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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争论:成都模式评价与批判(周其仁VS贺雪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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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心高气傲 | 分类: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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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教授对现行的土地行政管制和ZF征地,倒是不遗余力地给予正面评价。“国家不允许农地直接入市,而且限制农村转为非农用地的数量,控制每个省市新增建设用地的总量,…这样就保持了一个从紧的土地供求关系,就抬高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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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教授对现行的土地行政管制和ZF征地,倒是不遗余力地给予正面评价。“国家不允许农地直接入市,而且限制农村转为非农用地的数量,控制每个省市新增建设用地的总量,…这样就保持了一个从紧的土地供求关系,就抬高了土地的价格。…国家政策显然是有道理的”(第299页)。他倒是很坦白,恰恰是现行土地政策和征地制度在抬高地价,而还权赋能的改革,恰恰有助于地价变平,因为讲到底,成都的改革试验要探索的就是这样突破现行土地政策与征地体制的可行路径。
这里还有两个问题。第一,那些没有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和ZF强制征地的国家与地区,历史上是不是从来就没有发生过城镇土地价格高于农地的情况?如果也发生过,那么在“国家政策”之外,究竟还有哪些经济力量影响着城市化的地价变动?第二,ZF管制和强力征地,在人为憋高地价的同时,还怎样严重地影响了收入分配与机会分配?难道作者真不知道,恰恰是“正确无比的”现行土地管制与征地制度,引发无数社会冲突、权力腐败、利益输送和资源错配,严重不适应城市化加速的现实需要,再不主动改革,怕要面临系统性崩溃的危险境地。退一万步讲,贺教授认定现行土地政策和体制万分正确,尽管信任之、讴歌之和维系之。以中国之大,有个把成都要试着把这一套改一改,也不要那样天地不容吧?
很荣幸,在贺批成都的第六章,第一个列出来痛加批判的靶子,就是区区在下写过的一句话。这句话,写在“试办‘土地交易所’的构想”一文里,公开发表于2007年10月11日的《南方周末》。那篇文章是一份建议,起因是中央批准成都重庆设立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试验区之后,当时在渝主政的汪洋书记和王鸿举市长,联名在网上征求办试验区的意见和建议。当时我已在成都邛崃实地考察过城乡统筹的具体做法,很受启发,也由衷拜服第一线改革实践者从实际出发的智慧。看到重庆方面的网上邀约,我就把有关心得发了过去。
这句被当做靶子的话是这样的:“农民自用的建设用地一旦经由市场竞价,可能表现为惊人数目的货币财富”。明眼人一看便知,这不过是一句“若A则B”的事实性判断句——若农民自用的建设用地可以在市场竞价流转,则价格大涨、农民的收益大增。贺教授要批我的这句话,也是很自然的。因为根据他的“死寂逻辑”,若所有农民建设用地全部投放到市场竞价,其最后的平均价格一定很低很低,不可能有什么惊人的货币财富。针尖对麦芒,贺教授一定要批判,也有权批判。
不过倒是好好批呀?在下的这句话,是一点也不难批的。你只需找出实例,显示农民自己入市交易原本自用的建设用地,结果得到的货币收入不但没有惊人的增加,反而与ZF强制征用给予的补偿差不多,那上面的这句话就主动被批倒了。是的,不用多,一个反例足矣。可是很遗憾,尽管我的这句话在贺教授的第六章及全书中被反复引出来批判(不下十处),可除了用他那著名的“死寂逻辑”推断“这根本是不可能的”,贺教授压根就拿不出哪怕一个实例来举证,在农民有权自由交易自己建设用地的前提下,他们得不到比征地补偿高得多的货币收益。拿不出成都的例证,别的地方的也行。可惜,一概没有。
利用这个机会,我倒要向读者报告一下,四年来我们对成都改革经验的调查,已经积累了越来越多的证据,让我对上面自己写过的那句推断,越来越有信心。今年七月我们课题组又一次结伴到都江堰茶坪村,大家把几年调研的数据凑了凑,发现成都各种非征地土地流转模式的对价资料,我们已经收集得到不少。举其大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全成都市已立项11万亩,其中完成验收的5万亩,农民让渡土地指标的对价,平均在每亩15万元以上。联建案例,仅都江堰市就有2000例(我们收集到全部联建合同的副本),多数为期40年的使用权转让,平均对价在每亩40万元以上。其他深入研究过的个案,加到一起有十多个,其中今年新调查的金陵村,代表了成都改革的新进展:由农民跨村组织整理土地,以节余的土地指标换得1000万以上的灾后村庄重建资金,更通过成都土交所的平台,自主出让33亩建设用地的40年使用权。对价几何?共1300多万元,每亩平均超过42万元。放到一起看,这些不是“惊人的货币财富”,又是什么?
