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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的自查及应对

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的自查及应对

发布:财税专栏 | 分类: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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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查方法1、主要检查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是否超过金融企业的同期贷款利率;2、检查企业是否到当地税务主管部门代开****;3、检查企业向股东和投资者借款的数量是否超过其在企业内的投资额的2培,并在税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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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查方法
1、主要检查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是否超过金融企业的同期贷款利率;
2、检查企业是否到当地税务主管部门代开****;
3、检查企业向股东和投资者借款的数量是否超过其在企业内的投资额的2培,并在税前扣除了没有超过金融企业同期贷款利率的超过其在企业内的投资额2培的借款;
4、检查非关联无偿借款是否缴营业税和所得税;
5、检查与股东借款往来是否在纳税申报表中填列;
6、公司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另外一家公司使用,所支付的利息是否在税前进行了扣除。
7、检查是否存在以报销费用抵利息从而少申报税收。
(二)应对策略:税务处理
1、个人借款的税务处理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即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借款数量不能超过其在企业的投资额的2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支出应真实、合法、有效,借出方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开具相应的发票,支出利息方应取得该发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因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借款需要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融通资金表中反映。
3、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业,因此税务部门有权力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并就其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公司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另外一家公司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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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06 某竹制品企业于2011年6月以进原材料为由,以企业的名义从当地农村信用社取得贷款资金3 850 000元,次月,企业将资金分次无偿借给个人使用,致使企业年底“其他应收账款”账面余额高达513.3万元。同时,该企业从贷款之日起至年底,向信用社支付贷款利息共计近17.45万元,在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未调增计税所得额)。
分析:税务稽查部门认定,该利息费用与公司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其行为违犯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之规定,已构成多列税前支出174 451. 20元,造成少缴当年企业所得税43612. 80元(174 451.20×25%)。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以“虚列支出构成延期缴纳税”论处,追缴企业所得税43612. 80元元,并处50%罚款,计21806. 40元。
【案例分析】07 某企业从2011年1月起至2012年12月,在“其他应付账款”账户中,长期挂有非本企业员工李某的款项51万元,但并未发现该企业向李某支付利息。然而,稽查人员通过翻阅该企业的会计原始凭证发现,某牌号小汽车不属该企业使用,但每月都有近万元的汽油费、过路费、保养修理等费用支出,2011年支出费用108 200元,2012年支出费用112 300元。
经进一步查证,该小汽车属李某私有。显然,该企业与李某已达成某种默契,“利息”以“费用”的形式出现。对此,稽查人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以“虚列支出构成延期缴纳税”论处,追缴企业所得税55125元(108 200×25%=27050元:112 300×25%=28 075元),并处50%罚款,计27562.5元。事实上,该案例“利息”以“费用”的形式出现,不但造成企业少缴了企业所得税,而且李某也逃了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析】08 某五金制造公司“贷款让渡”中隐藏的税收风险
(一)案件概况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河北省黄骅市地税局从财务费用入手发现疑点,查出辖区内某五金制造公司将银行贷款无偿让渡给他人使用,从而揭开企业逃避缴纳金融业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违法事实。
(二)查案经过
检查人员通过征管软件对该公司2012年财务报表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全年财务费用达420012.18元,比2011年同期呈现近1倍的大幅增长。检查人员判断企业肯定存在大额银行贷款行为。于是,接着调阅了企业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果不出所料,报表显示2011年11月增加银行借款300万元。
企业进行大额贷款应该是为了扩大再生产,看来企业生意做得不错。但接下来的调查,却让检查人员深感疑惑。经查,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报表显示,2012年的收入比以前年度收入锐减,仅为2011年度的49%.通过同行业走访调查,也普遍反映受市场形势不好影响,效益都有所下降。既然生意不好做,为什么企业还要大额贷款?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经查,企业从信用社贷款300万元的第二天,也就是11月2日,“其他应收款”科目显示赵某向企业借款300万元,并已于2011年5月13日和6月18日归还借款275万元,应收款余额为25万元。很显然,企业将银行贷款转借给了赵某。后经了解,赵某实为股东李某的妻子。
为进一步核清事实,检查人员再次对财务负责人进行了约谈。无奈之下,财务负责人解释说,赵某因做生意急需流动资金,但苦于无贷款资格,于是经李某协调由该公司出面贷款,再转借给赵某,利息由企业负担。
为保证适用政策得当,检查人员会同税政部门对企业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仔细分析研究,并积极向上级局请示。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为。虽然没有收取利息,但应视同该公司为从事金融业的非金融机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力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并就其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不准予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税所得额。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三)案件结果
检查人员按规定核定该公司转借利息收入223098.12元,责令企业补缴金融业营业税及附加12270.4元,将企业列支转借贷款的利息支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处补缴税款0.5倍的罚款。该公司表示心服口服,已按时缴纳所有税费和罚款,并表示一定按规定做好剩余25万元转借贷款的涉税处理。
转自:中国淘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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