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公共经济学案例分析,小编在网上看到了一个由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的一个学生屠奕蓉做的案例分析非常不错,这里贴出了给大家分享一些。案例名称:“用税收杠杆调节奢侈品消费”案例来源:根据《证券日报》记者马红雨2012年2月采访北京市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教授,就我国上调奢侈品税的税率很有必要的内容改编。案例内容简述:据统计,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奢侈品消费的重要市场,不仅包括豪车等日常消费类的奢侈品,像商务飞机、游艇等也成为中国部分富豪日常消费品,当然这也从一个侧面验证了表明中国经济的日益强盛。但是要关注奢侈品消费的税务问题,这不仅是关于税法执行的严肃性的问题,还关涉收入分配的公平正义问题。据刘桓委员介绍,消费税在中国还没有立法,现在只是消费税的暂行条例,它的法律层级比立法要低,是通过国务院授权某些部门进行税目及税率调整的。如大排量汽车的消费税,2009年从20%提高到40%,没有通过人大的立法,而是通过国务院授权通过。目前有很多法学家包括一些经济学家,都在呼吁消费税立法层级的提高。
转移性支出_ZF转移性支出_财政转移性支出/转移性支出_ZF转移性支出_财政转移性支出/转移性支出_ZF转移性支出_财政转移性支出【转移性支出】转移性支出主要由社会保障支出和财政补贴构成。支出分补助支出、捐赠支出和债务利息支出三类,它体现的是ZF的非市场型再分配活动。在财政支出总额中,转移性支出所占的比重越大,财政活动对收入分配的直接影响就越大。这是一种收入再分配的方式。【ZF转移性支出】是指ZF按照一定方式,把一部分财政资金无偿地,单方面转移给居民和其他收益者的支出,主要有补助支出、捐赠支出和债务利息支出,它体现的是ZF的非市场型再分配活动。在财政支出总额中,转移性支出所占的比重越大,财政活动对收入分配的直接影响就越大。这是一种收入再分配的方式。转移性支出在历史上一直是西方许多国家财政支出中占比重较小的一个支出类别,20世纪30年代以来,情况则发生了很大变化:①转移支出特别是其中对居民的补助支出,占财政支出的份额急剧增大,在有些国家甚至占财政支出的一半或一半以上;②用于转移支出的资金也稳定地由某些特定的税收(如工薪税)提供;③日益紧密地同ZF的社会保障计划结合在一起。由于转移支出具有单方面和无偿的特征,一般说,西方很多学者把它与税收相对照,称之为“负的税收”。税收是居民和企业将资金无偿转移给ZF,而转移支出则是ZF将资金无偿转移给居民和企业。这两种转移尽管方向相反,但对国民收入在本国居民间的分配格局影响不大,但都会影响ZF和非ZF经济主体之间,以及非ZF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分配关系。正因为有这种共性,国民收入发生了有利于债权人的变化。一些国家常将税收和转移支出手段配合使用
小编在网上找的一些公共经济学的题希望对大家会有帮助,下面是一些节选。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判断正确的是(C)A、参与资源配置以中央为主、地方为辅B、协调收入分配以地方为主、中央为辅C、促进经济稳定以中央为主、地方为辅D、所有公共产品应由中央ZF提供2、居民从公共支出中获得的收益与他们通过纳税而承担的成本之间的差额叫(A)A、财政净收益B、净利润龄前C、边际贡献D、净现值3、财政联邦制的具体形式是(B)A、中央集权制B、分税制C、转移支出D、地方负责制…………二、多项选择题1、公共经济以弥补市场缺陷为目的,该“市场缺陷”主要表现在(ABCD)A、公共产品B、外部性C、风险与不确定性D、分配不公及通货膨胀2、公共部门的经济职能包括(ABC)。A、参与资源配置B、协调收入分配C、促进经济稳定D、确保财政收入3、地方分权的优点有(BCD)A、实现宏观调控B、推动制度创新C、发挥地方ZF信息优势D、有利于居民参与公共决策…………三、判断题1、负外部性的存在会使企业的产量不足。×2、如果存在正外部性,说明私人边际收益小于社会边际收益。√3、在经济繁荣时期ZF可以采用减少收入增加支出的扩张性财政政策。×…………
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_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管理制度_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_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管理制度_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第五条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和数据。第六条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第七条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帐,分帐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第二章基金预算第八条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第九条基金预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第十条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第十二条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经办机构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劳动保障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十三条基金按国家规定按时、足额地筹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第十四条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社会保险费收入是指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分别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收入。利息收入是指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转移收入是指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划入的基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下级经办机构接收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的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接收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其他经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上述基金收入项目按规定分别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第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按规定分别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包括按规定应计入统筹帐户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统筹帐户基金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收入包括按规定应计入个人帐户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缴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个人帐户利息收入、转移收入等。第十六条实行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由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暂存下级经办机构上解或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基金收入;暂存该帐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不设收入户。第十七条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要定期或定额将征集的基金缴存财政专户。具体时间或额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缴存时,须填制银行制发的进帐单或划款凭证(一式多联),并填写收入项目和具体金额。各有关部门或机构凭该凭证记帐。未按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委托各开户银行于月末将全部基金收入划入财政专户。第四章基金支付第十八条基金要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第十九条基金支出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社会保险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等。