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ykd0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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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论——微观经济学下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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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kd05130 发表于 2014-12-21 18:09:02

(第九章)第三节       财产所有权的分类

财产所有权,是指拥有财产的排他性权利,进而对财产拥有由法律保障或赋予的权利,包括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与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的由法律赋予的权利。当然,由于分类方式不同,就产生各种不同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的存在形式上考察,财产所有权可分为财产所有权的实物形态、财产所有权的货币形态、财产所有权的股权形态、财产所有权的债权形态与财产所有权的知识产权形态,这一分类,前一节已经详细考察,这里不再分析;从财产存在的形态分类,可分为有形资产财产所有权与无形资产财产所有权,其中,前者财产所有权又可分为对物事实上的财产所有权、对物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所有者的性质不同分类,可分为私有财产所有权与公有财产所有权;由于财产所有人不同,就产生了不同的财产所有权,如财产全民所有权、财产国家所有权、财产集体所有权与财产私人所有权等;而由于财产所有权物的存在形式不同,就产生产品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等;按财产流动方式的不同分类,可分为固定资产财产所有权和流动资产财产所有权。
对物事实上的财产所有权,就是直接占有物的财产所有权形式,当然,对物拥有由法律保障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如我们通常占有物的财产所有权形式,就是事实上的财产所有权形式,表现为最完全的法权形式。
对物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就是不直接占有物的财产所有权形式,只是在法律上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财产所有权形式,进而对财产拥有由法律赋予的权利,即拥有由法律赋予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四权中的相应权利。如股东对企业财产,就拥有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此时,所有权人拥有财产的法律上的占有权,以及由法律赋予的处分权与收益权等。
事实上的财产所有权与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的根本区别,就是财产所有者对财产的处分权利不同。事实上的财产所有权,所有者可以任意处分物,即使出租以后也可以——只是要负担违约责任;而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所有者不能任意处分物,只能进行由法律规定的一些处分权。
货币、债权与知识产权,是人类财富的社会存在形式,因此,也就产生了无形资产的财产所有权形式。此时,这一财产所有权形式,不针对具体物的拥有权利,但有从社会或特定人或人群获取物的权利。
财产全民所有权,是指财产归一个国家全体人民共有拥有的所有权形式,是最高级的财产所有权形式。而允许财产全民所有的社会制度,就是财产全民所有制。既然财产全民所有,当然,不论是个人、团体,还是国家,都不能拥有财产的所有权,当然更不能凭借财产占有收益。而不论是个人、团体,还是国家,都不能拥有财产所有权的标志,就是不论是个人、团体,还是国家,如占有或使用全民财产,如引起财产损失的,必须进行补偿。
财产国家所有权,就是由国家代表全国人民拥有财产的所有权形式,是较高级的财产所有权形式。而允许财产国家所有的社会制度,就是财产国家所有制。此时,国家或ZF代表全体人民拥有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财产国家所有权与财产全民所有权的区别,就是财产所有权国家拥有时,国家能够凭借财产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
财产集体所有权,就是由劳动者集体代表集体人民共同拥有财产的所有权形式,是较低级的财产公有权形式,而允许财产集体所有的社会制度,就是财产集体所有制。此时,劳动者集体代表全体人民拥有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从而,劳动者集体成为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
财产私人所有权,就是由个人拥有财产的所有权形式,是较低级的财产所有权形式。而允许财产个人所有的社会制度,就是财产私人所有制。由于个人是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也就能拥有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
财产,当然是指某一物,而由于物不同,就产生不同的财产所有权形式,具有经济学意义的,就是产品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与生产资料所有权。
在市场经济中,产品归谁,也就是市场中的经济主体是谁,对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尤其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生产产品有许多生产要素,如劳动者、资本家、地主等,谁拥有产品所有权,对经济发展就有重大意义,因此,一个社会就要明确产品所有权归谁的财产所有制形式,也就产生了产品所有权的不同存在形式。
土地与生产资料都具有生产力,当然,土地所有权与生产资料所有权归谁,对经济发展会产生影响,因此,一个社会就要明确土地所有权与生产资料所有权归谁的财产所有制形式,也就产生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不同存在形式。




                  第四节     财产所有权产生的原因与目的

财产所有权,是私有制产生的产物,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从而,财产所有权在本质上是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现,财产所有权制度构成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进而建立了社会秩序。
在原始社会,产品全民所有,分配给人民使用后,人民基本上全部消费,没有剩余,此时,仅有的少量简单的生产资料,也是全民所有,也就没有财产所有权产生的必要。只有随着生产力发展,产生了剩余产品以后,此时,由于生产力水平还较低,不能进行按需分配,这些剩余产品,由于按劳分配,基本上是由个人占有,此时,为了明确财产关系,规范社会秩序,就产生了财产私有制了,也就产生了财产所有权了。因此,财产所有权,是私有制产生的产物,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
当然,财产所有权的产生,也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当剩余产品产生以后,这些剩余产品的归属,就成为一个影响生产力发展的问题,而财产私有制的产生,是按劳分配的结果,适应了人的自私本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既然一些人产生了剩余产品,此时,这些剩余产品能否归个人,就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如果没有明确的财产所有权制度,就会引起社会动荡,因此,财产私有制的产生,也就是财产所有权的产生,目的是为了建立社会秩序,进而促进生产力发展,财产所有权制度构成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
财产所有权应当享有的权利,随着生产力发展会发生变化。原来的财产所有权,仅仅享有占有权、使用权与处分权,没有收益权,收益权就是财产参与物质财富分配的权力。只有当财产参与物质财富分配时,即产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时,才产生收益权,收益权也就成为财产所有权当然享有的权利。
不仅收益权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随着社会的发展,引起了外在性问题,此时,财产所有权仅仅有明确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还不能解决这些外在性问题,财产所有权界区含混所造成的混乱和对资源配置有效性的损害表现得最为充分,也就难以规范社会秩序,财产所有权应该拥有的权利还要有所发展。
所谓外在性是指某个人的效用函数的自变量中包含别人的行为,这种外在性在现实生活中是极为普遍的。外在性一般包括二个方面,一方面,外在性是指当事人之间在利益关系上存在这样的情况,一方的行为对另一方或其他诸方的利益造成的损害或者提供的便利,由于没有明确的权利关系,就都不能通过市场加以确定,也难以通过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或支付。只要权利不明确,由外在性带来的公害是不可避免的,只有明确权利,才能消除或降低这种外在性所带来的伤害,因此,生产力发展要求财产所有权有所发展。另一方面,外在性就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产所有权人不能享有的权利,如法律规定土地的主人不能在土地上种植大麻等。这一外在性,是社会发展的结果,是人类理性发展的产物,我们不考察。
那么,如何克服当事人之间在利益关系上存在的外在性呢?财产所有权仅仅有明确的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还不能解决问题,如火车所有者与土地所有者,都有明确的对物的财产所有权,但不能解决这一外在性问题,因此,关键在于由法律明确财产所有权者还应该拥有一些权利。如果不仅这块土地是属于有树木、庄稼的农场主的,而且农场主有权禁止火车排放烟火,火车若要排烟,火车的所有者就必须向土地的主人赔偿一定的费用;反之,如果赋予火车主人具有自由释放烟火而又不负责任的权力,那么农场主若想避免由于火车释放烟火所导致的火灾造成的损害,进而要求火车不放烟火,就必须向火车主人支付一笔费用,以使火车主人愿意并能够不排烟火,甚至停止运行。
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财产所有权的外在性,要更有效地消除外在性,用市场交易的方式实现赔偿,规范社会秩序与经济秩序,降低交易成本,前提就在于由法律明确财产所有权者还应该拥有一些权利,财产所有权也就产生了发展。从而,财产所有权的发展原因,是生产力发展产生了外在性问题,而目的是为了规范社会秩序与经济秩序,降低交易成本。
那么,现实中,我们是如何解决这一外在性问题的?就是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人的利益不能受到损害。此时,火车主人具有释放烟火的权利,但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利益,火车若排烟损害了土地主人的利益,火车的所有者就必须向土地的主人赔偿一定的费用。
总之,财产所有权,是私有制产生的产物,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也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同时,财产所有权应该享有的权利,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原来的财产所有权,仅仅享有占有权、使用权与处分权,没有收益权,只有当财产参与物质财富分配时,即产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时,才产生收益权,收益权也就成为财产所有权当然享有的权利。同样,由于生产力发展,产生了经济外在性问题,财产所有权应该享有的权利也就发展了,不仅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人的利益不能受到损害,而且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产所有权人不能享有一些权利。而财产所有权产生与发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社会秩序与经济秩序,降低交易成本或社会成本,进而促进生产力发展,即财产所有权制度构成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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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kd05130 发表于 2014-12-21 18:18:14
(第十章)第三节财产集体所有制

财产集体所有制,就是财产归地方人民集体所有或劳动者集体所有的一种所有制形式,财产集体所有制是一种较低级的公有制形式。如我国农村的财产所有制形式,就是财产集体所有制,是属于地方人民集体所有的财产所有制形式,并且农村土地产权的集体所有制也是地方人民集体所有的财产所有制形式,只有农村产品的集体所有制形式,才是劳动者集体所有制形式。
过去集体企业,生产资料为地方人民集体所有的所有制形式,而产权则政企不分,影响了集体企业的发展。一般来说,在较低生产力水平下,不仅存在集体企业,而且,生产资料与产品都为地方人民集体所有的所有制形式,只是企业产权由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产权分级,不是地方ZF产权的分级,产生政企分开。将来随着行政改革,地方ZF如地市级ZF独立于中央ZF,将广泛存在地方人民财产集体所有的财产集体所有制形式,尤其是广泛存在属于地方的集体企业。
这里,集体所有制的集体,是地方人民或劳动者的集体,不是资本所有者集体,这是由公有制性质决定了的。公有制的特点在于产品分配公平,地方人民或劳动者集体都能引起局部产品分配公平,但资本所有者的集体,不可能引起产品分配公平。一方面,资本本身会引起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的产品分配不公平。另一方面,由于资本所有者之间拥有资本数量不同,产品分配也就不公平。因此,集体所有制的集体,是地方人民或劳动者的集体,不是资本所有者集体。
在社会主义实践中,对于财产集体所有制,存在不科学的认识,尤其是没有区别地方人民财产集体所有制与劳动者财产集体所有制。如中国的农村集体,既可能是指劳动者集体,又可能是农村的所有村民的集体。如我国农村的财产所有制形式,就是财产集体所有制,是属于地方人民集体所有的财产所有制形式,并且农村土地产权的集体所有制也是地方人民集体所有的财产所有制形式,只有农村产品的集体所有制形式,才是劳动者集体所有制形式。
总之,财产集体所有制形式,涉及的仅仅是一个集体的利益,也就是涉及一部分人的利益,从而是较低级的公有制形式,并且有的财产集体所有制形式,还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如产品劳动者集体所有制形式,在较低生产力水平下,尤其是劳动力自由发挥的情况下,会产生大锅饭现象,并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例子有过去中国农村的生产队劳动者集体所有制,就影响生产力发展,只有在较高生产力水平下即在高级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劳动力往往被机器所约束,不能自由自在,产品劳动者集体所有制才适应生产力发展。





第四节财产私人所有制

财产私人所有制,简称财产私有制。物质财富是人类生存、活动与发展的物质基础,而财产私有制,就是物质财富归私人占有的所有制形式。随着历史的发展,精神财富也成为财产的一个内容,财产私有制也就包括了精神财富。财产所有权,是财产私有制产生的产物,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产品全民所有,分配给人民使用后,人民基本上全部消费,没有剩余,此时,仅有的少量简单的生产资料,也是全民所有,也就没有财产所有权产生的必要。只有随着生产力发展,产生了剩余产品以后,此时,由于生产力水平还较低,不能进行按需分配,这些剩余产品,由于按劳分配,基本上是由个人占有,产生了私有财产。不过,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不管是财产公有还是财产私有,都仅仅是一种意识,没有产生所有制。
到了原始共产主义后期,私有财产的存在,引起了各种矛盾,此时,为了明确财产关系,规范社会秩序,进而促进生产力发展,就产生了财产私有制了,也就产生了财产所有权了。因此,财产所有权,是私有制产生的产物,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当然,财产私有制,是最早建立的财产所有制。
财产私有制的建立,促进了生产力发展。由于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当剩余产品产生时,但这剩余产品仅仅是相对的,是相对于人类基本生存而言的,因而,剩余产品只是改善一些人生活的可能,如果没有财产私有制,剩余产品归社会所有,就产生人们干多干少一个样,就会影响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也就影响生产力发展,从而,财产私有制能最大限度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也就能最大限度促进生产力发展,成为推动历史发展的主要动力。在原始共产主义,由于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为了发展生产力,尽管没有产生了财产私有制,但财产私有意识已经存在,并且,就一财产私有意识促进了原始共产主义生产力的发展,也促进了原始共产主义的灭亡,而当财产私有制建立以后,人类社会也就进入原始社会主义。
人类社会发展到至今,生产力发展还没有达到社会产品实施按需分配的程度,因此,财产私有制至今还存在,这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只有达到按需分配,即到达共产主义,财产私有制才消亡。