正是这些在交易中实现的对价,让我们相信成都的改革试验方兴未艾、欲罢不能。在某种意义上,改革也是由相对价格牵引的。我们高兴地看到,在单一征地制度的旁边,成都正经由城乡统筹改革正趟出一条农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平行路线。“土地流转的双轨制”改变了ZF、集体、投资方和农民各相关方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资源配置方式和收益分配结果。改革带来新的利益点,也带来新的农民权利的成长点。
不要以为,把土地的转让权还给农民,就是推动农民马上卖地、卖光土地。这是荒诞的误解。转让权的含义是,权利所有人在资源自用与转让之间有衡量并作出抉择的权利。所以,普遍的转让权越是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就越是可能被谨慎地使用,就越有可能积累更多方面运用权利的经验。别的不提,仅看我国城镇居民在拥有房屋和土地转让权之后的行为,我们就知道没有人因为有权转让就天天在那里转让自己房产的。当权利主体觉得转让不值的时候,他可以拒绝转让、拒绝成交。这也是转让权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反过来,如果经济中存在合适的转让机会,却没有得到合法保障的流转权利,那势必对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带来极为负面的影响。这也正是目前行政垄断土地流转、农民集体的土地缺乏与国有土地平等权益的弊端所在。
转让权的制度安排,重在与强制流转划清界限。离开了强制,世界会不会走向死寂呢?我的推论是不会的。还以土地为例,只有转让收益比权利人自用“更值”的情况下,人们才同意转让土地。在市价走高——需求远未被满足——的情况下,大家争相卖地,既是可能的,也是合理的。但是过了某个临界点,卖地行为普遍了,卖地所得还不如人们自用的时候,卖地还会没完没了地进行下去吗?不会的,因为现实中的行为者没有那么蠢笨。不等出现的“最后均价”,人们转让的意图就会降低,土地转让的行为就消失。这样看,在逻辑上,因为开放土地的自主流转和自由交易,会把地价逼成“最后均价”的事情,完全是市场外君子的想象。世界绝不会死寂的。拿想象的“逻辑”来反对成都尝试农民自主的土地转让,根本是说不通的歪理。贺教授不同意我的这点批评,欢迎拿出论据来反驳一下。我们也可以继续观察,长期对这个命题进行检验。
成都的改革试验并不是在真空里推进的。这也是社会科学试验与自然科学试验的一个不同之处。这里不可能有严格意义上的可控实验。官就是这些官,民还是这些民,思维、体制和既有政策的惯性也一起支配着现实的环境。因此,新的权利和新的体制,不可能干干净净出现,一点毛病也没有。也因为这个原因,改革尤其需要多听批评,多听不同意见,防止胜利冲昏头脑,更防止改革的走调和变性。其实,这也是成都为政者的基本态度。比如贺教授的批判大作,还不是在成都方面的邀请考察之后才写出来的吗?我们研究组对成都的改革试验,欣赏还欣赏不过来,的确没有批判之意。可是每次有机会见到李春城、葛红林和孙平这几位领导,他们总是诚恳地问还看到什么要解决的问题?几年来,无论是我们自己的发现,还是代人转述,提出的意见、提醒和建议还是不少的。对与不对,他们总是乐意倾听。在当下的社会风气里,这样的执政态度,就是很苛求也不可多得的。
当然尊重贺教授言说和批判的权利。本文挑战的,是成都模式批判者立论的依据和学问态度。我最无法接受的,是贯穿本书的如下核心命题:“给农民更多的土地权利,其结果可能恰恰会损害农民的利益”(第9页)。这是一条经典的奇谈怪论,因为完全得不到中国土地革命、土地改革、家庭联产承包和现在成渝改革试验区大量可观察经验的支持。说来话长,日后有机会再细细理论便是。本文的立意,是先把成都模式批判者手中那把自以为杀伐自如的批判之剑缴下来。这把“批判之剑”无非是说,允许更多耕地种经济作物,正如允许更多农地转为非农用一样,最后势必降低均价,所以这些机会完全无意义,争取这些机会的权利也完全无意义,探索能不能确立这些权利的成都改革试验,也因此完全无意义。天底下真有这么一套“地权逻辑”吗?请读者评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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