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ykd0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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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论——微观经济学下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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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kd05130 发表于 2014-12-30 21:25:12

第四节   土地国家所有制

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土地实行全民所有制,这不仅是由产品全民所有制与产品平均分配决定,还由于原始共产主义没有建立庞大的政治上层建筑这一原因。而在原始社会主义社会,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制,这不仅是由于财产私有制引起的产品私有制,而且在原始社会主义已经建立庞大的政治上层建筑。
在原始共产主义,产品实行全民所有制与平均分配,此时,如果整个社会需要产品,可以从全民所有的产品中,在平均分配以前扣除这些产品,也就不需要土地来参与产品分配。同时,正是产品平均分配,也不需要土地参与产品分配来调节生产关系。
但在原始社会主义,实行财产私有制,当然产品就实行私有制。此时,如果社会需要产品,就要从私人手中征收产品,也就可能需要用土地来征收产品了。而在原始社会主义,已经建立起政治上层建筑,需要私人向社会提供产品,在原始社会主义初期,仅仅人头税可能就已经能满足社会需要。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政治上层建筑逐渐庞大起来,需要私人向社会提供的产品会越来越多,仅仅人头税等税收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需要土地参与产品分配来征收产品,产生了土地税,土地参与产品分配就成为现实,土地全民所有制也就转化为土地国家所有制了。
同时,在原始社会主义,尽管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制,但土地产权实行私有制。国家是一个政体,是没有行为能力的,也就是没有劳动能力,当然不能耕种土地,从而,土地国家所有制,存在土地使用权的分配问题,产生了土地产权。由于私人占有土地的质量与数量的不同,会引起人们收入的不同,也就影响按劳分配,因此,按劳分配也就要求土地参与产品分配来调节按劳分配。
不过,土地国家所有制,起先并不是由土地税收来表现,而是由公田制来表现的。在原始社会主义初期,主要是按人口分配土地使用权,我国古代的井田制,就是土地使用权的分配方式,产生了公田与私田。在原始共产主义,公田中生产的产品,全民所有,并且全民平均分配,只留有少量产品由社会所有。到达原始社会主义,起初公田中生产的产品,也许也有部分产品分配给个人,但随着政治上层建筑的发展,分配给个人的产品逐渐减少,最终全部归国家所有,公田制成为国家经费的主要来源,也标志土地国家所有制的产生。随着家庭经济的发展,公田经济逐渐衰败,最终消亡,土地税也就需要产生了。
当然,土地税本身并不能表明土地就实行国家所有制,在资本主义与封建社会,也存在土地税,但土地实行私有制。但在原始共产主义,土地是实行全民所有制的,土地税或土地参与产品分配,只是表明土地全民所有制转化为土地国家所有制的必要性,而在原始社会主义,正是这一必要性,人们选择了土地国家所有制,并产生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土地国家所有制决定了生产关系的性质,是土地参与产品分配的基础。这样,当土地国家所有制时,土地税表现为国家凭借土地参与产品分配;当土地私有制时,土地税表现为国家凭借暴力参与产品分配。
但到了原始社会主义中后期,除了按人口分配土地外,还产生按军功、官职等分配土地,也就引起土地使用权占有不均衡,一些人拥有大量土地使用权,自己都不能全部耕种,产生土地闲置,另一些人则只有少量土地耕种,产生劳动力消费,土地国家所有制也就影响了生产力发展。
总之,在原始社会主义,国家凭借土地参与产品分配,产生了土地税等,土地全民所有制也就转化为土地国家所有制。



第五节土地产权私有制


财产所有权,就是依法拥有财产的权利,揭示了财产的归属问题,当然,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处分、使用与收益的权利。土地国家所有制就是国家依法拥有财产的权利,当然,国家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处分、使用与收益的权利。不过,财产所有权与所有者是不能分离的,但财产的占有权、处分权、使用权与收益权,不仅四者之间可以分离,而且这些权利往往与财产所有者分离,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如房子出租时,尽管房子所有权归所有权人,但对房子事实上的占有权、使用权、部分处分权,则归租房人,甚至租房人还拥有一定的收益权,因此,房子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并不是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只是财产所有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而我们也就把这四项权利单独列出,称为产权,此时,财产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而当这些权利的部分或全部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时,就产生了产权。
土地国家所有制更是这样。国家只是一个政体,是没有行为能力的,当然,只能享受对土地的占有权与收益权,不能享受对土地的使用权与处分权,因此,土地的占有权、处分权、使用权与收益权,只能与财产所有者分离,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也就产生了土地产权,此时,土地产权既可以归ZF,由ZF代表国家占有土地产权,产生了ZF土地产权,还可以归私人,产生了土地产权私有制。
我们已经知道,土地国家所有制可以调节家庭经济形式的按劳分配,而土地产权私有制,则可调动人们改良土地的积极性,进而促进生产力发展。土地的肥沃程度不同,生产力就不同,同时土地是可以改良的,进而提高土地的生产力。国家可能可以根据原始土地的肥沃程度决定土地地租或土地税,但对于改良的土地,生产力就归改良者所有,这也就调动人们改良土地的积极性,进而促进生产力发展。
土地产权是最早产生的产权形式,不过,当时的人们并没有意识到产权的存在,产权也就不能自由交易,土地也就不能自由流动,当一些人占有较多土地,产生许多土地不能耕种,而另一些人占有较少土地,甚至没有土地耕种时,土地国家所有制就影响生产力发展了,生产力发展也就要求产生土地私有制了。




第六节产品按劳分配形式

产品分配形式,是生产关系的灵魂,决定了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作用。在原始社会主义,产品实行按劳分配形式,而按劳分配的表现形式则是家庭经济。
按劳分配在原始共产主义就已经产生。在旧石器时代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母系社会,此时,产品出现了剩余,产生了私人财产,此时,由于人的自私本性的表现,公共产品平均分配已经不适应生产力发展,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按劳分配,以促进生产力发展。到达新石器时代后期至铁器时代,则产生了新的产品按劳分配形式——家庭经济。不过,家庭经济促进了原始共产主义的消亡,从而家庭经济不是原始共产主义的产品分配形式。
家庭经济,是原始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形式,这是由土地国家所有制决定了的。我们一般考察的产品分配形式,往往想到的是指集体劳动的产品分配形式,因而,我们一般考察的是社会化生产的产品分配问题,此时,真正的按劳分配,只有在社会主义才能实现。同时,过去都一般认为,产品分配的性质由整个社会产品分配的结果决定,而不是由个人参与产品分配的形式决定,也就否定了国有土地参与产品分配,否定了国有资本参与产品分配。
然而,封建社会,也是家庭经济,我们也考察产品分配,此时,地主凭借私有土地参与产品分配,从而产品不是实行按劳分配,因此,家庭经济也产生产品分配问题。即使在资本主义,也存在家庭经济,家庭经济中存在产品分配问题。
同时,过去我们往往把家庭经济看成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东西,文化大革命时农村的割资本主义尾巴,认为农村自留地就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东西,就是例子。其实,产品分配形式,考察的是个人参与产品分配形式,性质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也就是由个人参与产品分配的形式决定,如个人只能凭借劳动参与产品分配,就是按劳分配形式。按劳分配既不否定国有土地参与产品分配,也不否定国有资本参与产品分配,此时,国有土地或资本参与产品分配,只是调节按劳分配的手段。这样,家庭经济的性质由生产关系决定,由土地所有制决定,也就是由土地是否个人占有并参与产品分配决定。在社会主义,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制,个人不能凭借土地参与产品分配,这决定了家庭经济是产品实行按劳分配的,也决定了家庭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当然,国家可以凭借土地参与产品分配,但只是调节按劳分配的手段,或者是生产资料增长的手段。
对于原始社会主义的家庭经济,土地国家所有制的性质,决定了个人不能凭借土地参与产品分配,只能凭借劳动参与产品分配,也就决定了产品实行按劳分配。从而,在低生产力水平下按劳分配往往被私人经济所取代,包括家庭经济与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的个体商品生产。
家庭经济的按劳分配形式,调动了广大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也就促进了生产力发展,原始社会主义生产力就得到快速发展。
当然,原始社会主义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制,但土地产权是实行私有制的。土地产权私有制,会促进土地改良,也就促进了生产力发展。此时,也就产生了一种新型的按劳分配形式,即改良的土地生产力转化为劳动者的劳动力。
家庭经济本身,是不会产生严重的贫富不均形成等级制度的。但在原始社会主义,尽管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制,但土地产权是实行私有制的,由于个人拥有土地的质与量的不同,尤其是一些管理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利益,不仅会霸占优质土地,还会霸占大量土地,就会产生严重的贫富不均,也就引起贵族阶层的形成,最终形成了等级制度。
既然原始社会主义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制,当然,土地也就参与了产品分配。国有土地参与产品分配,既是上层建筑建设的需要,也是按劳分配的需要。国有土地地租或赋税,肯定是根据土地肥沃程度决定的,这也就一定程度调节了按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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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kd05130 发表于 2014-12-30 21:25:44


第七节     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

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简称生产资料私有制,就是生产资料归私人占有的形式。人类社会迄今的私有制形式,有奴隶主生产资料所有制、封建主生产资料所有制、资本家生产资料所有制和个体生产资料私有制等四种。由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演变为生产资料私有制,是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和人类历史由野蛮进入文明阶段的必然结果。生产资料私有制决定了生产关系的性质,是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的基础。在社会生产力极大发展后,生产资料私有制将为生产资料公有制所代替,如生产资料国家所有制与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人类社会也就进入社会主义。
在原始社会主义,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制,但生产资料实行私人所有制。不过,土地国家所有制,只有到达原始社会主义才产生,而生产资料私有制与财产私有制一样,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就可以归私人所有,但仅仅是一种意识存在,没有建立生产资料私有制,而当财产私有制建立以后,也就建立了生产资料私有制,也就表明人类社会已经进入原始社会主义。
这里,生产资料私有制是伴随着财产私有制产生而产生的。在原始社会主义,由于生产资料比较简单,生产力比较低,依附于劳动力,表现为劳动者的劳动力,从而,生产资料仅仅是作为一种财产而存在,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还没有产生,或者说,生产资料所有制意识还没有产生,当然,当财产私有制产生以后,也就建立了生产资料私有制,从而生产资料私有制还没有从财产私有制中分离出来。
只有电、蒸汽机等现代科学技术产生以后,并且产品生产已经社会化,这样,不仅生产资料的生产力非常高,而且已经摆脱了劳动力的束缚,成为独立的生产关系一极,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才被提出来,或者说,生产资料所有制被从财产所有制中分离出来。在高级社会主义,生产资料不参与产品的分配,从而,生产资料私有制自然消亡,产生了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
这里,在原始社会主义,从生产关系角度考察,生产资料没有成为独立的生产关系一极,即生产资料没有参与产品分配,生产资料为什么存在私有制的必要?
在高级社会主义,产品生产是社会化大生产,生产资料不参与产品分配,生产资料所有者就没有什么利益,当然,生产资料私有制就自然消亡。但在原始社会主义,产品生产是家庭经济形式,尽管生产资料比较简单,生产力比较低,没有摆脱了劳动力的束缚,依附于劳动力,但表现为劳动者的劳动力,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就能获得利益,当然生产资料私有制就有产生的必要。同时,正是生产资料具有生产力,并且表现为劳动者的劳动力,生产资料才成为财产,生产资料私有制才成为财产私有制的内容。




