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ykd0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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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论——微观经济学下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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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kd05130 发表于 2013-3-4 18:50:28
lykd05130 发表于 2012-11-12 14:04
微观经济学,是研究单个商品生产与交换规律的,当然,这一规律,是建立在现行的生产关系基础上的,因此,我 ...
而现实的生产关系是否合理,这也是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任务:
这里,现实的生产关系是否合理,判断标准,就是是否适应生产力发展,是否最大程度促进生产力发展。当然,在现实的社会,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可能不是唯一的,从而存在选择性。
余樟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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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kd05130 发表于 2013-4-25 23:10:20
第六节               买方市场

买方市场就是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主要决定于买方的市场,是模糊价格的市场表现形式之一。产生买方市场的条件,主要有二个方面。一是商品供给高于需求的情况下,市场往往会产生买方市场。其中,长期建立在供过于求基础上的卖方市场的存在,往往会产生买方市场,不管是保有成本过低引起的卖方市场,还是商品交易初期产生的卖方市场。二是由市场上买卖双方相对力量比较引起的,如形成团体消费,就可形成买方市场,从而可降低商品价格。
由于市场供过于求,生产者或卖者之间展开竞争,为了减少自己的过剩存货,他们不得不被动接受较低的价格。这样就出现了某种商品的市场价格由买方起支配作用的现象。买方市场的存在决定了生产和价格长期运动的方向,预示着价格甚至生产的下降,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供求关系在某种价格水平上重新相对平衡为止,即持续到商品价格等于边际供给的边际购买力。不过,如果产生了需求悖论,则商品价格下降,则要持续到价格下降引起的利益损失与保有成本达到平衡时,而此时影响最大的是商品生产,会引起生产萎缩。
当然,对于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则要复杂的多。国外土地实行私有制,因此,土地价格上涨以后一般就难以下降的,就引起商品房商品价值量几乎不变,房价下降就会引起生产萎缩。但中国土地是国有的,由于当前土地价格较高,一旦房地产价格下降,土地价格会下降,进而降低住房商品价值量,从而,房价下降,政策运用正确,就不会引起生产萎缩,只是引起现有住房的贬值。
许多商品,建立在供过于求基础上的卖方市场的长期存在,最容易引起买方市场的产生,不管是商品保有成本过低引起的卖方市场,还是商品交易初期产生的卖方市场,都是如此。由于这一卖方市场,是建立在供过于求基础上的,长期存在,就会引起大量商品积压,人为引起供给大大高于需求,一旦商品保有成本大于高价产生的利益时,这一卖方市场就会破灭,市场也就进入买方市场。因此,一些机智的商家,往往只让卖方市场短期存在,很快就用降价促销活动来消除商品积压,以避免进入买方市场。
产生买方市场的特例,就是由市场上买卖双方相对力量比较引起的,如形成团体消费,就可形成买方市场,从而可降低商品价格。
余樟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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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kd05130 发表于 2013-5-9 09:47:56

(第六章)第三节        社会产品分配的特点

当商品产生以后,商品生产者就不再为自己生产产品,而是表现为社会生产产品,产品表现为社会产品,当然,也就产生了社会产品的分配。那么,社会产品的分配,是怎么进行的?
在自给自足的产品经济中,也存在产品分配,此时,产品分配的权力,往往集中在某一个人手中,产品分配权力的归属,就是一个政治问题。当然,分配者如何分配产品,会影响生产力发展,进而成为经济学的内容。
这里,分配权力拥有者往往是一个人或几个人,如原始社会,氏族族长往往拥有产品的分配权力;奴隶社会,奴隶主拥有产品的分配权力。分配权力拥有者进行产品分配,此时,尽管其它人获得产品多少,由分配权力拥有者决定,但有一个的原则,而分配的结果,反映了这一原则,反映了生产者之间的生产关系。不过,分配的结果,仅仅表现为获得产品的能力,不表现为分配权力。
但是,在市场经济中,社会产品的分配,分配权力不再集中在某一个人手中,各生产要素,都有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权力,进而,都拥有一定的分配权力,产品的分配,表现为各生产要素分配权力的大小,即各生产要素获得多少产品的能力,就表现为他们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权力,从而,各生产要素的分配权力,就反映了生产者之间的生产关系,分配的结果,仅仅是这一生产关系的反映。
总之,社会产品分配的特点,就是各生产要素,都拥有分配权力,分配权力不再集中在某一个人手中,从而,各生产要素的分配权力,就反映了生产者之间的生产关系,分配的结果,仅仅是这一生产关系的反映。
余樟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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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kd05130 发表于 2013-6-4 11:10:33

