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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星海音乐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星海音乐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一、学校基本情况  学校全称:星海音乐学院  学校地址:广州大学城外环西路398号(校本部)  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横路48号(沙河校区,舞蹈系)  办学层次:本科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代码:10587  二、招生人数及要求  我院2009年本科招生总数为1000名。按教育部规定,星海音乐学院是全国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之一,其艺术类本科专业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招生办公布的专业目录。我院各系预计招生人数可查询星海音乐学院招生办信息网(http://www.xhzsb.com)。具体招生要求如下:  1.我院各专业省外招生人数不分配到各省,但单个省份的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我院省外招生总人数的30%;  2.在分数相同或相近的情况下,男生优先;  3.新生入学后,外语教学以英语教学为主,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4.体检要求:  (1)考生的体检要求按教育部规定为准;  (2)报考声乐系的考生应符合声带检查和身高要求:发声、呼吸器官无疾病;女生身高1.6米以上、男生身高1.7米以上;  (3)报考舞蹈系的考生应符合身高要求:舞蹈表演与理论专业女生1.62米以上,男生1.70米以上;舞蹈教育专业男、女生身高1.60米以上。  三、录取规则  1.考生需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课程考试,文化课程参加各省组织的普通高考,不分文理科。按教育部规定,我院是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分数线和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我院将在各门专业课程及视唱练耳、乐理成绩上线,文化课达到我院最低录取控制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2.非第一志愿考生,必须是专业课程特别优秀者,方可考虑录取。  3.我院承认符合教育部政策规定的文化课加分,不接收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考生。  4.我院不同专业之间的专业课考试成绩不能通用,学院依据考生的高考报名志愿,并按照其报考不同系别的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5.录取细则:  (1)音乐教育系的考生,在文化课成绩上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总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但专业课成绩中钢琴、声乐均需达到我院划定的资格线,否则不予录取;  (2)艺术管理系的考生,在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双上线”的情况下,50%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50%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其余各系考生,在文化课成绩上线的情况下,根据不同专业要求,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4)在分数相同或相近的情况下,钢琴、视唱练耳、乐理、高考成绩较高或专业多能者优先;  (5)报考我院部分专业的考生,如所在省(区市)要求参加艺术统考,则考生应参加相应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录取。  四、收费标准及“奖贷助”政策  1.收费标准  (1)学费每人每年10000元;留学生每人每年25000元。  (2)住宿费:大学城校区1700元/年,沙河校区1800元/年。  上述收费项目及金额均为2008年的标准,如国家调整学杂费,则按新物价标准执行。  2.“奖贷助”政策  (1)对家庭经济困难,无法交纳学费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贷款金额最高为6000元;  (2)为困难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岗位,让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劳动以获得报酬,补贴生活费用;  (3)奖学金:每年对品学兼优学生给予奖励,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可获奖学金8000元,学院奖学金最高可达2500元,获奖学金人数占学生总数20%;  (4)对品学兼优、有特殊困难学生,可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金额为5000元,国家助学金每年金额2000元。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金额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执行,如有调整,则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新标准执行。  五、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星海音乐学院  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监制)  六、其它规定  1.华侨和港、澳、台地区学生以及留学生,专业课达到我院要求,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联合招生办的要求,按联合招生办规定的程序择优录取。  2.新生入学后,我院随即进行政治、专业、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地区。  3.学生入学后除钢琴外,其他乐器应自备,确有困难者可向学校租借。  七、联系方式  ·大学城校区地址:广州大学城外环西路398号  邮编:510006  ·沙河校区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横路48号邮编:510500  ·联系部门:星海音乐学院招生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39363636、36393666(传真)  ·学院网址:http://www.xhcom.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xhzsb.com  ※本章程由星海音乐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 星海音乐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星海音乐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 星海音乐学院2011年本科招生章程