第八节      贵族的形成

在原始共产主义,产品实行平均分配,是不能产生等级社会的,即使在原始共产主义后期,产生了专职管理人员,但不世袭,从而没有产生贵族。只有在原始社会主义,产生了家庭经济与财产私有制,尤其是土地产权私有制,才可能产生等级社会。家庭经济是奴隶主产生的经济基础,而等级社会或贵族的产生,则是奴隶主产生的社会基础。
对于原始社会主义的家庭经济,土地国家所有制的性质,决定了个人不能凭借土地参与产品分配,只能凭借劳动参与产品分配,也就决定了产品实行按劳分配。从而,在低生产力水平下按劳分配往往被私人经济所取代,包括家庭经济与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的个体商品生产。
家庭经济本身,是不会产生严重的贫富不均形成等级制度的。但在原始社会主义,尽管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制,但土地产权是实行私有制的,从而,如果个人拥有土地的质与量不同,但不严重,就会引起贫富不均,但不严重,还不会引起贵族阶层。
但在原始社会主义,不仅产生了专职管理人员,还产生了专职管理机构。如在原始社会主义,氏族公社已经瓦解,成为村落,但存在各种部落,就成为国家的管理机构。不过,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一些管理人员,会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利益,如果上层建筑不健全,这些就会成为现实。而原始社会主义上层建筑,正是很不健全的,引起一些管理人员,不仅会霸占优质土地,还会霸占大量土地,就会产生严重的贫富不均,也就引起贵族阶层的形成,最终形成了等级制度。这是贵族阶层产生的经济基础。同时,执行这一规章制度的人会世袭,就产生了贵族,等级制度就成为现实。当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部落首领或村落首领,虽然自己不开发土地,却通过占有公田,而成为大量土地的实际拥有者;一些战争英雄,也通过公田的奖励而占有许多公田。这些人逐渐成为原始社会主义社会的贵族。尤其是这些有特权的人,如部落首领,利用手中的权力,窃取国有土地的利益,产生了领地,也就加快了等级制度的形成。在原始社会主义的后期,奴隶的产生,许多贵族就有占有公田的需要了。
总之,家庭经济尤其是土地产权私有制,是贵族阶层产生的经济基础。而上层建筑不健全使贵族的产生成为现实,并且,这一等级制度,是奴隶社会产生的社会基础。因此,等级社会的产生,表示人类社会已经进入原始社会主义。
不过,在原始社会主义,氏族中出现了贵族阶层和平民阶层,产生了等级社会,但还没有产生阶级,因为贵族阶层与平民阶层之间既没有产生奴役关系,也没有产生凭借物如土地参与产品分配的生产关系,只是存在土地产权分配不公平问题,这是由土地国家所有制决定了的。只有奴隶主的产生,产生了奴役关系,产生了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也就产生了阶级。






                     第九节     原始社会主义政治上层建筑的建立

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仅仅存在思想上层建筑,还没有产生政治上层建筑,即没有在思想上层建筑基础上建立政治上层建筑,从而无习惯法和ZF权力。即使对于财产私有制,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财产私有,也仅仅是一种社会意识,并没有形成法律制度与相应的管理机构,即没有产生财产私有制。而财产私有制是人类最根本的法律制度,当然,财产私有制的产生,不仅表示人类已经从原始共产主义进入原始社会主义,也表示国家产生了。当然,财产私有制的产生,也表明原始社会主义已经产生政治上层建筑。
在原始共产主义末期,当家庭经济产生以后,随着私人经济或家庭经济的发展,不仅生产力得到巨大发展,私有财产也得到巨大发展,就可能会产生矛盾,不仅存在公田经济与家庭经济的矛盾,还可能产生不同家庭之间的经济矛盾,从而社会需要规范经济活动,产生各种规章制度,尤其是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当然,仅仅是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产生,财产私有制还没有产生,还必须产生执行这一规章制度的人——专业管理人员,并且产生执行这一规章制度的管理机构,财产私有制才真正产生了,从而也就产生了ZF权力。
总之,财产私有制的产生,不仅表示政治上层建筑的建立,还表示产生了ZF权力,也就是产生了国家。
当然,在原始社会主义初期,政治上层建筑还是非常薄弱的,不仅各种政治法律制度非常少而简单,而且ZF机构也是非常少而简单的。只有随着生产力与社会的发展,许多政治上层建筑才逐渐建立起来,如人们在一定经济基础上建起政治、法律制度,包括建立了土地国家所有制;同时各种ZF管理职能与机构也逐渐建立起来,如建立了ZF部门各种管理机构,如中国尧、舜、禹时代,就建立了治水机构,这里,没有国家权力与财力,是不可能进行庞大的治水工程的。
那么,这些政治上层建筑是如何建立的?政治上层建筑的建立,就是国家的起源问题。当前,最有代表性的有神权论、暴力论和契约论。神权论是无稽之谈,这里不考察。
暴力论认为,国家起源于掠夺和征服,强调暴力是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政治上的奴役先于经济发展的过程,国家的产生不是社会内部发展的结果。实际上,暴力只产生奴隶与王权。由于过去只认识到奴隶社会的产生才产生国家,而奴隶的产生是暴力的结果,产生暴力论也就可能了。当我们认识到原始社会主义产生就产生了国家,暴力论也就没有历史发展的社会基础了。
契约论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最有影响的学说,它把国家的产生说成人们订立契约并共同遵守的结果。确实,法律制度的制定,是人们共同完成的,并且要求共同遵守的,但法律制度的制定,并不如契约的订立,现代一些法律制度的产生,就不是契约的结果。法律制度的制定,是人类一些意志或思想上层建筑的共同表达,财产私有制的建立就是如此。
当然,一些个人的意志往往被暴力表现出来,形成了法律制度,奴隶制度与封建王权的建立就是如此。因此,政治上层建筑的建立,不是简单的而是非常复杂的工程。
不过,对于原始社会主义而言,政治上层建筑的制定,是人类一些意志或思想上层建筑的共同表达,财产私有制的建立就是如此。当然,国家的产生,就是人类一些意志或思想上层建筑的共同表达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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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kd05130 发表于 2014-12-31 20:00:00

(第二十章)第四节   上层建筑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发展也有反作用。生产关系的总和为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会产生反作用,进而影响生产力发展。原始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是土地国家所有制与家庭经济形式的按劳分配,这决定了原始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即决定了这一上层建筑为社会主义性质的。
不过,原始社会主义上层建筑,是很不健全的,并且还存在野蛮制度,即存在杀害战俘的制度,从而上层建筑对生产力发展存在负面影响。前面我们已经指出,原始社会主义的基本矛盾,是按劳分配与生产力发展之间的矛盾与土地国家所有制与生产力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二个基本矛盾,正是上层建筑不健全的结果。
在原始社会主义,政治上层建筑已经建立,如财产私有制,当然包括ZF权力已经产生。在原始社会主义初期,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在这一生产关系基础上建立的上层建筑,虽然非常薄弱的,不仅各种政治法律制度非常少而简单,而且ZF机构也是非常少而简单的,但规范了经济秩序,上层建筑也就适应经济基础的,进而促进生产力发展。
当然,随着生产力与社会的发展,许多政治上层建筑也就逐渐建立起来,如人们在一定经济基础上建起政治、法律制度,包括建立了土地国家所有制;同时各种ZF管理职能与机构也逐渐建立起来,如建立军队、警察、法庭、监狱、ZF部门、党派等国家机器和政治组织。这些上层建筑基本上也适应经济基础的,进而促进生产力发展。
问题是ZF权力是建立起来了,但ZF权力的约束机制没有建立起来,或者说上层建筑不健全。在原始社会主义中后期,一方面,一些ZF权力被一些人利用为自己谋福利,占有大量国有土地,为奴隶社会的产生形成了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ZF权力还被一些人暴力占有,产生了贵族与平民,为奴隶社会产生形成了社会基础。
由于一些ZF权力被一些人利用为自己谋福利,占有大量国有土地,引起了大量土地不能耕种,也就阻碍了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发展就要求土地进行再分配,或者实行土地私有制与土地参与产品分配。而占有大量土地的贵族,是占有国家权力的,不会同意进行土地再分配的,土地国家所有制与家庭经济形式的按劳分配就不适应生产力发展了,并且只能要求实行土地私有制与土地参与产品分配来适应生产力发展了。
不过,历史的发展进程,被奴隶的产生所改变。
在原始社会主义,战争是非常频繁的,会产生大量战俘,此时,由于原始社会主义还处于野蛮时代,不存在释放战俘的行为,而是杀害战俘。在原始社会主义初期,人人有土地耕种,土地分配基本上是相同的,没有产生土地浪费,按劳分配还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但到达原始社会主义后期,由于土地分配不均,引起大量土地不能耕种,按劳分配就不适应生产力发展了。如果按劳分配,战争产生的战俘,对人们而言,是没有用的,就只能杀掉,也就影响生产力发展,只有战俘变为奴隶,对人们有一定利益时,战俘才不会被杀掉,按劳分配也就被奴隶制所取代。
当然,到达原始社会主义中后期,一方面,由于家庭经济的发展,引起公田中劳动力不足,也就产生了奴隶。另一方面,由于生产力发展,利用奴隶进行土地开发,已经有利益,也就促进了奴隶的产生。但奴隶仅仅在公田上劳动,没有产生奴隶主。
但是,公田中不可能容纳大量奴隶,尤其是随着家庭经济的发展,公田经济逐渐衰落,公田中容纳的奴隶更加降低,只有允许个人拥有奴隶,才能容纳大量奴隶。而一些人占有大量国有土地,也为个人拥有奴隶创造了经济基础,最终也就产生了奴隶主,奴隶社会就产生了。此时,土地仍实行国家所有制,但产生了奴隶的奴役劳动,当然,奴隶主的产生,也就适应了生产力发展。
总之,原始社会主义上层建筑,是很不健全的,并且还存在野蛮制度,即存在杀害战俘的制度,从而上层建筑对生产力发展存在负面影响。




    第五节     原始社会主义社会的解体
   
我们知道,原始共产主义解体的原因是产品平均分配不适应生产力发展,动力是家庭经济的发展;奴隶社会解体的原因是奴隶制不适应生产力发展,动力是奴隶的反抗;封建社会的解体的原因是封建专制不适应生产力发展,动力是资产阶级斗争;资本主义解体的原因是资本参与社会产品分配不适应生产力发展,动力是无产阶级革命。那么,原始社会主义社会解体的原因是什么?解体的动力是什么?
原始社会主义还处于野蛮时代,不存在释放战俘的行为,按劳分配就不适应生产力发展了。如果按劳分配,战争产生的战俘,对人们而言,是没有用的,就只能杀掉,也就影响生产力发展,只有战俘变为奴隶,对人们有一定利益时,战俘才不会被杀掉,按劳分配也就被奴隶制所取代。因此,原始社会主义社会解体的原因是按劳分配不适应生产力发展。
同时,正是“按劳分配”,产生了促进原始社会解体的动力。在原始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革命就要求“按劳分配”,但由于权力约束机制不健全,一些特权阶层,会借口“按劳分配”,多分配自己一些产品,尤其是多占有国有土地,也就产生了贵族。当贵族拥有了较强的经济基础时,尤其是占有较多的国有土地时,就不愿意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了,原始社会主义就解体了。
当然,公田中也不可能容纳大量奴隶,尤其是随着家庭经济的发展,公田经济逐渐衰落,公田中容纳的奴隶更加降低,只有允许个人拥有奴隶,才能容纳大量奴隶,也就产生了奴隶主,原始社会主义就消亡,奴隶社会就产生了。
因此,原始社会主义社会解体的原因是按劳分配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解体的动力则是贵族的产生。
前苏联的分裂与社会主义的消亡,不是一样吗?
所谓的“按劳分配”是前苏联社会产品分配的主要形式,然而,在当今世界,资本——生产资料发展,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因素,“按劳分配”并不能最大限度促进人性的发挥,从而不能最大程度地促进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革命就要求资本——生产资料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这样,“按劳分配”并不能最大限度促进人性的发挥,从而不能最大程度地促进生产力发展,是前苏联分裂的原因。
同时,正是“按劳分配”,产生了促进前苏联解体的动力。前苏联,所谓的“社会主义革命”要求“按劳分配”,但由于权力约束机制不健全,一些特权阶层,会借口“按劳分配”,多分配自己一些产品,也就产生了特权阶层,产生了潜在私人资本。当特权阶层拥有了较强的经济基础时,就不愿意实行“社会主义”了,前苏联就存在解体的必然,而当今资本主义国家强大的生产力水平促进了前苏联的分裂。
这样,“按劳分配”并不能最大限度促进人性的发挥,从而不能最大程度地促进生产力发展,是前苏联分裂的原因;而拥有了较强的经济基础的特权阶层,是前苏联解体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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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kd05130 发表于 2015-1-1 20:38:18
(第二十一章)第六节土地国家所有制