第三节      分配权力的属性与含义
   
分配价值论认为:价值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是社会生产关系的产物。然而,一些人对“分配权力”成为价值的内容不理解,我也就有进一步说明分配权力的属性与定义的需要。
物质财富生产出来以后,就是如何分配这些物质财富,而物质财富之间是不能比较的,价值就产生了。因此,价值的产生,是由于物质财富之间不能比较,而不是物质财富的“分配”。物质财富的分配,在产品经济中就已产生,但价值并没有产生,因此,价值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但分配权力不一定是价值。只有产生商品,产生社会产品分配,价值才产生,分配权力才成为价值。同时,即使在商品社会,有些分配权力,也不是价值,只有在商品生产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分配权力,才是价值。
权力,就是达到某种目的的能力,多指个人之间或群体之间或国家之间的关系特征。针对权力,存在制约主体与被制约主体,而反映制约主体主观行为的,就是制约权数。制约权数,反映了制约主体能控制被制约主体的能力,如果该集体的“价值量”完全由制约主体来控制,则制约主体的决策权数为1,这个集体处于绝对的、完全的集权状态。如果没有其它制约因素,那么,这个人完全按照自己的价值观,代表自己的利益进行决策和执行决策,那么他的所有决策和行为,都将在最大限度上维护自己的利益。
这样,权力大小,就由制约权数与被制约主体的“价值量”大小决定,即权力等于制约权数与被制约主体的“价值量”的积。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被制约主体的“价值量”性质,决定了权力的性质。如果被制约主体的“价值量”性质是行政权力,则权力为行政权力;如果被制约主体的“价值量”性质是分配权力,则权力为分配权力。
这里,我们首先要明白分配权与分配权力的区别。分配权,有二种解释,一是指分配的权利,涉及的是分配权力的归属,没有量的概念,是纯粹的政治概念,也是生产关系的内容,涉及的是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问题;二是分配权力的简称,分配权力概念,有内涵与外延的区分,这既是政治概念,又是经济学概念。客观存在的分配权力,是概念的外延,有量的概念;分配权力,最基本的定义,就是对产品进行分配的权力,即是达到产品获得分配的能力,这是分配权力的定义,也就是分配权力概念的内涵,是对各种存在的分配权力抽象的结果,是一种存在属性的表述,用来区别行政权力、重力与长度等客观存在。
不管是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都存在产品的分配问题。不过,对产品进行分配,是一行为概念,要实现产品分配,就存在三个问题。首先,就存在分配的对象是什么?即被制约主体是什么,当然被制约主体或者说分配对象是物质财富或者说产品。当然,这一主体的“价值量”必须存在,并且能够计量,从而,这“价值量”存在的性质就是“分配权力”的存在属性。我们从权力的计算公式中,也可以明白这一问题。其次,就存在产品分配的执行者,即制约主体是什么?如氏族首领、奴隶主、地主、资本家等,这是生产关系的内容,即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问题,当然没有数量关系。不过,由于存在不同的制约主体及不同的制约权数,就产生了分配权力这一概念。第三,就是产品如何进行分配?分配产品的形式不同,分配的结果可能就不同。产品的分配形式可有二种,一是由人直接分配,二是通过市场进行分配。  
由于存在不同的制约主体及不同的制约权数,就产生了分配权力这一概念,分配权力,最基本的定义,就是对产品进行分配的权力,即是达到产品获得分配的能力。我们知道,权力大小,就由制约权数与被制约主体的“价值量”大小决定,即权力等于制约权数与被制约主体的“价值量”的积。当然,分配权力大小,就由分配权数与被分配主体的“价值量”大小决定,即分配权力等于分配权数与被分配主体的“价值量”的积。这样,被分配主体“价值量”,就是分配权力的存在形式;被分配主体“价值量”的性质或属性,就是分配权力的存在属性。
对分配权力,我们一般从四个方面考察。第一就是分配权力的归属问题,即分配权力属于谁?这里,没有数量概念,这是纯粹的政治概念,当然,政治对经济往往产生影响,也就是经济学的概念了。第二就是分配权力的存在及其大小。现实中,分配权力存在于各种产品分配过程中,存在着量的概念,当然也就既是政治概念,又是经济概念了。第三,就是分配权力的存在属性,这是我们从现实的分配权力存在中,抽象出来的属性概念,也就是定义。许多人不能区分分配权力的存在形式与存在属性,我们平常感觉到的,都是分配权力的存在形式,都具有量的概念,正如重力、长度一样。既然分配权力是一种存在,当然就有存在属性的概念,即定义了。四,就是分配权力的计量。我们平常感觉到的,都是分配权力量的概念,从而涉及到分配权力的计量问题。
不过,对于分配权力,肯定有二种不同的存在属性或不同的定义。第一种分配权力是指分配产品的权力,此时,产品的分配权力归一个人或几个人,暴力社会的产品分配,往往是这样,如奴隶社会,我们也可从四个方面考察这一分配权力。第一,就分配权力的归属问题,由于产品的分配权力归一个人或几个人,从而,涉及到产品归谁分配的问题,即分配权力属于谁?第二,就分配权力的存在及其大小问题。现实中,分配权力不仅表现在某产品上,还表现在某个人身上,此时,我们说“产品的分配权力归一个人”,就是指某些产品的分配权力归某个人,当然,某个人的分配权力也就是分配对象——某产品的大小。第三,就分配权力的存在属性,我们说“产品的分配权力归一个人或几个人”,这一存在属性,就是人们分配产品的权力。这里的“产品”是泛指,“人”也是泛指,都是抽象概念,从而是分配权力的存在属性概念。第四,就分配权力的计量,我们往往用具体的产品数量来进行,此时,产品的计量单位就是分配尺度,单位产品就是分配权力的计量单位。此时,一方面,产品的单位可以成为分配权力的分配尺度,另一方面,由于产品不同,单位产品代表的分配权力就不同,从而单位产品仅仅作为这一产品的分配权力的计量,不能成为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的计量,从而价值还没有产生。同时,单位产品代表的分配权力,仅仅归某个人所有,分配的结果,还仅仅表现为参与分配的人能获得多少产品,不表现为参与分配的人的分配权力,从而,价值还没有产生。
第二种分配权力就是分配到产品的权力,此时,分配权力不再归属某一个人,而是大家都有,大部分产品经济或家庭经济的产品分配是这样,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产品分配也是如此,从而,分配权力就表现为分配到产品的权力,当然,只有市场经济中的这一种分配权力,才能成为价值的内容。第一,就分配权力的归属问题,由于大家都有分配权力,也就不存在分配权力归谁的问题。此时,对于一些产品经济的产品分配而言,实行分配的人,只是劳动者,不是分配权力的拥有者。
第二,就分配权力的存在及其大小,由于分配权力不再归属某一个人,分配权力的大小,也就是分配到的产品多少,当然,就价值理论而言,这是价值量问题。现实中,商品价格、劳动者工资与土地地租等等,都是分配权力的存在形式,当然存在分配权力的大小问题。同时,我们知道,产品的分配形式可有二种,一是由人直接分配,二是通过市场进行分配。一般来说,产品经济或家庭经济的产品分配,往往由人直接分配,而分配权力由计划或一定规则决定,不过,现实中,实行分配的人,往往影响这一分配。前面我们说“产品的分配权力归一个人或几个人”的现象是非常少的,只有奴隶社会才存在,大部分社会,分配权力由计划或一定规则决定,实行分配的人,只是影响这一分配,这是政治对经济的影响,此时,我们往往用制约权数来考察这个人对分配的影响,或者说考察这个人分配权力的大小。一般来说,制约权数越小,分配权力就越小,产品分配越按规则进行,产生腐败的机会就越小,社会越清明;制约权数越大,分配权力越大,产品分配就越不按规则进行,腐败就越严重,社会也就越腐败。商品经济中的社会产品分配,分配权力一般由计划或一定规则决定。计划经济中分配权力一般不需要市场调节,由于分配权力由计划决定,而计划毕竟是由人制定的,制定计划的人就往往影响这一分配。此时,我们也往往用制约权数来考察这个人对分配的影响,或者说这个人分配权力的大小。一般来说,制约权数越小,分配权力就越小,产品分配越按规则进行,产生腐败的机会就越小,社会越清明;制约权数越大,分配权力越大,产品分配就越不按规则进行,腐败就越严重,社会也就越腐败。而市场经济的分配权力则不仅按一定规则进行,还需要通过市场调节。不过,市场经济的发展,会产生垄断,进而影响产品分配,此时,社会就要制定控制商品生产垄断的法则。
第三,就分配权力的存在属性,由于分配权力不再归属某一个人,这一存在属性,就是分配到产品的权力或能力,对于市场经济而言,也就是价值的定义了。不过,请注意:只有分配权力存在属性,才能成为价值的定义。一些人说“分配权力是商品价格,不是价值”,表明他们没有弄清存在属性与存在的关系,或者说,没有弄清客观存在与定义之间的关系。概念是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人类在认识过程中,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把所感知的事物的共同本质特点抽象出来,加以概括,就成为概念。概念都有内涵和外延,即其涵义或存在属性和适用范围。而定义则是对概念的内涵所做的简要而准确的描述,用以区分各种不同的概念,如区分分配权力与重力。分配权力这一概念,也存在内涵与外延二个方面。确实,商品价格是一分配权力,就我们市场上看到的商品价格,是商品交换价值量——分配权力的量的货币表现形式,是一个量的概念,是价值——分配权力的客观存在形式,如A商品价格为10元;B商品价格为100元;C商品价格为1000元,等等,都是价值量概念,只是分配权力概念的外延,也就是价值概念的外延。分配权力的存在属性,是从这些商品价格——分配权力存在中抽象出来的本质属性,是分配权力概念的内涵,也是价值概念的内涵。分配权力是分配到产品的权力或能力,就是分配权力的定义,进而成为价值的内容,这就是这些概念内涵,是从这些商品价格——分配权力存在中抽象出来的本质属性,从而价值定义或分配权力的定义,不是商品价格,或者说,商品价格的分配权力的存在属性才是价值。分配权力的定义,就是对分配权力存在属性的描述,用来区分其他概念,如区别分配权力与行政权力、重力、长度等等,分配权力的存在属性,是不会随着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的,即一个人的主观意志是不可能把分配权力变为政治权力或重力等其他客观存在的。正如重力,就有存在属性与量或存在的区别。我们说“重力”的属性时,就是地球对物的引力,这就是属性概念,是重力概念的内涵,是重力的定义,用来区分重力与长度、面积、体积等等;我们说“某物的重力”时,就是重力的客观存在形式,有量的概念,是重力概念的外延。
第四,就分配权力的计量,对于产品经济或家庭经济的产品分配,一般由具体的物的数量来体现,此时,产品的计量单位就是分配尺度,单位产品就是分配权力的计量单位。此时,尽管参与产品分配各生产要素的分配权力,就反映了分配关系,反映了生产者之间的生产关系,但价值还没有产生。一方面,产品的单位可以成为分配权力的分配尺度,另一方面,由于产品不同,单位产品代表的分配权力就不同,从而单位产品仅仅作为这一产品的分配权力的计量,不能成为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的计量。
对于商品经济中的社会产品分配,则有一个发展过程。价值就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分配权力的计量问题,就是单位价值的确定了。从最初物物交换时用交换的物来计量,发展到等价物、一般等价物,到现在则用单位货币或纸币来计量了。此时,一方面,价值成为分配权力的分配尺度,另一方面,单位价值不仅可作为一种产品的分配权力的计量,还成为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的计量,从而,从分配权力的计量可以看出,价值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
对于产品的分配,在产品经济中就已经产生,而在暴力社会,产品分配的权力,往往集中在某一个人手中,存在分配权力属于谁的问题,这纯粹是一政治概念。这样,分配权力拥有者进行产品分配,如奴隶社会,奴隶主拥有产品的分配权力。同时,分配对象的大小,也就是产品的多少,揭示了分配权力的大小。而分配行为及结果也存在大小,揭示了参与分配的人能获得多少产品,由于这会影响生产力发展,也就是经济学概念了。当然,这里,分配权力仅仅归某个人所有,分配的结果,还仅仅表现为参与分配的人能获得多少产品,不表现为参与分配的人的分配权力。并且,某个人的分配权力,仅仅是一种权力,不能反映分配关系,即不能反映生产者之间的关系,从而不能成为价值的内容。此时,分配的结果,才反映生产者之间的关系。
当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大部分产品经济的产品分配,也是分配权力不归属某一个人,而是大家都有,如我国过去的生产队的产品分配就是这样。此时,实行分配的人,只是劳动者,不是分配权力的拥有者,如生产队队长就只是劳动者。而各成员的分配权力由计划或一定规则决定,如生产队的按劳分配原则。不过,现实中,实行分配的人,往往影响这一分配原则。同时,分配权力的计量,由形形式式的产品的数量来进行,如10斤稻谷,也正是分配权力的计量由形形式式的产品的数量来进行,价值还没有产生。当然,参与产品分配各生产要素的分配权力,就反映了分配关系,反映了生产者之间的生产关系。
当商品产生以后,商品生产者就不再为自己生产产品,而是表现为社会生产产品,产品表现为社会产品,当然,也就产生了社会产品的分配。那么,社会产品的分配,是怎么进行的?
在市场经济中,社会产品的分配,分配权力不再集中在某一个人手中,各生产要素,都有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权力,进而,都拥有一定的分配权力,产品的分配,表现为各生产要素分配权力的大小,即各生产要素获得多少产品的能力,就表现为他们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权力,从而,各生产要素的分配权力,就决定了分配的结果,当然,参与产品分配各生产要素的分配权力,就反映了分配关系,反映了生产者之间的生产关系。这一生产关系,不仅反映了商品生产过程中,还反映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当然,各生产要素的分配权力不仅由计划或一定规则决定,还需要通过市场调节。
不过,不同商品之间,就物质存在而言,是不能进行比较的,价值应运而生了,价值,就是社会产品的分配尺度,当然,这一分配尺度是商品之间的共质,从而成为价值的内容。
这里,单位价值,就是代表单位价值的商品,各生产要素形成的价值量成为各生产要素拥有分配权力的表现形式,同时,各生产要素形成的价值量之和,组成商品价值量或交换价值量,成为商品交换的基础,即分配权力成为商品交换的基础,从而,价值又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
当然,当价值产生以后,价值成为人类财富的社会存在形式,在产生的二次分配中,往往是针对价值量——货币量的分配,或者说,伴随着价值量或货币量的分配,实现了社会产品的再分配。
总之,客观存在的分配权力,是分配或生产关系的产物,其中,商品价格等是分配权力的客观存在形式,是分配权力这一概念的外延。而分配权力是分配到产品的权力或能力,就是分配权力或价值概念的内涵,是从这些商品价格——分配权力存在中抽象出来的本质属性,从而成为分配权力的定义,进而成为价值的定义。
余樟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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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kd05130 发表于 2013-8-21 08:42:13