第五节财产国家所有制

财产国家所有制,简称财产国有制,就是允许财产归国家所有的一种财产所有制形式,是财产公有制的一种存在形式。财产国家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的区别,就在于财产国家所有制的财产使用,是需要给财产所有者——国家或全民集体支付利益,而财产全民所有制的财产使用,是不需要给财产所有者——国家或全民支付利益的。
在国家产生以前,全民利益表现为氏族,此时,氏族财产是非常少的,并且对氏族财产的使用,一般是不需要支付利益的,从而表现为财产全民所有制。只有到达原始社会主义末期,对土地的使用才需要支付地租,产生了土地氏族所有制,但由于这一历史阶段——原始社会主义,大部分时间是土地全民所有制,从而,我们没有考察土地氏族所有制。只有当奴隶社会产生以后,国家也就产生了,此时,不仅以对土地的使用才需要对国家支付地租,而且对国家财产的使用,也需要支付利益,产生了财产国家所有制。也正因为财产归国家所有,而国家几乎是没有行为能力的,一些人或集团会盗用国家的名义,占有国家财产,如封建皇帝、一些政党。
这里,国家是一个法人,为什么拥有财产所有权?我们知道,法人一般只拥有财产的产权,是不拥有财产所有权的,但国家法人却拥有财产所有权,这是由国家法人的特殊性决定的。法人最终是由自然人组成,一方面,一般法人权力不能超越自然人的权力的,另一方面,一般法人权力不能侵犯自然人的权力,在法人组织中,自然人权力是平等的,得到的利益是平等的。但国家法人权力往往超越自然人的权力,并且,在国家法人中,自然人等到的利益是不平等的。因此,国家法人,已经独立于自然人,成为一个独立的组织,从而,国家拥有财产所有权。
那么,国家财产所有制是否适应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发展并不排斥财产国家所有制,但在生产力较低的情况下,国有资产产权国家所有制会影响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发展要求国有资产产权私有化。即使在高级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也要求国有资产产权劳动者集体所有制。只有到达共产主义,财产所有制消亡,财产国家所有制也就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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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kd05130 发表于 2014-12-22 21:05:07
(第十一章)第四节产权产生的原因与目的

明确的财产所有权,在私有权产生,甚至原始社会后期,就已经明确了,此时,财产所有权能规范社会秩序,当然,这能解决商品交易成本问题,即降低了建立在实物之上的商品交易成本。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与社会进步,产生了借贷、企业等,也就产生了产权,此时,产权本身就是一个经济关系问题——内在性问题,而仅仅有明确的财产所有权,还不能解决这些内在性问题,产权界区含混所造成的混乱和对资源配置有效性的损害表现得最为充分,也就难以规范社会秩序,明确的产权制度就产生了。产权的产生,是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与社会进步,产生了借贷、企业等经济行为,而建立明确的产权制度,则是为了规范社会经济秩序,降低商品交易成本与管理成本。
那么,为什么会产生借贷与企业?是由于物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即产生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最初的财产所有权所享有的权利,仅仅是占有权、使用权与处分权,是没有收益权的,收益权就是物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分配权力。只有当物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时,即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此时,不仅收益权成为财产所有权当然享有的权利,并且产生了借贷与企业,进而产生了产权。因此,产权产生的根本原因,表面看是产生了借贷、企业等经济行为,实质上是由于物参与了物质财富的分配,产生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而建立明确的产权制度,则是为了规范社会经济秩序,降低商品交易成本与管理成本。
我们已经知道,所谓外在性是指某个人的效用函数的自变量中包含别人的行为,通俗地说,外在性是指当事人之间在利益关系上存在这样的情况,一方的行为对另一方或其他诸方的利益造成的损害或者提供的便利。财产所有权本身只是一方的事,此时,一方的行为对另一方或其他诸方的利益造成的损害或者提供的便利,是对财产所有权的侵犯,从而是一个外在性问题。但产权本身,就是二个或多个法定主体之间的关系,当然由产权本身产生的问题,就是一个内在性问题,即一方的行为对另一方或其他诸方的利益造成的损害或者提供的便利,是一个内在性问题。此时,如果没有明确的产权关系,就不能通过市场加以确定这一关系的内容,也难以通过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只要产权不明确,由内在性带来的公害是不可避免的,只有明确产权制度,才能消除或降低这种内在性所带来的伤害。
财产所有权的明确,现代社会,还不能最大限度地规范社会秩序,会引起交易成本较高或社会成本较高,只要有明确的产权制度,才能规范社会秩序,商品交易成本与社会成本才能最大限度降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与社会进步,产生了借贷、企业等,也就产生了产权,此时,产权本身就是一个经济关系问题——内在性问题,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就能通过市场加以确定这一关系的内容,才能规范经济秩序,也就能通过市场价格进行交易。
例如房屋租赁,如果房屋所有者可以任意处分房屋,租房者的权利就得不到保障,房屋租赁市场就不能建立;如果租房者可以任意处分房屋,房屋所有者权利就不能得到保障,房屋租赁市场也就不能建立。只有明确租房者的权利,并且这一权利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房屋租赁市场才能正常进行。
随着生产力发展,企业的产生,也是产权产生的一个原因,并且是现代产权产生的原因。例如投资人投资产生了股份有限公司,此时,投资人有没有无限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力,就影响了企业经营管理,当然也就影响了投资环境。如果投资人有无限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力,这个股东去要求企业这样经营;另一个股东又去要求企业哪样经营,等等,企业经营管理就会混乱,企业管理成本就非常高,最终不能生存下去,当然,也就不存在股份有限公司了。只有明确企业产权及与投资人之间的关系,投资人没有无限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力,大部分企业经营管理权力归企业产权所有者——企业法人,企业经营管理才能正常进行,也就降低了管理成本。产权产生的目的,还是为了降低企业管理成本。
传统的产权理论认为:降低交易成本是产权理论产生的原因。一方面,这一观点没有弄清原因与目的的关系,降低交易成本仅仅是产权产生的目的,产权产生的原因,是生产力发展,产生了物的借贷与企业等。另一方面,产生这一观点的原因,是没有区别财产所有权与产权。有了明确的财产所有权以后,许多商品交易的生产成本是很低的,只有当借贷等行为产生以后,这些经济行为引起的商品交易成本,仅仅有明确的财产所有权还不能降低,只有明确的产权,才能降低这些经济行为的交易成本。因此,产权理论产生的原因,是生产力发展,产生了物的借贷与企业等;财产所有权的产生,则是由于生产力发展产生了产品剩余与外在性问题。而财产所有权与产权产生的目的,都是为了降低商品交易成本。
总之,产权产生的根本原因,表面看是产生了借贷、企业等经济行为,实质上是由于物参与了物质财富的分配,产生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而建立明确的产权制度,则是为了规范社会经济秩序,降低商品交易成本与社会成本。这里,财产所有权与产权的区别,对于我们理解产权产生的原因,就更容易。同时,私有产权是最有效率的,但私有财产所有权并不一定最有效率,如生产力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已经绝对过剩,此时,生产资料私有制就没有效率,生产资料公有制才有效率,但此时,仍需要产权私有制,即需要生产资料的产权私有制,因为私有产权是最有效率的。当前中国国有企业低效率,就是没有私有产权的结果。




第五节产权的分级

财产所有权是依法拥有财产的权利,是法定主体对财产的排他性独占权,揭示了财产的归属问题,因此,财产所有权与所有者是不能分离的,从而是不存在分级的。而产权则是财产所有者处分物的产物,是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等离开财产所有者而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当然,既然这些权利可以离开财产所有者,也就可以离开产权所有者,从而产权存在分级。产权分级,是产权所有者处分权的产物。
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决定物之命运的一项权能,从而,所有权所有人如何处分物,决定了产权的内容。这就是说,产权所有者尽管占有物,但产权的占有权,是从所有权的占有权转化而来的,是从属于财产所有权的,即受到所有权的约束,从而,产权是不完全的物权存在形式。这样,产权所有者尽管占有物,但可能不拥有处分权,尤其是法律上的处分权,如财产所有者拥有对物的法律上的占有权,产权占有者——自然人尽管事实上占有物,但不能处分物,这一情况,往往发生在使用期较长的物上,如房屋出租,从而,处分权,尤其是法律上的处分权,不是产权产生的标志,不是产权的核心内容。不过,处分权是现代产权——法人产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现代产权——法人产权的根本标志,是决定法人产权命运的一项权能。
处分权是指产权所有者依法处置物的权利,处分权包括对物的事实上的处分权和对物的法律上的处分权。现代产权——法人产权内容的核心,或者说拥有现代产权——法人产权的根本标志,就是拥有较完整的处分权,尤其是拥有法律上的处分权,这是决定法人产权命运的一项权能。而正是产权所有者的法律上的处分权,是产权分级产生的原因。当产权所有者出售物以后,就产生了产权存在形态的变化;而当产权所有者进行租借或投资物以后,就产生了不同级别的产权,即产权分级就产生了。而在法律上,当下一级产权产生以后,原始产权往往就失去了依法处置物的权利,处分权或部分处分权归下一级产权所有者了。
这里,租房者再出租住房,就产生了产权分级;企业出租物,也产生产权分级;自然人投资,一般是拥有财产所有权才能投资的,从而产生了企业产权,也就不会产生产权分级,而法人投资,由于法人只拥有产权,也就产生了产权分级。
不同级别的法人产权拥有者,是相互独立的法人,对各自占有的财产,具有相同的权利,尤其是相同的处分权。当产权所有者进行租借或投资物以后,就产生了下一级别的产权,而在法律上,当下一级产权产生以后,原始产权所有者往往就失去了依法处置物的权利,处分权或部分处分权归下一级产权所有者了,原始产权所有者只拥有下一级产权财产的终极产权所有权。而不同级别产权的财产的终极所有权,归财产所有权人所有。
我已经指出,财产所有权与产权,是二个不同的概念,应该区别,不能统一在同一的概念——产权中,而不同级别的产权,往往是针对法人产权而言的,但由于不同级别的法人产权与自然人产权一样,与财产所有权有根本的区别,这些产权所有者,不仅都不是财产所有权人,即不是财产的终极所有权人,而且都是处分权的产物,可以具有相同的依法处置物的权利,也都是对物的一些权利集成的独立的经济实体,没有根本的区别,从而,我们可以把这些不同级别的产权,统一在产权概念中。
产权的分级,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到处存在,因此,明确不同级别的法人产权,是相互独立的法人,对各自占有的财产,具有相同的权利,尤其是相同的处分权,对现代市场经济运动,具有重要意义。现代商品经济,是社会化的商品扩大再生产,不仅财产所有权人往往不能或不参与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经营活动,而由其他人对财产进行经营活动,如通过债权债务形式表现的财产关系,而且法人产权之间往往进行资本渗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明确不同级别的产权,是相互独立的法人,对各自占有的财产,具有相同的权利,尤其是相同的处分权,从而以法权形式体现财产关系的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是用来巩固和规范商品经济中财产关系,约束人的经济行为,维护商品经济秩序,保证商品经济顺利运行的法权工具,从而,现代产权理论对现代经济运动,具有重要意义。




第六节股权

当法定主体投资物以后,就产生了股权,因此,股权就是指:投资人投资物以后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股权,存在广义上的股权与狭义上的股权。从狭义上说,股权就是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此时,股权,既可以由股票来表现,也可以由记帐形式来表现。一般来说,向公民合伙投资,由记帐形式来表现;向企业法人投资,由股票来表现。从广义上说,独资,也产生企业法人,产生了法人产权,也就存在股权,只是一个人占有100%股权,本章节考察的,就是这一广义上的股权。同时,企业产权的性质,是对物的一些权利形成的独立的经济实体,当然,投资主体性质可以不同,即投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由于法人不拥有财产所有权,只拥有法人产权,从而,股权既可以是财产的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又可以是财产的法律上的产权。
当法定主体拥有物的财产所有权,出租物以后,产生了产权,此时,所有者仍有事实上的财产所有权。但当法定主体拥有物的财产所有权,投资物以后,产生了企业法人产权,进而企业法人拥有企业财产事实上的占有权、处分权、使用权与收益权。此时,所有者就失去了事实上的财产所有权,只拥有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产生了股权,股权就是企业财产的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即投资者拥有企业财产的终极所有权,不是事实上的财产所有权。
自然人只能拥有财产所有权而投资,而当现代企业制度产生以后,即股份公司产生以后,由于不同股份公司之间可以相互拥有股权,即股份公司可以投资,此时,由于企业仅仅是独立的法人,仅仅拥有企业产权,从而产生了产权分级。现代社会,不仅企业法人可以投资,其他法人,如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与ZF机关法人,也可以进行投资,从而产生产权分级。
不过,当法定主体只拥有物的产权时,出租物以后,产生了产权分级,此时,原来的产权所有者则拥有物的法律上的产权,事实上的产权归下一级产权所有者。当法定主体拥有物的产权,投资物以后,也产生了产权分级,下一级产权拥有事实上的产权,即原来的产权所有者就失去了事实上的产权,只拥有法律上的产权,产生了股权,从而,股权又是企业财产的法律上的产权,即投资者拥有企业财产的终极产权,不是事实上的财产产权。
不管股权是企业财产的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还是企业财产的法律上的产权,其权利都是由投资方式决定。向合伙组织投资与独资,股东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向法人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以三者虽然都是股权,但三者之间的权利仍有区别。
向法人投资产生的股权权利的内容主要有:股东有只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股东有参与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权利;股东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决定法人法定代表人人选的权利;有参与股东大会,决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权利;有从企业法人那里分取红利的权利;股东有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有在法人终止后收回剩余财产等权利。而这些权利都是源于股东向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向合伙组织投资与独资产生的股权权利,除不享有上述股权中的第一项外,其他相应的权利完全相同,此时,股东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总之,当法定主体投资物以后,不仅产生了企业法人产权,还产生了股权。股权和企业法人产权的权利,均来源于投资财产的所有权或产权的权利。投资人向被投资人投资的目的是营利,是将财产交给被投资人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将财产拱手送给了被投资人,所以企业法人产权是有限授权性质的权利,同时,投资人还依法成为被投资人的一部分。授予出的权利形成了被投资人财产的产权,没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权利和由此派生出的权利就是股权,从而,两者都是不完整的物权。被投资人的产权主要体现依法享有对投资财产的权利,股权则主要代表投资财产的所有权及对财产权利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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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kd05130 发表于 2014-12-23 19:13:38
(第十二章)第六节   国家产权与ZF产权

