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雅琴(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府采购研究中心(筹)副主任):政府采购制度自在我国建立伊始,就被定位为“阳光下的事业”,然而现实中的信息公开范围和信息公开力度总是不尽如人意。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引入社会监督方面作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采购前公开采购项目信息、预算金额、采购标准,执行单一来源采购前信息公示;成交后公开中标成交结果、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投诉结果也加以公开,几乎涵盖了采购全流程信息公开的主要节点。
尽管考虑到各地制度执行能力的差异,一些更为激进的公开制度没有纳入《条例》,例如,邀请参加公开招标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与验收,但是现有的公开制度已经大大提高了政府采购的透明度。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公众在政府采购中的利益和参与的途径。针对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明确规定在需求制定阶段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在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说到底,政府采购的资金来自于纳税人,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或工程总是直接或间接地服务于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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