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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_硕士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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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论文从理论视角和现实需要两个方面,探讨了旅游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分析了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缺陷,并从制定和颁布《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完善旅游合同制度、强化消费者协会和行业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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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论文从理论视角和现实需要两个方面,探讨了旅游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分析了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缺陷,并从制定和颁布《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完善旅游合同制度、强化消费者协会和行业协会的合作与协调等三个方面,探讨了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问题。

关键词: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

作为一项朝阳产业,旅游业在各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由于旅游资源丰富,我国旅游业在改革开放之后得到了迅速发展。然而,由于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随之暴露出来。旅游消费者是旅游产业的服务对象,是旅游产业发展的动力之源。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必将影响人们出游的积极性,进而影响着未来旅游业的发展。因此,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积极措施,强化对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一、旅游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一)基于理论视角的分析首先,对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是推动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如果旅游者不能在旅游活动中获得精神上的愉悦和满足,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势必打击他们的旅游兴趣。同时,旅游消费者权益的受保护程度,是衡量一国(或地区)旅游产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

其次,对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是旅游消费者之要求。根据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法的终极目的是追求公平与正义。由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存在,旅游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而旅游经营者却往往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来谋取不正当利益。随着国家旅游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意识的普及,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更加重视对自身权益的保护。

二)基于现实需要的分析首先是旅游安全得不到保障。旅游活动是旅游者在异地完成的,内容复杂广泛,包括吃、住、行、娱、购、游等多个方面。因此,旅游经营者的安全意识尤其重要。旅游安全包括旅游者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这是旅游消费得以完成以及旅游目的得以实现的基础。然而,实践中普遍存在旅游经营者,以及其它相关旅游服务提供商的旅游安全意识不强,旅游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的问题。

其次是旅游信息知情权屡遭侵犯。知悉真情权是旅游消费者基本权利之一。旅游经营者经常凭借其优势地位,发布虚假广告、散布虚假旅游消费信息,形成生产者主权,使旅游者听从他们的旨意,侵犯旅游者的知悉真情权。

再次是公平交易权未受尊重。部分旅游服务企业,特别是部分小旅行社在签订旅游合同时信口承诺,但在实际服务中却又以各种借口推脱责任,甚至存心欺骗旅游者,使得旅游者付出了规定的旅游费用却得不到相应的服务。例如,任意降低接待标准,任意削减旅游景点、增加游览费用,等等。

最后是受尊重权被漠视,购物权被随意侵犯。在实践中,侵犯旅游消费者宗教信息自由和民族习惯的行为屡见不鲜,有的在与游客发生矛盾时,采用粗暴的手段。此外,在旅游消费市场中,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旅游者往往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假冒伪劣商品馈赠亲朋好友,或者珍藏。一些导游或旅行社,为了自己的私利而故意误导游客,从中捞取回扣和好处费,构成对旅游者购物权的侵害。

综上所述,旅游者权益保护对旅游者、旅游企业、旅游业具有重要的意义,也表明强化对旅游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缺陷

在我国旅游业高速发展、业内竞争全面展开的今天,以政府政策指导为前提、以公法为主体的旅游立法思路更多地是要将注意力放在如何更快速地促进旅游产业的发展上,而很难顾及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这其中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旅游基本法的缺失。旅游基本法是旅游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宪法,处于主导地位。它规定着一国发展旅游业的根本宗旨、基本原则,并对旅游活动中各主体根本性权利义务做出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在我国,如此重要的旅游基本法,从1982年起草至今仍在酝酿当中。可以说旅游基本法的缺失,是我国旅游法律体系的重大不足,它对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产生的不良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导致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缺乏直接法律依据:二是导致旅游立法缺乏法律权威性,致使其法律效力差、贯彻执行的难度大。

其次是《合同法》之不足。在我国地域广阔、旅游者众多、执法资源有限的国情下,完全依靠旅游执法机关实现市场秩序的规范和旅游者权益的保护是相当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只有让旅游者依据旅游契约来主张自己的权利,追究非法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才是推动我国旅游业发展的不竭动力,同时也是提高旅游经营者风险意识,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经营层次的根本方法。但是,目前我国的旅游合同可以说是无名合同,现有的旅游法律法规,也没有对旅游合同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旅游合同主要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对于合同的内容,旅游者不能因自己的特殊情况做出修改,只能概括地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这有违合同的公平自愿原则,不利于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

再次是旅游争议处理存在欠缺。《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的颁布,确立了旅游投诉制度。 新的《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4目国家旅游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旅游投诉虽然在解决旅游争议、保护旅游者权益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缺陷,而其处理结果也并非最终决定,即经过旅游投诉处理的争议还是有可能被提起诉讼,这就减少了旅游投诉的权威性。旅游诉讼方式因为程序烦杂、费用高昂等原因,因而并不是解决小额旅游纠纷的有效方式,不是旅游者争取权益保护的首选。

三、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维护

旅游消费者群体权益的最有效方法,就是迅速构建起一套完善的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主要是要在借鉴国外成熟立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旅游业的发展现状,充分考虑旅游消费的特点和消费者的权利诉求,在立法模式、立法内容以及机构协调等多个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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