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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第三节 财产所有权的分类
财产所有权,是指拥有财产的排他性权利,进而对财产拥有由法律保障或赋予的权利,包括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与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的由法律赋予的权利。当然,由于分类方式不同,就产生各种不同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的存在形式上考察,财产所有权可分为财产所有权的实物形态、财产所有权的货币形态、财产所有权的股权形态、财产所有权的债权形态与财产所有权的知识产权形态,这一分类,前一节已经详细考察,这里不再分析;从财产存在的形态分类,可分为有形资产财产所有权与无形资产财产所有权,其中,前者财产所有权又可分为对物事实上的财产所有权、对物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所有者的性质不同分类,可分为私有财产所有权与公有财产所有权;由于财产所有人不同,就产生了不同的财产所有权,如财产全民所有权、财产国家所有权、财产集体所有权与财产私人所有权等;而由于财产所有权物的存在形式不同,就产生产品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等;按财产流动方式的不同分类,可分为固定资产财产所有权和流动资产财产所有权。
对物事实上的财产所有权,就是直接占有物的财产所有权形式,当然,对物拥有由法律保障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如我们通常占有物的财产所有权形式,就是事实上的财产所有权形式,表现为最完全的法权形式。
对物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就是不直接占有物的财产所有权形式,只是在法律上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财产所有权形式,进而对财产拥有由法律赋予的权利,即拥有由法律赋予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四权中的相应权利。如股东对企业财产,就拥有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此时,所有权人拥有财产的法律上的占有权,以及由法律赋予的处分权与收益权等。
事实上的财产所有权与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的根本区别,就是财产所有者对财产的处分权利不同。事实上的财产所有权,所有者可以任意处分物,即使出租以后也可以——只是要负担违约责任;而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所有者不能任意处分物,只能进行由法律规定的一些处分权。
货币、债权与知识产权,是人类财富的社会存在形式,因此,也就产生了无形资产的财产所有权形式。此时,这一财产所有权形式,不针对具体物的拥有权利,但有从社会或特定人或人群获取物的权利。
财产全民所有权,是指财产归一个国家全体人民共有拥有的所有权形式,是最高级的财产所有权形式。而允许财产全民所有的社会制度,就是财产全民所有制。既然财产全民所有,当然,不论是个人、团体,还是国家,都不能拥有财产的所有权,当然更不能凭借财产占有收益。而不论是个人、团体,还是国家,都不能拥有财产所有权的标志,就是不论是个人、团体,还是国家,如占有或使用全民财产,如引起财产损失的,必须进行补偿。
财产国家所有权,就是由国家代表全国人民拥有财产的所有权形式,是较高级的财产所有权形式。而允许财产国家所有的社会制度,就是财产国家所有制。此时,国家或ZF代表全体人民拥有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财产国家所有权与财产全民所有权的区别,就是财产所有权国家拥有时,国家能够凭借财产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
财产集体所有权,就是由劳动者集体代表集体人民共同拥有财产的所有权形式,是较低级的财产公有权形式,而允许财产集体所有的社会制度,就是财产集体所有制。此时,劳动者集体代表全体人民拥有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从而,劳动者集体成为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
财产私人所有权,就是由个人拥有财产的所有权形式,是较低级的财产所有权形式。而允许财产个人所有的社会制度,就是财产私人所有制。由于个人是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也就能拥有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
财产,当然是指某一物,而由于物不同,就产生不同的财产所有权形式,具有经济学意义的,就是产品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与生产资料所有权。
在市场经济中,产品归谁,也就是市场中的经济主体是谁,对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尤其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生产产品有许多生产要素,如劳动者、资本家、地主等,谁拥有产品所有权,对经济发展就有重大意义,因此,一个社会就要明确产品所有权归谁的财产所有制形式,也就产生了产品所有权的不同存在形式。
土地与生产资料都具有生产力,当然,土地所有权与生产资料所有权归谁,对经济发展会产生影响,因此,一个社会就要明确土地所有权与生产资料所有权归谁的财产所有制形式,也就产生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不同存在形式。
第四节 财产所有权产生的原因与目的
财产所有权,是私有制产生的产物,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从而,财产所有权在本质上是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现,财产所有权制度构成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进而建立了社会秩序。