在奴隶社会,生产资料还是极其简单,对生产力发展的主要影响,还是土地,当然,生产资料所有制主要还是土地所有制,而奴隶社会土地所有制,还是与原始社会主义一样,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制。
奴隶社会,政治上层建筑已经非常庞大,包括拥有庞大的军队,需要大量的经费,仅仅靠人头税是难以维持的,需要土地参与产品分配来筹集国家运行经费,人们也就选择了土地国家所有制。
我们已经明白,到了原始社会主义中后期,除了按人口分配土地外,还产生按军功、官职等分配土地,也就引起土地使用权占有不均衡,一些人拥有大量土地使用权,自己都不能全部耕种,产生土地闲置,另一些人则只有少量土地耕种,甚至没有土地耕种时,产生劳动力消费,土地国家所有制也就影响了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发展也就要求产生土地私有制了。不过,奴隶与奴隶主的产生,缓解了土地国家所有制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拥有大量土地的奴隶主,可以利用奴隶来耕种土地,也就缓解了土地国家所有制与生产力发展的矛盾。
当然,奴隶制国家也是无行为能力的,从而,土地所有权实行国家所有制,土地产权则是私有制,归奴隶主或平民所有。当然,到达奴隶社会,还产生了土地产权分级,产生了土地产权贵族所有制或诸侯所有制。国家主要按军功、官职等分配土地产权给贵族或诸侯,贵族或诸侯再把土地分配给下属平民或奴隶主,产生了土地二级产权。当然,在中国,一些贵族或诸侯也利用井田制来分配土地使用权。
在原始社会主义后期,由于土地分配不均,引起土地与劳动力浪费,这是低生产力水平下产生的,奴隶与奴隶主的产生,缓解了土地国家所有制与生产力发展之间的矛盾。但到了奴隶社会后期,由于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为人们开辟广阔的山林,兴修大型水利工程,带来了方便。耕地面积和农业产量大幅度增长了。不过,耕地面积大大增加了,主要是奴隶主的土地增加了,由于铁器与牛主要是奴隶主拥有,当然铁器的使用与牛耕的推广,主要是奴隶主。这样,就会引起一些人没有土地耕种,而另一些人如奴隶主,则富有土地,尽管有奴隶,但许多土地仍不能耕种,即土地国家所有制不能满足土地的要求,影响生产力发展。尤其是到了奴隶社会后期,奴隶主势力非常强大,还产生了奴隶主暴力圈占土地的情况,更加引起土地占有不均。
这里,一些奴隶主尽量驱使奴隶从事荒田的开垦,使耕地面积急剧增加,私田大量出现,从而,一些人认为已经产生了土地私有制,这是不科学的。因为不管是“公田”还是私田,都是不能买卖的,也不能出租,只是“公田”是要给“公家”上一定赋税的,而私田在开始时却不用上税而已。因此,不管是公田还是私田,都属于土地国家所有制。
这里,一方面,中国的土地国家所有制,采取了井田制,从而,在法律上是不允许土地私人开发的,也就在上层建筑上影响了生产力发展。因此,奴隶社会土地国家所有制,事实上是不允许土地私人开发利用的,奴隶主开发土地产生了私田,实际上是违法的,也就产生了奴隶主与国王之间的矛盾,这也就影响了土地开发,也就影响了生产力发展。另一方面,奴隶社会末期,在现实中,许多奴隶主会出租私田甚至公田给获得人身解放的奴隶或农民,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就产生了。不过,在原来的土地国有制下,奴隶主不能出售土地,也不能私下转让土地的,土地转让本质上是违法的,土地的开发,只能以奴隶主自己能够耕种的土地数量为准,也就影响奴隶主对土地的开发,即影响私田的发展,生产力发展就要求实行土地私有制。在土地私有制下,不仅土地出售可以获得一定利益,土地出租也能获得一定利益,从而,土地私有制促进了土地的开发与利用,也就促进了生产力发展。
同时,到达奴隶社会末期,奴隶的反抗,引起了奴隶的解放,大量奴隶成为自由民。一方面,由于大量奴隶成为自由民,奴隶主的大量土地就闲置了,没有人耕种,也就加剧了土地国家所有制与生产力发展的矛盾。另一方面,大量奴隶获得解放,但没有土地可以耕种,也就不能生存。从而,只有实行土地私有制,奴隶可以租种土地而生存,奴隶才能获得真正解放。而在现实中,奴隶社会末期,许多奴隶主会出租私田甚至公田给获得人身解放的奴隶或农民,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就产生了。
奴隶社会,土地国家所有制,代表的是国王的利益,当然,只有随着诸侯与奴隶主力量的逐渐强大,土地私有制才产生。一方面,土地私有制的产生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这就使土地私有制成为可能,而土地私有制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正是奴隶主提出实行土地私有制的理由。另一方面,大部分土地集中在奴隶主手中,奴隶主就不愿意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制了,而当贵族与奴隶主势力强大时,国王就不能任意侵夺他们的土地,这就使土地私有制成为事实。此时,奴隶社会就进入封建社会了,中国就是这样。
不过,土地国家所有制与生产力发展的矛盾,是由上层建筑不健全引起的,即由土地分配不均引起的,而不是由土地国家所有制本身引起的。因此,如果国王能够重新分配国有土地,也就暂时避免了土地国有制对生产力发展的不良影响,奴隶社会灭亡进入封建社会时,土地国家所有制也就能够存在。不过,如果仅仅是国王重新分配土地,一定时间后又会产生土地国家所有制与生产力发展的矛盾。当然,我要指出的是,现代产权理论的发展,区分了财产所有权与财产产权,土地产权如果能够转让,可以获得一定利益,也就避免了土地国有制对生产力发展的不良影响。因此,如果国王不仅能够重新分配国有土地,并且土地产权能够转让,可以获得一定利益,也就避免了土地国有制对生产力发展的不良影响,奴隶社会灭亡进入封建社会时,土地国家所有制也就能够存在,中世纪的欧洲就是这样。
到了奴隶社会后期,由于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为人们开辟广阔的山林,兴修大型水利工程,带来了方便。耕地面积和农业产量大幅度增长了。此时,仅仅是土地国家所有制,是影响土地的开发的,还必须允许私田的存在与出租,中世纪欧洲的庄园经济就是这样。中国奴隶社会土地国家所有制,是实行井田制的,是不允许土地私人开发的,从而,当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产生时,土地国家所有制就影响生产力发展,也就产生了土地私有制。而中世纪欧洲,封建主拥有国王分配给他的土地,是包括荒芜的土地的,产生了庄园经济,这样,对荒芜的土地进行开发,是封建主的权力,同时开发土地的收益归封建主,没有公田与私田之分。





第七节         土地生产力

不仅奴隶社会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制,原始社会主义也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制,即国家凭借土地参与了产品分配。那么,国家为什么能凭借土地参与产品分配呢?这就是由于土地具有生产力。
劳动力具有生产力,土地也有生产力。土地是产品生产不可缺少的生产资料,这决定了土地具有生产力。在现实中,大量的原始森林与地下宝藏,是人类财富,完全没有人类劳动,就证明了土地具有生产力。
当然,土地的生产力,既有天生的,也有后天养成的。大量的原始森林与地下宝藏,是人类财富,完全没有人类劳动,从而是土地天生的生产力的结果。当然,这些天生的土地生产力,需要人们去开发,土地所有制会影响土地开发,从而,土地所有制也就会影响生产力发展。
还有一些土地,通过人类劳动以后,土地得到改良,不管是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土地生产力都得到提高,这些提高了的土地生产力,就是后天养成的。当然,土地所有制会影响土地改良,进而影响生产力发展。
那么,土地生产多少产品?一方面,产品生产是各种生产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离不开任何一种生产要素。离开了任何一种生产要素,产品生产就不能进行,从而我们难以计算某一生产要素的生产力。另一方面,产品分配往往独立于产品生产,从而各生产要素生产力的计量也是不必要的。并且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往往是生产资料的生产力转化为劳动力,劳动者收入的增加就是例证。
当然,生产产品的同一类生产资料,如不同土质的土地,往往可以比较它们的生产力大小,同时,取得每一种生产要素,都需要生产成本,从而,我们又通过生产成本来进行取舍。当我们获得的物质财富大于生产成本到一定量时,我们就使用这一生产资料,即开发某一块土地;当我们获得的物质财富小于生产成本,或者虽大于生产成本,但没有达到一定量时,我们就不使用这一生产资料,即不开发某一块土地。
既然土地有生产力,那么,土地的生产力归谁?我们前面已经指出,土地所有制不仅影响天生的土地生产力的开发,也影响土地后天的生产力形成,从而会影响生产力发展,为什么?就是因为土地所有制决定了土地生产力的归属。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从而,土地生产力归谁不仅影响天生的土地生产力的开发,也影响土地后天的生产力形成,从而会影响生产力发展,当然,土地生产力归谁,即土地所有制,最终是由生产力决定。
不管是土地国家所有制还是私有制,土地后天养成的生产力归谁,影响土地的改良,也就影响生产力发展。在土地国家所有制下,对于土地后天养成的生产力,由于土地产权长期不变,改良后的土地生产力就往往归土地产权所有者。而在土地私有制下,改良后的土地生产力归谁,则与土地出租年限息息相关。当土地出租年限较短时,改良后的土地生产力往往归地主,也就影响土地改良,阻碍生产力发展;当土地出租年限较长时,改良后的土地生产力就归农民,也就促进土地改良,促进生产力发展。
在原始社会主义与奴隶社会,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制,即土地生产力归国家,并且往往是土地天生的生产力归国家,这是由上层建筑建设决定的。一方面,上层建筑建设需要大量经费,人头税是难以满足的,土地国家所有制能使人们更公平地负担税负。同时,税收反映的是国家暴力,地租能比税收更让人容易接受。另一方面,在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以前,尽管存在土地国家所有制与生产力发展的矛盾,但这一矛盾不是不可调和的,土地国家所有制没有严重影响生产力发展。
但是,到了奴隶社会后期,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土地国家所有制与生产力发展的矛盾就成为不可调和的了。土地国家所有制决定了土地生产力归国家,但国家是没有行为能力的,也就没有土地开发的能力,只有人才有开发土地的能力,即劳动者或奴隶主有开发土地的能力。从而,土地国家所有制会严重影响土地的开发,也就影响生产力发展,加剧了土地国家所有制与生产力发展之间的矛盾,从而,此时,土地国家所有制与生产力发展之间的矛盾,主要是由生产力发展引起的。实行土地私有制,能激发出奴隶主(地主)或劳动者开发土地的积极性,也就促进生产力发展。
同时,中国的土地国家所有制,采取了井田制,即耕地产权私有制,从而,在法律上是不允许土地私人开发的,也就在上层建筑上影响了生产力发展。
不过,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中国奴隶社会后期,尽管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制,但还是存在大量私田,即奴隶主开发的土地,不用上交地租或税收,生产的产品全部归奴隶主,成为私田,从而,新开发土地的生产力现实中是归奴隶主的,会促进奴隶主开发土地,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土地国家所有制与生产力发展的矛盾。不过,奴隶社会的私田的存在本身是违法的,并且是不能出租的,也不能买卖,从而限制了土地开发,也就影响生产力发展,同时这又说明了土地所有制形式本质上还是土地国家所有制。
当然,土地与奴隶的劳动力一起生产出的产品,不管是公田还是私田,奴隶都没有参与产品分配的权力,与猪牛一样,获得的产品,只是奴隶主的经济行为。从而,土地国家所有制,反映了国家或国王与奴隶主之间的关系。
公田与私田的存在,就产生了国家或国王与奴隶主之间的矛盾。国王想增加公田的数量,奴隶主则想尽力保护私田,甚至想把公田也变成私田。到了奴隶社会末期,大量奴隶转化为自由民,大量奴隶主的私田就不能耕种,国家或国王与奴隶主之间的矛盾到了非解决不可了,土地国家所有制与生产力发展的矛盾就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
中国由于在奴隶社会就实行土地分封制,产生了各种诸侯,由于各诸侯的实力强大,也就能通过实行土地私有制来彻底解决这一矛盾,进而进入封建社会。但中世纪以前的欧洲,没有产生诸侯,进入奴隶社会末期即罗马帝国时才产生了国王,此时,分散的奴隶主就不能与国王抗争,国王通过分封制来重新分配土地,进入封建社会。由于封建主拥有国王分配给他的土地,是包括荒芜的土地的,产生了庄园经济,这样,对荒芜的土地进行开发,是封建主的权力,同时开发土地的收益归封建主,没有公田与私田之分,也就难以产生国王与封建主之间的矛盾。不过,中世纪以后,随着对外贸易与工业的发展,大量农奴转化为城市居民,农奴制逐渐瓦解,大量封建主的私田就不能耕种,土地国家所有制与生产力发展的矛盾就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最终通过圈地运动实行土地私有制来彻底解决这一矛盾。
同时,奴隶社会进入封建社会时,农业劳动者没有降低,只是奴隶转化为农民,中世纪的欧洲还可以通过国有土地的重新分配来维持土地国家所有制。但中世纪以后的欧洲,农民转化为城市居民,农业劳动者降低了,已经不能通过国有土地的重新分配来维持土地国家所有制,只有通过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才能满足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当然,分封制下的土地国家所有制是不能满足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要求的,只有实行土地私有制才能满足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另外,中世纪以后的欧洲,由于资本主义的发展,事实上封建主或地主的实力已经非常弱,难以与国王抗衡,而资产阶级力量已经非常强大,土地国家所有制又不适应资本主义发展,因此,土地国家所有制与生产力发展的矛盾,实际上已经主要转化为国王与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资产阶级的斗争,最终通过圈地运动实行土地私有制来彻底解决这一矛盾。