转移支出是指社会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出的基金支出。补助下级支出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补助支出。上解上级支出是指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支出。其他支出是指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社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上述基金支出项目按规定分别构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等。第二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统筹帐户中列支,转移支出在个人帐户中列支。第二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补助金、丧葬抚恤补助费。(一)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支付给《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补贴。基础性养老金是指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支付给《决定》实施后按照统一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是指按缴费个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支付给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以及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过渡性养老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且在《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除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以外的基本养老金。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补贴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决定》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和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等。 (二)医疗补助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未实行医疗保险地区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费用。(三)丧葬抚恤补助费是指用于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职退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用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第二十二条失业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抚恤补助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和其他费用。失业保险金是指支付给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医疗补助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费用。丧葬抚恤补助费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用及由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是指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支出。其他费用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补助金,是一次性支付给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补助费。第二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项目按规定分别形成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和个人帐户医疗保险待遇支出。(一)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范围以内,并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出限额以下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支出。(二)个人帐户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由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开支的医疗费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要划分各自的支付范围,不得相互挤占。第二十四条经办机构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划拨该帐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或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第二十五条经办机构要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基金年度预算及月度收支计划,按月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的,财政部门有权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第五章基金结余第二十六条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结余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结余。第二十七条基金结余除根据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商定的、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第二十八条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二)存款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的,可转让或提前变现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三)转让或兑付国家债券仍不能保证支付需求时,建立了基金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经办机构调剂;(四)调剂后仍存在不足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适当支持;(五)在财政给予支持的同时,根据需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后调整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申请调整缴费比例之前也可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政府批准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之间的比例。第六章财政专户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所指的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计息帐户,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各开设一个帐户。第三十条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转入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接收税务机关或收入户暂存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的本息收入、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财政补贴收入;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基金;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基金。