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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_长安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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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6日校务会通过长大研〔2014〕1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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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6日校务会通过长大研〔2014〕15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及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激发研究生学习与研究的积极性,实行按学习成绩、科研能力、社会服务及综合表现等评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二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发放范围与标准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发放范围为录取类别为非定向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含MBA、MPA研究生),不包括录取类别为定向研究生、留学生及港澳台研究生。
第四条对符合学业奖学金发放范围的研究生设置不同等级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见表1。


表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

奖学金等级

标准(万元/年·生)

比例

全日制

博士研究生

一等

1.2

30%

二等

0.96

70%

全日制

硕士研究生

一等

0.96

20%

二等

0.6

40%

三等

0.36

40%

第五条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保留学籍的硕士研究生,按录取当年综合排名确定开始就读第一学年的奖学金等级,以后参加在读年级的评定。
第七条研究生在一年内国家奖学金与学业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八条未按期交纳学费的研究生,不具有学业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第三章学业奖学金评审组织


第九条学校在奖助领导小组下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研究生院作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秘书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学院要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管理人员、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组织、评审、推荐等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一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参照《长安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降级、暂停直至取消学业奖学金的发放:
1.违反校纪校规者;
2.课程考试不及格或考核不合格者;
3.在学期间休学、退学以及因各种原因学籍变动者;
4.导师提交书面材料认为研究生未能履行责任而需要停止学业奖学金发放的;
5.有其他不适合继续享受学业奖学金的行为者。


第四章学业奖学金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学院根据评审委员会下达的通知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组织评审工作,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学院对获奖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学院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院书面提请裁决。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学业奖学金的发放,从入学起,在培养期基本学制内每年按月发放。
第十七条整个评审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级入学的研究生开始执行。2014级以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按原来的相关规定执行。原《长安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长大研2008[183]号)执行结束后即自行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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