第八节产品分配形式

产品分配形式是生产关系的内容。既然我们要研究奴隶社会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当然,就要考察奴隶社会的产品分配形式。奴隶社会一般存在自由民与奴隶,自由民又分为贵族或奴隶主与平民。
奴隶社会的平民,参加生产劳动,属于自给自足的家庭经济,当然,产品分配形式是按劳分配。不过,奴隶社会初期,是存在大量平民的,平民的家庭经济成为社会经济的主要形式。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大量平民被转为奴隶,也有许多平民拥有奴隶成为奴隶主。到达奴隶社会后期,平民已经较少,生产劳动基本上由奴隶进行。因此,对于奴隶社会,我们又主要考察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产品分配形式。
奴隶制不仅决定了奴隶主与奴隶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与相互关系,也决定了产品分配形式,这是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的反作用,并且是唯一一个由上层建筑决定生产关系性质的社会制度,其他社会的生产关系性质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当然,奴隶制决定了奴隶社会是一个剥削社会,并且是人类唯一一个剥削社会。
在典型的奴隶社会中,法律确认奴隶为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奴隶主对其握有生杀予夺的权力,可随意奴役、买卖和杀害,奴隶没有独立的人格,没有任何自由和权利。当然,奴隶社会的产品分配,完全由奴隶主进行,奴隶没有参与产品分配的权力,奴隶是奴隶主的财产,获得的产品消费,仅仅是奴隶主维护财产的行为,正如我们饲养猪、牛等动物一样。从而,奴隶主阶级占有和支配奴隶的全部劳动成果,过着奢侈豪华的寄生生活,奴隶只能获得极少的生活资料以维持生命。因此,由于奴隶没有参与产品分配的权力,奴隶的劳动力与牛的生产力一样,也就被奴隶主私人占有,从而表现为赤裸裸的剥削关系,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唯一一个剥削社会。
当然,奴隶社会,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制,从而土地也就参与了产品分配,此时,产品就在国家与奴隶主之间进行分配,产生了国家与奴隶主之间的分配关系,不过,这仅仅表现在在公田上。在原始社会后期,由于铁器的使用与牛耕,极大地提高了生产力,使一些劣质土地得到开发与使用,产生了公田与私田。私田中生产的产品一般全部归奴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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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kd05130 发表于 2015-1-2 19:40:15

(第二十二章)第四节产品分配形式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

第二节我们已经指出,奴隶制与生产力发展之间的矛盾,就表现为奴隶的产生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与奴隶的存在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这里,奴隶的存在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就是奴隶制本身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或者说,是奴隶制决定的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从而,这又表现为二个方面,即奴隶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与奴隶参与产品分配形式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由于奴隶制决定的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发展,奴隶制本身始终是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一方面,就奴隶制本身,奴隶的奴役劳动,不适应生产力发展。另一方面,奴隶不能参与产品分配,奴隶得到的产品只是奴隶主的施舍,也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这样,奴隶制产生以后,就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阻碍因素。
那么,奴隶社会,产品分配形式是如何影响生产力发展的?
在典型的奴隶社会中,法律确认奴隶为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奴隶主对其握有生杀予夺的权力,可随意奴役、买卖和杀害,奴隶没有独立的人格,没有任何自由和权利。当然,奴隶社会的产品分配,完全由奴隶主进行,奴隶没有参与产品分配的权力,奴隶是奴隶主的财产,获得的产品消费,仅仅是奴隶主维护财产的行为,正如我们饲养猪、牛等动物一样。从而,奴隶主阶级占有和支配奴隶的全部劳动成果,过着奢侈豪华的寄生生活;奴隶只能获得极少的生活资料以维持生命。
正因为奴隶没有参与产品分配的权力,或者说奴隶不参与产品分配,即产品生产多少与奴隶无关,生产工具的存在也与奴隶无关,就不仅影响奴隶的劳动积极性,奴隶就会进行怠工等,而且奴隶还会破坏生产工具,这导致奴隶主只给奴隶使用粗笨的不易破坏的生产工具,影响了先进的生产工具的利用,也就影响生产力发展。
当然,奴隶主也会利用产品的施舍来调动奴隶的劳动积极性,也就降低了奴隶不参与产品分配这一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当然,利用产品施舍来调动奴隶的劳动积极性,也就成为奴隶主的一个问题,经济学也就产生了。
不过,到达奴隶社会后期,奴隶们极端仇视劳动,奴隶主的产品施舍已经难以调动奴隶的劳动积极性,同时,奴隶运动也引起大量奴隶解放,也就引起许多田地荒芜,手工业衰退,商业停滞,人口减少,经济萧条,出现了严重的衰败景象。奴隶社会末期出现的衰败现象,就是奴隶制生产关系逐渐与生产力的发展不相适应的重要表现。在这种情况下,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新的生产关系已经呼之欲出了,奴隶社会已经走到了尽头,封建社会就产生了。






第五节上层建筑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也存在反作用,而经济基础为生产关系的总和,对生产力发展存在反作用,当然,上层建筑对生产力发展,会产生影响。在奴隶社会,已经建立了庞大的上层建筑,以奴隶制的建立为特征,对生产力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奴隶社会的基本矛盾,就表现为奴隶制与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及土地国家所有制与生产力发展之间的矛盾,而奴隶制与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从根本上来说,就表现为奴隶制与生产力发展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不仅表现为奴隶制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还表现为庞大的上层建筑对奴隶制与土地国家所有制的保护。
我们已经指出,奴隶制与生产力发展之间的矛盾,表现为奴隶的产生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与奴隶的存在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奴隶的存在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就是奴隶制决定的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并且始终是阻碍生产力发展的。
这样,相对于屠杀战俘而言,奴隶制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即奴隶的产生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奴隶社会初期,主要表现为奴隶的产生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从而,奴隶制促进生产力发展。但是,随着奴隶社会的发展,奴隶逐渐增加,尤其是平民能转化为奴隶的制度产生以后,奴隶就更加增加,到达奴隶社会后期,就主要表现为奴隶存在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奴隶制也就阻碍生产力发展。同时,奴隶制本身也是野蛮制度,因此,生产力发展就要求生产关系发展变革,要求奴隶制发生变革。
在原始社会主义后期,土地国家所有制已经不适应生产力发展了,奴隶制的产生,缓和了这一矛盾,从而,在奴隶社会初期,土地国家所有制还适应生产力发展。但是,到了奴隶社会后期,由于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为人们开辟广阔的山林,兴修大型水利工程,带来了方便。耕地面积和农业产量大幅度增长了。不过,耕地面积大大增加了,主要是奴隶主的土地增加了,由于铁器与牛主要是奴隶主拥有,当然铁器的使用与牛耕的推广,主要是奴隶主。尤其是到了奴隶社会后期,奴隶主势力非常强大,还产生了奴隶主暴力圈占土地的情况,更加引起土地占有不均,土地国家所有制就不适应生产力发展了。
奴隶制为奴隶社会上层建筑的特征,同时,庞大的上层建筑也保护着奴隶制与土地国家所有制。这样,当奴隶制与土地国家所有制适应生产力发展时,上层建筑就促进生产力发展;当奴隶制与土地国家所有制不适应生产力发展时,上层建筑就阻碍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发展就要求上层建筑进行变革,人类社会也就进入封建社会。





第六节   经济学的产生

在原始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形式是家庭经济,家庭成员的地位是相同的,完全是一个血缘连接的关系,也就不会产生经济学。即使在原始共产主义,存在共同劳动与产品平均分配,但人们家族观念较强,本质上也是家庭经济,也是一个血缘连接的关系,并且产品生产比较简单,也就不会产生经济学。即使到了原始共产主义后期,家庭观念淡薄了,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按劳分配,但产品生产比较简单,并且很快进入原始社会主义,也就没有产生经济学。只有到达奴隶社会,经济学才产生。
一方面,奴隶社会也是一个家庭经济,但家庭成员的地位是不相同的,不是一个血缘连接的关系,此时,奴隶主在产品生产中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奴隶则处于被奴役地位,与牛的地位是一样的。因此,奴隶的生产劳动积极性不能得到有效发挥,奴隶的主观能动性更不能得到发挥,也就影响生产力发展。
不过,奴隶社会,奴隶主占有大量生产资料和大量奴隶,集中在自己的庄园和作坊中,就有可能组织较大规模的生产,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完成巨大的工程。同时,大量的奴隶在大规模的生产劳动中,进行简单的分工协作,使不同部门之间、同一部门内部的分工越来越细密,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和熟练程度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也迅速提高。这些都促进了社会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也就降低了奴隶奴役劳动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当然,如何组织产品生产,成为奴隶主的一个问题,经济学就产生了。
另一方面,正因为奴隶没有参与产品分配的权力,或者说奴隶不参与产品分配,即产品生产多少与奴隶无关,生产工具的存在也与奴隶无关,就不仅影响奴隶的劳动积极性,奴隶就会进行怠工等,而且奴隶还会破坏生产工具,这导致奴隶主只给奴隶使用粗笨的不易破坏的生产工具,影响了先进的生产工具的利用,也就影响生产力发展。
但是,奴隶主也会利用产品的施舍来调动奴隶的劳动积极性,也就降低了奴隶不参与产品分配这一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当然,如何利用产品施舍来调动奴隶的劳动积极性,也就成为奴隶主的一个问题,经济学也就产生了。
总之,在奴隶社会,经济学就产生了。在国外,如公元前430年的古希腊思想家和作家色诺芬,就有《经济论》与《雅典的收入》二部经济学方面的著作。我国战国时期的商鞅变法,就存在许多经济学内容,如重农抑商,奖励耕织。
当然,当时人们还没有意识到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发展的反作用,也就没有产生政治经济学,只是管理经济学或制度经济学,或者说没有产生经济学分类。大体上是在亚当·斯密于1776年出版《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和李嘉图1817年出版《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政治经济学才产生,并且随着经济学的发展,产生了各种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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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kd05130 发表于 2015-1-4 19:42:25

