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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公司仓库由于遭受水灾,库存商品损失近百万,请问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当时购进抵扣的分录:
借:库存商品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6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6万元
是否需要转出的分录?
借:库存商品 16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6万元
答复
◆ 由于属于正常损失,增值税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相关政策
[url=]《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url]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提醒1:企业发生的交通意外导致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提醒2:正常合理的进货损耗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提醒3:洪灾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提醒4:食品过期造成的损失导致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总结
非正常损失是正列举的,只有2种原因造成的6种情况:
1、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
2、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
[url=]《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url]第一条明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公告》发布后,企业按照[url=]《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url]有关规定:
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不需在申报环节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有: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分项目类别的损失盘点表;
(三)相关存货、固定资产、不动产等购销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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