国家产权是国家法人产权的简称。什么叫国家?即国家的定义是什么?国家是具有共同的土地资源与空间、以一定生产关系及在生产关系基础上建立的法律关系结合的人的共同体。国家的主体是人;国家主体的载体是共同的土地资源与空间;国家主体的结合体是一定生产关系及在生产关系基础上建立的法律制度。正因为国家的主体是人,是人的集合体,从而,国家是一法人。
这里,由于国家法人是无行为能力的,因此,需要国家法人的法定代表与法定代表人来行使国家权力或各种行政权力。ZF就是国家法人的法定代表,ZF首脑就是国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里,ZF是国家的管理机构,广义的ZF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狭义的ZF仅指行政机关,因此,ZF是国家权力或各种行政权力的管理决策机构,而ZF是由许多人组成的。因此,国家与ZF不同,ZF与ZF官员包括法人法定代表人也不同。国家与ZF的关系,正如企业与董事会的关系一样,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董事长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同样,ZF是由ZF官员组成的、对内掌管国家事务、对外代表国家的管理决策机构,ZF是国家法人的法定代表,ZF首脑是国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随着产权的发展,现代产权,有二个含义。一个含义,产权就是指对有关财产的一些权利形成的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即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四项权利中的部分或全部形成的独立的经济实体,此时,产权的性质是产权所有者对他人财产享有权利。第二个含义,产权就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的、由法律规定的一些权利形成的经济实体。因此,国家法人产权,就是国家法人对整个国家国有资产的有关权利形成的经济实体,以及建立在国有资产基础上的、由法律规定的一些权利形成的经济实体。
这里,国家法人,首先是拥有整个国家国有资产的财产所有权,其次才拥有其他人财产的产权。同时,由于整个国家的国有资产分别由国有企业法人、ZF法人与地方ZF法人来运行,也就产生了国有企业法人产权、ZF法人产权与地方ZF法人产权。不过,国有企业法人、ZF法人与地方ZF法人,都是由国家法人组成,即国家法人拥有了国有企业法人产权、ZF法人产权与地方ZF法人产权,而ZF——ZF官员的集合体、地方ZF——ZF官员集合体与国有企业董事会,则只是ZF法人法定代表、地方ZF法人法定代表与国有企业法人法定代表,都不拥有国有资产产权,只拥有国有资产管理决策权,国有资产管理决策权,是国家法人产权派生出来的,但国有资产管理决策权虽然是由国家法人产权派生出来的,是一种代表权,即是一种由ZF代表的对他人权利的支配权,但一经形成便有其独立性。同时,法定代表人还不能完全实施管理决策权,需要管理决策权的委托代理制度,这样,在国家法人产权、委托代表与委托代理制度下,关于国家法人权利的职能便发生了分解,权利诸方面的主体相应出现了多元化,由于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也就出现了国家法人产权、国有财产所有者、国有资产产权所有者、支配者、管理者之间目标、动因、利益、权利、责任的差异,相应的产生了所有权、法人产权、代表权与管理权的矛盾,因而也就要求相应的治理结构来衔接并规范诸方面的利益关系。
产权存在分级,国家法人产权也存在分级,不仅存在国有企业法人产权的分级,还存在国家法人产权的部门分级与区域分级。一个国家肯定存在许多国有企业,不仅国有企业是一独立的法人,而且国有企业法人产权存在产权分级,也就产生国家法人产权的国有企业产权分级,也就产生国有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与法定代表人。这里,国有企业法人是由国家法人组成。
一个国家ZF,往往有许多部门组成,而在法律上,各个部门都是独立的法人,也就存在国家法人产权的部门分级,产生ZF法人产权,产生了ZF法人的法定代表与法定代表人,当然,ZF法人是由国家法人构成。同时,由于国家是由许多区域构成的,各个地方ZF也是独立的法人,当然,国家部分产权还进行区域分级,产生国家法人的区域地方ZF法人产权,也就产生各种地方ZF法人的法定代表与法定代表人。这里,地方ZF法人是由国家法人组成。
当然,一些国家,不仅各个区域之间的地方产权是相互独立的,各个区域的地方产权与中央产权之间也是相互独立的,此时,区域地方法人与国家法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从而产生了地方法人财产所有权、地方法人产权与地方ZF法人产权,也就产生各种地方法人的地方法定代表与地方法定代表人、地方ZF法人法定代表人。
同时,产权存在分级,而财产所有权人拥有的产权,是最基本的产权存在形式,产权分级,就是从财产所有权人拥有的产权分级出去的,因此,分级的产权,最终是属于财产所有权人的。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法人产权是属于法人的,而不管是国有企业法人还是ZF法人,都是由国家法人组成,当然,不管是国有企业法人产权还是ZF法人产权,产权所有者都是国家法人。同时,ZF是由ZF官员组成的、对内掌管国家事务、对外代表国家的管理决策机构,ZF是国家法人的法定代表,ZF首脑是国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我们要理顺ZF法人与国有企业法人之间的关系。
这里,法人产权的效率,一方面取决于法人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完善程度;另一方面则取决于法人组织本身的效率。正因为国家法人组织本身几乎是无行为能力的,效率是非常低下的,从而,国家所有权与产权,是最没有效率的。因此,需要有市场效率的财产,如许多国有企业资产,产权不应该国有,在国有资产产权国有的情况下,也要完善法定代表人制度,以提高国有资产产权的效率,而不需要市场效率的资产,如许多ZF部门拥有的房产等,产权才可国有。
同样,ZF是由人组成的,由于ZF拥有行政权力,从而,ZF不能拥有市场激励机制,否则就会引起权力寻租,产生腐败;而如果ZF没有市场激励机制,ZF法人就没有效率。因此,国有企业法人产权,是不能从ZF产权中分级出去,而是独立于ZF产权的,即政企分开。政企分开的最佳形式,就是国有企业法人产权,由全国人大代表大会法人产权分级出去,即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独立于ZF,与法院、检察院一样,直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当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隶属于ZF的,当然,国有企业法人产权就是从ZF产权中分级出去,也就难以政企分开了。既然国有企业法人产权,由全国人大代表大会法人产权分级出去,当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效率,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也就决定了国有企业效率。
过去,我国国有企业,不仅国有企业法人产权最终所有者是国家法人,而且,国有企业法人产权是从ZF产权中分级出去,也就产生了政企不分现象,尤其是国有企业没有法定代表人制度,企业经营管理权几乎由ZF拥有,引起国有企业效率低下。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着重点在政企分开与完善国有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制度,这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
不过,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存在二个误区。一方面,当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隶属于ZF的,当然,国有企业法人产权就是从ZF产权中分级出去,也就难以政企分开了。政企分开的最佳形式,就是国有企业法人产权,由全国人大代表大会法人产权分级出去,即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独立于ZF,与法院、检察院一样,直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一方面,初级社会主义企业法人制度中的企业法人,不是由职工联合体组成,国有企业法人制度,灵魂是建立法定代表人制度。初级社会主义,生产力水平较低,决定了企业法人制度中的企业法人,不是由职工联合体组成,而是由国家法人组成,并且当前国有企业的投资形式与运营形式,即职工联合体不负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也决定了国有企业法人由国家法人组成,不是由职工联合体组成,国有企业职工性质仍然是雇工。而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在强调建立企业法人制度时,没有考察企业法人的性质,认为职工是国有企业的主人,即职工联合体是企业法人,同时又意识到国有资产是国家的,国家法人是企业法人,国有企业改革就陷入混乱中。因此,明确国有企业法人由国家法人组成,进而建立法定代表人制度,是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关键。
不过,国有企业法人是由国家法人组成,当然,国有企业法人产权所有者是国家法人,国家法人组织本身的低效率决定了国有企业效率较低,即使有完善国有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制度,国有企业效率也是较低的。
前面我已经指出,法人效率,相对于自然人而言,是较低的。而法人是由自然人构成的,当然,对于各种法人而言,构成法人的自然人越少,效率就越高。因此,企业职工联合体法人与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的效率较高,国家法人的效率则较低。对于ZF,国有企业法人还有市场激励机制来提高效率,但由于ZF拥有权力,就不能拥有市场激励机制,否则就会引起权力寻租,产生腐败,既然ZF没有市场激励机制,当然ZF法人就是最没有效率的,因此,ZF法人是不能拥有国有企业产权的,或者说国有企业产权不能由ZF法人产权分级出去。
国有资产的产权,就是对国有资产的有关权利形成的经济实体。当前国有资产产权私有化的广泛形式,是银行信贷。我还主张国有资产产权由企业职工联合体拥有,国有资产效率最大的形式,就是国有资产的产权私有化,即国有资产产权——国有企业法人产权由职工联合体拥有。此时,尽管企业职工联合体是一法人组织,效率是较低的,但相对于国家法人,效率是较高的,正如股份公司法人,效率是较低的,但相对于国家法人,效率是较高的。不过,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竞争很激烈,尤其是资本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加剧了市场竞争,职工联合体难以拥有企业产权,只有在高级社会主义,市场竞争不激烈,尤其是资本不再参与社会产品分配,降低了市场竞争程度,职工联合体才能拥有企业产权。而在初级社会主义,国有资产产权私有化的广泛形式,是银行信贷。当然,在市场竞争不激烈的产业或需要垄断的行业,市场竞争不激烈,此时,国有企业法人既可以由国家法人组成,此时,企业经营管理可以行政化。同时,企业法人也可由职工联合体组成,但职工联合体必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包括垄断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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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kd05130 发表于 2014-12-24 22:36:14
第三节  人的自私本性决定了人们在产品生产中产生地位问题

人的本性是自私的,正是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人们在物质财富生产中才会产生不同的地位问题,我们前面探讨生产力对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的决定作用的前提,就是人的本性是自私的。既然生产什么产品、如何生产产品、生产多少产品这三者的决定,对产品生产会产生重大影响,当然,产品或产品产权属于谁,谁在产品生产中就处于主导地位,否则就处于被动地位,这是由生产力发展决定了的,也是由人的自私本性决定了的。如果人的本性是大公无私的,那么,每个人都会向社会无私奉献,人们在物质财富生产中,就只是工作岗位不同而已,不仅不会产生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而且也就没有什么人的地位问题了。
因此,正是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人们在物质财富生产中的地位与相互关系才对生产力发展产生影响,即影响人们进行物质财富生产的积极性,从而,生产力发展,要求人们在物质财富生产中有不同的地位。不仅在在自给自足经济条件下,而且在社会化大生产中,人们在物质财富生产中是相互联系的,从而产生了地位问题。一方面,在产品生产过程中,生产什么产品、如何生产产品、生产多少产品,需要一个人或几个人决定,不能由所有劳动者一起决定,否则会引起混乱,从而产生了地位问题;另一方面,人的本性是自私的,每个人都想从物质财富生产中获取更多的利益,如果人们在物质财富生产中的地位是相同的,为了自己的利益,大家就会相互倾轧,生产就会发生混乱,影响物质财富生产,只有当人们在物质财富生产中处于不同地位,一部分人在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决定物质财富生产与分配时,生产才能正常进行,从而人们在物质财富生产中的地位与相互关系才对生产力发展产生影响。
我们已经知道,生产力发展决定了产品属于谁与谁在产品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而这一决定的主要原因,就是人的本性是自私的。
生产力发展决定谁拥有产品,一个原因就是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在奴隶社会,土地实行国有制,但产品实行私有制,产品归奴隶主或自由民。在奴隶社会初期,土地还没有大量集中在奴隶主手中,奴隶规模也不大,这一产品私有制还适应生产力发展。随着土地逐渐集中到奴隶主手中,以及奴隶规模增大,产品归奴隶主的产品私有制逐渐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奴隶社会灭亡进入封建社会。在封建社会,尽管地主拥有土地,但产品归劳动者。如果地主拥有产品,劳动者就成为雇工,由于农业生产中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发挥有很大差别,生产出的产品往往较少,扣除劳动者的必要收入,地主收入是非常少的。而当劳动者拥有产品,地主只收取地租时,由于能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当然生产出的产品就较多,地主也就能收取较多的地租。
由于生产力发展,产品私有制发展到生产资料私有制,此时,如劳动者拥有产品,最能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但劳动者拥有产品不适应社会化大生产与剧烈的市场竞争,只能由资本家拥有产品,人类社会也就进入资本主义,而资本家的自私本性适应了生产力发展。同时,资本家管理企业时,也往往利用劳动者的自私本性。
生产力发展要求产品所有者在产品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前提就是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当一个人在物质财富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时,由于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他就会想尽一切办法从物质财富生产中获取更多的利益,即在产品分配中处于有利地位;而当人们在物质财富生产中处于次要地位时,他们从物质财富生产中获取多少利益的关系中就处于不利地位。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中,当人们在市场中处于主导地位时,参与市场竞争的积极性就高,而当人们在市场中处于次要地位时,参与市场竞争的积极性就低。这样,如果产品所有者在产品生产中不处于主导地位,其他人就会侵占产品所有者的利益,甚至侵占生产资料,进而影响产品生产,影响生产力发展,一些国家的社会主义实践就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第四节社会制度对人们在产品生产中地位的维护作用