第三十一条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支出户的利息收入从支出户定期转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帐,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帐和备查。第三十二条财政补贴收入由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凭国库出具的拨款单记帐,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帐和备查。第三十三条根据国务院批准或经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决定从原行业统筹单位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结余中的补助地方基金,由中央财政专户直接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收入款项时,要填制财政专户缴拨凭证,交经办机构记帐和备查。第三十四条经办机构设立收入户的地区,在发生基金下拨业务时,根据经办机构的缴拨计划,财政部门应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同级经办机构的支出户,经下级经办机构收入户进入下级财政专户;在发生基金上缴业务时,财政部门应根据经办机构的缴拨计划,将基金从财政专户划入同级经办机构支出户,经上级经办机构收入户进入上级财政专户。不设收入户的地区,在发生基金的上下级缴拨业务时,财政部门应根据经办机构的缴拨计划,将基金从上级财政专户直接拨入下级财政专户或从下级财政专户直接上解入上级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凭财政专户缴拨凭证记帐。第三十五条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调剂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资金,由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填制财政专户缴拨凭证,从同级财政专户内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户直接划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帐户。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凭财政专户缴拨凭证记帐。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应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及时将基金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帐,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帐和备查。经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共同研究确定的特种定向债券计划,要保证完成。第七章资产与负债第三十七条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债券投资、暂付款项等。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和开户银行对帐,同时,要做到经办机构、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定期相互对帐,保证帐帐、帐款相符。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由财政部门商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开户银行代为妥善保管,确保帐实相符。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收回。第三十八条负债是指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等。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定无法偿付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并入基金的其他收入。第八章基金决算第三十九条年度终了后,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增加基金当年结余率、社会保险费实际收缴率等有关财务分析指标。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第四十条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第四十一条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的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经办机构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以纠正。第四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将本级决算和下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决算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汇总后报国务院。第九章监督与检查第四十三条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四条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第四十五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税务机关或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的滞纳金。第四十六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二)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三)不按时、按规定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四)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五)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七条有第四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帐务处理。(一)即时追回基金;(二)即时退还多退、补足减免的基金;(三)即时足额补发或追回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四)即时缴存财政专户;(五)即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六)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对有第四十六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的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及时上缴国库。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政府批准建立的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五十条基金专用票据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第五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会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制度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由财政部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解释和修订。第五十三条本制度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3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编辑社会保险法的亮点体现在制度上的突破:一是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这是一个非常大的成就。二是体现了统筹城乡的原则,对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模式大体上是一致的,资金来源、筹资方式、待遇标准也正在朝着一致的方向努力。三是突出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利,在保险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方面,始终以保护参保人的权利、以提供政府服务为重点。社会保险法通过2010年10月25日至28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万众瞩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经第四次审议最终获得了表决通过。