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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大减税来了!增值税起征点提至10万,小微企业所得税分段减按5%和10%征收!

史上最大减税来了!增值税起征点提至10万,小微企业所得税分段减按5%和10%征收!

发布:杨明凡 | 分类: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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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真是减税好消息不断,个税“红包”之后,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小微企业推出一批新的普惠性减税措施。小型微利企业利润100万以下所得税5%,100-300万10%,小规模季度收入小于30万免交增值税!在正文开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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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真是减税好消息不断,个税“红包”之后,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小微企业推出一批新的普惠性减税措施。小型微利企业利润100万以下所得税5%,100-300万10%,小规模季度收入小于30万免交增值税!

在正文开始前,税政君先给大家来科普一个与小微企业相关的小知识!

什么是小微企业?

重大利好!

国家又对小微企业大幅度减税了

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减税措施。会议指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保持今年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努力实现一季度平稳开局十分重要。必须多管齐下。发展好小微企业关系经济平稳运行和就业稳定。会议决定,对小微企业推出新的普惠性减税措施。
会议内容7个要点一览:
要点 ● 1 大幅放宽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要点 ● 2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降至5%和10%。调整后优惠政策将覆盖95%以上的纳税企业,其中98%为民营企业。
案例:
我是小微企业,2019年假设应纳税所得额为280万元,计算应纳所得税多少?
答复:
应纳所得税额=100万元*25%*20%+180*50%*20%=23万元
要点 ● 3
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
案例:
我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属于季报,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货物含税金额309000元,计算应纳增值税多少?
答复:

增值税=0元

销售货物的分录:

借:应收账款309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000

减免增值税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000

贷:营业外收入 9000

要点 ● 4

允许各省(区、市)政府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要点 ● 5

扩展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使投向这类企业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更多税收优惠。

要点 ● 6

为弥补因大规模减税降费形成的地方财力缺口,中央财政将加大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

要点 ● 7

上述减税政策可追溯至今年1月1日,实施期限暂定三年,预计每年可再为小微企业减负约2000亿元。

应该说,这一波减税算是很有诚意了!看完此项重大利好减税消息之后,税政君真的是忍不住鼓掌,大部分创业者迎来了春天!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小微企业发展。今天,我们为各位纳税人详细梳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小微企业最新政策合集,收藏分享一下吧!


一、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再延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此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范围再扩大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3、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文件:(一)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再扩大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就相当于实际执行10%的优惠税率。


注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及其政策解读,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按以下标准执行:


问题1:本次政策调整后,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是否能够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根据《公告》第一条规定,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区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因此,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在内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均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问题2:以前年度成立的企业,在预缴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时,需要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如何判断?


根据规定,在预缴时需要判别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18年度预缴时应当按照2017年度适用文件规定条件判别;2019年度及以后纳税年度预缴时,应当按照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条件判别。


问题3: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及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判断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是指,企业上一年度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已经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但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条件,本年度预缴时,如果上述两个条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预先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是指,企业本年度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预计可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本年度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预先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问题4:《公告》实施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此次政策调整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由于2018年第一季度预缴期已经结束,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8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未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企业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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