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属于生产关系的内容,而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了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进而,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决定了相应的上层建筑的产生。同时,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又会产生反作用,即社会制度对人们在产品生产中地位,反过来又有维护作用。此时,当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适应生产力发展时,社会制度对这一地位的维护作用,就促进了生产力发展;而当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不适应生产力发展时,社会制度对这一地位的维护,就阻碍了生产力发展。
在原始社会的大部分时间内,战争产生的俘虏是被屠杀的,这一方面,屠杀战俘是不人性的行为;另一方面,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尤其是农业的发展,劳动力已产生缺乏,屠杀战俘也就损失了劳动力,也就不适应生产力发展。到原始社会末期,人们意识到这一点,不再屠杀战俘,而是把战俘转为奴隶,人类社会很快也就进入奴隶社会。这样,奴隶社会初期,尽管奴隶制度不是完美的,但相对于屠杀战俘而言,是发展了的,当然奴隶社会制度对奴隶主地位的维护,也促进了生产力发展。不过,到了奴隶社会末期,不仅大量战俘成为奴隶,而且大量自由民成为奴隶,此时,奴隶社会制度对奴隶主地位的维护,就阻碍了生产力发展。一方面,大量自由民成为奴隶,阻碍了这些人的劳动积极性,也就阻碍了生产力发展。另一方面,大量的奴隶的解放,会促进生产力发展。因此,奴隶社会制度灭亡,进入封建社会,就成为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此时,大量奴隶转为自由公民,成为独立的劳动者,并且拥有产品,在产品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会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当然,奴隶主会极力反对奴隶社会的灭亡,奴隶社会的社会制度也就阻碍了生产力发展。
在封建社会初期,劳动者拥有产品的社会制度,适应了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尤其是科学技术的发展,产生了机器等生产资料以后,人类产品生产,进入了社会化大生产,生产力发展要求资本拥有产品。此时,不仅封建贵族特权,阻碍了资本投资,进而阻碍生产力发展,人们的小农经济意识,即劳动者拥有产品的意识,也不适应生产力发展。因此,生产力发展,不仅要求资本拥有产品,资本家在产品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而且,要求劳动力成为商品,人类社会也就进入资本主义。当然,封建社会的社会制度,会阻碍生产力发展了。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也要求资本拥有产品,而且要求劳动力成为商品。当前,我国不仅存在一些极左思维,认为劳动者应该拥有产品,而且,还存在大量的小农经济意识,不愿意当雇工。因此,我们不仅要反对极左思维,还要解放小农经济意识,以适应生产力发展。
在资本主义社会在大部分时期,资本拥有产品而且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社会制度,适应生产力发展。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资料生产极为丰富,已经绝对过剩,当然生产资料科技水平也已经基本一致,此时,不仅资本增值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而且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社会制度,也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革命要求劳动者拥有产品,人类社会就进入社会主义。劳动力是最活跃的生产力要素,资本主义社会的市场特点,决定了劳动者不能拥有产品,但是,随着生产力发展,不仅产业结构基本稳定,而且市场竞争也不再剧烈,劳动者可以拥有产品,此时,发挥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因此,生产力发展,要求资本不再拥有产品,而是劳动者拥有产品,在产品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当然劳动力也就不再成为商品。而资本主义制度对资本的维护,也就阻碍了生产力发展。
总之,社会制度对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有维护作用,这,既可能适应生产力发展,也可能不适应生产力发展。





第五节   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

既然生产什么产品、如何生产产品、生产多少产品这三者的决定,对产品生产会产生重大影响,当然,产品或企业产权属于谁,谁在产品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就会影响生产力发展。
一般来说,产品属于谁,这人就应在产品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否则就会影响生产力发展。因为,如果产权所有者处于主导地位,产品生产就与产权所有者的利益相关,就能充分调动产权所有者的积极性,从而促进产品生产,进而促进生产力发展。但如果不是产品所有者处于主导地位,由于产品生产与这些人利益没有关系,生产什么产品、如何生产产品、生产多少产品这三者的决定,就会陷入混乱状态,也就影响生产力发展。
不过,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由于社会化大生产,产品所有者往往不能亲临产品生产,需要代理人。这样,如果产权所有者的代理人处于主导地位,如果产品生产与代理人的利益无关,代理人就没有积极性,就会影响产品生产,因此,此时,就存在如何调动代理人的积极性问题。现实中,代理人的利益,往往与产品生产相联系,从而,调动了代理人的积极性。
既然生产力发展决定了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当然,如果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不适应生产力发展,就会影响生产力发展。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情况下,企业产权应该由资本占有,劳动者或劳动者联合体不能占有企业产权,从而,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决定了资本占有产品,决定了普通劳动者在产品生产中处于被动地位,使其利益往往与产品没有多少关系,以最大程度促进生产力发展。当然,劳动者在产品生产中处于被动地位,会影响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的发挥,而普通劳动者又是产品生产的重要力量,并且具有主观能动性,从而,如何提高普通劳动者的积极性,成为资本主义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问题。
不过,如果在较低生产力水平下,企业产权由劳动者联合体拥有,就会影响生产力发展。在较低生产力水平下,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尤其是生产力发展要求资本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这样,如果资本占有企业产权,资本本身对企业经营有一个缓冲作用,企业不会经常处于破产状态,即使企业破产,也仅仅影响资本所有者的资本,不会影响资本所有者的生活,因为资本所有者还有劳动收入。但如果企业产权由劳动者联合体拥有,往往经常会引起劳动者没有收入,影响劳动者生活,并且企业经常处于破产状态,也就影响生产力发展。
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而言,生产力水平也决定了资本包括国有资本占有产品,决定了普通劳动者在产品生产中处于被动地位。但是,由于劳动价值论问题,也包括产权理论缺陷,我国国有企业始终没有理清国有资本与劳动者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问题,从而影响国有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一方面,我们承认国有企业是属于全国人民的,当然,国有资本应占有产品,从而国家应该在产品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另一方面,劳动者是企业的主人,当然,又认为国有企业职工应该在国有企业产品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这一矛盾的关系,影响了我国国有企业的发展,也就影响我国生产力发展。当前经济改革,应该着重明确国有企业的产权归属与谁在产品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也就是明确国家拥有国有企业的产权,国有企业法人是由国家法人组成,国家在产品生产中应处于主导地位,以促进国有企业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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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kd05130 发表于 2014-12-28 19:29:31
第十五章    生产关系的自我调整

第一节    生产关系的自我调整


生产关系就是人们在产品生产过程中结成的关系,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二是生产资料所有制;三是产品分配形式。而我们在探讨生产关系改变时,往往就联想到社会制度的改变,事实上,生产关系的变革,确实会引起社会制度的改变,但是,即使一个社会制度中,生产关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生产关系会进行自我调整,并不改变生产关系的本质,即只是量变而没有引起生产关系的质变。生产关系的自我调整,往往适应了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进而促进了生产力发展。
例如,我国奴隶社会的井田制改革,并没有改变土地国家所有制,仅仅是改变了土地的利用制度,限制了一些特权人无限占有国家土地的使用权,使一些劳动者拥有适量可耕种土地,也就促进了生产力发展。资本主义国家劳动者工资的逐渐增加,也没有改变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的生产关系,只是适应了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也就促进了生产力发展。
不过,在生产关系的三个方面中,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在一个社会制度中,往往是不会变化的,一旦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发生变化,就会引起社会制度的改变。生产关系的自我调整,只是涉及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与产品分配形式。







第二节劳动者工资逐渐增加规律

我们已经明白,劳动力价值量决定了劳动者工资的运动与劳动力供给规律,不过,劳动力价值量不是固定不变的,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变化的,进而引起劳动者工资发生变化。一般来说,劳动力价值量是逐渐增加的,进而劳动者工资是逐渐增加的。
一方面, 我们已经设定一个单位货币或纸币所代表的分配权力,为一个单位价值,当然,当商品价格水平发生变化时,劳动力价值量会发生变化。当商品价格水平上升时,劳动力价值量一般会增加;当商品价格水平下降时,劳动力价值量一般会下降。
另一方面,价值是生产关系的产物,劳动力价值量正是一般生产关系的内容,当然,当前的一般生产关系发生变化时,各别劳动力价值量可能就会发生变化。商品生产的发展,即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仅会引起劳动力需求的增加,从而引起劳动力供给的增加,在劳动力需求或供给超过一定程度,还会引起一般生产关系发生变化,从而引起劳动力价值量增加。这样,劳动力价值量,在劳动力供给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过程中,经历了由于一般生产关系发生变化而引起劳动力价值量变化的历史过程。如图一所示的曲线,就是由于商品生产的发展或劳动力供给的增加而产生劳动力价值量变化的历史过程。
劳动力供给






                                                     劳动力价值量
                    
                      图一  劳动力价值量变化的历史过程
在这里,我们要注意:在这一历史过程中,劳动力价值量,经历了劳动力供给的多次量变与质变的过程,在劳动力供给变化即生产力变化下,到达一定程度,会引起劳动力价值量发生变化,而在一定的劳动力价值量下,劳动力供给又会发生量的变化,到达一定程度,又会引起劳动力价值量发生变化,以此循环反复。这样,图一中的连续发生变化的曲线,没有反映现实的劳动力价值量变化的历史过程,我们只是为了简单扼要而简化的,在后面,我们将会说明,这连续发生变化的曲线,只是各种劳动力价值量下的劳动力供给最大值的连线,如图二所示。
不过这里,我们要重申的是:商品生产的发展,即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仅会引起劳动力需求的增加,从而引起劳动力供给的增加,在劳动力需求或供给超过一定程度,还会引起一般生产关系发生变化,从而引起劳动力价值量增加。这里,劳动力价值量增加的原因,不是单纯的某个劳动力供给增加,而是整个社会商品生产的发展,从而引起整个社会劳动力供给的增加。因此,某个劳动力供给增加到什么程度产生劳动力价值量增加了,要从整个社会商品生产的发展来考察。
劳动力供给
                                                   
                                          
                                                   
                                       
                           