作为我国社会保险领域的首部综合性法律,社会保险法被认为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一次重大的制度突破;同时,它又是一部民生大法,涉及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多项社会保障,它的施行无疑将对每个人的生活产生巨大影响。在“十二五”到来之际,社会保险法与广大民众见面,既是对“十一五”期间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制度建设的总结,也是“十二五”规划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指导思想的集中体现。它的施行不仅为下一个5年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也将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挥重要作用。正因如此,有人将社会保险法视为继全民义务教育免费、2006年全国取消农业税之后,我国民生的第三件大事,是一部能够“提高人民幸福生活指数”的民生大法。千呼万唤始出来2007年12月23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社会保险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至今已是“三年四审”。可以说,每一次审议和补充修改的过程,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从首次提请确定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险制度方针,到2008年12月22日二次审议做出“将公民身份号码作为个人社会保障号码”的规定,社会保险法从起步到逐步完善的同时,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也呈现出加速发展态势,公民社会保险意识不断增强。为了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二次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征求对社会保险法草案的意见。据记者了解,这些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一些基本制度,包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养老保险费负担、政府投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及待遇水平、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监管体制等方面。如当时草案二审稿规定: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而且还得连续缴足,缴费不足15年的和缴费期间有中断,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很多意见认为,最低缴费年限15年的规定门槛偏高,并且个人账户储存额数量较小,一次返回给本人很难起到相应的保障作用,建议确立“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待遇计算原则。在听取和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后,2009年12月22日,社会保险法草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三审”时增加一项重要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此条规定在缴费方式上更加灵活:允许缴费不足15年的延续缴费或者一次性缴费至15年,或者将其基本养老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从而使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经过不断完善,草案于今年人大常委会上第四次提请审议。对此,郑功成委员表示:“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基本法,没有这样一部法律通过,今年要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是残缺的。同时,社会保险制度改革20多年来,一直是在没有基本法律依据的条件下推进的,现在确实到了急切需要由试验性阶段走向定型、稳定、可持续的发展阶段。我一直盼望着这部法律在今年能够通过。”很多委员们也都表示,3年中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已经有了重大发展,为该法的出台奠定了基础;同时,草案几经修订也已经基本成熟和完善,具备了通过的条件。10月28日,社会保险法等四部法律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三大亮点凸显制度突破社会保险法关系到国计民生,对于它的出台,社会各界都充满期待。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8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社会保险法的亮点体现在制度上的突破。“一是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这是一个非常大的成就;二是体现了统筹城乡的原则,对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模式大体上是一致的,资金来源、筹资方式、待遇标准也正在朝着一致的方向努力;三是突出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利,在保险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方面,始终以保护参保人的权利、以提供政府服务为重点。”如果将刚刚通过的社会保险法与3年前一审草案相对比就会发现,当时条文规定的覆盖面还比较有限。在审议的3年时间里,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有了非常重大的发展,居民养老保险推进迅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试点,且范围远远超出了当时国务院文件提出的速度,有的省已经达到了80%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已覆盖90%以上。因此,现在的社会保险法建立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从草案第四次审议时对“三审”的几处改动,也能看出社会保险法在制度上的突破。如上面提到的有关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和缴费方式,由原来的“参保15年达到退休年龄才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修改为“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进一步保护了参保人员的权益。对于异地就医报销医疗费难等群众关心的问题,社会保险法也增加了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大力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区域统筹,并建立异地协作机制,以便于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此外,有关社保基金的安全以及监管问题,社会保险法也做出新规定。“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同时,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信息安全,以及泄露参保信息的法律追究等情况,社会保险法也首次做出明确规定。立法为今后改革留下空间对于社会保险法中多处需“国务院另行规定”的授权条款,无论在草案审议时,还是正式文本与公众见面后,都有委员以及记者对此提出疑义,认为授权条款较多可能会使权力集中在基层,一方面影响法律的实施,另一方面也容易导致各地差异大,带来保险转续更加困难的问题。对此,信春鹰表示,之所以授权国务院规定,主要考虑社会保险制度正在快速发展和变化的过程中,新的机制正在建立,有的制度正在探索,所以很难用法律的形式固定化。同时,我国幅员比较大,社会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历史又比较短,因此,本着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国家立法在确定大原则的基础上要给国务院和地方一些空间。据了解,“十一五”是建国以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发展最快的时期,填补了多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空白。如全面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制定实施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开展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扩大了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建立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开展了试点。