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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新股民索赔参考指引

康得新股民索赔参考指引

发布:杨明凡 | 分类: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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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450)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字【2019】90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下称“《事先告知书》”),称经证监会查明,康得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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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450)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字【2019】90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下称“《事先告知书》”),称经证监会查明,康得新2015-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并有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关联担保未披露等多项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证监会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后,相关股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民事赔偿。本文为相关股民行使索赔权利提供部分参考信息。其他虚假陈述股票的股民也作参考。

一、谁可以起诉赔偿

根据《事先告知书》,康得新虚假陈述内容为年度2015年-2018年年度报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关联担保未披露。2018年10月28日,康得新公告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该次公告披露的立案调查原因为“未披露股东间一致行动关系”。这是第一个揭露日。2019年1月22日,康得新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所以第二个揭露日为2019年1月22日。因此,下述股民可以提出索赔要求:

1、在2018年10月28日前买入且在2018年10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康得新的推定受损投资者;

2、在2019年1月21日前(含当日)买入康得新股票,并在2019年1月2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推定受损投资者。

解释一下上述两个条件:2019年1月21日以前买入股票,1月22日以后卖出股票或者目前仍然持有股票的股民,有机会可以索赔。如果在2019年1月21日前已经卖了,但是这个股票是2018年10月28日以前买的,也有机会可以索赔。

由于2018年10月28日以前买入、2019年1月21日前卖出的情况不会太多,以下各节主要就条件2展开讨论。2018年10月28日以前买入、2019年1月21日前卖出的股民索赔事宜可参考下述讨论。

而1月22日公告后依然火中取栗买入康得新的股民,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无法获得赔偿。

“推定”二字的意思在下节给出。

二、可以索赔多少钱

最高法《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损失认定的规定对于一般股民来说略复杂,分为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活期利息,其中佣金印花税和利息金额都非常小,忽略不计,这里主要介绍一下投资差额损失怎么计算。按照1月22日以后卖出股票的情况具体介绍。

首先是股民购买股票的成本价,是在1月21日之前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实际上就是1月21日前股民仍然持有股票的总成本除以股数。

用来计算投资损失的价格并不一定是股民卖出股票的价格,很有可能比股民实际的高,只可能高不可能低,股民可能只能挽回部分损失。

先介绍基准日的概念,对康得新来说,基准日是1月22日揭露日起,股票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初步测算为3月6日。1月22日至3月6日,康得新平均收盘价格为5.34元。

根据《若干规定》:

第三十一条 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第三十二条 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所以3月6日前卖出的康得新股票,其差额损失为:(持仓平均成本价-卖出平均价)*股数

3月6日后还没有卖出的康得新股票,其差额损失为:(持仓平均成本价-5.34)*股数

上面的公式中,如果成本价低于卖出价或者5.34,就不能认为受到投资损失,也就不能索赔了,这就是上节“推定”二字的意思。

上述相关计算仅为初步测算,具体以法院认定为准。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投资者损失常常还会结合同期指数下跌部分扣除,所以能够获赔的金额还会更小一些。

注:2002年的这个《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缺乏基本数学与金融常识,其投资差额的计算依据,是投资成本与“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实际上,合理的规定应该是“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加权平均价格之差”,差了“加权”二字。上市公司出事以后,往往连续跌停,开始几天的成交量极小,投资者几乎不可能以那几天的价格抛出股票,以收盘价平均价格计算,大大低估了投资者损失。极端来说,假设股票从10元开始连续22个跌停至1元,期间几乎没有成交,后以1元大量成交换手率达到100%,则股民实际的卖出价格为1元,而按“平均价格”价格计算,股民只能以3.69元的价格索赔,无端减少了可索赔金额。这荒唐的规定,寒来暑往已经执行了十数载。

三、起诉谁来获得赔偿

推定受损投资者可以将上市公司康得新、控股股东康得集团、实际控制人钟玉以及受到行政处罚的王瑜女士、张丽雄女士、徐曙女士、肖鹏先生、杜文静女士、闫桂新女士、包冠乾先生、吕晓金女士、王栋晗先生、那宝立先生、吴炎先生、钟凯先生、邵明圆女士、隋国军先生、苏中锋先生、单润泽先生、刘劲松先生、张艳红女士、侯向京先生、纪福星先生、余瑶女士、杨光裕先生、张述华先生、张宛东女士、高天先生、周桂芬女士、陈东先生,列为共同被告。

还可以追加为康得新出具涉事审计报告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除非瑞华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责任。

所以就算康得新赔不起,还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董监高、会计师事务所帮着一起赔偿,股民还是有机会能获得可观赔偿的。

四、去哪里起诉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康得新注册地与办公地均为江苏省张家港市环保新材料产业园晨港路北侧、港华路西侧。因此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要准备些什么材料

股民需要准备以下证据: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

2、证券营业部开具的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但。

3、证券营业部开具的历史成交情况表。

4、其他可证明投资损失的证据材料(若有)。

六、一些补充情况

证券民事索赔案件案情复杂,涉及主体较多,诉讼时间较长。进一步的,康得新长期财务造假,企业的实际经营与资产情况非常糟糕,存在破产的可能性。如果进入破产流程,则成功获得索赔的股民其赔偿金也将成为普通债权一同进入破产流程,整体可能需要1-2年甚至更长时间,维权股民要有充分耐心。

从司法实践看,因虚假陈述索赔获得的赔偿已经有非常多先例,也有金额较大赔偿的先例,广大股民应对我国司法体系有信心,坚决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根据证监会说法,康得新事件性质极为恶劣。进一步的,康得新实际已连续超过四年严重亏损,退市风险极大,退市后破产的可能性也非常高,此次索赔可能是康得新中小股东挽回部分损失的最后机会,不要轻易放弃。

股民可以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诉讼。鉴于索赔股民人数众多,一般会做并案集体处理,可推举诉讼代表人,很多事宜可以让其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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