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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制度创新:困境中的出路(上)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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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制度创新:困境中的出路(上)


杨启先 元硕

  2000年是实现国企改革与脱困三年目标的最后一年,为了这个目标的实现,各方力量都投入了极大的热情和精力。从去年底到今年初,国务院各部委争相围绕这一“世纪之战”部署今年工作,全力支持国企脱困。

  然而与这种热情相映照的却是,历经20多年艰难的国企改革始终未能从整体上将国有企业拉出困境的严酷现实。

  多年来,国企改革推而难动、改而难变的症结到底在哪?中国国企怎样才能打破长期的被动局面,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近日,我们约请著名经济学家杨启先教授就此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出路在于产权制度的创新

  元:不少人曾对“百户试点”寄予厚望,但随着试点工作的推开,以及陆续批复的企业改制方案,那种期待很快就变成了遗憾。默然过后,关心改革的人依旧固执地在问,国有企业改革的出路究竟在哪?

  杨:经过几十年各种办法的探索,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已经讲得很清楚,就是要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现阶段推进的主要方法,也已明确指出:一是要采用多种形式调整完善所有制结构;一是要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组。其实质都是对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必须实现创新,包括产权所有制度的创新和产权组织制度的创新,即原有产权的合理流动、调整与重组。这些论述,不仅奠定了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理论基础,而且对国企改革不能触动产权制度的传统观念也是一个很大的突破。

  前不久通过的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不仅继续坚持了十五大报告有关国企改革的方向和目标,而且在如何推进改革的具体办法方面有许多新的发展。如明确提出了: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通过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来解决目前国有经济分布过宽、整体素质不高、资源配置不合理的问题。当前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使国企改革取得真正的突破和成功,除了应当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从实际出发,下决心逐步合理解决国企的四大历史包袱,以尽可能缓解与清除国企改革面临的上述主客观障碍以外,关键是必须认真按照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分两种办法把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改革扎扎实实地一步一步推向前进。

  元:是哪两种办法?

  杨:第一种是关于国有企业产权所有制的创新。

  首先必须明确,这里所讲的国有企业产权所有制创新,决不意味着不再需要国有企业,或者把国有产权都改为非国有。而主要是根据国企的应有职能定位和在实际工作中有较强操作性的原则,将现在为数众多的国有企业大体分为四类情况,用不同的办法来落实中央关于国有企业可以有进有退和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规定。具体说来是这样四类:

  国家需要继续独资的企业。基本上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等三种企业。这些企业,因为同我国的国防、金融和财政安全密切相关,对保证人民生活与社会稳定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继续由国家独资,由于其体制机制不大活,收费不能太高,效益效率不一定很好。但这属于国家的应有责任,可以更多地重视其社会效益。从全局看,这几种企业继续由国家独资经营,对国家、社会、人民还是利大于弊的。

  国家必须坚持控制的企业。主要是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重要的骨干企业。这类企业一般都属于经济中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先导性的企业,其供应和价格是否稳定,对整个经济的健康发展有重要的支撑和导向作用。因此,国家一定要能够控制,但不一定要继续由国家独资,可以改为国家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及相对控股),以利于企业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减少补贴、提高效益,同时大大降低过去因独资控制这些企业给国家带来的高昂成本与经济损失。

  国家可以参股的企业。主要指不包括在上述两大类以外的其他行业中,一些尚有较大发展前景和国家还不愿意很快退出的企业。但也不必继续由国家独资或控股,而可以改为由国家参股。至于参股的根据则视国家有没有资金(主要指财政资金,不是银行的资金)、能不能赚钱这两个条件来决定。

  国家应该退出的企业。主要指上述三大类以外的其他大量企业。对于那些既不需要国家独资,也不必由国家控制,而且又不值得国家参股的企业,国家就应逐步退出来。

  元:这种退出在方法上是否有什么讲究?