    星海音乐学院2011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星海音乐学院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0587  第五条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外环西路398号;邮政编码:510006  沙河校区(舞蹈系):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横路48号;邮政编码:510500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颁证:凡具有星海音乐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星海音乐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星海音乐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四条我校2011年本科招生总数为900名。各系(专业)预计招生人数可登陆我校招生办信息网查询。为保证生源质量,各系(专业)具体招生名额可根据生源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艺术管理系(艺术管理专业)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05%。我校各专业省外招生人数不分配到各省,但单个省份的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我校省外招生总人数的30%。  第十六条我校艺术管理系(艺术管理专业)只招收广东省考生,在普通类(文科或理科)第二批A类录取,其他专业在音乐类提前批第零批录取。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音乐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程考试及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九条根据生源情况和考生成绩划定我校本科专业分数线和高考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我校高考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以下原则划定:广东省考生报考音乐教育系执行广东省音乐类一本线;广东省考生报考艺术管理系(艺术管理专业)执行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二本A线,广东省考生报考其余各专业及外省考生报考所有专业分数线由我校自行划定。  第二十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均达到我校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根据考生志愿顺序及投档情况,按照"专业志愿优先、保护高分考生"的原则录取,具体细则如下:  1.各专业第一志愿考生按专业成绩高低依次进行录取,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再从第二志愿考生中进行排名录取。兼报不同专业的考生,若第一志愿未被录取,专业成绩排名在计划数前30%的非第一志愿可依次视同为第一志愿进行排名录取。(以上"志愿"均指校内专业志愿,请考生慎重填报!)  2.非广东省考生报考音乐教育系,按专业总分择优录取;广东省考生在广东省教育考试院投出的档案中,按综合分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方式:综合分=(统考术科分÷统考术科满分)×70+(高考文化成绩÷高考文化课满分)×30。其中,主考项为器乐的考生只招8名,且单种乐器不超过2名,器乐种类须在广东省统考17种规定乐器范围内。  3.报考音乐学系的考生,按综合分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方式为: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满分)×50+(高考文化成绩÷高考文化课满分)×50。  4.报考艺术管理系(社会音乐管理专业)的考生,按综合分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方式为: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满分)×70+(高考文化成绩÷高考文化课满分)×30。  5.报考艺术管理系(艺术管理专业)的广东省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文科或理科二本A线后,按高考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6.报考其余各系各专业的考生,根据不同专业要求,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7.民乐系单种乐器招生上限不超过6名。  8.除舞蹈系、艺术管理系(艺术管理专业)外,报考其余各系(专业)的考生的乐理、视唱练耳成绩须达到我校划定的资格线。  第二十一条其他录取细则:  1.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填报顺序,在分数相同或相近时,钢琴、视唱练耳、乐理、高考文化成绩较高或专业多能者优先录取;在分数相同或相近时,男生优先录取。  2.不同专业之间的专业课考试成绩不能通用。  3.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是专业成绩特别优秀者,方可考虑录取。  4.非广东省考生如所在省(区、市)要求参加艺术统考,则考生应按规定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录取。  第二十二条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我校承认符合教育部政策规定的文化课加分。  第二十四条在广东省,报考我校艺术管理系(艺术管理专业)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其它专业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文化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六条1.根据表演专业对形象与身高的特殊要求,请以下考生慎重报考:声乐系(美声演唱专业)及民族声乐系(民族声乐演唱专业),患有发声及呼吸器官疾病,或者女身高在1.6米以下、男身高在1.7米以下;舞蹈系(舞蹈表演与教育专业),女1.62米以下、男1.70米以下;舞蹈系(舞蹈与音乐专业),女身高1.60米以下、男1.65米以下。  2.根据乐器工艺系的专业要求,请患有耳膜穿孔、慢性中耳炎等影响听觉功能疾病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每生每年10000元;留学生每生每年25000元。住宿费:大学城校区每生每年1700元,沙河校区每生每年1800元。  上述收费项目及金额执行2010年的物价标准,如遇国家调整学杂费,则按新物价标准执行。  第八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1.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和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获得者每年可获奖学金8000元,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每年最高可获奖学金2500元。  2.助学金: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贫困学生,每年每人可获5000元;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每人可获2000元;临时困难补助金是资助有突发情况造成家庭困难的学生。  3.勤工助学:为困难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岗位,让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劳动以获得报酬,以补贴生活费用。  4.助学贷款:对家庭经济困难,无法交纳学费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贷款最高金额为6000元。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星海音乐学院纪委办公室  联系人:梁老师  监督电话:020-39363338  传真:020-39363338  电子邮箱:xhjj2006@163.com  第三十一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9363636  传真:020-39363666  电子邮箱:xh39363636@yahoo.cn  学校网址:http://www.xhcom.edu.cn  招生办网址:http://www.xhzsb.com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星海音乐学院2011年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星海音乐学院授权星海音乐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 星海音乐学院2012年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章程