                                      
                                                    劳动力价格

                        图二     劳动力价值量变化曲线
最后,我们要考察的是:商品生产的发展,表现为劳动力需求的增加,在劳动力需求超过一定程度,劳动力价值量为什么就会增加呢?
这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这从消费资料的生产流程中就可以明白。消费资料,是人类生产活动的根本目的,而消费资料扩大再生产,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基本形式。在简单再生产的基础,假设起先资本利润──消费资料用于能源、基础工业的扩大再生产。但是随着这些生产资料的扩大再生产,最终会引起所有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扩大再生产。结果会形成如下的产业结构,其中,I-Ⅳ四个商品生产过程为生产资料生产, 而第Ⅴ个商品生产过程为消费资料生产。
    Ⅰ  96V=96M
    Ⅱ  72C+18V+90P=180M
    Ⅲ  120C+80V+200P=400M
    Ⅳ  300C+75V+225P=600M
    Ⅴ  400C+200V+212P=812M
从上面五个商品生产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如下几个数值:生产出的消费资料总价值量为812,劳动者总工资为469,资本总利润为727,生产出的生产资料总价值量为1276,已消耗的生产资料总价值量为892。这样,消费资料总价值812减去劳动者总工资469 ,其差为343。而实际总利润为727。这就是说,资本总利润,资本家并不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消费消费资料,只有价值量343 的利润用于个人消费(包括还要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消费资料)。同时,总利润743中,还包括扩大再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总价值量384。而生产资料总价值中,除去补偿已消耗掉的生产资料,即1276-892=384,正好与总利润中含的生产资料总价值量384相一致。这里,价值为社会产品的分配尺度, 仍是一目了然的。因为总工资469与总利润727之和为1196,正好等于消费资料总价值812 与新增生产资料总价值量(1276-892=384)之和,只是这里,不仅消费资料成为分配的对象,新增的生产资料也成为分配的对象。
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不仅劳动力需求逐渐增加,而且消费资料生产逐渐增加。假设在第Ⅰ商品生产规模不扩大的情况下,随着生产的发展,最终商品价值量形成的结构肯定如下:
    Ⅰ  96V=96M
    Ⅱ  96C+24V+120P=240M
    Ⅲ  240C+160V+400P=800M
    Ⅳ  800C+200V+600P=1600M
    Ⅴ  1600C+800V+848P=3248M
这样,第Ⅰ商品生产的总价值96,全用于补偿第Ⅱ商品生产已消耗的生产资料96;第Ⅱ商品生产的生产资料总价值240,全用于补偿Ⅲ商品生产已消耗的生产资料240;第Ⅲ商品生产的生产资料总价值800,全用于补偿第Ⅳ商品生产已消耗的生产资料800;第Ⅳ商品生产的生产资料总价值1600 , 全用于补偿第Ⅴ商品生产已消耗的生产资料1600;而第Ⅴ商品生产的消费资料,全部用于劳动者和资本家的个人消费。
这里,劳动者的总工资是1280,与原来的劳动者总工资为469相比,是增加了,从而劳动力需求或劳动力供给是增加了。而消费资料总价值为3248,与劳动者的总工资是1280相比大于2;原来消费资料总价值为812,与原来的劳动者总工资469相比小于2,而我们假设劳动者工资水平未变,即工资总量反映了劳动者人数,这样,劳动力价值量肯定增加了。
从劳动者工资来说,由于资本家的全部资本利润1968用于个人消费,从而形成简单再生产,而这里资本家的个人消费1968,与原来的个人消费343(包括还要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消费资料),相差非常之多。由于商品扩大再生产受到自然条件的限制,假设商品生产不再扩大,这样,如果资本家不能全部消费资本利润, 就会引起消费需求不足,阻碍商品生产的发展,从而生产力发展,就要求提高劳动者工资,与劳动力价值量增加相适应。
当然,劳动力价值量的增加,还与劳动者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联系,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是劳动力价值量增加的最直接、最主要原因。
总之,劳动力价值量,经历了由于一般生产关系发生变化而引起劳动力价值量变化的历史过程,这对于我们考察劳动力价值量或一般生产关系的变化,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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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kd05130 发表于 2014-12-28 19:30:27
第三节资本平均利润率逐渐下降规律

我们已经明白,资本平均利润率规律,成为商品交换价值量的运动规律,成为商品价值量规律的市场表现形式,不过,平均利润率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会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而发生变化的。从商品生产发展的大趁势来考察,平均利润率是呈现下降趁势的。
从社会生产关系的发展来考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是建立在现代工业的基础上的,没有现代工业就没有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在现代工业产生之初,存在极低生产力水平的农业与手工业,农民与手工业者的收入极低,这决定了现代工业的劳动者的工资较低(这是相对于现代工业的生产力水平来说的,相对于农民与手工业者的收入来说,现代工业的劳动者的工资还是较高的),这样,现代工业产生之初,资本利润率是较高的。
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现代工业的劳动者越来越多,在生产关系中就越来越强大,就会要求提高工资,这是以现代工业的劳动者的工资为基础,从而劳动者工资越来越高,相反,资本利润率就越来越低。
从生产力发展来考察,资本利润的产生,是由于商品扩大再生产的需要,平均利润率的大小,当然由商品扩大再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包括商品生产所需的消费资料)规模所决定。从而,商品扩大再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总价值,除以资本总额的商,就是资本平均利润率。在现代工业产生之初,百业待兴,生产资料生产处于领先地位,商品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商品扩大再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就不断增加,从而,在现代工业产生之初,资本利润率较高。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一方面,生产资料的生产力,逐渐转化为消费资料,从而消费资料的生产规模逐渐增大,这样生产力的发展就要求劳动者工资逐渐增加,否则就会产生消费资料生产过剩,产生经济危机,从而资本利润率就越来越低。另一方面,生产资料的增长,毕竟受到自然资源的限制,包括劳动力的限制,从而资本利润——新增生产资料总价值的增长受到自然资源的限制,而资本总量是逐渐增加的,这样,当资本利润的增长受到自然资源的限制时,资本利润率就越来越低,尤其是当资本利润的增长受到劳动力的限制时,资本利润率越来越低就更加明显。
当然,平均利润率的下降,不仅仅是利润率数字的绝对下降,还包括相对于劳动力价值量增加从而商品价格相对增加来说,利润率是下降了,这里平均利润率的数字可能并没有下降。在生产资料的增长受到自然资源的限制以前,平均利润率下降以相对下降为主,在生产资料的增长受到自然资源的限制以后,平均利润率下降就绝对下降与相对下降都存在。
另外,考察平均利润率下降规律,不能单从一个国家去分析,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考察平均利润率下降规律,必须从全球出发。可以说,当前发达国家平均利润率下降规律不明显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不发达国家的存在,产生资本输出与劳动力的输入。
当全球经济都发达时,产生了劳动力供给低于需求,即当资本利润的增长受到劳动力的限制时,资本利润率就越来越低。尤其是,当劳动力供给不能增加,使商品生产不能增长时,生产资料生产就不能增长,资本利润也就不能增长,资本利润率就逐渐为0了,人类社会也就进入社会主义。




第四节劳动者在产品生产中地位的变化

劳动者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是生产关系的一个内容,并且,劳动者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会变化的。劳动力是一个能动的生产力,因此,劳动者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会影响生产力发展,也正因此,劳动者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会随着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而发生变化。
在封建社会初期,农民租种耕地时,尽管农民负担生产的盈利责任,但耕种什么农作物,往往由地主说了算。但随着生产力发展,尤其是货币地租产生以后,农民不仅负担生产的盈利责任,而且耕种什么农作物,不再由地主说了算,而是由农民自己决定。
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中,劳动者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也是不断变化的。在资本主义企业发展初期,劳动力仅仅是商品,劳动者在产品生产中是没有什么地位可言的,完全是一个劳动机器。随着资本主义企业的发展,劳动者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逐渐提高,到现在,职工可以拥有企业的股份,以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促进生产力发展。
在初级社会主义阶段,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生产资料实行国家所有制,此时,国家为社会主义企业的主人,劳动力为商品。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尤其是劳动者理性的发展,尽管生产资料实行国家所有制,但企业产权可逐渐由企业劳动者集体拥有,劳动力不再成为商品,劳动者集体成为企业的主人。到达高级社会主义阶段,生产资料不再参与产品分配,生产资料实行全民所有制,此时,企业产权则完全由企业劳动者集体拥有。
在社会主义产品生产中,劳动者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始终还受到产品生产的约束,劳动者参与产品生产还是一种负担。到达共产主义,不仅生产资料实行全民所有制,产品也实行全民所有制,产品实行按需分配,此时,劳动者个人不再受到产品生产的约束,劳动者参与产品生产,成为一种主动行为,正如劳动者进行体育锻炼一样,不再是一种负担,当然,劳动者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达到了空前的发展。





第五节税收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及其它目的,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它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征收、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关系,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既然税收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当然,税收是生产关系自我调整的重要手段。
税收的分类很多,与生产关系研究有关的,是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进行分类,此时,税收可分为价内税与价外税。价内税是指税款在应税商品价格内,或者说,价内税是建立在各生产要素形成的价值量基础上,从而不作为商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的一类税,如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营业税等税种。价内税直接降低了一些人的应得收入或财产,因此,价内税对生产关系的自我调整起到重要作用。
价外税则不是建立在各生产要素形成的价值量基础上,是直接建立在国家暴力基础,成为产品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生产关系的内容,成为形成价值的要素,也就作为商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的一类税,如关税、资源税与土地使用税等。价外税的主要作用,是调节产品结构,当然,价外税的结果,市场上表现为物价上涨,也就相对降低了一些人的收入,进而对生产关系的调整,也起到一定作用。

   


第六节福利制度

上一节我们已经指出,税收是生产关系自我调整的重要手段,不过,税收收入又是国家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当然,财政收入的利用,也对生产关系的调整起到重要作用,而福利制度,就是生产关系自我调整的一个重要手段。
福利制度是国家或ZF在立法或政策范围内为所有对象普遍提供在一定的生活水平上尽可能提高生活质量的资金和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当然,福利制度对生产关系的自我调整起到重要作用。社会福利制度的内涵和外延,我们至少可以从三个层次上来理解:在最广泛的意义上,它指一切改善和提高人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社会措施;而中层意义的社会福利基本上是社会保障的同义词,是西欧国家普遍来替代社会保障的一个概念;作为社会保障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我国,我们使用狭义的社会福利概念,此时,我们一般把各种福利归为四类,即公共福利、个人福利、组织内公共福利和生活福利。
公共福利指由ZF支持或提供、由国家法律或ZF政策加以保障的福利。包括法定假期、法定的福利项目,如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伤残保险、女员工的特殊福利及关于计划生育方面的福利,等等。
个人福利指由组织提供与员工选择相结合的福利项目。包括养老金、互助储蓄、辞退金、住房津贴、交通费、工作餐、海外津贴、人寿保险,等等。
组织内公共福利指完全由组织提供的全体员工中某一群体均可享受或有机会享受的福利项目。包括病假、事假、工作间休息、集体旅游、组织自己认可的民间与国家的节目,如青年节、妇女节、中秋节、圣诞节等。
生活福利指组织为员工提供的生活方成专项福利项目。包括为员工提供法律服务、心理咨询、贷款担保、托儿所、子女教育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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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kd05130 发表于 2014-12-29 21:16:55
  第十七章  原始共产主义


                                 第一节   总论

传统上,我们研究从原始社会进入奴隶社会时,都仅仅考察奴隶的产生,而没有考察奴隶主的产生,从而没有考察家庭经济是什么时候产生的。而我在研究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的生产关系演变时发现:在原始社会与奴隶社会之间,应该有一个平民社会。
在奴隶社会,除了存在奴隶的奴隶主家庭外,还存在大量平民——自由民家庭,这些家庭,拥有土地或土地使用权,即存在家庭经济,并且,在奴隶社会产生前,就已经产生,而传统上的原始社会是无家庭经济的,因此,拥有土地或土地使用权的家庭经济的产生,应该标志着原始社会解体。同时,奴隶在原始社会已经存在,奴隶主的产生才标志着奴隶社会的产生,而奴隶主的产生,也要求拥有土地或土地使用权的“家庭”的产生,否则,奴隶就没有归属了!当然,奴隶社会就不能产生。因此,在原始社会与奴隶社会之间,应该有一个平民社会,从而,传统上的原始社会,应该分为二个阶段:原始共产主义与原始社会主义。原始共产主义是以土地全民所有制与产品平均分配为特征的社会制度。而原始社会主义是以土地国家所有制与按劳分配为特征的社会制度。
到了旧石器时代晚期,就产生了母系社会,新石器时代母系社会得到了全盛。并且,婚姻制度由群婚转向对偶婚,形成了比较确定的夫妻关系。在母系社会,性确定了男女在家庭中的地位,而在原始共产主义后期,已经存在按劳分配,这样,男性在产品分配中就能得到较多产品,在家庭中父亲的地位就增加,最终摆脱了性的束缚,产生了父系社会。
在母系社会,由于孩子的父亲是谁,基本上不知道,因而,家庭观念薄弱,所有孩子都是社会的。此时,大家一起劳动,一起分享劳动成果。但是,父系社会产生以后,孩子的父母亲就明确了,就为现代“家庭”产生形成了论理基础。当现代家庭产生以后,在刚开始时,大家一起劳动,也一起分享劳动成果,但是,由于家庭的产生,一方面,一些人会为了“家”而做一些私活,产生了家庭经济,正如中国改革开放以前的农村,尽管主体是集体经济,但存在一些家庭经济一样,也就产生了财产私有制,这是家庭经济产生的社会基础。另一方面,由于生产力得到一定程度发展,不再存在生存的危险,自私自利观念得到发展,家庭经济的产生更助长了这一观念的发展,平均分配也就影响了生产力发展,也就要求共同劳动生产的产品实行一定程度的按劳分配,并且逐渐得到发展,最终完全取代了平均分配。并且,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家庭经济逐渐发展,能够满足每个家庭的需要,公共经济逐渐成为国家收入的来源,产品不再分配给个人。因此,家庭经济的产生,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的进步,而家庭经济的产生,也标志原始共产主义的灭亡与原始社会主义的产生。
现在普遍认为,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出现产品的剩余之后,就出现了贫富分化和私有制,原先的共同分配和共同劳动的关系被破坏,而被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所代替,即随之也出现了阶级。这一观点是值得商榷的。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出现产品的剩余之后,确实就出现了贫富分化和私有制,甚至可能产生了等级制度的社会,即氏族中出现了贵族阶层和平民阶层,原先的共同分配和共同劳动的关系也确实被破坏,但在没有产生奴隶主的情况下,也就没有产生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即没有产生阶级,这是由土地国家所有制决定了的。此时,人类社会也就进入原始社会主义。
这里,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在共同劳动与平均分配的条件下,是难以产生阶层社会的,也就难以出现贫富分化和私有制,只有当原先的共同分配和共同劳动的关系被破坏,产生了家庭经济时,才会出现贫富分化和私有制,最终产生阶层社会。因此,阶层社会的产生,是在原始社会主义时期形成的。
对于上层建筑的建设,则是逐渐进行的,并且是在原始社会主义社会逐渐进行。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结构非常简单,上层建筑始终也是非常简单的,无习惯法和ZF权力,年龄与性别相同的人具有同等社会地位。管理人员仅仅族长是长期的或终生的,其它管理人员不仅非常少,而且是临时的。到达原始社会主义,起先,上层建筑也是非常简单,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与社会进步,尤其是人口的增长,管理人员不仅越来越多,而且会逐渐固定下来,甚至产生了世袭制度。此时,有些原始社会主义社会保持著民主社会的性质,但另一些则已经逐步变成等级制度的社会,并进而发展成为酋长领地,产生了专制社会。随着管理人员的增加,也就逐渐产生了各种管理机构。同时,各种管理制度也逐渐建立与完善起来,最终形成了法律,产生了现代意义的国家。在原始社会主义末期,还产生了军队。
                  