第八章        财产所有制形式

第一节        财产所有制形式

我们前面已经考察了财产所有权,而对于财产所有权而言,存在不同所有者,也就产生不同的财产所有制形式,因此,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制是不同的。同时,现代的财产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从而不仅财产本身,就存在不同的存在形式,而且这些物质财富成为财产的时间,也各不相同,尤其是土地与许多生产资料成为财富的时间不同,占有形式也不同,从而存在许多财产所有制形式。由于不同财产所有制形式,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不同,因此,我们要考察各种财产所有制形式。
财产是指人们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而财产所有权是指依法拥有财产的权利,是法定主体对财产拥有排他性的占有权利,从而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完全消费、处分、使用、收益与赠与的权利,因此,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权、完全消费权、处分权、使用权、收益权与赠与权六种权利,它是财产归属谁在法律上的表现,是一种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这里,不仅财产所有权应该归谁,应该由法律来明确,而且,财产所有者应该享受的权利也应该由法律来明确,这些权利还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围绕财产占有关系或占有权利而建立的社会经济制度,就是财产所有制。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财产所有制经历了全民所有制、私人所有制、国家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
现代产权,有二个含义。一个含义,产权就是指有关财产的一些权利成为的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即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四项权利中的部分或全部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第二个含义,产权就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的、由法律规定的一些权利形成的经济实体,如债权与法人产权,就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的、由法律规定的权利。不过,由于产权可能成为人类社会财富的存在形式,如债权,当然,这些权利就又成为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或存在形式,而这种围绕产权所有关系而建立的社会经济制度,也是财产所有制内容。
总之,在法律上,以法权形式体现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的科学合理的社会经济制度,是用来巩固和规范商品经济中财产关系与产权关系,约束人的经济行为,维护商品经济秩序,保证商品经济顺利运行的法权工具。
由于分类方式不同,会产生各种不同的财产所有权,当然,由于分类方式不同,就产生各种不同的财产所有制。从财产所有者的性质不同分类,可分为私有财产所有制与公有财产所有制;由于财产所有人不同,就产生了不同的财产所有制,如财产全民所有制、财产国家所有制、财产集体所有制与财产私人所有制等,其中,前三者合并为公有财产所有制;而由于财产所有权的物的存在形式不同,就产生产品所有制、土地所有制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等。
首先,作为财产的物质财富,基本上都是劳动产品,由于产品生产可能存在许多生产要素——包括不同的劳动者,就需要明确产品的所有者是谁,否则就影响产品生产,也就产生产品所有制问题,并且,这些产品的所有制形式不同,产品分配结果就不同,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不同,因此,这些产品的所有制形式,就成为我们考察的对象。
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初期,没有剩余产品,财产所有制就只有产品所有制形式,由于产品实行全民平均分配,从而是产品全民所有制。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到原始共产主义社会中、末期,产生了剩余产品,也就涉及到产品所有制以外的财产所有制问题,此时,不仅整个氏族拥有一些剩余产品,产生财产全民所有制,而且,产品分配以后,一部分人消费了全部产品,但另一些人会产生了剩余产品,这些剩余产品归谁?当然归个人,也就产生了财产私有制了。当然,当私人经济产生以后,就产生了产品私有制形式,也就是财产私有制的一种存在形式了。
在原始社会主义,产生了国家,也就产生了财产国家所有制,财产国家所有制,只有到达共产主义,随着国家消亡才会消亡。并且,在原始社会主义,由于存在国有经济,也就存在产品国家所有制。产品国家所有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都曾经存在过,也只有到达共产主义,随着产品全民所有制的产生而消亡。
到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成为产品分配的主要形式,此时,产生了产品集体所有制,并且是财产集体所有制的一种存在形式。而到达共产主义,不仅产品实行全民所有制,财产也实行全民所有制。
土地有生产力,当土地绝对过剩时,如现实中的空气,就不会成为财产,但当土地缺乏时,尤其是农业产生以后,占有土地就是占有生产力,土地也就成为财产的存在形式,土地所有制就成为我们考察的对象。
生产资料具有生产力,并且生产资料一开始就是缺乏的,当然,占有生产资料就是占有了生产力,生产资料所有制就成为我们考察的对象。尤其是现在不仅生产资料规模非常庞大,生产资料生产力非常大,人们离开了生产资料,几乎一事无成,而且生产资料还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生产资料也就转化为资本,成为生产关系的内容,从而,生产资料所有制,成为我们考察的重要内容。
总之,财产的存在形式也有多种,从财产的可移动性角度来考察,存在动产、不动产与知识产权的区别;从财产生产过程角度来考察,存在产品与剩余产品的区别;从生产手段角度考察,有生产资料、土地与消费资料的区别。这里,由于不同的产品所有制、土地所有制与生产资料所有制,对生产力发展有不同的作用,因此,我们需要把产品所有制、土地所有制与生产资料所有制,单独列出进行考察。



第二节        财产全民所有制

财产全民所有制,又叫财产社会所有制,就是财产所有权归社会全体人民共同拥有的一种财产公有制形式。其特点是:全体人民共同享有这些财产。一是全体人民共同享受这些财产;二是全体人民分配这些财产而享受这些财产,既可以是全体人民平均分配,也可以是全体人民按需分配。财产全民所有制,是共产主义的财产所有制形式。
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极低,人类生产出的产品,甚至不能满足生存的需要,从而,生产出的产品,只能由全体人民实行平均分配,以最大程度保证人类的生存。这样,产品只能实行全民所有制,进而财产只能实行全民所有制。一方面,由于原始共产主义社会,人们之间存在较亲的血缘关系,财产或产品全民所有制,不会影响生产力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生产力水平极低,人们必须勤奋劳动,才能保证人类的生存,从而,财产全民所有制,还不会影响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进而不会影响生产力发展。
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品能满足人类生存后,尤其是出现剩余产品以后,财产全民所有制就不适应生产力发展,一方面,一些人不勤奋劳动,如果产品实行单纯的平均分配,产品虽然也能维持人类的生存,但由于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会引起别人也不勤奋劳动,从而影响生产力发展;另一方面,此时,人们的亲缘关系也已经较远,财产全民所有制或平均分配,已经会影响生产力发展了。从而,不仅产品分配上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按劳分配,而且,在原始共产主义中、晚期,还出现了财产私有制与私有经济——家庭经济,到达原始社会主义,财产全民所有制,则完全瓦解,被财产国家所有制与财产私有制所取代。
由于生产力发展需要长期的发展,人类社会也就经历了长期的财产私有制与国家所有制,如原始社会主义、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都实行财产私有制与国家所有制,只有到达共产主义,财产所有制才实行全民所有制。
当人类到达共产主义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非常高,产品已经达到按需分配,此时,财产所有制,又进入财产全民所有制。一方面,由于产品极为丰富,实行按需分配,财产全民所有制就不会影响生产力发展;另一方面,劳动已经成为人们的必需行为,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正如现在的体育运动一样,从而,财产全民所有制,已经不会影响生产力发展。
余樟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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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kd05130 发表于 2013-8-21 08:43:01
第三节        财产集体所有制

财产集体所有制,就是财产归地方人民集体所有或劳动者集体所有的一种所有制形式,财产集体所有制是一种较低级的公有制形式。如我国农村的财产所有制形式,就是财产集体所有制,是属于地方人民集体所有的财产所有制形式,并且农村土地产权的集体所有制也是地方人民集体所有的财产所有制形式,只有农村产品的集体所有制形式,才是劳动者集体所有制形式。
过去集体企业,生产资料为地方人民集体所有的所有制形式,而产权则政企不分,影响了集体企业的发展。一般来说,在较低生产力水平下,不仅存在集体企业,而且,生产资料与产品都为地方人民集体所有的所有制形式,只是企业产权由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产权分级,不是地方ZF产权的分级,产生政企分开。将来随着行政改革,地方ZF如地市级ZF独立于中央ZF,将广泛存在地方人民财产集体所有的财产集体所有制形式,尤其是广泛存在属于地方的集体企业。
这里,集体所有制的集体,是地方人民或劳动者的集体,不是资本所有者集体,这是由公有制性质决定了的。公有制的特点在于产品分配公平,地方人民或劳动者集体都能引起局部产品分配公平,但资本所有者的集体,不可能引起产品分配公平。一方面,资本本身会引起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的产品分配不公平。另一方面,由于资本所有者之间拥有资本数量不同,产品分配也就不公平。因此,集体所有制的集体,是地方人民或劳动者的集体,不是资本所有者集体。
在社会主义实践中,对于财产集体所有制,存在不科学的认识,尤其是没有区别地方人民财产集体所有制与劳动者财产集体所有制。如中国的农村集体,既可能是指劳动者集体,又可能是农村的所有村民的集体。如我国农村的财产所有制形式,就是财产集体所有制,是属于地方人民集体所有的财产所有制形式,并且农村土地产权的集体所有制也是地方人民集体所有的财产所有制形式,只有农村产品的集体所有制形式,才是劳动者集体所有制形式。
总之,财产集体所有制形式,涉及的仅仅是一个集体的利益,也就是涉及一部分人的利益,从而是较低级的公有制形式,并且有的财产集体所有制形式,还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如产品劳动者集体所有制形式,在较低生产力水平下,尤其是劳动力自由发挥的情况下,会产生大锅饭现象,并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例子有过去中国农村的生产队劳动者集体所有制,就影响生产力发展,只有在较高生产力水平下即在高级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劳动力往往被机器所约束,不能自由自在,产品劳动者集体所有制才适应生产力发展。