    星海音乐学院2012年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星海音乐学院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0587  第五条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州市大学城外环西路398号;邮政编码:510006  沙河校区(舞蹈系):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横路48号;邮政编码:510500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院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星海音乐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星海音乐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我校2012年本科招生总数为890名。各系(专业)预计招生人数可登陆我校招生办信息网查询。为保证生源质量,各系(专业)具体招生名额可根据生源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艺术管理系(艺术管理专业)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05%。我校各专业省外招生人数不分配到各省,但单个省份的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我校省外招生总人数的30%。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音乐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程考试及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专业考试结束后,我校将统一对专业成绩进行复核,所有考生的专业成绩复核后方为有效成绩。  第十九条根据生源情况和考生成绩划定我校专业分数线和高考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我校高考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以下原则划定:  1.广东省考生报考音乐教育系、艺术管理系(社会音乐管理专业)执行广东省音乐类一本线;  2.广东省考生报考艺术管理系(艺术管理专业)执行广东省普通类(文科或理科)二本A线;  3.广东省考生报考其余各专业及外省考生报考所有专业的文化分数线由我院自行划定。  第二十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均达到我校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根据考生志愿顺序及投档情况,按照“专业志愿优先、保护高分考生”的原则录取,具体细则如下:  1.各专业第一志愿考生按专业成绩高低依次进行录取,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再从第二志愿考生中进行排名录取。兼报不同专业的考生,若第一志愿未被录取,专业成绩排名在计划数前30%的非第一志愿可依次视同为第一志愿进行排名录取。(以上“志愿”均指院内各专业志愿)  2.非广东省考生报考音乐教育系,按专业总分择优录取。广东省报考音乐教育系的考生在广东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档案中,按统考术科总分择优录取,其中主考项为器乐的考生只招8名,且单种乐器不超过2名。  3.报考音乐学系的考生,按综合分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方式为: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满分)×50+(高考文化成绩÷高考文化课满分)×50。  4.报考艺术管理系(艺术管理专业)的广东省考生,在专业合格的基础上,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文科或理科二本A线,按高考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5.报考其余各系专业的考生,根据不同专业要求,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6.民乐系单种乐器原则上不超过6名。  7.除舞蹈系、艺术管理系的艺术管理专业外,报考其余各系(专业)的乐理、视唱练耳成绩须达到我校划定的资格线。  第二十一条其他录取细则:  1.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填报顺序,在分数相同时,钢琴、视唱练耳、乐理、高考文化成绩较高或专业多能者优先录取;在条件相同时,男生优先录取。  2.不同专业之间的专业课考试成绩不能通用。  3.我校原则上不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  4.非广东省考生如所在省(区、市)要求参加艺术统考,则考生应按规定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录取。  第二十二条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广东省报考我校艺术管理系(艺术管理专业)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其它专业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文化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六条1.根据音乐表演与舞蹈专业对形象与身高的特殊要求,请以下考生慎重报考:声乐系(美声唱法专业)及民族声乐系(民族唱法专业),患有发声及呼吸器官疾病,女身高要求在1.6米以下、男身高在1.7米以下;舞蹈系(舞蹈表演与教育专业),女在1.62米以下、男1.7米以下;舞蹈系(舞蹈与音乐专业),女身高在1.60米以下、男1.68米以下。  2.乐器工艺系的专业要求,请患有耳膜穿孔、慢性中耳炎等影响听觉功能疾病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每生每年10000元;留学生每生每年25000元。住宿费:大学城校区每生每年1700元,沙河校区每生每年1800元。  上述收费项目及金额为上年度物价标准,如遇国家调整学杂费,则按新物价标准执行。  第八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1.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和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其中国家奖学金获得者每次可获奖学金8000元,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每次最高可获奖学金2500元。  2.助学金: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贫困学生,每年评审一次,每人每次可获5000元;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评审一次,每人每次可获3000元;临时困难补助金是资助有突发情况造成家庭困难的学生。  