此外,还建立并实施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也在全国普遍实施,从制度上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对城乡居民的全面覆盖。5年时间,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已初步建立起来。但在制度建立过程中,一定会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是无法在现阶段通过法律规定解决的,而社会保险法最大的意义在于从大的法律层面将一些基本的原则确定下来。对此,有关专家认为,中国社会保险制度还在建立健全过程中,有些制度需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完善,立法要为今后的改革和发展留下空间。“社会保险法通过后,人大常委会将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尽快制定配套法规。”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_救济标准_救济范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为解决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是目前条件下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后,由于救济标准统一、救济范围扩大、救济水平提高、救济行为规范,使我国的社会救济工作开始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首先要涉及的是救济标准,或者称之为“最低生活保障线”。我国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是由当地ZF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城市居民维持基本隹活的最低支出和物价指数,并考虑社会平均生活水平和ZF财政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经过测算和论证后制定的。并且,“最低生活保障线”还应随物价上涨等因素进行调整。确定“城市最低像活保障线”,通常是以城市居民达到最低生活水平为标准。所谓最低生活水平包含有两个层次:一是“绝对贫困”,指维持生命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饮食、穿戴和居住条件;二是“相对贫困”,指享有和当地生产力相适应的数量最少的消费资料和服务,它并非指缺衣少食,而是一种相对于其他居民才有的“贫困”之感。“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应以“绝对贫困”为主,适当兼顾“相对贫困”。在确定“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具体方式上,各地大都采取了“菜篮子法”,即选择若干生活必需品,依据其最低消费作为确定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这种方式在具体测算时应考虑三个因素:其一是生活必需品品种选择的准确性;其二是生活必需品价格指数的可靠性;其三是贫困家庭及其消费特征选择的可代表性。此外,还有两种确定的方式,一是“恩格尔系数法”,又称“最低饮食费用测算法”。德国统计学家恩格尔认为,家庭收入中用于食物支出的比例越大,意味着该家庭生活水平越低,如果这个比例在60%(即恩格尔系数为0.6)以上,那么该家庭就属于需要救济的贫困家庭。二是“收入比例法”。在城市居民的收入排列中,把一定比例的最低收入后民确定为需要救济的贫困居民,并把他们的收入水平定为贫困标准。国际劳工组织认为,在工业化国家,符合最低生活水平的救济对象,是指那些收入相当于制造业工人平均工资30%的家庭和个人。欧洲经济合作委员会认为,一个成年人,如果属于自己可支配收入(交所得税和保险税后)低于平均水平的50%,则属于救济对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救济范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救济的范围是城市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包括所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贫困对象。这些对象或由于先天或后天的因素失去劳动能力;或虽有劳动能力但因客观环境限制以致失业、无法获得收入,或收入中断、收入减少,而且又无法获得社会保险给付;或因受到天灾、人祸等因素的突然打击,如果不接受紧急救助就无法维持生活。这些原因使他们成为无劳动能力者,或虽有谋生能力但一时遭遇困难的不幸者。对于前者,如贫穷的鳏寡孤独、残疾者,应给予长期救济,以保障其生活。而对于后者,即一般人之遭遇意外灾难或一时生活困难,无法维持生活而需援助者,则给子短期救济,以帮助他们渡过难关而恢复正常生活。
公共经济学的复习其实主要是十七,不!十六个方面。为了让大家更好的复习,小编这里上传一份从网上看到的公共经济学复习资料。里面很好的总结了以下十六点:一、市场失效与公共经济二、市场失灵三、公共部门的职能四、公共物品五、外部效应的定义六、公共选择七、公共支出八、财政收入的分类九、税收十、税率十一、流转税的概念十二、个人所得税十三、国家预算十四、分税制的含义十五、赤字与国债十六、ZF间转移支付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_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分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_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分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管理办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按规定应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的各项支出。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和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分类】1)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 指用于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退职人员个人待遇方面的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支出、医疗补助支出、丧葬抚恤补助费支出等。其中基本养老金支出又包括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支出给《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工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补贴。基础性养老金是指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支付给《决定》实施后的按照统一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指按缴费个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支付给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以及一次性支出给个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过渡性养老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的待遇且在《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除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的基本养老金。离休金、退休金、退职工补贴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决定》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和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等。医疗补助金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未实行医疗保险地区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费用。丧葬抚恤补助费是指用于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用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2)转移支出 指基本养老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3)补助下级支出 指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补助支出。