第二节   生产力的发展

在漫长的原始共产主义社会,人类生产力水平极低,并且生产力发展极慢,人类生存、活动与发展的条件也极差,这决定着人类生产关系的发展需要经过慢长的历史过程。
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早、中期,人们是依靠摘拾野果、守猎野兽生活的,还没有开发土地、训养野兽,完全依靠自然环境来生活的。并且人类生产活动也经历了从简单的木制工具到较复杂的木制工具,从无石器时代到石器时代,石器时代又经历了旧石器时代、中石器时代与晚石器时代。石器的使用,较快地提高了人类生产力水平;而新石器的使用,表明人类历史进入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中晚期。
旧石器时代距今约250万年~距今约1万年,旧石器时代早期、中期和晚期,大体上分别相当于人类体质进化的能人和直立人阶段、早期智人阶段、晚期智人阶段。旧石器时代的人类经济活动,主要是通过采摘果实、狩猎或捕捞获取食物。当时人们群居在山洞里或部分地群居在树上,以一些植物的果实、坚果和根茎为食物,同时集体捕猎野兽、捕捞河湖中的鱼蚌来维持生活。从旧石器时代晚期到中石器时代,人类的生活特点就是洞居或巢居,采集和狩猎。
中石器时代距今15 000~10 000年至8 000年,以石片石器和细石器为代表工具,石器已小型化。 旧石器时代和新石器时代之间的人类物质文化发展过渡性阶段,直接取之于自然的攫取性经济高涨、并孕育向生产性经济转化的时期。这一时期细石器被大量使用。广泛使用弓箭;已知驯狗;在一些地方还发现了独木舟和木桨。
新石器时代始于距今8 000年前的人类母系社会的繁荣时期。以磨制的石斧、石锛、石凿和石铲,琢制的磨盘和打制的石锤、石片、石器为主要工具。新石器时代母系社会得到了全盛。婚姻制度由群婚转向对偶婚,形成了比较确定的夫妻关系。在氏族内部,除个人常用的工具外,所有的财产归集体公有。有威望的年长妇女担任首领,氏族的最高权力机关是氏族议事会,参加者是全体的成年男女,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个氏族都有自己的名称、共同信仰和领地。当氏族内部的成员受到外人伤害,全族会为他复仇。
在新石器时代,产生了农业和畜牧业,磨光石器流行,并发明了陶器。不过,世界各地这一时代的发展道路很不相同。有的地方在农业产生后的很长一段时期里没有陶器,因而被称为前陶新石器时代或无陶新石器时代;有的地方在1万多年以前就已出现陶器,却迟迟没有农业的痕迹,甚至磨制石器也很不发达。
在新石器时代末期,人类已使用天然金属,后来学会了制作纯铜器。但是由于纯铜的质地不如石器坚硬,不能取代石器,这一时期也称为金石并用时代。到了公元前3000~前2000年左右,人类学会了制造青铜,进入了青铜时代。到了公元前1000年~公元初年,随着铁器的使用,人类进入铁器时代。
随着生产的发展,产品出现了剩余,集体劳动逐渐被个体劳动所取代,由此产生了家庭经济与私有制,人类社会也就进入原始社会主义。到了原始共产主义末期,以血缘关系结成的氏族开始破裂,一些氏族成员脱离自己的氏族,到别处和与他们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们杂居,同时氏族也不断接纳外来人,于是出现了按地域划分的农村公社。到了这时,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基本上就已经瓦解了,一些氏族成员脱离自己的氏族,到别处和与他们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们杂居,同时氏族也不断接纳外来人,就是以家庭经济产生为前提的。当然,氏族之间的人员流动,也促进了家庭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原始共产主义的瓦解。
总之,从金石并用时代到铁器时代,是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解体时期,也是等级社会形成的时期,即原始社会主义形成时期。世界各地等级社会的出现几乎都和金属出现的时代相关,也就是说,金属的出现,不仅促进了生产力发展,也促进了私有制与家庭经济的产生,唯一例外的是美洲的玛雅文明。不同文明其原始共产主义社会解体的过程也不一样,在埃及和两河流域,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在金石并用时代就已经解体,而在其他一些地区,则是在青铜时代或铁器时代才发生解体。这一时期,生产有较大发展,出现了三次社会大分工。
正是由于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人类生产力水平极低,这决定了人类生产关系是非常简单的,实行财产全民所有制与产品平均分配,以实现人类生存,只有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生产关系才得以发展。

  



                      第三节         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

在原始共产主义,生产资料非常简单,也非常缺乏,从而,生产资料所有制,主要表现为土地所有制。当然,仅有的少量生产资料,也是实行全民所有制。
由于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人类生产力水平极低,这决定了人类生产关系是非常简单的,实行财产全民所有制与产品平均分配,以实现人类生存,当然,土地也就没有参与产品分配,从而实行土地全民所有制。
从旧石器时代晚期到中石器时代,人类的生活特点就是洞居或巢居,采集和狩猎。此时,不管是居住的土地,还是采集与狩猎的土地,都不用向谁上交费用,同时,任何人或组织都不能凭借土地向土地使用者索取费用,也就是土地不参与产品的分配,当然实行土地全民所有制。在新石器时代,产生了农业和畜牧业,此时,不管是农业用地还是畜牧业用地,都不用向谁上交费用,也没有人或组织凭借土地向土地使用者索取费用,即土地不参与产品分配,土地也就实行全民所有制。
在新石器时代末期,人类已使用天然金属,后来学会了制作纯铜器。但是由于纯铜的质地不如石器坚硬,不能取代石器,这一时期也称为金石并用时代。到了公元前3000~前2000年左右,人类学会了制造青铜,进入了青铜时代。到了公元前1000年~公元初年,随着铁器的使用,人类进入铁器时代。
从金石并用时代到铁器时代,是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解体时期,也是等级社会形成的时期,即原始社会主义形成时期。世界各地等级社会的出现几乎都和金属出现的时代相关,也就是说,金属的出现,不仅促进了生产力发展,也促进了私有制与家庭经济的产生,也就产生了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生产资料私人所有,促进了家庭经济的产生,也促进了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解体,当然,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不是原始共产主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而是原始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即财产私有制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产生,表示人类已经从原始共产主义进入原始社会主义。
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了生产关系的性质,决定了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与产品分配形式。当然,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与土地全民所有制,决定了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也决定了生产出的产品实行平均分配。



第四节   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

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当然,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涉及到产权归属问题,产权归谁,谁在产品生产中就处于主导地位,否则就处于被动地位。与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相适应,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经历原始群、母系氏族组织、父系氏族组织的发展。原始氏族组织是按血缘关系为基础自然形成的联盟,也是全体氏族成员进行民主管理的自治组织。氏族议事会是由氏族全体成员组成的,是最高的议事机关,一切重大的事情都由全体氏族成员平等地讨论决定,不存在专门管理社会的特殊权力机构。氏族首领是在社会生产和管理活动中产生出来的德高望重的长者,他们没有任何特权,与其他氏族成员一样平等地参加劳动和分配劳动产品,他们的权威来自于他们自身的良好品质和氏族成员对他们的信任。因此,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决定了产权全民所有制,也就决定了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这里,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与生产岗位是二个不同的概念。尽管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但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岗位可能是不同的,如氏族内部两性有分工,男性狩猎,女性进行采集和抚育小孩。即使氏族首领,在产品生产中他们也没有任何特权,只是劳动岗位不同而已,与其他氏族成员一样平等地参加劳动和分配劳动产品,他们的权威来自于他们自身的良好品质和氏族成员对他们的信任。
至于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如何生产,也主要由氏族议事会决定。当然,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生产力水平较低,不仅生产不了多少种产品,每种产品生产,数量也非常有限,几乎都不能满足人类的需要,因此,在原始共产主义,还不存在人类如何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如何生产这些问题,当然也可以认为,这些问题由自然决定。在自然界,有什么物质财富,人们就生产什么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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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kd05130 发表于 2014-12-29 21:17:31

第五节   产品分配形式

产品分配形式,是生产关系的内容,而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了生产关系的性质,也决定了产品分配形式。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实行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这决定了产品实行平均分配。
当然,所谓的产品平均分配,并不是没有区别的,如大人与小孩之间分配到的产品可能就有量的区别、男女之间分配到的产品也可能有量的区别。只是同一性别或同一年龄之间分配到的产品实行平均分配,没有量的区别。这里,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就是一个大家庭社会,现代社会,一些生活没有达到温饱水平的家庭,食物分配就是证明。
同时,这一产品平均分配,不是建立在产品生产与交换过程中的,只是家族或家庭的产品分配,从而是在产品生产与交换过程之外进行的产品分配。正因为如此,产品平均分配,可能影响生产力发展,最终被一定程度的按劳分配所取代。
生产力对产品分配形式起着最终决定的作用。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生产力水平极低,人类生存成为生产力发展的第一问题,没有人类,就没有生产力发展而言了,而产品平均分配成为人类生存的唯一手段,因此,在原始共产主义,产品实行平均分配。
不过,在原始共产主义,在较长时间内,是不存在纯粹的平均分配的,只在人类产生初期,即原始共产主义初、中期,才存在纯粹的平均分配。一、平均分配不适应生产力发展。在产品缺乏时,平均分配适应了人类生存,也就适应了生产力发展。但是,当产品产生剩余时,由于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就会引起一些人不努力劳动,产生大锅饭现象,影响生产力发展,此时,就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按劳分配,以促进生产力发展。二、平均分配不适应母系社会的建立。平均分配时,男女关系如何建立?在产品平均分配时,实行的只能是群婚。只有在不完全平均分配即存在按劳分配时,由于男人分配到的食物较多,除了维持本人需要外,还有一定剩余,用于寻求性的需要。而女人不仅分配到的食物较少,而且还要维持儿女的生存,故不得不以性来维持家庭生活。而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情况下,一个男人不能维持一个家庭的生活,往往需要几个男人一起才能维持一个家庭,母系社会产生了。三、也不适应父系社会的产生。如果是平均分配,即使男人是主劳动力,但由于平均分配,男人也就没有社会地位,如何建立父系社会!只有按劳分配,男人才有社会地位,父系社会才可能产生。随着生产力发展,使一个男人可以负担一个家庭生活时,女人就不必接待其他男人了,父系社会就产生了。
总之,在原始共产主义,产品平均分配是最基本的分配原则,但存在按劳分配。按劳分配,促进了母系社会的产生,也促进了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转化,从而按劳分配不是原始共产主义生产关系的特征。






第六节   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

社会基本矛盾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新的重要范畴,它对人们从总体上考察社会历史,全面地把握整个社会的基本面貌及其发展变化的基本线索,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相互联结、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着,成为社会基本矛盾。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这种层层决定和层层反作用的关系,构成了以生产力发展为最终动因的整个社会基本矛盾的辩证运动,体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最一般规律。
这里,我们要明白,矛盾并不是对立,只是一种辩证关系。就原始共产主义而言,最初,产品平均分配的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由于生产力水平极低,如按劳分配,一些人就不能生存,因此,在原始社会初期,只能保证人类的生存,从而实行按生理需求进行平均分配,当然,人类生存本身就促进了生产力发展。
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生剩余产品,人类生存就不存在危险,由于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产品平均分配就会产生懒散现象,也就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确保生产力发展,产品就要实行一定程度的按劳分配,以促进生产力发展。随着家庭的产生,最终按劳分配成为最基本的生产关系,以最大程度促进生产力发展,人类社会也就进入原始社会主义。
总之,生产力与产品平均分配这一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是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