第四节        财产私人所有制

财产私人所有制,简称财产私有制,就是财产允许归私人所有的法律制度。财产所有权,是私有制产生的产物,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在原始社会,产品全民所有,分配给人民使用后,人民基本上全部消费,没有剩余,此时,仅有的少量简单的生产资料,也是全民所有,也就没有财产所有权产生的必要。只有随着生产力发展,产生了剩余产品以后,此时,由于生产力水平还较低,不能进行按需分配,这些剩余产品,由于按劳分配,基本上是由个人占有,此时,为了明确财产关系,规范社会秩序,进而促进生产力发展,就产生了财产私有制了,也就产生了财产所有权了。因此,财产所有权,是私有制产生的产物,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当然,财产私有制,是最早建立的财产所有制。
财产私有制的建立,促进了生产力发展。由于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当剩余产品产生时,但这剩余产品仅仅是相对的,是相对于人类基本生存而言的,因而,剩余产品只是改善一些人生活的可能,如果没有财产私有制,剩余产品归社会所有,就产生人们干多干少一个样,就会影响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也就影响生产力发展。因此,建立财产私有制,促进了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的发挥,也就促进了生产力发展。
人类社会发展到至今,生产力发展还没有达到社会产品实施按需分配的程度,因此,财产私有制至今还存在,这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只有达到按需分配,即到达共产主义,财产私有制才消亡。
余樟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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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kd05130 发表于 2013-8-21 08:43:28

第五节        财产国家所有制

财产国家所有制,简称财产国有制,就是允许财产归国家所有的一种财产所有制形式,是财产公有制的一种存在形式。财产国家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的区别,就在于财产国家所有制的财产使用,是需要给财产所有者——国家或全民集体支付利益,而财产全民所有制的财产使用,是不需要给财产所有者——国家或全民支付利益的。
在国家产生以前,全民利益表现为氏族,此时,氏族财产是非常少的,并且对氏族财产的使用,一般是不需要支付利益的,从而表现为财产全民所有制。只有到达原始社会主义末期,对土地的使用才需要支付地租,产生了土地氏族所有制,但由于这一历史阶段——原始社会主义,大部分时间是土地全民所有制,从而,我们没有考察土地氏族所有制。只有当奴隶社会产生以后,国家也就产生了,此时,不仅以对土地的使用才需要对国家支付地租,而且对国家财产的使用,也需要支付利益,产生了财产国家所有制。也正因为财产归国家所有,而国家几乎是没有行为能力的,一些人或集团会盗用国家的名义,占有国家财产,如封建皇帝、一些政党。
这里,国家是一个法人,为什么拥有财产所有权?我们知道,法人一般只拥有财产的产权,是不拥有财产所有权的,但国家法人却拥有财产所有权,这是由国家法人的特殊性决定的。法人最终是由自然人组成,一方面,一般法人权力不能超越自然人的权力的,另一方面,一般法人权力不能侵犯自然人的权力,在法人组织中,自然人权力是平等的,得到的利益是平等的。但国家法人权力往往超越自然人的权力,并且,在国家法人中,自然人等到的利益是不平等的。因此,国家法人,已经独立于自然人,成为一个独立的组织,从而,国家拥有财产所有权。
那么,国家财产所有制是否适应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发展并不排斥财产国家所有制,但在生产力较低的情况下,国有资产产权国家所有制会影响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发展要求国有资产产权私有化。即使在高级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也要求国有资产产权劳动者集体所有制。只有到达共产主义,财产所有制消亡,财产国家所有制也就消亡。



第六节        产品所有制

产品,就是通过人类生产活动而生产出的物质财富,围绕生产出的产品的所有关系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就是产品所有制,当然,产品所有制,涉及的是对生产出的产品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归谁的问题。既然产品是通过人类生产活动而生产出的物质财富,而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当然,产品归谁问题,就影响商品生产,因而,产品所有制,是用来巩固和规范商品经济活动中财产关系与产权关系,进而调节或约束人的经济行为,维护商品经济秩序,保证商品经济顺利运行的法权工具。
既然产品归谁问题会影响商品生产,当然,我们就要根据生产力发展要求来建立什么样的产品所有制。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当然,产品所有制的性质,一般就是产品私有制,以最大程度促进生产力发展。
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严重不足,难以维持人类的生存,此时,生存成为产品生产的唯一问题,当然,生存本身就能促进生产力发展,进而产品所有制问题没有产生。这样,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制或全民所有制,而产品则实行全民所有制。
而进入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后,就自给自足的家庭经济而言,当然,谁生产,产品归谁,就能激励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进而促进生产力发展,因此,产品私有制为产品家庭所有制或劳动者所有制。当然,在奴隶社会,实行的是土地国家所有制,而在封建社会,实行土地私有制。同时,在奴隶社会,由于存在奴隶与奴隶主,产生了产品奴隶主所有制,此时,就奴隶的产生而言,是促进了生产力发展,但就奴隶存在而言,产品奴隶主所有制则阻碍了生产力发展。
商品经济在原始社会末期就已经产生,而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商品生产与交换是由一个劳动者或一个家庭独立进行,尽管不同商品生产之间表现为分工,但对于商品生产本身,则基本上没有分工协作的,此时,单个劳动者成为市场运动的基本单位或者说经济运动细胞,劳动者拥有商品,即实行产品所有制,当然劳动者成为商品生产与交换的承担者,即为市场运动的主体,生产什么、如何生产与生产多少,都由劳动者的行为决定。
不过,当企业产生以后,由于商品生产涉及劳动者与资本家,此时,产品属于劳动者还是资本家,就会影响劳动者或资本家的生产积极性,当然,我们就要根据生产力发展要求来建立产品所有制。这里,由于土地对企业中商品生产没有影响,因此,产品不会也不能实行地主所有制。
这里,我们首先要考察产品所有制与企业生产资料所有制、企业产权的关系。企业生产资料所有制与企业产权的性质是由出资者的财产所有制决定的,
产品所有制涉及的,就是企业产权归谁的问题,即企业产权归谁,产品就归谁,而生产资料私有制与生产资料国有制决定了企业产权归资本家。首先,劳动者或劳动者联合体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动,其中,资本能在市场上独立存在,此时,资本可以没有利润,资本家不会陷入困境,但劳动者不能在市场上独立存在,否则劳动者就会没有收入而饿死。其次,劳动者也不能负担产品的市场风险。在市场上,产品可能会一分不值而引起企业亏本甚至破产,尤其是资本参与了社会产品的分配,加剧了市场风险,此时,对于劳动者来说,就是没有收入,进而陷入困境。但对于资本所有者,企业破产仅仅表现为资本家没有了部分资本甚至全部资本,但资本家还是有劳动收入维持生活。
当然,在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者——资本家也不愿意让企业产权归职工联合体,进而企业产权归资本家。只有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可根据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产品所有制。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情况下,企业产权——国有资产产权归资本家,只有当生产力水平较高的情况下,才主动让企业产权归职工联合体,生产资料所有制也就进入全民所有制。
总之,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对于市场经济,不管是生产资料私有制还是生产资料国家所有制,企业产权应该归资本家,从而产品应该实行私有制,并且是产品资本家所有制,而在初级社会主义,只有一些不需要市场调节的生产活动,企业产权才可归国家或职工联合体,即产品才可实行国家所有制或职工联合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只有到达高级社会主义,企业产权才可广泛归职工联合体,产品实行集体所有制。