(4)上解上级支出 指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5)其他支出 指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的使用安全、有效,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十条关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劳动部负责制定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政策,监督检查全国基金管理情况。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基金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监督检查本地区基金管理情况。第三条劳动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基金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基金管理工作。地方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基金管理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部门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总公司的直属国有企业基金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本规定管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第二章基金的征集第五条基金的来源(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三)职工自愿缴纳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四)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五)基金存款利息;(六)基金保值增值的收入;(七)财政给予的补贴;(八)劳动合同制职工基金转移的收入;(九)其它收入。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支付养老保险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逐步实行企业全部职工按统一比例筹集。基金应留有部分积累,积累率为工资总额的3%,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再逐步调整。第七条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在企业的管理费用中提取,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与工资总额同口径)的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一部分,并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企业和职工必须同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才能计算职工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第八条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第九条经济困难的企业确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能力时,在规定的缴费期间,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缓缴手续,经批准后执行。缓缴的具体办法,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因破产或关停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清算企业财产中,优先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一次性拨付该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用。一次性拨付离退休费用的具体数额,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第三章基金的支付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统筹项目,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费用。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其他养老保险费用,仍按现行规定的标准由原单位支付,不得在基金中列支。第十二条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职工退休时一次性予以支付。职工在退休前死亡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其合法继承人。第四章基金的管理第十三条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国家给予的财政补贴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对存入银行的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分别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第十四条对到期的基金银行存款和用基金购买的债券,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必须及时办理转存或兑付。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地基金月平均全额结算收入数额,从基金中留足1-15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周转金。第十六条凡跨地区流动的新招劳动合同制职工,转出与转入地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予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转出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缴纳标准(不扣管理费,不计利息)转移。新招劳动合同制职工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第十七条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内部审计等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编制基金年度收支和管理服务费预、决算,报当地人民政府在预算中列收列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的基金和管理服务费收支的预、计算和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间上报劳动部。第十八条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节约的原则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服务费,具体的提取比例由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车辆购置费、房屋基建修缮费、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和其他必需开支的费用。管理服务费的使用,要符合国家的财经政策和有关规定,必须先提后支。管理服务费年度收支预算一经批准,要严格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十九条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有权稽核参加统筹单位的有关帐目、报表、企业工资总额、离退休费用和在职职工、退休人员花名册、核准计提基金的各个基数以及应支付的离退休费用。第五章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二十条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对历年滚存结余的养老保险基金,在保证各项离退休费用正常开支六个月的需要,并留足必要的周转金的情况下,按照安全有效的原则,可运用一部分结余基金增值。基金增值所获得的纯收益不计税费。基金增值部分应全部转入基金,不准挪作他用。第二十一条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一)购买国库券及国家银行发行的债券;(二)委托国家银行、国家信托投资公司放款。第二十二条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得经办放款业务,不得经商、办企业和购买各种股票,也不得为各经济活动作经济担保。