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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 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不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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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feather3891 | 分类: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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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记者胡佳丽)16日,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其中规定,行政执法人员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造成危害后果的;粗暴执法、辱骂殴打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扣执法证直至吊销执法证,并依法追究责任。  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 不得取得执法证
  《管理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全省执法证的综合管理工作,执法证的管理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应当按规定参加。培训并经通用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合格。
  对于未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考核不称职或不合格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违法违纪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尚在受处分期间的;其他不符合颁证条件的,颁发机关不得向其颁发执法证。执法证有效期为6年。持证人员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执法证有效期限届满之日前3 个月内, 按照申领程序提交申请, 颁证机关按申领程序办理, 原证件在领证时由颁证机关收回。
  同时,执法证实行年审制度。执法证遗失的,持证人员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逐级上报至颁证机关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并按申领程序重新申报。行政执法机关、颁证机关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分别在各自网站公告作废。公告期 60 日。
  粗暴执法 将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管理办法》中指出,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时,必须出示执法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不予配合:不出示本办法所规定的执法证的;所持执法证非本人的;未按执法证载明执法类别执法的;超越执法区域的;执法证有涂改的;执法证未经年审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和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暂扣执法证直至吊销执法证,并依法追究责任: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造成危害后果的;粗暴执法、辱骂殴打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利用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徇私枉法的;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乱管滥罚的;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法证的;转借执法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颁证机关或者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撤销行政执法资格,收回执法证:颁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条件人员颁发的执法证;申领人以虚假信息取得的执法证;依法应当撤销行政执法资格、收回执法证的其他情形。收回的执法证由颁证机关统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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