(第二十三章)第五节土地地租是土地参与产品分配的结果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由于物质财富之间是不能比较的,价值就产生。由于劳动价值论的产生,引起人们对土地地租的性质产生了错误的看法。劳动价值论认为,价值是劳动或形形式式的衍生物,当然也就只能是劳动才能创造价值,土地地租也就是剥削劳动的结果。而在封建社会的实物地租下,此时,没有价值的一分子,我们就可以完全抛开劳动价值论的影响,来考察土地地租的性质,此时,土地地租是土地参与产品分配的结果,是一目了然的。
土地地租表现为物质财富即产品,当然,我们就首先要从产品生产角度考察土地地租的性质,即从生产力角度考察土地地租的性质。在产品生产中,不仅劳动者的劳动力具有生产力,土地也有生产力,产品生产,是土地生产力与劳动力结合的结果。不过,在产品生产中,土地的生产力是多少?劳动者的劳动力是多少?我们是难以考察的。因此,我们只能从生产关系角度考察土地地租的性质,即从产品分配角度考察土地地租的性质。
产品生产出来以后,就是如何消费。在自给自足的情况下,谁生产谁消费,但是,当产品生产需要不同人的生产要素参加时,就产生了产品归谁消费的问题,即产生产品分配问题。当然,投入生产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都会要求参与产品分配,否则就不会投入生产要素,产品生产就不能进行。因此,土地地租就是土地参与产品分配的结果,并且,劳动者收入也是产品分配的结果,即是劳动者的劳动参与产品分配的结果,从而,土地或劳动力具有生产力,只是土地或劳动力能参与产品分配的条件,这从一个侧面证明了劳动价值论是错误的。





第六节私人凭借土地参与产品分配是客观的

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特点:土地参与了产品分配,不管是中世纪欧洲的土地国家所有制,还是中国的土地私有制,都是如此。中世纪欧洲的土地国家所有制,反映了国王或封建主与劳动者之间的生产关系,从而本质上又是土地私有制。因此,不管是中世纪欧洲的土地国家所有制,还是中国的土地私有制,又都表现为私人凭借土地参与产品分配。
前一章我们已经明白:土地具有生产力。在农业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情况下,正是土地的生产力,决定了私人凭借土地参与产品分配是客观的。
在奴隶社会土地国家所有制下,国家凭借土地参与产品分配,由于国家是没有行为能力的,也就不会影响生产力发展,我们只能从国家财政需要来考察国有土地参与产品分配的必要性。当然,土地生产力总是要被利用的,并且要被开发,从而涉及生产力发展,这就关系到土地生产力占有问题。由于奴隶没有参与产品分配的权力,一些土地生产力也就被奴隶主私人直接占有,不仅包括土地改良的生产力的占有,还包括奴隶主开发的“私田”的生产力的占有,正是这二者,调动了奴隶主的积极性,也就推动了生产力发展。当然也正是由于奴隶没有参与产品分配的权力,奴隶的劳动力与牛的生产力一样,也就被奴隶主私人占有,从而表现为赤裸裸的劳动剥削关系,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唯一一个剥削社会。
但是,在封建社会,不管是中世纪欧洲的土地国家所有制,还是中国的土地私有制,都是国王与地主凭借土地占有地租,成为生产关系的一极,而农民或农奴凭借劳动分配到一些产品,成为生产关系的另一极。因此,土地参与产品分配,反映了国王或地主与劳动者之间的生产关系。此时,私人为什么能凭借土地参与产品分配?私人凭借土地参与产品分配是否是必要的?
私人为什么能凭借土地参与产品分配?当然,这是由土地所有制决定了的。不管是中世纪欧洲的土地国家所有制,还是中国的土地私有制,都是国王与地主占有土地,当然,如果土地不参与产品分配,国王与地主就不会把土地给劳动者使用,从而,国王与地主凭借土地占有地租,即国王与地主凭借土地参与产品分配。
那么,私人凭借土地参与产品分配是否是必要的?也就是土地私有制是否是必要的?是否适应生产力发展是判断生产关系是否优越的唯一标准,我们就从生产力发展角度考察这个问题。
在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还是很低的,需要改良土地及开发土地,提高生产力。而正是这生产力发展,要求实行土地私有制,进而私人凭借土地参与产品分配。
首先,在封建社会,上层建筑是非常不健全,这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局限性。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制,大量国有土地也会被私人占有,最终影响生产力发展,原始社会主义的土地国家所有制发展就是这样。因此,在上层建筑非常不健全的情况下,实行土地私有制,是生产力发展的不二选择。
第二,封建社会的土地国家所有制,本质上是土地国王所有制,从而是本质上是土地私有制。这一土地国王所有制,肯定没有土地私有制优越。
第三,即使土地国家所有制是真正的公有制,但国家是无行为能力的,改良土地与开发土地,只能由私人进行,如果私人不能占有土地生产力或不能凭借土地参与分配,也就没有人去改良土地或开发土地。
第四,国家ZF不能代表国家的利益。ZF是由人构成的,这些人的本性也是自私的,不可能真正代表国家的利益,因此,ZF人员只能涉及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不得涉及经济利益,也就不能改良土地及开发土地,否则就会产生腐败。许多腐败行为,是暗中进行的,我们是难以发现的,只有ZF行为不涉及经济利益,才是根本消除腐败的措施。
同时,即使允许ZF改良土地及开发土地,由于在封建社会,没有自由劳动力,国家ZF也难以进行根本的改良土地及开发土地。只有实行土地私有制,由私人去改良土地及开发土地。
总之,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情况下,生产力发展,要求实行土地私有制,进而要求私人凭借土地参与产品分配,当然,私人凭借土地参与产品分配是客观的。











第七节   人们在物质财富生产中的地位

在封建社会,不管是中世纪欧洲的土地国家所有制,还是中国的土地私有制,都是国王与地主凭借土地占有地租,成为生产关系的一极,而农民或农奴凭借劳动分配到一些产品,成为生产关系的另一极。那么,在生产关系中,人们在物质财富生产中的地位又如何?土地产权归属不同,人们在物质财富生产中的地位就不同。
土地产权归属不同,就是土地经营方式不同。土地经营方式主要有二种,一是租赁方式;一是雇用劳动力方式。
在土地私有制下,如中国封建社会,土地经营的主要方式是租田制,此时,劳动力不是商品,土地的生产力成为商品。劳动者通过向地主交纳地租而获得土地产权,进而劳动力与土地产权直接相结合,当然,此时,劳动者在产品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不过,中国封建社会里,农民们名义上有独立的人身,但实际由于各种原因,农民根本没有自由,当然,劳动者在产品生产中名义上处于主导地位,实际上往往受到地主的支配。
在土地国家所有制下,如中世纪的欧洲,土地经营的主要方式是雇用劳动力方式,即雇用佃户方式,此时,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力与土地是相脱离的,当然,此时,封建庄园主或封建主在产品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同时,在西方,农奴则被视为领主财产的一部分,与奴隶类似,但农奴只可使用不可买卖,因此,农奴的劳动力实际上还没有成为真正的商品,当然,农奴的劳动力价格或收入,不是由市场决定,而是由封建主决定。




第八节          产品分配形式

在封建社会,不管是中世纪欧洲的土地国家所有制,还是中国的土地私有制,都是国王与地主凭借土地占有地租,成为生产关系的一极,而农民或农奴凭借劳动分配到一些产品,成为生产关系的另一极。因此,土地参与产品分配,反映了国王或地主与劳动者之间的生产关系。
那么,土地地租,是否存在劳动生产的产品,即是否存在劳动剥削关系?这就是土地生产力与劳动者的劳动力是多少的问题。
土地生产力与劳动者的劳动力是多少?物质财富的生产是一个整体,土地与劳动者,谁也离不开谁,缺少谁物质财富的生产就不能进行。而人与土地在物质财富的生产上的作用,是不能相互比较的,更是不能计量的。同时,土地地租是产品分配的结果,物质财富的生产和物质财富的分配是二个不同的范畴。尽管它们之间可产生相互影响,但毕竟是二个不同的领域,各有各的运行规律。从而对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物质财富分配规律的研究,在物质财富生产上的争论,即土地生产力与劳动者的劳动力是多少的争论,是不必要的,也是不现实的。
一方面,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土地生产力往往成为劳动力的一部分,如在一定时间内,土地改良的生产力,往往成为劳动者的收入。另一方面,生产力发展是首要问题,我们要研究的就是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由于劳动者收入的多少,往往影响产品再生产,从而,我们考察产品分配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土地改良的生产力归谁,土地开发的生产力归谁,肯定影响土地改良与开发,从而,我们又考察土地改良的生产力归谁,土地开发的生产力归谁。
在封建社会,农民往往被束缚在土地上,即农业生产劳动的收入成为农民的主要收入,因此,在地主与劳动者之间的生产关系中,地主处于主导地位,农民处于从属地位,即地租往往较高,而劳动者收入往往较少。不过,劳动者收入不能过低,不能影响产品再生产,否则就影响生产力发展。当劳动者收入过低时,劳动者就不能改良土地,甚至不能进行正常的产品生产,也就影响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发展就要求提高劳动者收入。
土地改良的生产力归谁,会影响土地改良,也就影响生产力发展。土地出租年限较长的,由于地租不变,土地改良的生产力就归劳动者,也就促进土地改良,促进生产力发展;土地出租年限较短的,地租就经常变化,土地改良的生产力就归地主,也就影响劳动者改良土地的积极性,影响土地改良,也就影响生产力发展。
土地开发的生产力归谁,会影响土地开发,也就影响生产力发展。土地私有制决定了土地开发的生产力首先归地主,否则就会影响土地开发,也就影响生产力发展。其次,土地开发的生产力也要有一部分归开发者,而土地开发本质上也就是土地改良。
总之,土地地租是产品分配的结果,我们不考察土地生产力与劳动者的劳动力是多少这个问题,也就不考察劳动剥削关系。
当然,尽管国王与地主凭借土地占有地租,成为生产关系的一极,而农民或农奴凭借劳动分配到一些产品,成为生产关系的另一极,但土地产权归属不同,产品分配结果也有区别,农业生产中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发挥就有很大差别,对生产力发展也不同。而土地产权归属不同,就是土地经营方式不同。土地经营方式主要有二种,一是租赁方式;一是雇用劳动力方式。
在封建社会,如果土地出租,尽管地主拥有土地,但产品归劳动者,即土地产权归劳动者。如果地主拥有产品或土地产权,劳动者就成为雇工,由于农业生产中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发挥有很大差别,生产出的产品往往较少,扣除劳动者的必要收入,地主收入是非常少的。而当劳动者拥有产品,地主只收取地租时,由于能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当然生产出的产品就较多,地主也就能收取较多的地租。
土地地租是产品分配的结果,我们不考察土地生产力与劳动者的劳动力是多少这个问题,也就不考察劳动剥削关系,但可以考察这一产品分配是否公平。生产力发展是判断产品分配是否公平的唯一标准。在封建社会,土地有生产力,而土地私有制是由生产力发展决定的,这决定了私人凭借土地参与产品分配是公平的。但是,地租的多少,会产生产品分配的公平性。当地租没有影响产品生产时,我们就说产品分配是公平的。当劳动者收入过低,引起劳动者不能改良土地,甚至不能进行正常的产品生产,也就影响生产力发展,此时,我们就说产品分配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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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kd05130 发表于 2015-1-5 21:21:32
(第二十四章)第四节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