  杨:退出的方法可以有多种,或者破产、关闭、兼并;或者采用各种方式,有偿等价转让为非国有企业,包括集体、外资、私人和个体。总之,退出的时间,宜早不宜晚。因为,这类企业一般都经营得不好,效益不高甚至长期亏损,净资产不多,有的已经是资不抵债了。逗得越晚,国家的损失就越多,积累的包袱就越重,最终需要国家兜底偿还的开支就越大。

  当然,在退出时,有三个问题必须妥善处理好:一是不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或流失;二是不能造成职工的生活无保障;三是不能造成对银行债务的悬空甚至赖帐。从而导致大量的后遗症,增大金融风险,影响社会稳定。

  元:正如您前面所说,国企制度创新的第二种办法应是国企产权组织制度的创新啦。

  杨:是的。按照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国企产权组织制度创新最重要的就是对经过产权所有制创新改革以后,仍然继续由国家独资、控股和参股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组,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以尽可能消除原国有企业政资不分、政企不分、“两权”不分的积弊,有效提高其效益,真正发挥出国企在经济中应有的主导和控制作用。

  首先,要对企业资产进行准确地评估。这是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组的重要前提。评估的方法,可以采用帐面价值法,即以帐面的资产总值为主要依据,增加或扣除其他种种可变因素来确定。也可以采用重置价值法,即重新建一个这样规模的企业需要多少钱;或者实测实估法,即通过对厂房、设备、土地等的实际测评来确定。但这几种方法一般都不是太准确的。比较准确的评估方法最好是市值法,即以企业的产权或股份如果上市交易或拍卖能够卖多少钱来确定。只有经过认真准确的评估,把企业的真实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负债(包括隐性负债)、净资产等都弄清楚,才能做到既不损害国家所有者的权益,又有效保护其他各方的利益,对企业进行公司制度改组,也才有一个坚实可靠的基础。
对于大多数公司制企业,必须做到股权多元化。这是实现规范的公司制改组最要害的环节。

  元:目前的股权多元化对大型国企来说意义似乎不大,因为新增的股权大多同原有的股权性质相同,给人一种在圈内打转的感觉。

  杨:问题应该这样看,解决传统国企政企不分的弊病,要害在于能否做到股权多元化或股权社会化,把原来的国有独资企业变为多家持股甚至混合所有制的企业。只要实现了股权多元化,哪怕其主要部分的股权还是国有的,但改为由多家国有法人持股,原来那种企业只有一个“婆婆”、政企不分的行政隶属关系自然就被打破了。

  元:走股权多元化之路,我们尚无经验,您能否介绍一下国外的做法?

  杨:通过什么方式来实现股权多元化,各个国家的做法各不一样。如捷克主要是通过无偿私有化,向18岁以上公民发私有化券,或者对经营者优惠的办法,使居民和经营者成为企业的主要股东;匈牙利主要是通过股票上市有偿转让,使股民甚至国外投资者成为企业的主要股东;波兰主要是通过国家强制划转的办法,使多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公有法入成为企业的主要股东。这三种方式,除了第一种捷克无偿私有化的办法,我们不能采用外,其他两种我们完全可以借鉴。

  另外,进行产权组织制度的创新,还必须建立起科学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制企业的有效运转。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制企业以后,所有者只负有限责任,并按照出资额享受所有者的权益;企业财产则交由企业法人依法自主经营,并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为此,除国家一方需要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运营制度以外,企业一方必须建立形成一套科学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各负其责、协调运转的有效制衡机制。

  元:新老三会在职能上存在着不少交叉与矛盾,对二者关系的处理一直是件令人头痛的事。

  杨:从我国企业管理的多年历史和现实条件来看,原有的一套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一时还难有大的改变,“老三会”的作用也不可能否定或削弱。为了协调新老三会的关系,“决定”中提出了不少措施和原则,这是非常必要的。但要最终解决好这个问题,可能还有一个相当艰巨和复杂的磨合过程。我们当前的重要任务就是要通过认真实践,积极探索,使之尽快得到落实并取得应有的成效,以确保国有或国家控股的公司,也能够像一个真正的公司制企业那样协调而有效地运转。根据国企改革几十年的经验,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说:只有把这方面的问题解决好了,并形成为一种有可能在大范围实施的体制或制度,国企改革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组、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现代企业制度,才能够说真正成功了。

  元:对于国有企业改革进展效果不佳,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主要是国家优惠政策不够有的认为主要是主管部门没有真正放权;还有的认为主要是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看来改革至今,在国企病症的诊断上,依然没有形成共识。

  杨:这些说法不能说没有道理,但又都未击中要害。从多年改革的实践和当前的现实分析,我认为国企改革的难点关键在两个方面。

  一是,客观上的历史包袱太重,国企很难解脱。这包括:

  ——多余职工的包袱。按最保守的估计,除了几年来已经下岗的上千万职工以外,现在国有企业中至少还有30%以上的多余职工需要逐步分流出来。否则,劳动生产率太低,成本太高,竞争力不强,企业就很难长期生存下去。但要很快实现人员分流,不仅任务十分繁重,而且社会也难以承受。

  ——高负债的包袱。在正常情况下,国外企业的负债率一般为3040%,最多也不超过50%左右。而我国的国有企业,一般超过了70% 、甚至80%,有相当一部分已经资不抵债。也就是说,不少负债实际已变成了无法偿还的呆账坏帐。这不仅直接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搞得不好还有可能导致全局性的金融风险。

  ——企业办社会的包袱。国有企业绝大多数现在都办有本应由社会承担的事业,其所占用的职工,往往要占到全部职工的3040%,甚至更多。这对企业生产成本和领导者的精力来说,都是难以承受的。

  ——退休职工的包袱。由于我国至今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国有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医疗等保险,基本上仍由企业负责,这不仅大大增加了企业成本,而且也导致新老企业负担的不平衡,很不利于企业间的平等竞争。

  元:解铃还需系铃人。如果不尽快为国企卸下这些沉重的包袱,国有企业的改革就不可能真正到位。我记得不久前看过的一份资料上说,解决这四个方面的欠账,至少需要三万亿元以上的资金,这大体相当于现在三年全国预算内的财政收入,或者绝大部分国有企业的净资产。

  杨:由国家一下支付这么大的改革成本,几乎是不可能的。退一步讲,假若我们支付了这些改革成本,为企业解下了包袱,但不深化改革,暂时解困了的企业还会重新背上包袱。如正在进行的“债转股”和冲销银行呆坏帐,由于可以使企业支付给银行的利息减少,对扭亏增盈确有立杆见影的效果。但如果企业的体制机制不改变,效益不能提高,这种解脱只不过是把应交银行的利息变成企业的利润,不仅会进一步加大金融机构的风险,而且国有企业的高负债问题也不会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所以,要有效地解决这些包袱,必须同深化国有企业体制机制的改革结合在一起进行,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元:改革一涉及到体制和机制,问题就会变得十分地敏感与复杂。现在不少学者主张中国改革已走到了突破旧有观念束缚,形成新的认识突破的历史时期。

  杨:长期以来,主要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太深,我们把国有企业不仅看成是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企业,而且一直认为,它是公有制企业中最好和最高级的形式,只能扩大、不能缩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但实际的情况却是,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都可随意干预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的权、责、利关系很不清楚,效益效率往往不高。改革要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最有效的办法,一是适当缩小国有企业的范围,将一些效益不好、又不是必须由国家创办的企业,有偿转为非国家所有;二是在继续保持国有或国有为主的企业中,建立形成一种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这就势必涉及企业产权制度的变革,包括产权的转让或者合理调整与重组。但因为传统观念没有转变,长期以来就不可能从产权制度入手推进国企改革,结果只得绕开产权制度改革,单纯地进行有关国企隶属关系、利润分配、扩大企业自主经营权的改革。结果当然只能是事倍功半,甚至劳而无功。

  1993年中共中央在制定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鉴于以上改革办法都没有取得应有的成功,曾明确指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解决深层次问题,着力进行制度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正确目标。但因为观念没有转变,认识难统一,在社会上又出现了长达几年的产权改革突竟是姓“公”姓“私”,现代企业制度究竟是姓“社”姓“资”的争论。致使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不仅在面上不能深入进行,即使在百户企业中的试点,也没有真正推开。不仅如此,时至今日,对于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改革问题,在不少人的思想上仍然存在着“三重”认识性的障碍。

  第一重障碍是,一般都不承认国有企业由于在体制机制上存在着政资不分、政企不分、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的弊病,除极少数和个别的以外,从总体上看,其效益效率普遍比较低甚至很低。

  第二重障碍是,一般都不同意按照国有企业的应有功能,即主要是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和增强控制力的原则,来调整与缩小国有企业的范围,而总是把国有企业看成公有制的最好形式,认为缩小了就是削弱了社会主义。

  第三重障碍是,一般都不愿意将国有企业改为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真正企业,而是继续把国有企业当成一个受上级行政控制的党的基层组织和政权组织。

  主观方面的观念障碍,加之客观上沉重的历史包袱,要真正而有效地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当然就只能是“举步唯艰”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7-22 9:11:3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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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制度创新 产权制度 权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现代企业制度 制度 困境 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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