第七节        土地所有制

围绕土地的所有关系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就是土地所有制。当然,土地所有制,涉及的是对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归谁的问题。由于土地具有天然的生产力,土地的开发与利用,都影响生产力发展,而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当然,土地所有制会影响生产力发展,因此,我们必须根据生产力发展来制定土地所有制。
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由于土地资源丰富,尤其是人类还没有对土地进行开发与利用,土地还没有成为人们的财产,也就不存在土地所有制。只有到达原始共产主义末期,随着人类对土地开发与利用的程度逐渐增加,伴随着家庭经济的产生,土地成为了人们的财产,才产生了土地所有制——土地全民所有制,人类社会也就进入原始社会主义。
人类最早产生的土地所有制是土地全民所有制。在原始社会主义,土地成为了人们的财产,但人们不能把土地与其它财富一样进行自由买卖,仅仅拥有土地的产权,从而土地还没有成为私人财产,土地实行的是全民所有制。
这里,在土地私有制下,由于地主不能自己开发与利用土地,而租用给别人,就产生了土地产权。同样,在土地国家所有制或土地全民所有制下,国家或社会是无行为能力的,当然不能开发与利用土地,只能有偿租用或无偿租用给别人,也就产生了土地产权。
在原始社会主义,土地实行全民所有制,但土地产权归私人所有,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发展。同时,随着生产力发展,氏族社会管理机构与管理制度就逐渐健全,到达原始社会主义末期,社会管理机构就相当发达,并且存在官员世袭制度,产生了贵族,成为国家产生的社会基础。此时,由于社会管理机构相当发达,仅仅人头税还不能负担社会管理费用,并且由于土地肥沃程度不同与数量不同,已经引起人们收入程度大大不同,产生了许多社会矛盾,地租就产生了,地租成为原始社会主义末期征收社会管理经费的手段,产生了土地国家所有制的稚型——土地氏族所有制。
在原始社会主义末期,奴隶逐渐由贵族拥有,产生了奴隶与奴隶主,并且产生了一系列社会制度,也就产生了国家,人类社会就进入奴隶社会。到达奴隶社会后,地租成为国家征收社会管理经费的手段,并且逐渐成为主要手段,当然,实行的是土地国家所有制了。土地国家所有制,既解决了国家财政经费,也缓和了因土地占有数量与质量不同引起的社会矛盾,同时,土地产权又实行私有制,进而促进了生产力发展。
不过,奴隶社会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制,并且土地产权不能流动,这样,土地国家所有制决定了土地所有权不能流动,而土地产权一旦被人占有,也就不能流动。这样,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人手里占有大量土地,另一些人则没有土地耕作,尤其是当大量奴隶转化为平民时,增加了没有土地的平民,土地国家所有制就影响了生产力发展。由于当时没有意识到土地产权可以流动,仅仅意识到土地所有权的流动,土地国家所有制就瓦解了,产生了土地私有制。当然,奴隶主占有大量国家土地,土地私有化有利于奴隶主,奴隶主也就成为产生土地私有制的动力。
封建社会的土地私有制,打破了土地国家所有制对土地的束缚,产生了土地的流动,也就促进了生产力发展。不过,土地私有制产生的地租,可能会非常高,影响社会产品的分配,尤其是增加农产品价格与住房价格,进而影响普通老百姓的生活,因此,随着生产力发展,土地私有制对生产力发展也会产生影响,生产力发展要求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制或全民所有制。资本主义国家土地私有制已经影响生产力发展,包括影响房地产的发展,此时,国家ZF只有通过财政补贴来消除土地私有制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而社会主义国家,则使土地国家所有制成为现实。
不过,虽然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制,但在较低生产力水平下——初级社会主义,土地产权应该私有制;而在较高生产力水平下——高级社会主义,土地产权可实行集体所有制。我国社会主义实践中,产生了土地实行了国家所有制,土地产权则实行集体所有制,由于我国现有生产力水平较低,土地产权集体所有制并不适应生产力发展,因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土地产权私有化促进了生产力发展。只有当生产力水平较高时,如农业机械化时,土地产权才可与企业产权一样,实行集体所有制。
最后,我们考察一下当前我国农村所谓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我们认为,当前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农村土地国家所有制,只是农村土地产权实行集体所有制。而过去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把农村土地产权集体所有制,进行产权分级,产生了土地产权私有制。在过去较低生产力水平下,土地产权私有制促进了生产力发展,但随着生产力水平的增加,不能市场流动的土地产权,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因此,土地产权的流动提上了日程。
当前,一些人还把高房价的责任推到土地国家所有制上,其实,高房价的责任表面看是土地国家所有制的,实际上是ZF的责任。当前高房价的根本问题,一是住房保有成本过低的原因,另一个就是土地价格由地方ZF获取,实际上产生了土地地方ZF所有制,引起地方ZF追求土地增值,加上房地产商推波助澜,如何不引起高房价?因此,要控制房价,除了增加住房保有成本外,打破地方ZF的土地财政,土地价格由国家所有。当然,如实行地市级财政独立,可实行土地价格由市级地方所有,由市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由全市场人民去决定土地价格,则会降低房价。
余樟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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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kd05130 发表于 2013-9-5 18:54:13

第十章        法人制度


第一节           现代产权理论产生的原因

产权不是现代产权理论的核心内容,只有产权与法人制度相结合,才形成完整的现代产权理论。现代产权理论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法人制度。法人的形成、法人财产终极所有权、法人产权、法定代表人制度、法人破产后财产清算方法,等等,就组成了一个法人制度,与产权一起,形成了完整的现代产权制度。
产权的产生,不是现代才有的,只要产生资本借贷与物的租借,就产生了产权。不过,在社会化大生产产生以前,产权仅仅涉及个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没有产生现代产权理论。
现代产权理论,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即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结果。如果商品生产仅仅是小规模的商品生产,不需要大量生产资料,单个人的资本就已经足够了,就不会产生现代产权理论,此时,财产所有权与古典产权就可以了。只有产生了社会化大生产,需要大量资本投入,个人不能负担这些资本投入,需要许多人一起投入资本时,现代产权理论就产生了。
由于许多人一起投资,此时如何经营,就成为一个问题,没有现代产权理论,管理费用是非常大的,有了明确的现代产权理论——法人产权制度,就大大降低了管理费用,现代产权理论就应运而生了。现代产权理论产生,是由于管理成本问题,一些人主张占企业51%股份,就是一个明确的证据。二个人每人拥有50%股份时,管理成本是很大的;当三个人以上时,每个人都占有不到51%的股份,管理成本也很大,此时,没有现代产权理论,效率是非常低下的。总之,现代产权理论,不仅把所有权与产权分开,而且产生了法人制度,明确了法人产权与法定代表人制度,就降低了管理成本,提高了效率。
传统的产权理论认为:降低交易成本是现代产权理论产生的原因。一方面,这一观点没有弄清原因与目的的关系,降低交易成本仅仅是产权理论产生的目的,产权理论产生的原因,是生产力发展,产生了物的借贷与企业等。另一方面,产生这一观点的原因,是没有区别产权理论与现代产权理论。降低商品交易成本,不仅是明确的财产所有权产生的目的,也是产权产生的目的,而现代产权理论产生的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现代产权理论产生的原因,则是企业的产生。
总之,现代产权理论产生的原因,是生产力发展与企业的产生,而现代产权理论产生的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管理成本问题。有了明确的现代产权理论——法人产权制度,就大大降低了企业管理费用,现代产权理论就应运而生了。