在封建社会,不管是中世纪欧洲的土地国家所有制,还是中国的土地私有制,都是国王与地主凭借土地占有地租,成为生产关系的一极,而农民或农奴凭借劳动分配到一些产品,成为生产关系的另一极。那么,在生产关系中,人们在物质财富生产中的地位又如何?土地产权归属不同,人们在物质财富生产中的地位就不同,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就不同。
土地产权归属不同,就是土地经营方式不同。土地经营方式主要有二种,一是土地租赁方式;一是雇用劳动力方式。
在土地私有制下,如中国封建社会,土地经营的主要方式是租田制,此时,劳动力不是商品,土地的生产力成为商品。劳动者通过向地主交纳地租而获得土地产权,进而劳动力与土地产权直接相结合。当然,此时,劳动者在产品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生产什么?如何生产与生产多少?由劳动者决定,这也就能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生产力发展。不过,中国封建社会里,农民们名义上有独立的人身,但实际由于各种原因,农民根本没有自由,当然,劳动者在产品生产中名义上处于主导地位,实际上往往受到地主的支配,即生产什么?如何生产与生产多少?往往受地主的束缚。
在土地国家所有制下,如中世纪的欧洲,土地经营的主要方式是雇用劳动力方式,即雇用佃户方式,此时,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力与土地是相脱离的。此时,封建庄园主或封建主在产品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劳动者处于受支配地位。从而,生产什么?如何生产与生产多少?由封建庄园主或封建主决定。当然,在产品生产中,就存在如何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问题。当封建主能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时,就促进生产力发展,当封建主不能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时,劳动者就产生怠工等,也就不利于生产力发展。正因此,在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土地私有制比土地国家所有制更优越。同时,在西方,农奴则被视为领主财产的一部分,与奴隶类似,但农奴只可使用不可买卖,因此,农奴的劳动力实际上还没有成为真正的商品,当然,农奴的劳动力价格或收入,不是由市场决定,而是由封建主决定。
正因为土地租赁方式比雇用劳动力方式更优越,因此,在现实中的中国封建社会,大地主一般不参加劳动,只是出租土地给农民耕种。只有小地主自己参加劳动,或只是在农忙时雇用短工,或一年到头雇用一个长工。同时,在中国,往往称这小地主为富农。




第五节土地所有制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

我们已经知道,在封建社会阶段,东方国家选择实行土地私有制,而西方国家则选择庄园经济形式的土地国家所有制。不同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对生产力发展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对于土地私有制而言,由于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当然,土地私有制,能使土地所有者最大程度开发土地的生产力,进而最大程度促进生产力发展。当土地所有者自己使用土地时,土地所有者能最大程度改良土地与开垦土地,从而最大程度开发土地的生产力,进而最大程度促进生产力发展,如中国封建社会一些拥有土地的农民就是这样。当土地所有者不自己使用土地时,如中国封建社会的地主,土地所有者也会促进土地产权拥有者最大程度改良土地与开垦土地,从而最大程度开发土地的生产力,进而最大程度促进生产力发展。这里,由于土地租赁方式比雇用劳动力方式更优越,并且租赁时间越长,越能促进土地产权拥有者最大程度改良土地与开垦土地,因此,在现实中的中国封建社会,大地主一般不参加劳动,只是出租土地给农民耕种,并且出租年限较长。只有小地主自己参加劳动,或只是在农忙时雇用短工,或一年到头雇用一个长工。
由于国家是没有行为能力的,因此,土地国家所有制本身是没有效率的。只有实行土地产权私有制,才能促进土地产权所有者最大程度开发土地的生产力,进而最大程度促进生产力发展。当然,土地国家所有制又存在各种形式,如奴隶社会的土地国家所有制形式,尽管实行土地产权私有制,但实行井田制,从而仅仅涉及已经开垦了的土地,荒地的产权,没有实行私有制,当然,就不利于开发土地的生产力,也就不利于生产力发展,从而奴隶社会的土地国家所有制不能长期存在。而中世纪的欧洲,实行庄园经济形式的土地国家所有制,不仅已经开垦了的土地产权实行私有制,荒地的产权也实行私有制,从而不仅能最大程度改良土地,也能最大程度开垦土地,进而最大程度促进生产力发展。
当然,在庄园经济形式的土地国家所有制下,土地产权私有制本身,不仅能最大程度改良土地,也能最大程度开垦土地,进而最大程度促进生产力发展。但是,土地产权归属不同,就是土地经营方式不同,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就不同。如中世纪的欧洲,土地经营的主要方式是雇用劳动力方式,即雇用佃户方式,此时,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力与土地是相脱离的。此时,封建庄园主或封建主在产品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劳动者处于受支配地位。从而,生产什么?如何生产与生产多少?由封建庄园主或封建主决定。当然,在产品生产中,就存在如何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问题。当封建主能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时,就促进生产力发展;当封建主不能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时,劳动者就产生怠工等,也就不利于生产力发展。正因此,在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土地私有制比土地国家所有制更优越。
当然,在中世纪的欧洲,也产生了封建主出租土地给农奴耕种而收取地租的土地经营方式,从而产生土地产权分级,只是土地经营的主要方式是雇用佃户方式。而土地经营方式不同的本质,就是产品分配形式的表现不同,这就需要我们考察产品分配形式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




第六节产品分配形式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

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就是私人凭借土地参与产品分配,这就是封建社会的产品分配形式。正因为地主或封建领主私人凭借土地参与产品分配的封建社会生产关系,地主或封建领主会尽量提高土地地租,也就引起农民或佃农收入降低,也就产生了地主或封建领主的土地地租增加与农民或佃农收入降低之间的矛盾。由于农民或佃农收入降低过多,会影响产品再生产,也就影响生产力发展,当然,地主或封建领主的土地地租增加与农民或佃农收入降低之间的矛盾,就是封建社会的基本矛盾。
不过,封建社会的产品分配形式的表现是不同的,这是由于土地经营方式不同引起的。封建社会的产品分配形式,就是地主或封建领主私人凭借土地参与产品分配,而劳动者凭借劳动参与产品分配。由于土地经营方式主要有二种,一是土地租赁方式;一是雇用劳动力方式。从而,产品分配形式的表现也主要有这二种,它们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有所不同。
在土地私有制下,如中国封建社会,土地经营的主要方式是租田制,此时,劳动力不是商品,土地的生产力成为商品。劳动者通过向地主交纳地租而获得土地产权,进而劳动力与土地产权直接相结合,当然,土地地租是土地参与产品分配的结果。由于产品生产直接与劳动者收入相联系,这也就能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生产力发展,当然,劳动者收入是劳动参与产品分配的结果。此时,地主或封建领主会尽量提高土地地租,也就引起农民或佃农收入降低,也就产生了地主或封建领主的土地地租增加与农民或佃农收入降低之间的矛盾。
在土地国家所有制下,如中世纪的欧洲,土地经营的主要方式是雇用劳动力方式,即雇用佃户方式,此时,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力与土地是相脱离的,劳动力价格是劳动参与产品分配的结果。由于产品生产直接与封建主收入相联系,这也就能充分调动封建主的生产积极性,当然,封建主收入既是封建主的劳动参与产品分配的结果,也是土地参与产品分配的结果。不过,在现实中,封建主一般不参加生产劳动,从而,封建主收入仅仅是土地参与产品分配的结果。同时,正是封建主一般不参加生产劳动,当然,在产品生产中,就存在如何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问题。当封建主能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时,就促进生产力发展,当封建主不能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时,劳动者就产生怠工等,也就不利于生产力发展。正因此,在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土地私有制比土地国家所有制更优越。
总之,产品分配形式对生产力发展会产生影响,正因为土地租赁方式比雇用劳动力方式更优越,因此,在现实中的中国封建社会,大地主一般不参加劳动,只是出租土地给农民耕种。只有小地主自己参加劳动,或只是在农忙时雇用短工,或一年到头雇用一个长工。同时,在中国,往往称这小地主为富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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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kd05130 发表于 2015-1-6 20:47:02
          (第二十五章) 第三节     社会产品分配的产生

前面我们已经指出:商品是产品交换的产物。那么,商品为什么能够互相交换呢?商品交换的本质是什么呢?由于古典政治经济学一开始就把价值理论定性于研究商品交换过程,同时,它又没有从商品交换过程深入到社会产品的分配过程。这样,从商品交换出发,并不能告诉我们价值是什么东西,从而,价值理论的研究,就转向于商品本身。劳动价值论从商品生产过程中去考察价值,而边际效用价值论则从商品本身的性质或效用去考察价值。但是,我们知道,商品,作为一种物质存在的非商品状态,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产品,也大量存在,而作为产品,它并不存在价值,或者说不需要价值的存在。从这一事实出发,可以肯定,从商品本身——物质存在及其生产过程中,肯定是不能揭示出价值的真正意义,价值的定义,只有从商品及其生产过程之外去寻找。
我们知道,商品生产者不是为自己生产产品,而是为社会生产产品。因而商品首先是一种社会产品。但是商品生产者不是无报酬地为社会生产产品的,他既为社会生产产品,同时也要求从社会总产品中获取自己需要的产品,那么商品生产者能从社会总产品中获得多少产品呢?这就产生了社会产品的分配问题。而商品交换是商品生产者与外界联系的唯一途径,因此,商品交换是商品生产者从社会总产品中获取自己需要的产品的唯一途径,从这里可以看出,商品交换,实质上是社会产品的分配途径或手段。
商品生产者不是为自己生产产品,而是为社会生产产品,当然,他提供给社会多少产品,就应从社会总产品中得到多少产品,这是社会产品分配的普遍原则。
但是,我们知道,物质财富的客观存在形式各种各样,它们之间是难以比较的。那么怎样分配社会产品呢?当然必须先把物质财富进行量化处理,然后才能进行分配,这样价值就应运而生了。商品是指量化──价值化了的产品,当然,价值是社会生产关系──产品分配关系的产物,是社会产品分配的尺度。因此,物质财富的量化处理──价值量的形成,是社会生产关系的产物,是客观的,不随人们的主观意志而转移。我们只能从社会生产关系中,把握商品价值量或商品交换价值量的变化规律。
不过,在现实的社会经济中,产品交换已经发生,即社会产品的分配已经进行。也就是说,在市场中,物质财富已经量化——价值化处理,并且自动进行了分配。这主要表现在商品价格——商品交换价值量和等价交换规律上。因此,经济学研究的基础性任务,就是研究市场经济中,物质财富是怎样量化处理的?商品交换价值量或商品价格是现实的物质财富的量化形式,从而商品价格是怎样决定和运动的?成为经济学研究基础性任务,就成为经济学原理的内容,也就成为整个经济学的基础理论。
总之,我们先通过商品的考察,就能发现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正是经济学研究的基础性任务,是整个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也就成为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基础。


                            第四节    生产与消费的脱节

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中,劳动者生产什么产品,就会消费什么产品,如劳动者生产稻谷,就只能消费稻谷;劳动者生产小米,就只能消费小米;劳动者饲养猪了,就有猪肉吃;劳动者没有饲养牛,就没有牛肉吃了。因此,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中,产品生产与消费,是统一的。
但是,当商品产生以后,劳动者生产什么产品,与消费什么产品,就可能不统一了。当分工没有产生时,商品,还仅仅是产品生产过剩的产物,劳动者主要是为自己生产产品,此时,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要地位;分工产生以后,商品就是分工的产物了,此时,劳动者不再为自己生产产品,而是为社会生产产品了,劳动者的生产,就表现为商品生产了,此时,商品生产与消费完全脱节了。
在现代社会,分工已经达到相当高的程度,几乎所有的商品生产,都是建立在分工的基础上:电视机厂的生产者只生产电视机、汽车厂的生产者只生产汽车、服装厂只生产衣服与裤子、农场则只生产粮食,等等。此时,电视机厂的生产者并不消费电视机(除了自用的几台电视机外,下同),而是通过商品交换,购买其它消费品进行消费,如消费汽车、粮食等;汽车厂的生产者并不消费汽车,而是通过商品交换,购买其它消费品进行消费,如消费电视机、粮食等;服装厂的劳动者也不消费自己生产的衣服与裤子,而是通过商品交换,购买其它消费品进行消费,如消费汽车、粮食等;农场职工则需要消费汽车、电视机与衣服。因此,当商品产生以后,商品生产与消费,是脱节的,商品生产者是为别人或者说社会生产产品,同样商品生产者消费的产品,由别人生产或者说从社会获取。
正因为商品生产与消费是脱节的,从而,商品生产与消费可能产生矛盾,因为商品生产者并不明确别人或社会需要多少商品,也就会引起商品供给大于需求或商品需求大于供给的状况,引起商品价格波动。当货币产生以后,货币成为商品交换的尺度与社会产品分配权力的物的表现,而由于货币具有贮存功能,就可能会引起商品生产与消费产生严重矛盾,影响商品生产;当企业产生以后,这一商品生产与消费产生的严重矛盾,还可能引起经济萧条。因此,需要我们考察商品供给与消费的规律及其关系,以便我们能制定相关措施,来消除或降低商品生产与消费产生的严重矛盾,以最大程度地促进商品生产。





