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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缓解其生产经营资金压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就小型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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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 2020 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缓解其生产经营资金压力,激发市场主 体活力,现就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 2020 年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020 年 5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小型微利企业在 2020 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

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 2021 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 税延缓缴纳政策。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 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2 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020 年 5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个体工商户在 2020 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

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 2021 年首个申报

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 年 5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 2021 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本公告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5 月 1 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

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 2021 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20 年 5 月 19 日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限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办理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国家税 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研究决定,将湖北省范围内应办理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

人的年度纳税申报期限由 2020 年 5 月 31 日延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纳税人受疫情影响,

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办理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0 年 5 月 29 日


二、税收征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5 号

为支持电影等行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 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二、对电影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 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三、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 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 年 5 月 13 日


三、行业或地方政策中国银保监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0]18 号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 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 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 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 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 公司,各会管单位:

近年来,银行业保险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加大减费让利力度,对 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不合理收费、贷存挂钩和强制捆绑搭售等 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各环节收费与管理,维护企业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贷环节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不合理条件

(一)取消信贷资金管理等费用。银行不得收取信贷资金受托支付划拨费。对于已划拨但企 业暂未使用的信贷资金,不得收取资金管理费。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不得在贷款合同中 约定提前还款或延迟用款违约金,取消法人账户透支承诺费和信贷资信证明费。

(二)严格执行贷存挂钩、强制捆绑搭售等禁止性规定。除存单质押贷款、保证金类业务外, 不得将企业预存一定数额或比例的存款作为信贷申请获得批准的前提条件。不得要求企业将一定数额或比例的信贷资金转为存款。不得忽视企业实际需求将部分授信额度划为银行承兑汇票,或强制以银行承兑汇票等非现金形式替代信贷资金。不得在信贷审批时,强制企业购买保险、理财、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等。

(三)提前开展信贷审核。银行应根据企业申请,在存量贷款到期前,提前做好信贷评估和审核,提高响应速度和审批时效。在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外部环境等未发生明显恶化时,不得无故提出导致融资综合成本明显提高的新的增信要求;不得以断贷为由提高贷款利率,确保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以合理成本获得贷款;不得继续对“僵尸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挤占银行可贷资金,推高其他企业融资成本。


二、助贷环节合理控制融资综合成本

(四)明确银行收费事项。银行应在企业借款合同或服务协议中明确所收取利息和费用,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对于第三方机构推荐的客户,银行应告知直接向本行提出信贷 申请的程序和息费水平。

(五)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管理。银行应对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由一级分行及以上层级审核第三方机构资质,并在合同中明确禁止第三方机构以银行名义向企业收取费 用。银行应了解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向企业收费情况,评估企业融资综合成本,不与收费标准 过高的第三方机构合作。

(六)实行“两个严禁”。银行应掌握支持信贷决策的客户信息,严禁将贷前调查和贷后管 理的实质性职责交由第三方机构承担,防止导致间接推高融资成本。严禁银行将信贷资金划 拨给合作的第三方机构,防止信贷资金被截留或挪用,减少企业实际可用资金。

三、增信环节通过多种方式为企业减负

(七)合理引入增信安排。银行应充分挖掘整合企业信用信息,支持通过与核心企业、政府部门的相关管理和信息系统对接,利用金融科技手段对客户信用准确画像,为供应链上下游 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银行应根据企业资信和风险状况,确定与信贷相关的增信和专业 服务安排,除特定标准化产品外,不得为企业指定增信和专业服务机构。在现有措施可有效 覆盖风险的情况下,银行不得要求企业追加增信手段,推高融资综合成本。银行不得以向专 业服务机构推荐客户的名义,向合作机构收取业务协办费用,导致企业融资费用增加。

(八)由银行独立承担的费用,银行应全额承担。银行对企业垫付抵押登记费采取报销制的, 应建立费用登记台账,由专人负责跟进。银行为授信评估目的引入外部数据、信息或评级的, 不得要求企业支付相关费用。对于小微企业融资,以银行作为借款人意外保险第一受益人的, 保险费用由银行承担。

(九)由企业与银行共同承担的费用,银行不得强制或以合同约定方式向企业转嫁。银行应 根据企业风险状况引入差异化的强制执行公证安排,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与借款企业约定强 制执行公证费承担方式,不得强制转嫁费用。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鼓励银行主动承担强 制执行公证费;以银行作为抵押物财产保险索赔权益人的,保险费用由银行和企业按合理比 例共同承担。

