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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会计CMA:会计成本核算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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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成本核算本来就不难——只要是把归集的成本进行分配成本再随收入对象发出去【与收入结转】就可以了。成本核算本涉及到“归集成本”和“分配成本”两个环节,主要表现形式为“原材料”或“生产成本”科目到“库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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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成本核算本来就不难——只要是把归集的成本进行分配成本再随收入对象发出去【与收入结转】就可以了。成本核算本涉及到“归集成本”和“分配成本”两个环节,主要表现形式为“原材料”或“生产成本”科目到“库存商品”科目,而“库存商品”科目到“营业成本”等科目的“发出成本”环节涉及会计发出存货计量方法规定,并不属于会计成本核算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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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成本环节的核算方法被会计法规授权由企业自行决定,即采用什么方法都是允许的。也就是同样一个业务100个企业可以有100种方法,虽然最终结果都是把按归集成本从“生产成本”科目分配到“库存商品”科目就可以了,但分配成本过程都可能都是不一样的,你不能说他们哪一种方法是错误的,这100种方法都是正确的,只不过是提供会计信息质量越高低不同的技术问题而已。
正因为如此,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法规上从来就不把“分配成本”环节作为重点来仔细规定和说明,仅仅是规定几个基本原则话而几笔带过而已,这样常常被专家们故作为高深莫测的卖点了。
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法规上浓墨重彩规定的重点恰恰是归集成本的原则和内容、及归集成本的对象和方法。这个反而被专家们忽视和省略了。这些东西却是会计人员最需要掌握的基本技能【如,生产成本与期间费用的归集分类】,尤其是初级会计们。
也就是成本核算难点不在于“分配成本”环节而在于“归集成本”环节,成本核算的”分配成本”环节越精细化也只能说明提供会计信息质量越高的技术问题而已。在企业所得税面前都一样需要与计税成本的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只是调整程度有所不同,即属于是50步与100步的关系而已。但是“归集成本”的错误不仅仅提供会计信息质量越高低的技术问题,而是会计舞弊的性质问题。
如果非要举一个例:如,分配成本时某一个成本对象多分配一点另一个成本对象少分配一点,或者在第一个年度多分配一点在第二个年度少分配一点,只要在受益期间里和受益对象中把分配成本按发出存货计量方法全部发出去就都是正确的,任何人和部门都不能说企业是错误的,如果非要说,只不过是企业提供会计信息质量越高低不同的技术问题而已。
还有如选择一个发出存货计量方法【即结转成本】,设置一级科目和设置五级科目结转,结果都是一样的——不同的是核算精细化程度,并不影响结转结果。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只是强调归集成本需要准确核算,没有要求分配成本和发出存货计量准确核算。因为分配成本和发出存货计量方法的准确性是建立在归集成本的准确性之上的。企业按规定选择一个发出存货计量方法【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把分配成本发出【即结转】就可以了。也就是反正肉烂在锅里怎么分配和发出就不是很重要了,但是不能把不是肉的东西归集放进锅里搞坏了一锅肉。
其实现实中大部分会计人员都认为发出存货计量方法就是成本核算方法【即分配成本方法】,存在这个观点是错误的。虽然发出存货计量方法与成本核算方法之间存在一些相互制约关系,但是绝对不是成本核算方法,而且它们之间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
归集成本是会计成本核算的根本,即归集成本的内容、对象、方法和时间【包括开始点和截止点】。无论代表会计成本核算方法的以前完全成本法和制造成本法、还是现在作业成本法等方法都离不开这个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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