                 第五节      商品生产与分配的脱节

前一节,我们考察了商品生产与消费的脱节,不过,仅仅是生产与消费的脱节,还不会对社会经济产生严重影响,主要是由于商品的产生,在市场经济中,引起商品生产与分配的脱节,才引起生产与消费的脱节对社会经济可能产生严重影响。
当然,这里,生产与消费的脱节,是根本的,没有生产与消费的脱节,就没有了商品,更没有商品生产与分配了。
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中,不仅产品生产与消费没有脱节,不会产生产品生产与消费的矛盾,也没有产生商品,而且,产品的分配,是建立在产品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生产关系——产品分配关系的基础上的,是按照在产品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生产关系,由生产者或各生产要素对产品进行直接分配,这里,不仅劳动者生产什么产品,就消费什么产品,也只能分配什么产品,从而产品生产与分配是统一的,没有产生脱节,产品结构与分配结构也就不会产生矛盾。如我国过去的生产队,生产什么产品,农民就消费什么产品,并且按照农民获得的工分进行直接分配,如生产稻谷10000斤、豆子100斤、小麦1000斤,农民就只能消费这些产品,如按照农民获得的工分进行直接分配,一个农民可分配百分之一产品,则只能分配到100斤稻谷、1斤豆子与10斤小麦,产品结构与分配结构不会产生矛盾,当然,生产与消费没有脱节,产品生产与分配没有脱节。这里,即使产品分配存在严重不公平,如地主分配到的产品过多,引起供给高于需求,产生剩余产品,也不会影响产品生产,因为此时,剩余产品是在消费者——部分生产要素手中,而不是在生产者手中,从而不会影响产品生产。当然,产品生产,理论上,也可能对所有生产要素都产生过剩,引起产品生产绝对过剩。
但是,当商品产生以后,生产与消费就脱节了,但仅仅是生产与消费的脱节,还不会对社会经济产生严重影响,主要是由于商品的产生,在市场经济中,引起商品生产与分配的脱节,才引起生产与消费的脱节对社会经济可能产生严重影响。
当商品产生以后,产品分配,不再在产品生产者或各生产要素之间进行分配,而是由消费者——其它商品生产者之间进行分配,从而,商品生产与分配是不统一的,是脱节的。由于商品生产与消费是脱节的,这样,理论上,就可能由于其它商品生产者——消费者的需求或分配权力较少,而引起商品生产过剩,此时,由于过剩商品不是在消费者手中,而是在生产者手中,就会影响商品生产。
在物物交换时期,其它商品生产者——消费者的需求或分配权力,由他们生产的商品来表现,这样,当一种商品生产过多时,与其它商品交换时,同样多的商品,交换到的其它商品就较少,从而实现商品全部分配出去;当一种商品生产过少时,与其它商品交换时,同样多的商品,交换到的其它商品就较多,也实现商品全部分配出去。因此,一般来说,在物物交换时期,商品生产与分配是不统一的,不会影响商品生产。
但是,当货币产生以后,当一种商品生产过多时,就表现为商品价格较低,低于商品价值量,但实现了商品全部分配出去;当一种商品生产过少时,就表现为商品价格较高,高于商品价值量,也实现商品全部分配出去。同时,当货币产生以后,不仅商品交换与社会产品分配脱节,即社会产品分配过程分为分配权力——货币的获得与参与社会产品分配二个过程,而且,由于货币具有贮存功能,当人们贮存货币不进行消费时,就会加重消费者需求较少的程度,使商品生产过剩成为现实,此时,由于过剩商品不是在消费者手中,而是在生产者手中,就会影响商品生产。当然,当企业产生以后,商品生产过剩,还会演变成经济萧条或经济危机。
总之,当商品产生以后,产品分配,不再在产品生产者或各生产要素之间进行分配,而是由消费者——其它商品生产者之间进行分配,从而,商品生产与分配是不统一的,是脱节的,由于商品生产与消费是脱节的,这样,理论上,就可能由于其它商品生产者——消费者的需求或分配权力较少,而引起商品生产过剩,即产品结构与分配结构就可能产生矛盾,由于此时过剩商品不是在消费者手中,而是在生产者手中,也就会影响商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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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kd05130 发表于 2015-1-6 21:19:07
第四十七章      简单商品生产

第一节简单商品生产及其生产关系
   
简单商品生产,是指生产资料极为贫乏,主要是手工操作的商品生产,它是比较原始的商品生产。从社会生产关系角度上讲,简单商品生产,是指土地与生产资料没有参与产品分配,只有劳动参与产品分配的商品生产,从而,是相对于封建社会的商品生产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而言的。
对于简单商品生产,亚当·斯密有所阐述“在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尚未发生以前的初期野蛮社会,获取各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量之间的比例,似乎是各种物品相互交换的唯一标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第42页)。这里的商品生产,就属于简单商品生产。因此,简单商品生产,只是在原始共产主义后期与原始社会主义初期才存在,在土地国有或私有以后,就进入封建社会的商品生产,即土地参与产品分配的商品生产。从历史上讲,从原始社会主义土地国有以后到封建社会,都是或主要是封建社会的商品生产。而到封建社会中期以后,资本积累逐渐增加,资本主义商品生产逐渐发展起来,到了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成了社会商品生产的最主要形式。并且商品成为社会经济的细胞。
对于简单商品生产,李嘉图没有亚当.斯密这样较明确的论述。只是在论证价值时可见一斑。“如果人们在生产中只使用劳动,而不使用机器,商品运上市场以前经历的时间又都相等,那么他们的商品的价格就刚好与所使用的劳动量成比例。”(《李嘉图著作和通信集》第1卷第25页)。这时“只使用劳动”的商品生产,实际上是指简单商品生产。不过,简单商品生产,并不是“只使用劳动”。还是需要其它生产资料的,只是这些生产资料的生产力较低,并且生产资料还未成为资本,即生产资料的生产力水平较低,还未能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如农业用的锄头,土地、打铁用的铁锤等。而马克思呢,与李嘉图一样,对简单商品生产没有明确的论述。不过,马克思对价值形式──商品价格形式的演变过程的分析,完全是建立在简单商品生产的基础上的。从物物交换的简单商品价格形式,到扩大商品价格形式和一般商品价格形式,最后到货币形式,就是建立在“初期野蛮社会”的商品生产──简单商品生产的基础上的。因为商品价格形式的最后形式货币形式,就是在简单商品生产这一阶段产生的。货币本身就是资本积累的标志。没有货币,资本积累几乎是不可能的。因而货币形式产生于资本积累以前,也就是说在简单商品生产这一阶段,货币就已产生。
价值是社会生产关系的产物,是社会产品分配的尺度。那么,在简单商品生产时期,社会生产关系如何呢?或者说社会产品分配的原则是什么呢?就是劳动且只有劳动才能参与产品分配,从而劳动且只有劳动才能创造价值,
我们知道,不管是简单的商品价格形式,还是货币形式的商品价格形式,它们都是用一种商品量来表示另一种商品的价值量的表现形式。从而它们都是从商品交换的表面现象出发考察商品的价值量的结果。这里,商品作为一种物质财富的存在形式,它们之间是不能相互比较的。商品交换能够进行,说明商品除了物质财富的存在形式的属性外,肯定还存在另一种属性。从而使商品之间可以比较,并且相互交换。前面我们已经论证,商品交换过程就是社会产品的分配过程。商品交换只是社会产品分配的途径。而价值正是社会产品分配的产物。价值,也只有价值,从而使商品之间能够互相比较,从而互相交换。
简单商品生产是社会发展的一个特定的阶段,这时劳动者的劳动力是商品生产的主要生产力因素,生产资料极为贫乏。因而商品生产中社会生产关系主要是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这时,劳动成为社会产品分配的唯一要素。即“获取各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量之间的比例,也就是说,劳动且只有劳动才能创造价值。似乎是各种物品相交换的唯一标准。”(同上)。
既然劳动是社会产品分配的唯一要素,当然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在现实的社会产品分配过程中,商品交换价值量是变化的,从而,相同的劳动量可形成不同的价值量。那么,我们如何把握商品交换价值量的运动呢?
在商品生产和交换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这一生产关系,要求等量劳动形成等量价值。从而成为我们把握商品交换价值量运动的规律性东西。在这一般生产关系下,生产商品所需劳动量所形成的价值量,构成商品价值量,成为商品交换价值量运动的中心。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以前的经济学家,由于把价值看成是商品体内所固有的属性,从而不能区分价值与商品价值量、商品交换价值量。把价值看成与商品价值量是同一的东西。不知道价值只是社会产品分配的尺度,而商品交换价值量——商品价格,反映了现实的社会产品分配情况。商品价值量则只是我们抽象出的社会一般生产关系的产物,只是我们把握商品交换价值量运动的规律性东西,从而,不管是亚当·斯密、李嘉图、还是马克思等,对劳动价值论本身的论述,都是不完善的。
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土地国有或私有和资本积累以后,社会生产关系也发生了变革,劳动不再成为社会产品分配的唯一要素,当然,价值──生产关系的产物,产生的源泉也就发生了变化。而亚当·斯密、李嘉图、马克思等,由于没有意识到价值仅仅是社会生产关系的产物,把价值当成与物质财富同等的存在形式。这样,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得出劳动创造价值,并且劳动也只有劳动创造价值,即劳动价值论可以成立。他们就把这一价值决定原理应用到一切社会中去,认为这一价值理论在一切社会中,尤其资本主义社会也完全成立。李嘉图发现劳动价值论不适应资本主义社会,觉得资本也能形成价值,但又不能解决这个问题。资本形成价值,成为政治经济学的一个秘密,而马克思则机械对待劳动价值论,在价值与生产价格的关系上,陷入形而上学中去。当然,亚当·斯密、李嘉图、马克思等,还没有考察土地参与产品分配对商品生产与交换的影响,即没有考察土地参与产品分配对价值形成的影响,从而没有产生封建社会商品生产这一概念。




            第二节       劳动者为市场经济的主体

我们说,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劳动量成为社会产品分配的唯一要素或主要要素,一般社会生产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性,就要求等量劳动或劳动时间形成等量价值,并且,劳动形成价值的规律成为我们把握商品生产与交换规律的东西。那么,为什么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劳动形成价值的规律能成为我们把握商品生产与交换规律的东西?
商品生产与交换的影响因素,不仅有自然因素,还有社会因素。关于自然因素的发生、发展的规律,这是自然科学家的事情,政治经济学关心的是社会因素即社会生产关系对商品生产与交换的影响。社会生产关系,是人们在商品生产与交换过程中结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二是人们在商品生产与交换过程中的地位;三是产品分配形式。其中,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了人们在商品生产与交换过程中的地位即商品所有权和产品分配形式,而人们在商品生产与交换过程中的地位与产品分配形式,影响了商品生产与交换的运动规律。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还可以看出,人们在商品生产与交换过程中结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生产关系,包括二个要素,一是普通的劳动者,他们没有生产资料;二是特殊的劳动者——地主与资本家,他们拥有土地或生产资料。从而社会生产关系对商品生产与交换的影响,就是这二个要素在商品生产与交换过程中的地位与产品分配形式,影响了商品生产与交换的运动规律。
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不仅劳动是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的唯一要素或主要要素,而且劳动者在市场运动中处于主导地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是商品生产与交换的主体,而地主或资本家还没有产生,即土地与资本没有参与产品的分配,也就不存在地位问题。
既然劳动者在社会生产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拥有商品所有权,成为市场运动的主体,劳动者的收入或劳动者的劳动形成的价值量,就与市场上商品供求有关,即从价值形成来说,劳动形成的新价值,受市场上商品供求的影响。当个别劳动形成的价值量高于一般劳动时间形成的价值量,或商品交换价值高于商品价值量时,劳动者就会向这一商品生产转移,商品供给量就会增加,从而降低商品交换价值量。而当个别劳动形成的价值量低于一般劳动时间形成的价值量,即商品交换价值量低于商品价值量时,劳动者就会离开这一商品生产,商品供给量就会降低,从而升高商品交换价值量。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正因为劳动者在商品生产与交换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拥有商品所有权,成为市场运动的主体,同时劳动形成的新价值,受市场上商品供求的影响,从而劳动形成价值量的规律,成为我们把握商品生产与交换的规律性东西,即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商品价值量规律转化为劳动形成价值的规律。当然,当劳动者在商品生产与交换过程中不再处于主导地位,不再成为市场运动的主体,同时劳动形成的新价值,不再受市场上商品供求的影响时,劳动形成价值的规律,也就不再成为我们把握商品生产与交换的规律的东西。