在原始社会,产品全民所有,分配给人民使用后,人民基本上全部消费,没有剩余,此时,仅有的少量简单的生产资料,也是全民所有,也就没有财产所有权产生的必要。只有随着生产力发展,产生了剩余产品以后,此时,由于生产力水平还较低,不能进行按需分配,这些剩余产品,由于按劳分配,基本上是由个人占有,此时,为了明确财产关系,规范社会秩序,就产生了财产私有制了,也就产生了财产所有权了。因此,财产所有权,是私有制产生的产物,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
当然,财产所有权的产生,也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当剩余产品产生以后,这些剩余产品的归属,就成为一个影响生产力发展的问题,而财产私有制的产生,是按劳分配的结果,适应了人的自私本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既然一些人产生了剩余产品,此时,这些剩余产品能否归个人,就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如果没有明确的财产所有权制度,就会引起社会动荡,因此,财产私有制的产生,也就是财产所有权的产生,目的是为了建立社会秩序,进而促进生产力发展,财产所有权制度构成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
财产所有权应当享有的权利,随着生产力发展会发生变化。原来的财产所有权,仅仅享有占有权、使用权与处分权,没有收益权,收益权就是财产参与物质财富分配的权力。只有当财产参与物质财富分配时,即产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时,才产生收益权,收益权也就成为财产所有权当然享有的权利。
不仅收益权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随着社会的发展,引起了外在性问题,此时,财产所有权仅仅有明确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还不能解决这些外在性问题,财产所有权界区含混所造成的混乱和对资源配置有效性的损害表现得最为充分,也就难以规范社会秩序,财产所有权应该拥有的权利还要有所发展。
所谓外在性是指某个人的效用函数的自变量中包含别人的行为,这种外在性在现实生活中是极为普遍的。外在性一般包括二个方面,一方面,外在性是指当事人之间在利益关系上存在这样的情况,一方的行为对另一方或其他诸方的利益造成的损害或者提供的便利,由于没有明确的权利关系,就都不能通过市场加以确定,也难以通过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或支付。只要权利不明确,由外在性带来的公害是不可避免的,只有明确权利,才能消除或降低这种外在性所带来的伤害,因此,生产力发展要求财产所有权有所发展。另一方面,外在性就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产所有权人不能享有的权利,如法律规定土地的主人不能在土地上种植大麻等。这一外在性,是社会发展的结果,是人类理性发展的产物,我们不考察。
那么,如何克服当事人之间在利益关系上存在的外在性呢?财产所有权仅仅有明确的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还不能解决问题,如火车所有者与土地所有者,都有明确的对物的财产所有权,但不能解决这一外在性问题,因此,关键在于由法律明确财产所有权者还应该拥有一些权利。如果不仅这块土地是属于有树木、庄稼的农场主的,而且农场主有权禁止火车排放烟火,火车若要排烟,火车的所有者就必须向土地的主人赔偿一定的费用;反之,如果赋予火车主人具有自由释放烟火而又不负责任的权力,那么农场主若想避免由于火车释放烟火所导致的火灾造成的损害,进而要求火车不放烟火,就必须向火车主人支付一笔费用,以使火车主人愿意并能够不排烟火,甚至停止运行。
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财产所有权的外在性,要更有效地消除外在性,用市场交易的方式实现赔偿,规范社会秩序与经济秩序,降低交易成本,前提就在于由法律明确财产所有权者还应该拥有一些权利,财产所有权也就产生了发展。从而,财产所有权的发展原因,是生产力发展产生了外在性问题,而目的是为了规范社会秩序与经济秩序,降低交易成本。
那么,现实中,我们是如何解决这一外在性问题的?就是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人的利益不能受到损害。此时,火车主人具有释放烟火的权利,但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利益,火车若排烟损害了土地主人的利益,火车的所有者就必须向土地的主人赔偿一定的费用。
总之,财产所有权,是私有制产生的产物,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也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同时,财产所有权应该享有的权利,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原来的财产所有权,仅仅享有占有权、使用权与处分权,没有收益权,只有当财产参与物质财富分配时,即产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时,才产生收益权,收益权也就成为财产所有权当然享有的权利。同样,由于生产力发展,产生了经济外在性问题,财产所有权应该享有的权利也就发展了,不仅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人的利益不能受到损害,而且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产所有权人不能享有一些权利。而财产所有权产生与发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社会秩序与经济秩序,降低交易成本或社会成本,进而促进生产力发展,即财产所有权制度构成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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