第二节          法人制度

现代产权理论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法人制度,法人制度的形成,是现代产权理论产生的标志。法人的形成、法人的财产终极所有权、法人产权、法定代表人制度、法人破产后财产清算方法,等等法律制度,就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人制度,与产权一起,形成了完整的现代产权制度。
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自然人是以生命为存在特征的个人,我们每个人都是自然人,不仅能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而且大部分人具有行为能力,从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因此,产权分为自然人产权与法人产权,而只有当法人产权产生以后,现代产权理论才真正产生。
法人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不过,由于传统的产权理论,把财产所有权与产权等混同起来,以至各国法人制度尽管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当然,现实中,尽管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还是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当然,随着财产所有权与产权的区别,各国法人制度将会统一起来,法人制度将会更加完善。
就中国而言,这种传统法人制度理论是对《民法通则》确立法人制度的反映,对于依法建立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指导作用。根据法人的设立宗旨和活动性质,中国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而法人的典型形式是企业法人。
法人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其他法人构成,或者由自然人与其他法人共同构成。不过,由于其他法人是由自然人构成的,因此,法人的性质,最终是由自然人构成。
法人之所以是能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由于法人依法拥有法人产权。法人是不拥有财产所有权的,只拥有产权,法人财产所有权归投资者或者说股东,即自然人或国家。我们说法人产权,即经营权,是指法人对资产所有者授予其经营的资产享有占有、处分、使用、收益与赠与等权利,就是法人产权是伴随着法人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一种能依法对物独立享受的民事权利,从而,归投资者或股东的财产所有权表现为财产终极所有权或对物的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
不过,法人制度产生的标志,是在民法上,法人又可凭借占有的财产,承担民事义务。财产所有权人应该用自己拥有的财产,承担民事义务,是天经地义的,国家一经产生,也就是民法一经产生,财产所有权人就应该用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义务。但产权产生之初,产权所有权人可能是不能凭借产权占有的财产承担民事义务的,或者说,普通产权所有权人只依法对物享有占有、处分、使用、收益与赠与等权利,但可能没有凭借占有的财产承担民事义务的权利,如租赁住房,产权所有权人就不能用住房承担民事权利。但法人制度一经产生,在民法上,法人就可凭借占有的财产,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是能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但法人的最终性质,还是由自然人构成的,是自然人的集合体,如现在的企业法人,就由出资人构成。法人制度,把法人与自然人区别开来,把法人从自然人中独立出来,成为独立于自然人并能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为了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从而降低管理成本。如企业法人,企业产权表现为企业法人对企业财产的实际占有权,保证企业资产不论由谁投资,一旦形成企业资产投入运营,其产权就归企业法人,而原来的投资者就与现实资产的运营脱离了关系。
在这里,企业与企业法人、ZF与ZF法人,是二个不同的概念。企业,由自然人——劳动者与资产构成,而企业法人,则是自然人的集合体,不过,是出资人的集合体,不是劳动者的集合体。ZF与ZF法人也不同,ZF由自然人——劳动者如公务员与ZF资产构成,但ZF法人则是由国家或行政区域内人民的集合体。区别企业与企业法人、ZF与ZF法人,对于我们把握法人制度,尤其是把握国有企业劳动者地位与ZF官员地位,进而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传统的法人制度中,没有明确区别企业与企业法人、ZF与ZF法人,以至于我们说国有企业产权归企业或ZF产权归ZF,就是国有资产产权归国有企业劳动者或ZF产权归ZF官员,影响了国有企业经济秩序与社会秩序的运行。只有当我们区别企业与企业法人、ZF与ZF法人,我们说国有企业产权归企业或ZF产权归ZF,就是国有资产产权归国有企业法人——出资者的集合体即国家或ZF产权归ZF法人——国家或行政区域内人民的集合体,才能规范我国国有企业经济秩序与社会秩序的运行。
这里,我们说企业法人,是自然人的集合体,并且是出资人的集合体,不是劳动者的集合体,是针对现有的生产力水平而言的。在资本主义与初级社会主义,由于生产力水平较低,首先,劳动者或劳动者联合体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动,其中,资本能在市场上独立存在,此时,资本可以没有利润,资本家不会陷入困境,但劳动者不能在市场上独立存在,否则劳动者就会没有收入而饿死。其次,劳动者也不能负担产品的市场风险。在市场上,产品可能会一分不值而引起企业亏本甚至破产,尤其是资本参与了社会产品的分配,加剧了市场风险,此时,对于劳动者来说,就是没有收入,进而陷入困境。但对于资本所有者,企业破产仅仅表现为资本家没有了部分资本甚至全部资本,但资本家还是有劳动收入维持生活。因此,在资本主义与初级社会主义,企业法人是出资人的联合体,不是劳动者联合体,只有到达高级社会主义,企业法人才是劳动者联合体。
法人是能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也正是法人的性质是人的集合体,从而,在民法上,尽管法人与这一集合体的自然人是二个不同的概念,但这一集合体的自然人,拥有对法人及法人产权存在法律规定的权利。如法律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不受法人集体中的任何一个自然人的约束,但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确定,确由组成法人的自然人集体决定,如股东大会决定董事长人选。同时,虽然组成法人的自然人或原来的投资者与现实资产的运营脱离了关系,但这些自然人有权依法制定章程,依法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
总之,法人是能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但法人的性质,还是由自然人构成的,是自然人的集合体。现代产权理论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法人制度,法人制度的形成,是现代产权理论产生的标志。而法人制度产生的标志,是在民法上,法人又可凭借占有的财产,承担民事义务。
既然法人是能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也正是法人的性质是人的集合体,这决定了法人效率,相对于自然人而言,是较低的,这就需要法定代表人制度来优化。法人的产生,是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必然,如ZF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股份有限公司的产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因此,我们不可能因为法人的低效率而消灭法人,而只能在法人产生的情况下,建立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制度来提高法人的效率。





第三节          法定代表人制度

仅仅是法人依法拥有法人产权,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建立,才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法定代表人制度,是法人制度的灵魂,是法人制度的一个核心内容。
法人可以是由自然人组成,自然人具有行为能力,而正是这自然人具有行为能力,决定了法人集体的行为能力是低下的,引起管理效率低下,从而需要法人制度来提高企业或ZF等组织的管理效率。而法人制度提高企业或ZF等组织的管理效率的保证,就是法定代表人制度。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度。从这一定义,我们就可以看出,法定代表人具有三个特征,一、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三、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且该自然人只有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时才具有这种身份。
各国法定代表人制度尽管内容不尽相同,但其具有共同的特征,从而,法定代表人制度还是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法人发生法律效力等。
企业法人是最普遍的法人存在形式,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利益行使法人权利。这样,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当然,法定代表人要接受本企业全体股东和有关机关的依法监督。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也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是由法律与法人集体赋予的,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的权力,首先是由法人集体赋予的。法人是由自然人组成,自然人具有行为能力,而正是这自然人具有行为能力,决定了法人集体的行为能力是低下的,引起管理效率低下,从而需要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制度来提高企业或ZF等组织的管理效率。不过,尽管法人集体的行为能力是低下的,但这一法人集体具有的一定行为能力,已经足够确定法定代表人的权力。一方面,法人集体可以制定章程,赋予法定代表人的权力;另一方面,法人集体可确定谁担任法定代表人。当然,法定代表人的权力,主要还是法律赋予的,法人集体赋予或限制法定代表人的权力,必须符合法律,法律规定赋予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法人集体不能剥夺。
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此时,法定代表人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但是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超出法人授予的权利范围,法定代表人就可能为其承担责任。此时,这些非法行为仍然由法人来承担民事责任,而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民事责任,法律并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我们一定要树立“人的本性是自私的”意识,任何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尤其是国家法人或ZF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因此,对于法定代表人的非法行为,尤其是ZF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该制定严厉的法律责任,以降低法定代表人的非法行为的发生。
上一章我们已经指出,企业与企业法人、ZF与ZF法人,是二个不同的概念。企业,由自然人——劳动者与资产构成,而企业法人,则是自然人的集合体,不过,是出资人的集合体,不是劳动者的集合体。ZF与ZF法人也不同,ZF由自然人——劳动者如公务员与ZF资产构成,但ZF法人则是由国家或行政区域的人民的集合体。这样,在企业或ZF中,只有法定代表人能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其它劳动者既不是法人的组成部分,也不能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
当然,法定代表人与企业法人或ZF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但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与法人章程的明确授权,这样,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
余樟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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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kd05130 发表于 2013-9-5 18:55:24

第四节           法人产权

法人产权,是现代产权理论的核心内容。法人产权,就是指法人对财产的排他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转让权等权利形成的经济实体,就是法人产权是伴随着法人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一种能依法对物独立享受的民事权利,从而,归投资者或股东的财产所有权表现为财产终极所有权或对物的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这样,法人产权表现为法人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权,保证资产不论由谁投资或属于谁,一旦形成法人资产投入运营,其产权就归法人,而原来的投资者就与现实资产的运营脱离了关系。
法人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而建立法人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设立法人产权,从而,法人产权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就中国而言,法人制度与法人产权理论是对《民法通则》确立法人与法人产权的反映,对于依法建立法人制度与法人产权、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指导作用。
根据法人的设立宗旨和活动性质,中国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当然,中国法人产权分为企业法人产权、国家机关法人产权、事业单位法人产权与社会团体法人产权。而法人的典型形式是企业法人,法人产权的典型形式,就是企业产权。
法人产权的性质,当然是产权,不是财产所有权。由于传统上没有明确区别财产所有权与产权,认为法人产权就是法人财产所有权,也就不利于规范法人产权的权利。法人是由自然人组成或由其他法人构成,这决定了法人是不可能拥有财产所有权的,法人只能拥有产权。
当然,与自然人的产权一样,法人产权受到财产所有权人的制约,企业法人产权就受到股东的制约,如股东会依法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来制约法人产权;股东会通过决定法人法定代表人人选来制约法人产权;法人重大事宜往往需要通过股东来决定,等等。
从法人与法人产权的产生,我们可以看出,法人产权与自然人产权的产生的原因是不同的,从而,法人产权与财产所有权的关系,与自然人产权与财产所有权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的。自然人产权与财产所有权的关系,是商品买卖关系,而法人产权与财产所有权的关系,则不存在商品买卖关系,由于法人仅仅是财产所有权人的集合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因此,法人产权与财产所有权之间仅仅是一种法律关系。
法人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代表关系,当然,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是法人产权派生出来的,即法人产权由法定代表人来实现。一方面,法定代表人与企业法人或ZF法人在内部关系上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另一方面,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是法人产权派生出来的,即法人产权由法定代表人来实现,从而,法人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之间,不是单纯的委托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这里,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可以存在限制,可以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但在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与法人章程的明确授权,这样,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国对于法人产权的认识,是比较混乱的,尤其是国有企业法人产权的所有者是谁的认识是错误的。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法人产权的所有者是法人,企业法人产权所有者是企业法人——投资者联合体、国家机关法人产权所有者是国家、事业单位法人产权所有者是国家,社会团体法人产权的所有者由社会团体的性质决定。同时,我们知道,法人是没有行为能力的或行为能力是极度低下的,因而,我们建立了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制度。这里,法人与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这样,法人产权的所有者是法人,而法人产权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来实现。对于我国来说,我们要明白的是,法人产权所有者,决不是劳动者或劳动者联合体,尤其是国有企业的产权所有者是国家,决不是劳动者或劳动者联合体。在法定代表人制度下,国有企业法人产权也是由法定代表人来实现,而不是劳动者或劳动者联合体来实现。只有明确国有企业产权的归属与实现方式,我们才能对国有企业进行有效的改革。
要理解法人产权的归属,还要区别法定代表人与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而代理人则是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法人产权的权利非常多,法定代表人往往不能亲自执行法人产权,需要一些代理人来处理,代理人制度就产生了。代理人执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相关产权权利,如企业中的管理人员,都是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这里,代理人的权力,来自法定代表人,并且不能超越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权力,超越的权力,往往是无法律效力的。而法定代表人不仅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且法定代表人的一切行为,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对外关系上,即使超越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或违反法人章程,也具有法律效力。只是法人有权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总之,法人产权,是现代产权理论的核心内容。法人产权,就是指法人对财产的排他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转让权等权利形成的经济实体,就是法人产权是伴随着法人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一种能依法对物独立享受的民事权利,法人产权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第五节            企业产权