第六章基金的监督与检查第二十三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管理服务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第二十四条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和退休人员代表组成,负责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管理服务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向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汇报基金管理情况必须事前听取监事会意见。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机关和工会对养老保险基金以及管理服务费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帐目和原始凭证等资料。第七章罚则第二十六条单位逾期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日加收应缴数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位缴纳的滞纳金在该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第二十七条单位和职工弄虚作假,少数、不缴、拒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限期补缴。对逾期仍不缴纳的单位,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以非法手段领取养老保险费用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违反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未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费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1.导言公共经济学是研究经济领域中政府进行公共干预问题的学科,它是在20世纪50年代由公共财政学逐步发展起来,70年代初成为独立的学科,并在1971年创办了公共经济学期刊。我们将简单地论证,现代公共经济学产生的原因是,政府在实施对资源的生产和分配上的职能时,会多少明确地考虑信息的约束。弗吉尼亚理工学院和芝加哥大学对慈善政府(benevolentState)的批评,以及目前政治经济的复兴,成为解读公共经济学新发展的又一关键因素。我们将用四部分来说明这些问题。第二章将评述阿罗-德布鲁(Arrow-Debreu)的一般均衡范例在公共经济学中的含义。第三章全面地评述,当考虑政府信息约束时,在公共经济学中可以得出的一些基本结论。第四章是对慈善国家范例的论述。第五章将简要描述我们对公共经济学未来发展的看法。2.公共经济学和阿罗-德布鲁模型在阿罗-德布鲁模型中,慈善国家掌握全部信息,再分配问题是通过第二福利法则(secondwelfaretheorem)解决的。在产出集合(productionsets)凸性假设(convexityassumptions)下,当竞争性均衡通过一次性总付税(lumpsumtaxes)对初始资源重新分配时,任何帕雷托最优资源分配都可以最终被分散。同样的,对公共物品征收一次性缴纳总额税不会改变资源竞争性分配效应。在1970年以前,公共物品分配的效率标准,外在因素适当的内在化,预算平衡的公共产品的定价都被广为接受。一个实质性问题一直在推动着理论家的研究。第二福利法则中有关产出集合的凸性假设在公共经济学中是有争论的。适当的市场会产生外部因素的内在化(阿罗Arrow,1969),在负外部作用下,产出集合非凸性的范围会延伸到污染权(斯达雷特Starrett,1972)。只有非线性税对信息的要求比较苛刻,因而对帕雷托最优分配的实施产生质疑。同样,对大量的公共服务,产出集合的非凸性(自然垄断假设)似乎成为法则。赫泰灵(Hotelling)1938年援引的例子,要求一般均衡学派理论家采用边际成本定价,并通过一次性缴纳总额税弥补公共基金的不足。采用边际成本定价的竞争均衡导致非凸性,但是,帕雷托最优并不支持这些有价值的概括。盖茨尼尔(Guesnerie,1975)举例说明,即使是以边际成本定价,一些初始资源的分配与帕雷托效应也是相互矛盾的。贝托(Beato)和马斯-考利尔(Mas-Colell,1985)提出,在没有一次性总付税的情况下,研究得出的结论是:既使生产效率受到影响,在一般均衡下,边际成本定价不允许帕雷托最优的分散。但是,对于信息完全的慈善国家,为什么有人希望分散帕雷托最优呢?怎样管理公共公司的问题,在15年之后通过新经济管制被重新提上日程。3.公共经济学和不对称信息3.1最优所得税我们现在能够确定一些先驱(维克瑞Vickrey,1945,米尔利斯Mirrlees1971)必定是第一个决定性攻克非线性定价和公共经济学激励理论的人。其文章,从基本的方法论观点看,是一篇理论和经验有机结合的著述。米尔利斯模型的核心是有关代理人(agent)内在产出的不对称信息。一次性缴纳的总付税允许重新分配资源,会需要有关这些产出外在化的知识。政府必须用税收满足自身的需要,税收不仅是以可见收入(取决于产出)为基础的,还以生产时间为基础,但税务机关对非显性工作时间的确定是有差异的。通过简化的对替代品边际率在收入和闲暇之间好的假设,形成代理人内在产出的一元方程。通过对有关资源分配产出中分散信息的课税,米尔利斯能够完整地提供约束特性描述。对庞特瑞根(Pontryagin)理论的引用,使其能够得到一些税率表中的参数,这些丰富了本瑟姆特(Benthamite)的社会福利函数,尤其是,事实上,大多数产出代理人的边际税率要为零。经济学家认为这项工作对经济政策的影响微不足道。这可能是因为模型的虚化特性,忽略了避税、所得审核等。新近提出的一些问题,例如产出的非凸性和承诺的提高,使研究工作更加困难。然而,文章中提出的激励性再分配和交替(trade-off)阶段的主要经验,使得第二福利法则失去效用。再分配越多,则生产效率越低。3.2一般税收理论戴蒙德(Diamond)和米尔利斯选用一般均衡结构为线性税的一般理论提供支持,这是有较大实际影响的。在这里,信息约束总计了所得税和消费税的线性。除证明了在一般均衡结构中产出效率的结果外,这篇文章还把税收理论提升到一般经济理论的水平。税务机关通过对特定经济事务的观察和其他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研究,明确最优税制问题就是税基和税率的最优设置问题。除了这些成果,从次优税制(盖斯内尔Guesnerie,1995)得出的一般结果仍有缺欠,不得不被调整过的一般均衡模型的模拟方法所取代。按照帕雷托的观点,有那么一点雄心勃勃的有关改革局部利益的计划,为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改革提供了方法论的构架(见艾哈默达Ahmad和斯特恩Stern,1991)。对微观数据的经济学研究,能够促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公共政策中公平和效率的替代问题(金King,1983)。3.3免费搭车的问题在70年代,伴随着格罗夫斯roves,1973)和克拉克(Clarke,1971)的论文,公共经济学一度崛起,新的结论是计划解决免费搭车的问题,也就是当不知道代理人为那些公共物品付钱的真实意愿时,政府如何确定公共物品的水平和筹资的问题。即使这些结论的体系在经验上的适用性是有争议的,这些在激励理论(incentivetheory)上实现的成就,为其他经济学领域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在20世纪80和90年代,这些领域已经引用了那些工具(格林Green和拉丰Laffont,1979;阿斯普里蒙特(Aspremont)和杰拉德-瓦利特Gerard-Varet,1979)。依照必须支付代理人成本的原则,一个人通过其活动对社会其他成员施加影响所构成的成本,是促使其在一个最佳社会状态中活动的关键要素,纵使缺乏其特征信息。一个政府能够建立统治性的战略机构,使代理人拥有线性(私人物品的线性)的偏好,并真正地显示其偏好,同时仍旧能够实现最优级的公共物品。这些机构通常既没有平衡的预算也没有个人的理性。通过对贝叶斯(Bayesian)激励力量的削弱胜于统治性战略的实施,能够得到预算的平衡。个人理性通过要求无权预付的手段能够部分地被恢复。非对称信息对公共干预的重要性在这种情况下能够被理解。首先它引出了启示性原则(RevelationPrinciple),这显示了即使存在不利的选择和道德侵害,采取集权方法进行公共决策仍然是有效的。其次,它提供了标准化的分析构架,成为政府在面临信息不对称时,除阿罗-德布鲁模型外的又一选择。激励性调整帕雷托最优的概念是在激励性约束下,帕雷托标准最大化的一种分配,并已成为一个经济意义上可行的新标准,这个标准允许我们以更实际的方式对公共机构做出比较。现在,公共经济学以启示性原则为基础,通过调整暗含的和明确的假设继续其发展进程。(见第五章)。3.4公共服务管制罗布(Leob)和马加特(Magat,1979),拜隆(Baron)和梅尔松(Myerson1982)建立了有关自然垄断的模型,用于处理在信息不对称时的最佳控制问题。但管制者忽视了垄断成本函数精确的特性。这个信息缺口迫使管制者大体上放弃了对垄断的租金。这被称为信息租金,产生于一个高效率公司以较低的成本去模仿一个低效率公司的可能性。管制的优化在于通过资源分配的扭曲使其变得低效率,从而减少这个成本化的信息租金。例如,在拜隆和梅尔松的模型中,通过减少产出总水平去减少租金,或者采用高于边际成本定价的方法。更为普遍的是,一个人如果花费了包括信息租金在内的社会成本,其便恢复经济学家通常所说的最优直觉。拉丰(Laffont)和迪洛雷(Tirole1993)以双信息不对称为基础构建了管制理论,一个未知的成本参数和一个管理者难以察觉的努力水准都会减少成本。效率租金的替代成为成本偿付管制的选择形式。