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书记 发表于 2011-1-5 21:33将生产要素“所创造的价值”直接定义为它们应该分得的收入。这里存在着意识形态的价值判断问题什么样的收入是应分得的呢?他的依据是什么?是因为参与生产的生产性要素被设定了所有权么?然后所有权人基于所有权参与分配么?
但你挣得的钱只是你实际的收入,即石油“本身的价值”。
石油是有“使用价值”的,但文中指出,石油“所创造的价值”不是指石油的使用价值,它被定义为石油“应该分得的收入”,这就是定义,没有为什么。
那么,按照马克思的想法,石油所有者,就是你,是“不应该”拿钱的,因为你只是在瓜分产业资本家的利润罢了。
所以按马克思的想法,石油“所创造的价值”就应被设定为0。
但资本家,比如你,就不这么想,你千方百计的想让别人相信石油“所创造的价值”不为0。
本文最大的特点在于:并未给出“所创造的价值”或“应该分得的收入”的具体划分方法,我们将这种划分方法称为“X配方”,并将其作为黑箱,不去讨论。
一千个人的眼中有一千种“X配方”,文章不负责指明究竟哪一个才是正确的。
正因如此,文章得出的任何结论都与具体的划分方法无关。
这就是文章的包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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