3.勤工助学:为困难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岗位,让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劳动以获得报酬,以补贴生活费用。  4.助学贷款:对家庭经济困难,无法交纳学费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贷款最高金额为6000元。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星海音乐学院纪委办公室  联系人:梁老师  监督电话:020-39363338  传真:020-39363338  电子邮箱:xhjj2006@163.com  第三十一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9363636  传真:020-39363666  电子邮箱:xh39363636@yahoo.cn  学校网址:http://www.xhcom.edu.cn  招生办网址:http://www.xhzsb.com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星海音乐学院2012年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星海音乐学院授权星海音乐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 星海音乐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星海音乐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院校名称:星海音乐学院  第四条院校国标代码:10587  第五条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州市大学城外环西路398号,邮编:510006  沙河校区(乐器工艺系、舞蹈系):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横路48号,邮编:510500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星海音乐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我校2014年本科招生总数为1000名。各系(专业)预计招生人数可登陆我校招生网查询。为保证生源质量,各系(专业)具体招生名额可根据生源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广东省的艺术管理系(艺术管理专业)在第二批本科A类普通类批次录取;其它专业在第一批本科艺术类批次录取。非广东省生源按生源省录取批次及投档比例。  第十七条艺术管理系的艺术管理专业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05%。我校各专业非广东省招生人数不分配到各省,但单个省份的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我校非广东省招生总人数的30%。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音乐类分类录取。  第二十条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程考试及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专业课程考试结束后,我校将统一对专业成绩进行复核,所有考生的专业成绩复核后方为有效成绩。  第二十一条根据生源情况和考生成绩划定我校专业分数线和高考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我校高考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以下原则划定:  1.广东省考生报考音乐教育系、艺术管理系的社会音乐管理专业执行广东省音乐类一本线;  2.广东省考生报考艺术管理系的艺术管理专业执行广东省普通类(文科或理科)二本A线;  3.广东省考生报考其余各专业及外省考生报考所有专业的文化分数线由我校自行划定。  第二十二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均达到我校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根据考生志愿顺序及投档情况,按照“专业志愿优先、保护高分考生”的原则录取。具体细则如下:  1.各专业第一志愿考生按专业成绩或综合分高低依次进行录取,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再从第二志愿考生中进行排名录取。兼报不同专业的考生,若第一志愿未被录取,专业成绩排名在计划数前30%的非第一志愿可依次视同为第一志愿进行排名录取。(以上“志愿”均指院内专业志愿。)  2.非广东省考生报考音乐教育系,按专业总分择优录取。广东省报考音乐教育系的考生在广东省招生办投出的档案中,先按统考术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计划数的60%,后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计划数的40%;其中主考项为器乐的考生只招8名,且单种乐器不超过2名。  3.艺术管理系(艺术管理专业)只招收广东省考生,在专业合格的基础上,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文科或理科二本A线,在广东省招生办投出的档案中按高考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4.报考音乐学系的考生,按综合分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方式为:综合分=(专业成绩÷100)×50+(高考文化成绩÷高考文化课满分)×50。  5.报考其他各系的广东省考生,专业成绩排名在计划内,按专业成绩录取(文化上线即可录取);专业成绩合格且排名在计划外,按综合分录取:综合分=(专业成绩÷100)×80+(高考文化成绩÷文化课满分)×20。非广东省考生根据不同专业要求,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6.报考舞蹈系各专业(方向)的考生,男女生分别录取,其他专业(方向)不限。  7.除舞蹈系的舞蹈表演与教育、艺术管理系的艺术管理专业外,报考其余各系(专业)的乐理、视唱练耳成绩须达到我校划定的资格线。  8.华侨和港澳台学生以及留学生,在专业课、文化课成绩均达到我校要求的情况下,参照非广东省考生各专业(方向)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三条其他录取细则:  1.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填报顺序,在分数相同时,钢琴、视唱练耳、乐理、高考文化成绩较高或专业多能者优先录取;在条件相同时,男生优先录取。  2.不同专业之间的专业课考试成绩不能通用。  3.我校原则上不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4.非广东省考生如所在省(区、市)要求参加艺术统考,则考生应按规定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录取。  第二十四条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在广东省,报考我校艺术管理系(艺术管理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其它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文化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首页1[2]下一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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