些会计制度上的差距往往给民营企业在反倾销应诉过程中造成很大的麻烦。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我国的会计准则基本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随着企业经营的国际化,反倾销将成为一项持续的工作,会计规范的建设至关重要。面对倾销与反倾销,各国逐步认识到了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必要性。我国企业在进行反倾销应诉时,首先要回答反倾销发起方发出的调查问卷,并提交企业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制作的财务报表等会计信息。而我国原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诸多差异,对我国企业的反倾销应诉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
一、原会计准则对反倾销应诉的不利影响
是否给进口国造成倾销,或者倾销幅度的裁定,与会计核算相关的就是产品成本费用的确定,而产品成本费用的确定主要与资产计价、支出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的处理,资产的折旧和摊销的方法选择等有关。
(一)资产计价的国际差异对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的影响
资产计价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计价基础,采用不同的计价基础往往造成产品的生产成本不同,进而造成产品的正常价值不同。特别是在使用出口国结构价格衡量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其影响更大,最终将会影响到反倾销调查的结果。比如,在对固定资产的计价上,我国遵循历史成本原则,以取得的成本入账,可以计提减值损失,但是不允许确认利得;而国际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计价遵循公允性原则,采用现行成本、重置成本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并重新核定经济使用年限,且不受法律或会计准则的约束。再比如,对于无形资产,我国同样遵循历史成本原则,不考虑其现值;国际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取得采取折现处理方法,将其差额作为支付期的财务费用。对于存货,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存货应当以其成本入账,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存货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中较低者来计量,以避免存货来源受到关联方交易或其他非市场经济因素的影响。由此可见,国际会计准则一般采用现值对资产进行计价,而我国一般只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由于物价水平不断上涨,采用现值计价的资产成本较高,导致正常价值提高,容易判定倾销存在或提高了倾销幅度,不利于反倾销应诉。
(二)支出资本化和费用化处理差异的影响
1. WTO《反倾销协议》对支出调整的规定。WTO《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2款规定,除非根据本项已在成本分摊中得以反映,否则应对那些有利于当前或将来生产的非经常性支出或在调查期间支出受投产影响的情况作出适当调整。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如果没有列入资本项目计提折旧,需将其资本化;应在几年中分摊,却一次全部计入损益的支出,需进行调整;使当前生产受益,但前一年已分摊完毕的支出,需将其分摊到当期甚至更长时期;在当期分摊完毕,却使今后受益的支出,则同样需将其调整至今后各期。因此,支出费用化或资本化对于当期正常价值的计算都会有很大影响,如果不考虑前期支出在当期的分摊,则当期支出资本化可减少当期费用,从而减少正常价值,这样会降低倾销成立的可能性。
2.支出资本化与费用化处理的差异及影响。我国原会计准则与《反倾销协议》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对于支出应该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的规定差异也很大。根据原企业会计准则,我国研发费用不能资本化处理而必须要进行费用化处理;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研究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费用如果符合资本化条件则予以资本化。对于借款费用,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只有为建造固定资产而专门借款所发生的费用才予以资本化;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对于一般性借入资金用于获得一项符合条件的资产,其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成为该资产成本的一部分,这表明我国会计准则准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范围要小得多。由此可见,支出的资本化和费用化处理差异对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折旧或摊销方法差异的影响
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我国一般都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只有少数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经批准后才能使用加速折旧法;而在发达国家,加速折旧法被普遍使用。在反倾销应诉中,会计折旧或摊销方法的不同经常成为影响成本计算的因素,从而不利于我国企业进行反倾销应诉。
对于无形资产摊销年限规定的不同也会影响到反倾销应诉。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我国原会计准则规定:有合同的按合同规定,无合同的按法律规定,既无合同规定也无法律规定的,摊销期不长于10年;国际会计准则允许摊销20年,摊销期限的不同同样对每期的费用分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当期产品的生产成本,进而影响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
二、新会计准则的变化
新会计准则在成本费用核算内容上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存货准则
1.扩大了存货成本的核算范围。外购存货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删除了原准则中的“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这就说明新准则把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纳入存货的采购成本核算,而不是计入当期损益。
2.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缩小了会计政策的选择空间。新准则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相对原准则,新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因为在后进先出法下,成本流与实物流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一致。同时还强调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新准则同时还规定,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而原准则规定企业除了一次转销法和五五摊销法以外还可以采用其他的摊销方法,例如,包装物以前可以采用净值摊销法,低值易耗品可以采用分次摊销法。这些规定能够使企业采用一致的方法来核算发出存货的成本,大大降低了企业的选择权,使会计信息更具可比性。
3.在间接费用的分配上,更加注重公允性与合理性,为会计人员提供了足够的职业判断空间。新准则规定,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与原准则相比,新准则取消了列举相关分配标准的做法,要求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
(二)固定资产准则
其变化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
(1)在初始计量上,新准则考虑了以延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的时间价值因素;
(2)在后续计量上,新准则不允许将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
(3)新准则将固定资产的预计处置费用以折现金额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将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后续支出确认为固定资产。
以上第(1)、(3)条规定将直接影响固定资产的计价及折旧,进而通过固定制造费用的分配来影响存货计价。而按照新准则,一旦影响减值的因素消失之后,就不能恢复资产的真实价值,这样会使分摊到每一期间的折旧额减少,从而影响到存货真实价值的计量。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新准则充分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使资产的入账价值更加合理。在新准则下,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公允价值计价,不符合条件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不管以何种基础计价,不核算收到补价所含收益或损失的确认,而是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损益。资产的确认价值不同会影响到损益的确认,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如果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对当期损益、资产结构、所得税费用都会产生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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