在一个极端情况下,这能成为固定价格形式和减少成本的偏好;或者在另一个极端情况下,能成为成本增加项和提取信息租金的偏好。最优化管制的实施经常是通过一个成本偿还规则和扩展拉姆齐定价方法实现的。这些理论已经形成了严密的构架用于分析传统的管制,例如回报率的管制或者价格缺口(pricegap)的管制。公共服务自由化的实现在于当放开竞争时,只对在公共服务方面涉及到那些网络(network)行业自然垄断部分的调节。这导致一个重要问题,即如何在管制和竞争的部分选择进入价格,以确保一个好的接口。在确保仍然能够融资和发展时,如何选择进入定价规则以优化网络的用途呢?当网络竞争时,例如电讯业,我们是否应当保持进入的公共管制,以避免可能的相互勾结而取得进入收费上的互惠,或者干脆实施竞争政策呢?对于放开竞争的部分,是一定要实施竞争政策的。这种垄断管制是公共经济学中不完全竞争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为此,在垄断管制和竞争政策之间必须构筑一个桥梁。但是,竞争政策的理论化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3.5政府的改革对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之间的古老争论,继而引发了关于公共干预范围和更为普遍的关于政府改革的公开争论。重视政府信息化困难,自然导致正面提出政府结构的问题,特别是政府的等级结构问题。因此,对腐败的理论和经验研究(罗斯-阿克曼,Rose-Ackerman,1978),已经成为经济发展中一个基本课题。这种腐败不仅存在于政府传统特权的执行中,在一定条件下还存在于公共干预中,例如管制、经济资助、政府采购等。政府必须委派代理人,但这些代理人都有自己的私人利益,因此,政策的执行和修改都要考虑这些代理人的动机。这经常表现为减少权力的激励方案形式,以减少相互勾结的利益物(Stakes)或者减少这些代理人的组织,取而代之以独立的实体。毫无疑问,重视约束相互勾结的政府干预相对是低效率的,但却是更加现实的。4.公共经济学的政治经济学公共经济学已有的大部分理论发展是假设政府是一个慈善的独裁者,并承担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职责。人们用这种方法来描述政府,使其具有这种特征,并解释已经忽视了动机问题的存在,因此把经济政策授权给了政客们。弗吉尼亚理工学院和芝加哥大学很早就指出这种错误,它们现在处于政治经济学巨大成就的中心位置,并尝试重新引入用经济学去分析政治约束问题。这种成就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宏观经济学和国际经济学,而这些现在是公共经济学争论的中心(迪克斯特Dixit,1996;拉丰Laffont,2000)。实际上,通过放弃慈善政府的神话,人们可以寄希望于发展有意义的私有化理论。夏皮罗(Shapiro)和威灵(Willing,1990)设想过政府私有化的议程。公共公司的私有化在政治权力和公司之间产生一个信息不对称,这使得那些私有化工作更加困难,但随后能够使公民受益。这象是人们希望能够理论化边际成本定价的论辩(斯密Smith,1776;瓦尔拉斯Walras,1897),同样也希望找回喜爱平均定价法的经典经济学家的直觉(拉丰,2000)。同样,沿着这些线索,人们能够表述分权理论,以更负责任的态度裁决出效率的损失和所得(斯布拉特Seabright,1996)。5.公共经济学和不完善合约即使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通过启发性原则,合约理论在合约中没有约束经济集权组织的优越性,在通过指令优化组织经济活动之前,所有信息通过激励协调机构流向政府,并向下流向经济代理人。从以启发性原则为基础的假设得到这样一个与直觉相反的结果:如经济代理人完美的理性、信息沟通成本的缺乏、实用性理性、慈善的评判、完善的委托权。除了发展完全合约范例用以靠近例如教育经济学和健康经济学领域之外,合约仍然能够产生新的视角,现存和不远将来的公共经济学理论体系在于一步步地逼进这些假设。不幸地是,我们不知道怎样用一个基本方法去处理其中的大多数问题。我们还没有一个基于经济学意义建立的信息沟通成本模型,我们也没有有关评判者行为模型。所以,理论家有很多缺点,这些缺点尽管在理论上是不能完全令人满意的,但毕竟他们提供了一些视野。例如,对合约必要的简化出于有限的理性原因,或者,缺少慈善的评判可能限制合约的许诺权力。作为一个缺点,有人会研究如果许诺只在短时期内是可能的话会发生什么,或者如果有人不能承诺而无法重新谈判(德瓦迪庞特,Dewatripont,1989)。同样的,多原则结构可能有这样的结果,从信息沟通成本和自身愿望的出发点去与腐败战斗。他们这种低效的做法,会被描述成纳什(Nash)行为的主要继承人(马蒂莫特,Martimort,1992;斯杜勒,Stole,1991)。公共经济学的政治经济理论会被视为对宪法制度的必要简化得出的结果。未经证实的范例(威廉姆森,Williamson,1975;哈特,Hart,1995)也符合合约的特别约束。我们将看到,公共经济理论通过在合约中的这些约束更接近于真实的世界。但是,在这过程中我看到一些限制。从理论的观点来看,在合约中合并各种特别的约束可能没有意义,它们不能以同一现象中得出结果为基础。从实证的观点看,计量经济学家需要将最实际的合约约束合并在一起的结构形式。当他们不是源于被很好界定的制度约束时,这需要精密的选择。像现今大多数实证公共经济学成果那样,虽然简单但结构形式完全错误,或很复杂但更实际,这样一些文章总是交替出现的。
【财政收入增长率】_历年财政收入增长率统计图/财政收入增长率_历年财政收入增长率统计图/2014年中国财政收入同比增长8.6%,增速跌至1991年以来新低,二十多年来两位数高速增长的态势被打破。 中国财政部30日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一般公共财政收入140350亿元(人民币,下同),财政收入增长率比上年增长8.6%,增速比2012、2013年分别回落4.3个和1.6个百分点,为近23年来首次跌破两位数。【财政收入增长率】 其中,中央财政收入64490亿元,同比增长7.1%;地方财政收入(本级)75860亿元,同比增长9.9%。 财政部解释说,收入增速下降主要受工业生产、消费、投资、进出口、企业利润等指标增幅均不同程度回落,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PPI)持续下降,房地产市场调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扩大等因素影响。【财政收入增长率】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4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降至7.4%,创近24年来新低;PPI连续34个月下降。 对收入增速的下滑,官方早有心理准备。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2014年底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明确表示,随着经济增速放缓,财政收入从两位数增长转入个位数增长态势已明,要克服“速度情结”,实事求是地看待收入增速变化,防止过高确定财政收入预算目标。【财政收入增长率】 根据年初公布的本年度财政预算案,2014年全年全国财政收入约14万亿元,同比增长8%;其中中央财政收入预算预计增幅为7%,地方财政收入(本级)预算预计增幅为9%。【财政收入增长率】 支出方面,据财政部数据,2014年全国一般公共财政支出151662亿元,同比增长8.2%,增速比上年回落2.7个百分点。 值得注意的是,受楼市不景气拖累,2014年地方ZF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增速大幅放缓。据财政部数据,2014年地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42606亿元,同比增长3.2%,增速比上年下降41.4个百分点。(完)【财政收入增长率】
财政经常性收入_什么是财政经常性收入---财政经常性收入_什么是财政经常性收入财政经常性收入是指每个财政年度都能连续不断、稳定取得的财政收入。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界定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口径的意见》(财预〔2004〕20号)的规定,各级预算安排的教育、科技、农业支出的增长幅度,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为便于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财政经常性收入原则上包括以下3个方面:一、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剔除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及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一次性收入);二、中央核定的增值税及消费税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及出口退税基数返还;三、中央通过所得税分享改革增加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由于各地“收支两条线”改革进度不一致,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纳入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范围,由各地财政部门与人大有关部门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