企业产权,就是企业法人产权,在资本主义与初级社会主义,法人的典型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产权的典型形式,就是企业产权。企业产权,就是对企业财产的排他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转让权等形成的独立的经济实体。
这里,我们有必要弄清企业法人产权本质上属于谁?是属于投资人联合体,还是劳动者联合体?前面我们已经指出,在资本主义与初级社会主义,企业法人是投资人联合体,不是劳动者联合体,只有到达高级社会主义,企业法人才是劳动者联合体,当然,在现有的生产力水平下,企业法人产权本质上属于投资人联合体。我国国有企业法人产权,就属于国家,而不属于国有企业职工,这一点,对于国有企业改革具有重要意义。这一观点也有事实论据,如国有资产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产权就归企业投资人,包括国家,不属于企业职工,难道企业投资人由国家独占时,企业产权就归企业劳动者了?
当然,企业法人产权的本质,取决于企业法人的性质。如企业法人是投资者的联合体,当然企业法人产权,就表现为投资者联合体对自己资产的支配权。如是独资企业,企业法人就是投资者个人,当然企业法人产权,就表现为投资者个人对自己资产的支配权。传统上的产权理论,由于没有区别财产所有权与产权,也就难以明确企业法人产权的本质。
企业法人产权与财产所有权人的关系,要看企业的组成形式。由于企业的组成形式不同,企业产权的主体就不同,可以存在三种主体形式。一种企业产权主体为企业投资者,企业虽然是一个法人实体,但企业还没有成为独立的法人,企业投资者对企业负无限责任,此时,企业法人产权往往没有独立性,股东或股东集体往往可以自行解散企业。二种企业产权主体为企业,企业成为独立的法人,不过,企业法人由投资者组成,企业投资者对企业负有限责任。企业产权主体为企业的典型形式就是股份有限公司,这一企业产权,我们往往又称为公司产权,此时,企业法人产权具有独立性,股东或股东集体往往没有权力解散企业。第三种企业产权主体为企业,企业成为独立的法人,但企业法人是劳动者联合体,即企业法人由劳动者组成,此时,企业资产是国有资产,即企业财产所有权为国家所有权,而企业法人——职工联合体必须负担国有资产的保值。我们一般说的企业产权,就是指企业作为法人对企业财产的排他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转让权等形成的经济实体。企业产权表现为企业法人对企业财产的实际控制权,保证企业资产不论由谁投资,一旦形成企业资产投入运营,其产权就归企业,而原来的投资者就与现实资产的运营脱离了关系。
总之,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初级社会主义,劳动者联合体不能成为企业法人,因为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情况下,生产力发展要求资本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劳动者难以负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因而,劳动者联合体为企业法人这一产权形式,为生产力高度发达的高级社会主义实行模式。
我国的现代产权理论中,往往把企业法人产权与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混淆起来,有必要区别企业法人产权与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权利。法人产权,就是指法人对财产的排他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转让权等权利形成的经济实体,就是法人产权是伴随着法人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一种能依法对物独立享受的民事权利,从而,企业法人产权表现为法人对企业财产的实际控制权,保证资产不论由谁投资或属于谁,一旦形成法人资产投入运营,其产权就归法人,而原来的投资者就与现实资产的运营脱离了关系。而法人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代表关系,当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是企业法人产权派生出来的,即企业法人产权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来实现。
企业法人产权,就是企业法人对企业财产的排他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转让权等权利形成的独立的经济实体。而组成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我们又往往通称为经营管理权,经营管理权的内容包括产、供、销、人、财、物各个方面,但绝对不包括收益权,这是法人产权与法定代表人拥有权利的区别。企业经营管理权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生产经营决策权,即生产什么、如何生产与生产多少的问题。包括(1)企业资产增减权,即企业增加或减少资产,从而扩大或缩小生产经营规模的权利;(2)经营对象决定权,即决定生产、交换的对象的类型和数量的权利;(3)经营方式决定权,即决定企业采取何种技术水平、何种资源组合进行生产经营的权利。2、人事劳务管理权,就是对企业职工与派出的劳务的管理权利。3、 资金支配使用权,即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出资建新企业,购买或出售其他企业的股权的权利;4、物资管理权,包括物资采购权、产品销售权等。例如出售产品或购买机器设备和原材料,出售、出租生产设备或厂房,购买或出售股票、债券。5、其他经营管理权。
以最典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例,企业财产所有权由股权来体现,即股权是对企业资产的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企业产权则归企业法人,其中企业经营管理权作为经营管理的执行权归企业法人,但由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来实现。一般来说,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或董事会,此时,经理仅仅是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因此,董事会的权利既不同于股东的持股权,也不同于企业法人产权,而是一种对整个公司组合资产的经营管理权。任何一个所有者,作为持股者只能在市场交易中支配自己的股份,但却不能支配整个公司,只有董事会可以支配整个公司的资产。在这里,董事会权利的特点在于他所支配的公司的资产,在所有权上主要并不是隶属于董事会成员的。尽管董事会的成员也拥有公司的股权,因而也是公司的所有者,但整个董事会成员的股份在整个公司的资产中只是一部分,并非全部。在当代股份日益分散的条件下,董事会成员的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比重越来越低,但他却可以支配整个公司的资产。
因此,企业法人产权与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权利是不同的。企业法人产权就是企业法人对企业财产的排他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转让权等权利形成的独立的经济实体,由于法人是由投资人组成的集体,从而,从法律上看,法人产权是企业法人对他人资产的支配权,但本质上还是投资人自己对自己的资产的支配权,股东大会表面看是投资人——财产所有权人大会,本质上则是企业法人产权的表现形式。产权是一独立的经济实体,财产所有权人与产权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因而,股东如作为投资人,是不能享受法人产权的,只有作为法人的组成成员,才能享有法人产权。而董事会拥有的经营管理权,是由企业法人产权派生出来的,是一种由董事会代表的对他人资产的支配权。
  这里,企业经营管理权,仅仅是由企业法人产权派生出来的,是一种代表权,还没有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也就没有形成独立的产权。不过,董事会拥有的经营管理权,虽然是由企业法人产权派生出来的,是一种法人产权的代表权,即是一种由董事会代表的对他人资产的支配权,还没有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但一经形成便有其独立性,这种独立性集中表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企业经营管理权虽然是企业法人委托的一种支配权,但他以企业法人为主体,一经形成法人产权,不仅法人产权不可以任意分割,企业经营管理权也不可以任意分割。所有者不可凭借所有权去分割企业的资产,也就不能分割企业法人产权与企业经营管理权,所有者作为持股者只能在市场上交易所有权(股权),并以此来决定选择、评价、约束公司的行为,并转移风险,但却不能凭借股权来分割企业法人产权,也不能凭借股权来分割企业经营管理权,这是由法律确定的。同样,企业法人——投资人联合体也不能凭借法人产权任意分割企业经营管理权,企业经营管理权与企业产权,是相对独立的,法人法定代表人一经决定,就拥有企业经营管理权,法人产权只能依据法律与企业章程来约束经营管理权,企业经营管理权不可以任意分割。同时,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可以存在限制,可以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但在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与法人章程的明确授权,这样,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
另一方面,在企业法人产权制度下,法人产权一经委托,对大多数所有者来说不可能凭其所有权直接在公司内部监督、支持公司的行为,并且,所有者作为法人的组成成员,也不可能凭其产权直接在公司内部监督、支持公司的行为,而只能所有者作为法人的组成成员,在公司外部或委派少数代表来监督、约束受托者。除非持股者作为董事进入董事会,但毕竟是少数,大多数所有者与法人组成成员只能通过市场交易,通过股票市场的投票来评估、监督、选择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对于劳动者,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劳动力(不是劳动者)则是企业购买了的商品,与其它商品一样,从根本上说,已属于企业产权的内容。只有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下,劳动力不是商品,企业的产权才能属于劳动者联合体,劳动力也不再属于企业产权的内容。
总之,企业法人产权是一独立的经济实体,而企业经营管理权虽然是由企业法人产权派生出来的,是一种代表权,即是一种由董事会代表的对他人资产的支配权,但一经形成便有其独立性。同时,法定代表人还不能完全实施经营管理权,需要经营管理权的委托代理制度,这样,在财产所有权、法人产权、委托代表与委托代理制度下,关于资产权利的职能便发生了分解,权利诸方面的主体相应出现了多元化,出现了财产所有者、产权所有者、支配者、管理者之间目标、动因、利益、权利、责任的差异,相应的产生了所有权、法人产权、代表权与管理权的矛盾,因而也就要求相应的治理结构来衔接并规范诸方面的利益关系。
余樟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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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kd05130 发表于 2013-9-5 18:55:54