第七节   原始共产主义上层建筑的基本特征

上层建筑就是指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意识形态以及相应的政治法律制度、组织和设施的总和。 上层建筑是一个复杂庞大的系统,一般可分为政治上层建筑与思想上层建筑。政治上层建筑是指人们在一定经济基础上建起的政治、法律制度以及建立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ZF部门、党派等国家机器和政治组织。思想上层建筑是指适应经济基础的社会意识形态,包括政治思想、法律思想、道德、艺术、哲学、美学、宗教、文化传媒等等。
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的总和决定上层建筑,与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与产品平均分配相适应,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社会组织经历原始群、母系氏族组织、父系氏族组织的发展。原始氏族组织是按血缘关系为基础自然形成的联盟,也是全体氏族成员进行民主管理的自治组织。氏族议事会是由氏族全体成员组成的,是最高的议事机关,一切重大的事情都由全体氏族成员平等地讨论决定,不存在专门管理社会的特殊权力机构。氏族首领是在社会生产和管理活动中产生出来的德高望重的长者,他们没有任何特权,与其他氏族成员一样平等地参加劳动和分配劳动产品,他们的权威来自于他们自身的良好品质和氏族成员对他们的信任。
这样,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通过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特别是习惯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氏族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渐形成和演化,世代相传,成为氏族成员内在需要和外在自觉的行为模式或行为惯性。这些社会规范涉及公共管理、婚姻家庭、财产继承、渔猎耕种、产品分配、血族复仇等方面,如严禁氏族内通婚、相互帮助、实行血族复仇、组织渔猎、采集和原始农业生产、平均分配产品、共同举行宗教仪式、参加氏族公共事务的讨论和管理等。这些社会规范是由生产力极端低下所决定的,与当时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相适应,维持了原始社会的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原始共产主义社会以习惯为主的社会规范体现了全体氏族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志,依靠氏族部落领袖的威信、社会舆论和人们的自觉遵守来保证其实施,而无习惯法和ZF权力来强制实施。
不过,这些思想上层建筑的建立,不仅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还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正如此,当人口增长产生部落,此时,有的人氏族内的血缘关系较远,而氏族之间或村落之间的血缘关系却较近,如亲姐妹走出氏族创立了新氏族或新村落时,血缘关系就是如此,也就引起氏族内人们血缘关系淡薄,有些思想上层建筑就开始瓦解,就使经济基础——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发展。如家族意识开始瓦解,在产品平均分配的生产关系下,会产生大锅饭现象,影响生产力发展。然而,这些意识或思想上层建筑是客观存在的,是不随人们的主观意志而转移的,生产力发展,就不仅要求生产关系进行变革,以适应新的上层建筑,如产品实行按劳分配,而且要求在原有上层建筑基础上,对上层建筑进行变革,如建立财产私有制,产生了政治上层建筑,人类社会也就进入原始社会主义。
总之,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仅仅存在思想上层建筑,还没有产生政治上层建筑,即没有在思想上层建筑基础上建立政治上层建筑。





第八节      母系社会

在旧石器时代以前,人们通过血缘关系维持着家族内部的关系,在血缘家族内部,实行混婚,当然也就没有建立单亲家庭。到了旧石器时代早期和中期,人们也通过血缘关系维持着家族内部的关系,但在血缘家族内部,实行群婚,不过婚姻按照辈数来划分,同一辈分的人互为夫妻,而在不同辈分之间则不通婚,产生一妇多父制。不过,此时还是没有建立单亲家庭,这样一个家族就是一个社会集团和生产单位。内部两性有分工,男性狩猎,女性进行采集和抚育小孩。
到了旧石器时代晚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转入了相对的定居生活。人口逐渐增多,同时认识到家族内部同辈之间近亲婚姻对人类体质的危害,原先的原始人群为氏族公社所取代,同时形成了族外婚制,互相通婚的两个氏族就形成了部落。一个氏族的成员必须和另一氏族的成员通婚,并且建立了单亲家庭。由于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只知母亲是谁却不知父亲是谁,氏族的世系只能按母系计算,所以叫做母系氏族。近代社会的表亲可以结婚,说明母系社会,除了兄弟姐妹,同辈之间是可以发生性关系的。这里,单亲家庭的建立,是母系社会产生的社会条件,在混婚的情况下,人们也知道母亲是谁,只是没有建立单亲家庭,也就没有产生母系社会。在氏族内部,除个人常用的工具外,所有的财产归氏族全民公有。
母系社会的建立,是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极低相对应的。由于生产力水平极低,一个男人或一对夫妻是难以负担一个家庭的生活的,一个家庭的生活,往往需要几个男人来负担,母系社会就产生了。当然,母系社会的建立,是建立在生产力得到一定程度发展,产生了剩余产品的基础上的。如果没有剩余产品,进而没有私人财产,单亲家庭的建立,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在母系社会,就已经产生一定程度的按劳分配。
由于是单亲家庭,母亲作为唯一的家长,在家庭中的地位就较高,有威望的年长妇女也就担任氏族首领,氏族的最高权力机关是氏族议事会,参加者是全体的成年男女,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个氏族都有自己的名称、共同信仰和领地。当氏族内部的成员受到外人伤害,全族会为他复仇。
新石器时代母系社会得到了全盛。并且,由于生产力发展,一个男人或一对夫妻能够负担一个家庭的生活,婚姻制度也由群婚转向对偶婚,形成了比较确定的夫妻关系。
总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剩余产品,此时,产品平均分配已经不适应生产力发展,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按劳分配。母系社会的建立,就是建立在生产力得到一定程度发展,产生了剩余产品的基础上的。同时,正是按劳分配,男性在产品分配中就能得到较多产品,在家庭中父亲的地位就增加,最终摆脱了性的束缚,产生了父系社会。
而一些家庭长期处于母系社会,只是从一妇多夫制进入一妇一夫制。此时,往往是生产力水平较低,男人的经济地位不能超越女人“性”的地位,从而长期处于母系社会——一妇一夫制。现代社会,一些家庭中,男人收入较低的,往往女人说了算;而在一些男人收入较高的家庭,则往往男人说了算。



               第九节     父系社会的产生

到了旧石器时代晚期,就产生了母系社会,新石器时代母系社会得到了全盛。并且,婚姻制度由群婚转向对偶婚,形成了比较确定的夫妻关系。在母系社会,性确定了男女在家庭中的地位,而在原始共产主义后期,已经存在按劳分配,这样,男性在产品分配中就能得到较多产品,在家庭中父亲的地位就增加,最终摆脱了性的束缚,产生了父系社会。
这里,现在普遍认为,在母系社会,女性的经济地位较高,而随着农业和畜牧业在生产中的地位的提升,引起男性经济地位高于女性,从而男性逐渐取代女性取得了社会的主导地位,父系氏族公社形成了。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我认为,在母系社会,产品平均分配决定了男女平等的经济地位,此时,性确定了男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即确定了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而在原始共产主义后期,已经存在按劳分配,这样,男性在产品分配中就能得到较多产品,在家庭中父亲的地位就增加,最终摆脱了性的束缚,产生了父系社会。
在新石器时代,产生了农业和畜牧业,随着农业和畜牧业在生产中的地位的提升,男性逐渐取代女性取得了社会的主导地位,父系氏族公社形成了。大部分母系社会,在原始共产主义后期就进入父系社会。起先可以是母姓,后来就为父姓了。在父系社会,出身和世系按男子的系统计算,实行父系财产继承制。夫居妇家制度变成了妇居夫家制,不稳定的对偶婚逐步向一夫一妻制或一夫多妻制过渡。妇女的地位逐渐下降,父系氏族首领改由男子担任,氏族议事会由各大家族的族长组成,原来由全体成年男女参加的氏族议事会,现在由全体成年男子参加。
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发展,也是人的理性发展的结果。母系社会,往往引起男人之间的矛盾,从而发展到性伴侣固定,避免了男人之间的矛盾,而生产力发展,为这一理性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
在母系社会,由于人口的繁殖,有的氏族的一部分人开始向外开拓新的生存空间,于是产生了新的氏族。几个新老氏族结合在一起,便形成了一个部落。而到达父系社会,产生了人口爆炸,进而产生了人口大迁徙,产生了同一血源的不同村落,部落就得到更大发展。氏族内部往往有一定的管理制度,村落之间就以这一制度进行联系。此时,原始共产主义的产品全民所有制与平均分配,仅仅表现为一个氏族内的产品全民所有制与平均分配,而不是部落的产品全民所有制。而不同村落之间的财产所有制形式,就是最原始的财产私有制形式。
随着部落的产生与发展,血源关系逐渐淡薄,为不同血源关系的部落之间和平共处创造了社会条件。而在父系社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在一个氏族内或村落内,产生了家庭经济,氏族的产品全民所有制就完全瓦解,为不同血源关系的部落之间和平共处创造了经济基础。
在没有家庭经济的情况下,最起码没有私人财产的情况下,不同血源关系的部落之间几乎是没有经济联系的,只有当存在家庭经济时,氏族之间才可能有经济联系。氏族之间的经济联系,进一步弱化了血源关系,产生了不同血源关系的部落之间的婚姻。而不同血源关系的部落之间通过联姻,产生了更大的部落。
在原始共产主义,不同村落之间的财产所有制形式,是最原始的财产私有制形式,当然,这仅仅是一种意识,并没有形成法律制度。当社会建立财产私有制时,就产生了国家,人类社会也就进入原始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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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kd05130 发表于 2014-12-30 21:24:30
第十九章      原始社会主义

