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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生、民主制度、民权和人权的不同理解——我与孙中山先生之间的比较

对民生、民主制度、民权和人权的不同理解——我与孙中山先生之间的比较

发布:princemlk | 分类: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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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恳请斑竹宽容,在经济学的论坛上发表一些和经济学看似无关的话题,但是既然经济学也属于社会学的范畴,那么我想要表达的这些东西或许和近代经济学的某些思想源头有那么一点点关联;我一个平民小人物,怎敢将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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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恳请斑竹宽容,在经济学的论坛上发表一些和经济学看似无关的话题,但是既然经济学也属于社会学的范畴,那么我想要表达的这些东西或许和近代经济学的某些思想源头有那么一点点关联; 我一个平民小人物,怎敢将自己和那伟大的革命先行者作比较呢?但是论到人的思想和信仰,则无论什么样的身份和地位,都有它自身的尊严和价值;因此我也决不羞于把自己和一个伟大的人物进行思想和信仰上的对比,但是这种对比只代表我个人的观点而已; 论到民主制度、民权、民生和人权,几者之间的关系,我想可以用一个带有先后次序的排列,来表明我与孙先生对于它们的看法有什么不同: 民生、民主制度、民权、人权 从孙先生的著作理论和革命实践当中,我们可以推断他对于以上几者之间关系的理解,应该是从左至右依次衍生的,也就是说后者都是建立在前者基础之上; 民生是根本,为了有“更好的民生”,所以要实行民主的制度,而要实行民主的制度,就必须赋民众予权利,而人权则更是在实现民权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的; 不妨来看一下孙先生对于“民权”的解释:“何谓民权?即近来瑞士国所行之制:民有选举官吏之权,民有罢 免官吏之权,民有创制法案之权,民有复决法案之权,此之谓四大民权也……”,又有对“民国”的解释:“何谓“民国 ”?“民之所有,民之所治,民之所享”就是“民国”(这其实是援引林肯的话:of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 and by the people)”;又有:“国民为一国之主,为统治权之所出”,“人民去管理政治”,“凡事都是应该由人民作主”,“就是用人民来做皇帝”……; 我们可以看到,孙先生对于民权的解释,是围绕着国家权力的分配和实现;也就是说:民权是作为实现国家内部权力分配和组成的一种方式而存在的,它的价值依赖于国家权力赋予和分配形势,从本源上讲则来源于国家的权力;那么为什么一定要这种民主的制度对一个国家才好呢?我虽然没有找到孙先生的原话,但是从“大道之行,天下为公”当中,我们不难领悟到:这“天下为公”的理念才是实行民主制度的根本缘由;而“天下为公”和中国古人所畅想的理想社会是不矛盾的,都是人类最高“民生”状态的一种体现;所以实现“民生”才是建立民主制度的理由,而民主制度则成为民权的理由;最后才轮到“人权”,孙先生认为:“到了近来科学昌明,人类大觉悟了,才知道没有天赋平等的道理”,因而只有“人造的平等”,所以人权无非是民权法达到一定程度的体现而已; 但是在我对它们几者之间关系的理解却正好相反,是按照从右至左依次衍生的次序排列的;也就是说:首先有人权,在人权的基础上形成民权,在民权的基础上建立民主制度,而民生只是最后的结果; 相信那些持“唯物主义”观点的人一定不会赞同我的观点,在他们看来“人权”无非是“社会化”的“产物”,是“人造的平等”,而非“天赐”的“原则”;但是他们错了,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当今世界上,所有不把“天赋人权”奉为真理和原则的国家,没有一个能通过“社会的进步”进而“实现”人权的;前苏联社会的每一次“进步”带来的都是对人权的进一步破坏;所以对于“人权是社会进步的产物”我们能怎么说呢? 还是让我们来翻阅圣经,来寻找“人权”的本质来源吧——人从被造的那一天起,就已经注定了与世间其他万物的不同,那是因为有神的生气吹在他的鼻孔里,他就成了有“灵”的活人(创世纪1:7);尽管人类由于罪而远离了神,但是神的爱和公义却一直没有远离人,他的用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叫人无法推委(罗马书1:20);人类不应该因为自身的罪恶所结出的苦果而去埋怨神,因为神从来没有教他们如何为权力和财富去野蛮地厮杀,只是人类因为自身罪的缘故,深陷各种丑恶、贪婪的陷阱;但即便是这样,神也没有改变他的教诲,从来没有直接剥夺人意志上的“自由”,就像对待那法老一样,神虽有权柄,且从来不曾剥夺人的“自由意志”——既然是这样,人和人之间有什么理由去剥夺对方的“自由”呢?这种自由难道不是神所赐予人的吗? 再论“平等”,神对人的爱是“平等”的,他叫日头照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给义人,也给不义的人(马太福音5:45);而且他从来不偏待人(罗马书2:11);耶稣传福音不单单给犹太人,而且还有外邦人,他对普世之人的爱都是没有任何一点点差别的;因此人没有理由不相信,在上帝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而无论财富的多少,地位的高低; 既然“自由”和“平等”都是上帝赐予人的“权利”,人们还有什么理由去阻挠他人追求幸福和财富呢?只要不侵害别人的同等权利,任何思想和行为都不应当受到限制和指责,由此我们又可以引申出“民权”的概念,即众人独立平等之“人权”在共处和协作的状态下的体现形式,它不同于独立个人状态下的“人权”是因为它融入了由公共关系而产生的彼此之间的义务和权利;那么在这样的“民权”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制度——无疑必然将是民主的制度,而且必然是以“维护人权”为宗旨的民主制度;同样的,国家的基本权力也必然会被分立而彼此制衡,这种权力其实只需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者就足够了,至于孙先生所增加的那两项:“考选权”和“纠察权”——几乎是没有必要的,其功能完全可以通过对三种基本权力的综合运用来实现; 然后,我们还需要怎样去谈“民生”呢?在上帝的爱和公正里面,在民主制度的保障下,整个社会人民所表现出来的生活状态,就自然形成了一种美好的民生状态,并且这种状态将是那些反过来将“民生”作为最高目标的民族——总渴望达到,却总也达不到的状态; 归根芥蒂,这是对“人权”本源的探讨;有人认为人权来源于人类社会的进步,而我则坚信人权来自上帝的赐予;人类不是因为“野蛮”和“不开化”而被置于罪恶的统治之下,而完全是因为自身的罪迷住了眼睛,才会因此而无视上帝的恩赐(人权);而民主制度要做到的,不是赐予人们权力,而是恢复和保障由上帝赐予人们的神圣的权力;或许我对孙先生的看法和现实不符,但是对于人权的正确认识则为我所坚信不移,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罗马书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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