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按照《物权法》第149条到期自动续期的规定执行,岂不是谁的房屋土地使用权期限越短谁就越占便宜,反之,哪个开发商遵纪守法,不在工业用地、商业用地上建设低于70年的商品房,开发商以及购房此类商品房者岂不吃了大亏?
4月26日,《中国青年报》“青年话题”版刊发《如果物权法有效房地产法就该修订》一文。该文认为,如果法律认定《物权法》对于时限到期的房屋“自动续期”有效,那么,《房地产法》中关于到期后续缴出让金的规定就应当予以修订。
对此,我的看法是,通过修法,解决法律打架的问题固然重要,但是,修订法律不能以鼓励违法违规为前提,不能形成谁守法谁吃亏,谁违法谁占便宜的事实和结果。
仍以温州到期房屋为例。据媒体报道,温州当年确定土地使用期限时共有20年到70年多种方式供居民选择。一般来说,期限越短,购房时交的钱越少,期限越长,购房时则交钱越多。在全国其他城市,即使是在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明确居住用地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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