第六节           国家产权与ZF产权

国家产权是国家法人产权的简称。什么叫国家?即国家的定义是什么?国家是具有共同的土地资源与空间、以一定生产关系及在生产关系基础上建立的法律关系结合的人的共同体。国家的主体是人;国家主体的载体是共同的土地资源与空间;国家主体的结合体是一定生产关系及在生产关系基础上建立的法律制度。正因为国家的主体是人,是人的集合体,从而,国家是一法人。
这里,由于国家法人是无行为能力的,因此,需要国家法人的法定代表与法定代表人来行使国家权力或各种行政权力。ZF就是国家法人的法定代表,ZF首脑就是国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里,ZF是国家的管理机构,广义的ZF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狭义的ZF仅指行政机关,因此,ZF是国家权力或各种行政权力的管理决策机构,而ZF是由许多人组成的。因此,国家与ZF不同,ZF与ZF官员包括法人法定代表人也不同。国家与ZF的关系,正如企业与董事会的关系一样,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董事长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同样,ZF是由ZF官员组成的、对内掌管国家事务、对外代表国家的管理决策机构,ZF是国家法人的法定代表,ZF首脑是国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随着产权的发展,现代产权,有二个含义。一个含义,产权就是指对有关财产的一些权利形成的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即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四项权利中的部分或全部形成的独立的经济实体,此时,产权的性质是产权所有者对他人财产享有权利。第二个含义,产权就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的、由法律规定的一些权利形成的经济实体。因此,国家法人产权,就是国家法人对整个国家国有资产的有关权利形成的经济实体,以及建立在国有资产基础上的、由法律规定的一些权利形成的经济实体。
这里,国家法人,首先是拥有整个国家国有资产的财产所有权,其次才拥有其他人财产的产权。同时,由于整个国家的国有资产分别由国有企业法人、ZF法人与地方ZF法人来运行,也就产生了国有企业法人产权、ZF法人产权与地方ZF法人产权。不过,国有企业法人、ZF法人与地方ZF法人,都是由国家法人组成,即国家法人拥有了国有企业法人产权、ZF法人产权与地方ZF法人产权,而ZF——ZF官员的集合体、地方ZF——ZF官员集合体与国有企业董事会,则只是ZF法人法定代表、地方ZF法人法定代表与国有企业法人法定代表,都不拥有国有资产产权,只拥有国有资产管理决策权,国有资产管理决策权,是国家法人产权派生出来的,但国有资产管理决策权虽然是由国家法人产权派生出来的,是一种代表权,即是一种由ZF代表的对他人权利的支配权,但一经形成便有其独立性。同时,法定代表人还不能完全实施管理决策权,需要管理决策权的委托代理制度,这样,在国家法人产权、委托代表与委托代理制度下,关于国家法人权利的职能便发生了分解,权利诸方面的主体相应出现了多元化,由于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也就出现了国家法人产权、国有财产所有者、国有资产产权所有者、支配者、管理者之间目标、动因、利益、权利、责任的差异,相应的产生了所有权、法人产权、代表权与管理权的矛盾,因而也就要求相应的治理结构来衔接并规范诸方面的利益关系。
产权存在分级,国家法人产权也存在分级,不仅存在国有企业法人产权的分级,还存在国家法人产权的部门分级与区域分级。一个国家肯定存在许多国有企业,不仅国有企业是一独立的法人,而且国有企业法人产权存在产权分级,也就产生国家法人产权的国有企业产权分级,也就产生国有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与法定代表人。这里,国有企业法人是由国家法人组成。
一个国家ZF,往往有许多部门组成,而在法律上,各个部门都是独立的法人,也就存在国家法人产权的部门分级,产生ZF法人产权,产生了ZF法人的法定代表与法定代表人,当然,ZF法人是由国家法人构成。同时,由于国家是由许多区域构成的,各个地方ZF也是独立的法人,当然,国家部分产权还进行区域分级,产生国家法人的区域地方ZF法人产权,也就产生各种地方ZF法人的法定代表与法定代表人。这里,地方ZF法人是由国家法人组成。
当然,一些国家,不仅各个区域之间的地方产权是相互独立的,各个区域的地方产权与中央产权之间也是相互独立的,此时,区域地方法人与国家法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从而产生了地方法人财产所有权、地方法人产权与地方ZF法人产权,也就产生各种地方法人的地方法定代表与地方法定代表人、地方ZF法人法定代表人。
同时,产权存在分级,而财产所有权人拥有的产权,是最基本的产权存在形式,产权分级,就是从财产所有权人拥有的产权分级出去的,因此,分级的产权,最终是属于财产所有权人的。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法人产权是属于法人的,而不管是国有企业法人还是ZF法人,都是由国家法人组成,当然,不管是国有企业法人产权还是ZF法人产权,产权所有者都是国家法人。同时,ZF是由ZF官员组成的、对内掌管国家事务、对外代表国家的管理决策机构,ZF是国家法人的法定代表,ZF首脑是国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我们要理顺ZF法人与国有企业法人之间的关系。
这里,法人产权的效率,一方面取决于法人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完善程度;另一方面则取决于法人组织本身的效率。正因为国家法人组织本身几乎是无行为能力的,效率是非常低下的,从而,国家所有权与产权,是最没有效率的。因此,需要有市场效率的财产,如许多国有企业资产,产权不应该国有,在国有资产产权国有的情况下,也要完善法定代表人制度,以提高国有资产产权的效率,而不需要市场效率的资产,如许多ZF部门拥有的房产等,产权才可国有。
同样,ZF是由人组成的,由于ZF拥有行政权力,从而,ZF不能拥有市场激励机制,否则就会引起权力寻租,产生腐败;而如果ZF没有市场激励机制,ZF法人就没有效率。因此,国有企业法人产权,是不能从ZF产权中分级出去,而是独立于ZF产权的,即政企分开。政企分开的最佳形式,就是国有企业法人产权,由全国人大代表大会法人产权分级出去,即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独立于ZF,与法院、检察院一样,直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当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隶属于ZF的,当然,国有企业法人产权就是从ZF产权中分级出去,也就难以政企分开了。既然国有企业法人产权,由全国人大代表大会法人产权分级出去,当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效率,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也就决定了国有企业效率。
过去,我国国有企业,不仅国有企业法人产权最终所有者是国家法人,而且,国有企业法人产权是从ZF产权中分级出去,也就产生了政企不分现象,尤其是国有企业没有法定代表人制度,企业经营管理权几乎由ZF拥有,引起国有企业效率低下。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着重点在政企分开与完善国有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制度,这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
不过,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存在二个误区。一方面,当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隶属于ZF的,当然,国有企业法人产权就是从ZF产权中分级出去,也就难以政企分开了。政企分开的最佳形式,就是国有企业法人产权,由全国人大代表大会法人产权分级出去,即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独立于ZF,与法院、检察院一样,直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一方面,初级社会主义企业法人制度中的企业法人,不是由职工联合体组成,国有企业法人制度,灵魂是建立法定代表人制度。初级社会主义,生产力水平较低,决定了企业法人制度中的企业法人,不是由职工联合体组成,而是由国家法人组成,并且当前国有企业的投资形式与运营形式,即职工联合体不负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也决定了国有企业法人由国家法人组成,不是由职工联合体组成,国有企业职工性质仍然是雇工。而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在强调建立企业法人制度时,没有考察企业法人的性质,认为职工是国有企业的主人,即职工联合体是企业法人,同时又意识到国有资产是国家的,国家法人是企业法人,国有企业改革就陷入混乱中。因此,明确国有企业法人由国家法人组成,进而建立法定代表人制度,是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关键。
不过,国有企业法人是由国家法人组成,当然,国有企业法人产权所有者是国家法人,国家法人组织本身的低效率决定了国有企业效率较低,即使有完善国有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制度,国有企业效率也是较低的。
前面我已经指出,法人效率,相对于自然人而言,是较低的。而法人是由自然人构成的,当然,对于各种法人而言,构成法人的自然人越少,效率就越高。因此,企业职工联合体法人与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的效率较高,国家法人的效率则较低。对于ZF,国有企业法人还有市场激励机制来提高效率,但由于ZF拥有权力,就不能拥有市场激励机制,否则就会引起权力寻租,产生腐败,既然ZF没有市场激励机制,当然ZF法人就是最没有效率的,因此,ZF法人是不能拥有国有企业产权的,或者说国有企业产权不能由ZF法人产权分级出去。
国有资产的产权,就是对国有资产的有关权利形成的经济实体。当前国有资产产权私有化的广泛形式,是银行信贷。我还主张国有资产产权由企业职工联合体拥有,国有资产效率最大的形式,就是国有资产的产权私有化,即国有资产产权——国有企业法人产权由职工联合体拥有。此时,尽管企业职工联合体是一法人组织,效率是较低的,但相对于国家法人,效率是较高的,正如股份公司法人,效率是较低的,但相对于国家法人,效率是较高的。不过,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竞争很激烈,尤其是资本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加剧了市场竞争,职工联合体难以拥有企业产权,只有在高级社会主义,市场竞争不激烈,尤其是资本不再参与社会产品分配,降低了市场竞争程度,职工联合体才能拥有企业产权。而在初级社会主义,国有资产产权私有化的广泛形式,是银行信贷。当然,在市场竞争不激烈的产业或需要垄断的行业,市场竞争不激烈,此时,国有企业法人既可以由国家法人组成,此时,企业经营管理可以行政化。同时,企业法人也可由职工联合体组成,但职工联合体必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包括垄断利润。
余樟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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