第一节原始社会主义的产生

在旧石器时代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母系社会,此时,产品出现了剩余,产生了私人财产,但这仅仅是一种意识,还没有产生财产私有制。同时,此时,已经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按劳分配,正是这,引起了人们私人财产不同。到了新石器时代,生产力得到发展,私人财产就得到发展。
在新石器时代末期,人类已使用天然金属,后来学会了制作纯铜器。但是由于纯铜的质地不如石器坚硬,不能取代石器,这一时期也称为金石并用时代。到了公元前3000~前2000年左右,人类学会了制造青铜,进入了青铜时代。到了公元前1000年~公元初年,随着铁器的使用,人类进入铁器时代,生产力就得到空前发展。
从金石并用时代到铁器时代,是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解体时期,也是等级社会形成的时期。世界各地等级社会的出现几乎都和金属出现的时代相关,唯一例外的是美洲的玛雅文明。不同文明其原始共产主义社会解体的过程也不一样,在埃及和两河流域,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在金石并用时代就已经解体,而在其他一些地区,则是在青铜时代或铁器时代才发生解体。
这一时期,人类社会进入了父系社会,并产生了家庭经济。家庭与家庭经济,在原始共产主义后期就已经产生。家庭的产生,是原始社会主义产生的社会基础。家庭经济是按劳分配的新形式,家庭经济的产生,是原始社会主义产生的经济基础。
家庭经济的产生,是从畜牧业开始的。传说中国尧把二个女儿嫁给舜时,就送给舜大量的牲畜,就说明当时家庭经济已经非常发达,也说明尧、舜、禹时代已经进入原始社会主义。随着父系社会“家庭”逐渐壮大,尤其是生产力水平提高,如水稻耕作水平的提高,农业产品生产就逐渐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家庭经济才扩大到农业。并且,刚开始时,土地是比较丰富的,谁耕作,土地使用权就归谁,直至土地自然瓜分完毕。当然,此时,还没有产生土地所有制问题,即土地是全民所有的,人们从自然界获取土地。家庭经济的产生,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发展,也促进了私人财产的发展,同时,随着家庭经济的产生,从而集体劳动逐渐被个体劳动所取代,原始共产主义就逐渐被瓦解,人类社会也就开始进入原始社会主义,即平民社会就产生了。我们平常说的原始社会属于原始共产主义;而平民社会属于原始社会主义——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决定了社会性质是原始社会主义。
家庭经济,是原始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形式,这是由土地国家所有制决定了的。我们一般考察的产品分配形式,往往想到的是指集体劳动的产品分配形式,并且考察的是个人参与产品分配形式,因而,我们一般考察的是社会化生产的产品分配问题,此时,真正的按劳分配,只有在社会主义才能实现。然而,封建社会,也是家庭经济,我们也考察产品分配,此时,地主凭借私有土地参与产品分配,从而产品不是实行按劳分配,因此,家庭经济也产生产品分配问题。
在原始社会主义,土地国家所有制决定了产品实行按劳分配,从而,在低生产力水平下按劳分配往往被私人经济所取代,包括家庭经济。家庭经济的产生,分化了人们的收入,形成贫富不均,尤其是一些管理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利益,加快了贵族阶层的形成,加快了等级制度的产生。因此,等级社会的形成,是在原始社会主义完成的,是产生奴隶社会的社会基础。
在这里,原始共产主义的解体,可能是通过“家庭”私有生产活动逐渐增加而产生的。原始共产主义后期,“家庭”一方面参与整个社会的产品生产,另一方面,可能也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一些私人生产活动,如我国过去农村的“自留地”生产活动一样,这一活动,促进了私有制的产生。最后,随着私有制的壮大,成为“家庭”的主要收入,而一些共同劳动的土地,逐渐成为“劳役”的场所,成为氏族活动的物质财富的来源。
随着家庭经济的产生与发展,同时由于人们逐渐关注家庭经济的发展,对劳役逐渐不重视,公有经济就会衰败,正如我国过去农村生产队一样,就要求对公有经济进行改革,对公有土地进行部分私有化,家庭经济就得到空前发展,人类社会也就开始进入原始社会主义。
到了原始共产主义末期,以血缘关系结成的氏族开始破裂,一些氏族成员脱离自己的氏族,到别处和与他们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们杂居,同时氏族也不断接纳外来人,于是出现了按地域划分的农村公社。到了这时,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基本上就已经瓦解了,一些氏族成员脱离自己的氏族,到别处和与他们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们杂居,同时氏族也不断接纳外来人,就是以家庭经济产生为前提的。当然,氏族之间的人员流动,也促进了家庭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原始共产主义的瓦解。
不过,私人财产与家庭经济的产生,并不表明人类社会就进入原始社会主义。只有随着家庭经济与私有财产的产生,就可能会产生矛盾,不仅存在公田经济与家庭经济的矛盾,还可能产生不同家庭之间的经济矛盾,从而社会需要规范经济活动,产生各种规章制度,尤其是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并且产生执行这一规章制度的人——专业管理人员,最后产生执行这一规章制度的管理机构,财产私有制产生了,尤其是村落产生以后,使血源关系淡薄,更需要法律制度来规范私人财产。中国古代的井田制,可能就是规范家庭经济发展范围的制度,以解决矛盾。私有财产的产生,促进了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瓦解,当然,财产私有制不是原始共产主义的特征,而是原始社会主义的特征。财产私有制是人类最根本的法律制度,当然,财产私有制的产生,不仅表示人类已经从原始共产主义进入原始社会主义,也表示国家产生了。
现在,我们普遍认为,我国奴隶社会产生了井田制,我则认为,在原始社会就已经产生了井田制,而存在公田与私田,就说明奴隶社会以前已经存在建立在土地国家所有制基础上的家庭经济,而这个社会就是原始社会主义。
奴隶社会奴隶主产生本身,也证明在奴隶社会产生以前,存在拥有土地或土地使用权的“家庭”及家庭经济,即存在平民社会——原始社会主义。家庭经济是奴隶主产生的经济基础,在没有家庭经济的情况下,奴隶主是不可能产生的,而在原始共产主义,家庭经济也不能一日就能蹦出来的,家庭经济的产生,只能是一个历史过程。
总之,从金石并用时代到铁器时代,是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解体时期,也是等级社会形成的时期,即原始社会主义形成时期。世界各地等级社会的出现几乎都和金属出现的时代相关,也就是说,金属的出现,不仅促进了生产力发展,也促进了私有制与家庭经济的产生与发展,唯一例外的是美洲的玛雅文明。这里,大家公认,世界各地在奴隶社会以前已经产生等级社会,这一认识,就说明存在原始社会主义。在原始共产主义,在产品平均分配及没有家庭经济的情况下,是不可能产生等级社会的,只有在按劳分配与家庭经济的前提下,产生了财产私有制,才能产生等级社会,而不仅存在财产私有制,并且实行产品按劳分配的社会,就不是原始共产主义,只能是原始社会主义。



第二节      财产私有制的产生

财产私有制,就是财产所有权归私人所有的法律制度。财产所有权是私有制产生的产物,因此,财产私有制的产生,就是财产所有制的产生。财产私有制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就已经萌芽,但只有到达原始社会主义才真正产生。
财产私有制是共产主义与社会主义的根本区别。在共产主义社会,不仅不存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也不存在财产私有制,因为产品实行按需分配了。而人类产生之初,即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初期,实行土地全民所有制与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由于生产力水平极低,没有剩余产品,也就没有私有财产,就没有财产私有制,也就不存在财产所有制问题,从而我们说是原始共产主义。一方面,生产力水平极低,是没有什么财产可言的,人们生产多少产品就消费多少产品,没有剩余产品,也就没有私有产,更没有财产私有制了。只有当产品产生剩余时,产生一些私人财物,才存在私有制与公有制问题。另一方面,当时处于群居状态,没有家庭,也就没有财产所有制产生的社会基础。到了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母系社会,产生了单亲家庭,才可能产生财产私有。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尤其是金属工具、牛耕等新的生产工具或方法被发明,在母系社会中晚期,产生了剩余产品,产生了私人物品,财产所有制才可能成为现实。
到了父系社会,产生了双亲家庭,这适应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也就得到更大发展,私有财产得到了更加发展。这里,母系社会私人财产的产生,是父系社会产生的社会基础,也是原始社会主义产生的前提。而当家庭经济产生以后,随着私人经济或家庭经济的发展,不仅生产力得到巨大发展,私有财产也得到巨大发展。
不过,有了剩余产品并不等于财产私有制的产生。一方面,原始共产主义社会,产品还是绝对不足的,当产品平均分配时,是不存在剩余产品的。只有对于剩余产品进行不公平分配或按劳分配时,才产生剩余产品,因此,剩余产品只是相对剩余产品的出现。另一方面,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财产私有,仅仅是一种社会意识,并没有形成法律制度与相应的管理机构,即没有产生财产私有制。只有当财产私人所有形成法律制度,并产生相应的管理机构时,财产私有制才产生。而当家庭经济产生以后,随着私人经济或家庭经济的发展,不仅生产力得到巨大发展,私有财产也得到 巨大发展,就可能会产生矛盾,不仅存在公田经济与家庭经济的矛盾,还可能产生不同家庭之间的经济矛盾,从而社会需要规范经济活动,产生各种规章制度,尤其是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并且产生执行这一规章制度的人——专业管理人员,最后产生执行这一规章制度的管理机构,财产私有制产生了,尤其是村落产生以后,使血源关系淡薄,更需要法律制度来规范私人财产。中国古代的井田制,可能就是规范家庭经济发展范围的制度,以解决矛盾。私有财产的产生,促进了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瓦解,当然,财产私有制不是原始共产主义的特征,而是原始社会主义的特征。财产私有制是人类最根本的法律制度,当然,财产私有制的产生,不仅表示人类已经从原始共产主义进入原始社会主义,也表示国家产生了。
从金石并用时代到铁器时代,是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解体时期,是财产私有制产生的时期,也是等级社会形成的时期,从而是原始社会主义形成时期。世界各地等级社会的出现几乎都和金属出现的时代相关,也就是说,金属的出现,不仅促进了生产力发展,也促进了私有制与家庭经济的产生,也就产生了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
财产私有制的产生具有重大意义。首先,财产所有权是私有制产生的产物,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进而,私有制的产生,促进了生产力发展。其次,财产私有制的产生,建立了社会秩序,财产所有权制度构成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第三,财产私有制的产生,使按劳分配成为现实。如果没有财产私有制,按劳分配就不能真正实现。如果一个人多分配的产品,自己不能全部消费,就要成为全民所有,按劳分配就不能真正实现了。第四,财产私有制是人类最根本的法律制度,当然,财产私有制的产生,不仅表示人类已经从原始共产主义进入原始社会主义,也表示国家产生了。



第三节       国家的产生

在原始共产主义末期,相当于旧石器时代的中期和晚期,就产生了产品剩余,产生了私人财产。而到达新石器时代与铁器时代,生产力得到巨大发展,不仅产生了父系社会,还产生了家庭经济,私人财产也就得到巨大发展。不过,在原始共产主义,私人财产的存在,仅仅是一种意识,一种思想上层建筑,还没有建立财产私有制。
同时,在原始社会晚期(即旧石器时代的中期和晚期),就产生了部落。部落一般指原始社会民众由若干血缘相近的宗族、氏族结合而成的集体。由于人口的繁殖,氏族的一部分人向外开拓新的生存空间,于是产生了新的氏族。几个新老氏族结合在一起,便形成了一个部落。每个部落都有自己的名称与领土,具有共同的语言、共同的经济、共同的宗教与祭祀仪式。部落内各氏族地位平等,部落最高首领称为酋长,由各氏族推选产生,公共事务由各氏族首领组成的部落议事会讨论决定。部落的统一并不表现为领土完整而是基於扩大的亲族关系。部落的管理则以习惯为主的社会规范来进行,体现了全体氏族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志,依靠氏族部落领袖的威信、社会舆论和人们的自觉遵守来保证其实施,而无习惯法和ZF权力来强制实施。从而,部落还没有产生财产私有制,因此,部落是国家的雏形,是原始国家。进入原始共产主义后期,因各种战争的日益频繁,最终导致了血缘联系逐渐被地域联系所取代,出现了由若干部落的解体并结合而成的部落联盟,成为原始共产主义瓦解的开始和新的民族共同体部族或民族出现的前提。
这里,在物质资料生产水平低下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制度,成为国家产生以前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基本社会制度。随着物质资料生产的发展,人们的血缘关系逐渐疏远,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生产关系就发生了变革,如产生了按劳分配与家庭经济,就会使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新的社会制度取代了由血缘关系决定的氏族制度,这就是具有公共权力的国家制度。
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财产私有,仅仅是一种社会意识,并没有形成法律制度与相应的管理机构,即没有产生财产私有制。只有当财产私人所有形成法律制度,并产生相应的管理机构时,财产私有制才产生。而当家庭经济产生以后,随着私人经济或家庭经济的发展,不仅生产力得到巨大发展,私有财产也得到 巨大发展,就可能会产生矛盾,不仅存在公田经济与家庭经济的矛盾,还可能产生不同家庭之间的经济矛盾,从而社会需要规范经济活动,产生各种规章制度,尤其是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并且产生执行这一规章制度的人——专业管理人员,最后产生执行这一规章制度的管理机构,财产私有制产生了。尤其是村落产生以后,使血源关系淡薄,更需要法律制度来规范私人财产。中国古代的井田制,可能就是规范家庭经济发展范围的制度,以解决矛盾。私有财产的产生,促进了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瓦解,当然,财产私有制不是原始共产主义的特征,而是原始社会主义的特征。财产私有制是人类最根本的法律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当然,财产私有制的产生,不仅表示人类已经从原始共产主义进入原始社会主义,也表示国家产生了。
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的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就是家庭,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就是一个大家庭。而随着血缘关系的疏远,这一家庭就分解,成立了许多小家庭。同时,各个家庭成员,一经成年脱离家庭依附关系后,又会产生新的家庭。各个家庭之间肯定会发生各种矛盾,为了维护各自生来具有的自由与平等,确保自身生存的利益,就需要解决这些矛盾,就会产生各种社会管理制度。在财产私有制产生以前,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可能已经产生各种管理制度,不过,物质财富是人类生存、活动与发展的物质基础,财产私有制就是人类最根本的法律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决定了社会性质的改变,在没有财产私有制这一基石前提下,这些管理制度体现了全体氏族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志,主要依靠氏族部落领袖的威信、社会舆论和人们的自觉遵守来保证其实施,尽管已经具有习惯法和ZF权力的强制实施性质,但没有形成具有决定社会性质意义的财产私有制以前,这些习惯法与ZF权力,也就没有经济基石,国家也就没有产生。只有财产私有制的产生,才标志国家产生了。
这里,财产私有制的产生,主要动力还是部落首领或氏族首领私人财产的增加。随着部落首领私人财产的发展,尤其是大部落首领私人财产的增加,逐渐需要“权力”来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财产私有制就产生了,国家就产生了。而氏族之间的战争需要的“权力”,也为国家的产生,提供了土壤。当部落或氏族首领建立了一整套法律制度、战争运行机制、行政管理制度等以后,习惯法与ZF权力也就完善了。
现代国家有四个特点:1)成员之间没有血缘关系。2)统治者及官员的专业化。3)权力中心的集中化。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统一的、金字塔形的法律体系(在法制国家内:宪法—法律—法规—行政命令)或规范体系。4)政治权力的制度化、非人格化、非家族化。这首先意味着抽象的公共权力与执政者的分离:执政者不是国家、不是公共权力本身,而只是它的一定时期内的执行者,或最多是代表。它还意味着公共权力的行使应严格限制在法定的范围之内,其运用应严格遵守现行法律,而非统治者的个人好恶,要去除一切不确定性。
这里,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使社会成员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从而需要形成统一的、金字塔形的法律体系或规范体系。而这些法律体系使统治者及官员专业化,也使政治权力制度化、非人格化、非家族化。财产私有制的产生,就使人类社会具有了这些特征,当然,财产私有制的产生,就标志着国家的产生,也标志着原始共产主义进入原始社会主义。
总之,法律产生秩序,也就产生国家,而暴力产生奴隶与王权、民主产生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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