(十)由企业独立承担的费用,银行、保险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应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 企业支出。银行不得强制企业购买保证保险,不得因企业购买保证保险而免除自身风险管控 责任。保险公司不得提供明显高于本公司同类或市场类似产品费率的融资增信产品,增加企 业融资负担。融资担保公司应逐步减少反担保要求,确需引入反担保措施的,应综合评估企


业实际担保成本。

四、考核环节考虑企业融资成本因素

(十一)加强资金转移定价精细化管理。鼓励银行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内嵌到内部 定价环节。在确定内部资金转移价格时,银行应在精准核算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鼓励银行加大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力度,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

(十二)科学开展内部信用评级和拨备计提。银行内部信用评级要兼顾借款主体评级和债项 评级,可参照外部评级结果。对于借款主体评级欠佳但债项评级高的信贷项目,银行可采取 受托支付、封闭管理等方式控制风险,通过差异化定价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银行在计提拨备 时应遵循会计和监管规定,综合考虑信贷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和企业经 营前景等因素进行评估,避免拨备计提不科学导致企业资金成本上升。

(十三)内部考核应适当和精细。银行应完善综合经营绩效考核办法,避免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为实现不当绩效考核目标,采取贷存挂钩、强制捆绑搭售、附加不合理信贷条件等做法, 增加企业融资成本。银行应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企业信贷融资设置差异化考核目标,防止因过度追求低风险而导致参与方过多、融资链条过长,间接推高融资成本。

五、完善融资收费管理,加强内控与审计监督

(十四)有效发挥公司治理机制作用。银行保险机构应不折不扣落实国家减费让利、减轻企 业负担等政策要求,制定合理的年度经营目标和业务指标,提高管理效率,增收节支,保障 股东合理利益。

(十五)完善融资收费管理制度。银行制定与调整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 的原则,合理测算各项服务支出,充分考虑市场因素进行综合决策,不得利用协议定价方式 收取高于合理水平的费用。细化收费制度执行要求,针对不同适用情形实行差异化处理,避 免分支机构在执行中“一刀切”。在业务合同中列明服务内容、价格和收费方式等,不得超 出合同约定范围收取额外费用;对于先收费后服务、已收费但业务提前终止的,应确保收费 与服务内容匹配。鼓励对小微企业实施差异化定价策略,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小微企业融 资服务收费标准。

(十六)健全内部控制与监督。银行应实施收费管理分级授权机制,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控; 因地区性差异确需实行差别化服务价格的,应由总行制定收费标准。完善信息系统,提高收费核算自动化处理能力,增加收费差错账务调整功能,及时更新系统设置,避免因系统漏洞或操作随意导致多收、误收。内审应涵盖收费管理制度与执行情况,审计频率不低于一般项目。加强对分支机构和员工管控,防止强制捆绑搭售、利益输送和收取回扣等行为。

(十七)充分披露服务价格信息。通过营业场所、官方网站和手机 APP 等渠道,以清晰、


醒目方式公示价格信息和优惠政策,保障企业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定期评估所公示信息, 及时更新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

六、发挥跨部门监督合力和正向激励

(十八)形成监督合力。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完善违规收费举报查处机制,明确 跨部门信息共享、依法惩戒等工作制度,降低企业维权成本。行业主管部门统筹推进市场中 介机构服务收费规范化。对于低成本融入资金而挪用套利的企业,经银行报告,人民银行将 其纳入征信系统。

(十九)建立正向激励。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动深化产融合作,建设和推广全国产融信息对接平台,加强企业与项目白名单管理,为企业信贷融资提供信息支持。各级财政部门对于国有控股银行保险机构的经营考核,应体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要求,给予合理评价。对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要求的银行,人民银行应在流动性、资产证券化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等方面予以支持;银保监会应在相应业务资格审查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二十)加强行业自律。银行业、保险业和融资担保业协会应倡导互利共赢的行业文化,落 实信贷融资收费各项政策,切实降低企业成本。对于将信贷资金进行转贷或购买其他金融产 品套利的,银行应在合同中明确借款人责任和相应措施。

本通知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参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2020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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