第三节  土地全民所有制对简单商品生产的影响

土地全民所有制,就是土地归全体人民所有的土地所有制形式,特征是土地不参与产品分配。在原始共产主义与原始社会主义初期,由于生产资料极其简单,不参与产品分配,而且实行土地全民所有制,当然,土地也不参与产品分配,从而,劳动成为社会产品分配的唯一要素,原始共产主义与原始社会主义初期的商品生产,就是简单商品生产。因此,土地全民所有制,是简单商品生产产生的前提条件。
土地全民所有制,不仅是简单商品生产产生的前提条件,而且促进了简单商品生产的发展。土地全民所有制,决定了土地不参与产品分配,从而,劳动成为社会产品分配的唯一要素,从而劳动且只有劳动才能形成价值,当然,劳动者就成为市场运动的主体,土地全民所有制也就促进了简单商品生产的发展。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土地全民所有制是通过按劳分配来促进简单商品生产的。土地本身具有生产力,土地的开发与改良,就表示生产力的发展。土地全民所有制,决定了土地的开发与改良是劳动者的事情,而氏族产品生产,也就决定了土地生产力归全民所有。因此,产品的按劳分配成为促进产品生产的唯一途径,也就成为促进简单商品生产的唯一途径。
不过,这里,土地全民所有制是通过按劳分配促进了氏族的产品生产,增加了剩余产品,从而表现为促进简单商品生产的。原始共产主义经济形式是产品经济,几乎没有独立的商品生产,只是一些人通过按劳分配分配到的产品产生剩余后才产生商品,因此,土地全民所有制是通过按劳分配促进了氏族的产品生产,来表现促进简单商品生产的。
在原始共产主义后期就产生了家庭经济,在原始社会主义家庭经济成为主要经济形式。家庭经济的产生,引起同一氏族内的产品生产结构不同,产生了产品的有无,当剩余产品产生后,也就产生了产品交换,商品就产生了,简单商品生产就产生了。此时,土地全民所有制,决定了土地的开发与改良是劳动者的事情,而家庭经济,也就决定了土地生产力归家庭所有,成为劳动者的劳动力,从而,土地全民所有制促进了土地的开发与改良,促进了家庭经济的发展,也就促进了简单商品生产。





第四节按劳分配对简单商品生产的影响

原始共产主义与原始社会主义初期,实行土地全民所有制,劳动成为社会产品分配的唯一要素,从而,商品生产就是简单商品生产。但是,由于社会经济的存在形式是不同的,引起按劳分配的存在形式也不同,我们也就用二个章节分别考察按劳分配对简单商品生产的影响。
在原始共产主义,产品分配的主要形式是平均分配。由于原始共产主义的生产力水平极低,当然,如果产品平均分配,是不会产生产品剩余的,也就不会产生商品生产的,只有按劳分配,才会产生产品相对剩余,才会产生商品,也就产生简单商品生产,因此,按劳分配是简单商品生产产生的必要条件。在原始共产主义后期,就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按劳分配,也就引起了一部分劳动者,由于多付出劳动而得到较多的产品,产生了剩余产品,商品也就可能产生了。
不过,剩余产品的产生,不等于就产生了简单商品生产。同一氏族内,由于产品生产结构是一样的,即使产生了剩余产品,也不可能产生产品交换,也就不能产生商品。只有不同氏族之间,产品生产结构可能不同,产生了产品的有无,当剩余产品产生后,也就产生了产品交换,商品就产生了,商品生产就产生了。
当剩余产品产生后,也就产生了产品交换,商品就产生了,商品生产就产生了,那么,商品交换是如何进行的?原始共产主义实行土地全民所有制,当然土地不参与产品分配,此时,尽管氏族内产品分配的主要形式是平均分配,但是,不同氏族之间是不可能进行社会产品平均分配的,劳动成为社会产品分配的唯一要素,从而,劳动且只有劳动才能形成价值,即劳动形成的价值,组成商品交换价值量或商品价值量,商品生产就是简单商品生产。
按劳分配不仅是简单商品生产产生的必要条件,而且促进了简单商品生产的发展。土地全民所有制,不仅土地不参与产品分配,而且劳动成为社会产品分配的唯一要素,同时,劳动者就成为市场运动的主体,当然,按劳分配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也就促进了简单商品生产的发展。
不过,这里,按劳分配是通过促进了氏族的产品生产,来表现促进简单商品生产的。原始共产主义经济形式是产品经济,几乎没有独立的商品生产,只是一些人分配到的产品产生剩余后才产生商品中,因此,按劳分配是通过促进了氏族的产品生产,增加了剩余产品,从而表现为促进简单商品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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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kd05130 发表于 2015-1-6 21:20:15
第五节家庭经济对简单商品生产的影响

家庭经济形式的按劳分配,是原始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不过,家庭经济在原始共产主义后期就已经产生,同时,原始共产主义生产关系的特征是土地全民所有制,但原始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特征是土地国家所有制,只是在原始社会主义初期,才存在土地全民所有制,因此,简单商品生产只是在原始共产主义后期与原始社会主义初期才存在。
如果没有家庭经济的产生,同一氏族内,由于产品生产结构是一样的,即使产生了剩余产品,也不可能产生产品交换,也就不能产生商品。只有家庭经济的产生,引起同一氏族内的产品生产结构不同,产生了产品的有无,当剩余产品产生后,也就产生了产品交换,商品就产生了,简单商品生产就产生了。因此,家庭经济的产生,是同一氏族内产生简单商品生产的经济基础或必要条件。
当剩余产品产生后,也就产生了产品交换,商品就产生了,商品生产就产生了,那么,商品交换是如何进行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决定了土地不参与产品分配,此时,劳动成为社会产品分配的唯一要素,从而,劳动且只有劳动才能形成价值,即劳动形成的价值,组成商品交换价值量或商品价值量,商品生产就是简单商品生产。
家庭经济的产生,不仅是同一氏族内产生简单商品生产的经济基础或必要条件,而且促进了简单商品生产的发展。土地全民所有制,不仅土地不参与产品分配,而且劳动成为社会产品分配的唯一要素,同时,劳动者就成为市场运动的主体,从而决定了土地的开发与改良是劳动者的事情,而家庭经济,也就决定了土地生产力归家庭所有,成为劳动者的劳动力,这样,土地全民所有制不仅促进了土地的开发与改良,而且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也就促进了家庭经济的发展,增加了剩余产品,进而促进了简单商品生产。
当然,到了原始共产主义后期,不仅产生了家庭经济,也已经产生了手工业,到了原始社会主义,手工业已经较为发达,由于手工业就是为市场而生产的,也就产生了独立的简单商品生产。此时,土地全民所有制,决定了土地不参与产品分配,而且劳动成为社会产品分配的唯一要素,同时,劳动者就成为市场运动的主体,也就促进了简单商品生产。



    第六节  商品交换价值量(Ⅰ)  
   
价值是社会生产关系的产物,是社会产品的分配尺度。我们已经设定一个单位货币所代表的分配尺度大小为一个单位价值,这时,商品交换价值量就转化为商品价格。这样,价值作为社会产品的分配尺度,就转化为货币成为社会产品的分配尺度。而货币之所以能成为社会产品的分配尺度,不是因为货币本身──作为一种物的存在,而是货币的社会生产关系属性。
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劳动量成为社会产品分配的唯一要素,从而成为价值的唯一源泉。这样,生产商品所需的个别劳动量所形成的价值量,就是商品交换价值量。简单商品生产,仅仅在原始共产主义后期与原始社会主义初期才存在,在现实的商品生产中,不仅劳动仅仅是社会产品分配的主要要素,还有其它要素参与产品分配。当土地与劳动一起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时,就产生了封建社会的商品生产,这在原始社会主义、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就存在,此时,劳动者往往是市场运动的主体,其它要素参与产品分配形成的价值量,表现为生产成本,如土地地租,这样,商品交换价值量,就是生产成本与生产商品的一般劳动时间形成的价值量之和。当资本或生产资料与土地、劳动一起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时,就产生了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这在资本主义与初级社会主义就存在,此时,资本往往是市场运动的主体,其它要素参与产品分配形成的价值量,表现为生产成本,如劳动者工资与土地地租,这样,商品交换价值量,就是生产成本与生产商品的资本形成的价值量之和。
对于简单商品生产来说,一个商品生产而言,可能不只是涉及一个商品生产者,而需要许多商品生产者参与,这样,对于某一商品生产过程,其它商品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就表现为生产成本,商品交换价值量,就是生产成本与这一商品生产者生产商品的一般劳动时间形成的价值量之和,而生产成本,包括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其它要素(包括劳动)形成的价值量等等。
这里,在市场上,商品交换价值量,在不同时间,可能是不同的,从而,生产商品的一般劳动时间形成的价值量,在不同时间,可能是不同的,也就产生了商品交换价值量的运动。
那么,我们如何把握商品交换价值量的运动规律呢?
要把握商品交换价值量的运动规律,首先要明确市场上商品交换价值量是多少?在现实的社会产品分配过程中,等量个别劳动或一般劳动时间并不一定形成等量的价值。那么,单位个别劳动量形成多少价值,或者说商品交换价值量,在市场上,应是多少?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认为:要把握商品交换价值量的运动规律,首先要明确市场上商品交换价值量是多少?在现实的社会产品分配过程中,等量个别劳动或一般劳动时间并不一定形成等量的价值。单位个别劳动量形成多少价值,或者说商品交换价值量是多少,受市场上商品供给量与商品总需求量共同决定。
这里,商品的社会总需求量,就是社会产品总价值量分配到这一商品上的总价值量——分配权力,它是客观的,并且是相对恒定的,不随人们的主观意志而转移。而商品供给量,即化费在这种商品生产上的总劳动量,则是社会生产关系的产物,即商品供给随着商品需求的变化而变化,是社会生产关系作用的结果,这决定了商品交换价值量。
假设整个社会总价值分配到某个商品上的总价值量──商品总需求的价值量为M, 而生产单位商品所需劳动量为a,化费在这种商品生产上的总劳动量为A。
则:    商品供给量N  =  A/a
商品交换价值量P  =  M/N  =  M×a/A
这里,M与a是客观的, 不随人们的主观意志而转移,从而商品交换价值量由商品供给量或化费在这种商品生产上的总劳动量决定,同时,以上公式的转化形式是:
    P/a=M/A=M/N×a
上式表明,单位劳动量形成的价值量,由商品供给量或化费在这种商品生产上的总劳动量所决定。
以上我们考察商品交换价值量的确定,是建立在商品的社会总需求量——社会产品总价值量分配到这一商品上的总价值是客观的,并且是相对恒定的,不随人们的主观意志而转移。这里,由于商品的社会总需求量,虽是客观的,并且是相对恒定的,但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这也说明了以上我们考察商品交换价值量的确定,是模糊的。只有当我们用边际商品购买力或边际效用考察商品交换价值量的确定时,商品交换价值量的确定,才能较易明白。
商品交换价值量,由边际供给的边际购买力决定,而边际购买力递减规律,是客观存在的,不随人们的主观意志而转移,这样,商品交换价值量或单位劳动量形成的价值量,由商品供给决定,如图一所示。

                        图一  边际购买力递减曲线
图一中,曲线L为边际购买力递减曲线:当商品供给为A时,第A个商品的边际购买力就为P,这就是商品交换价值量或者说商品价格;当商品供给为B时,第B个商品的边际购买力就为O,这就是商品交换价值量或者说商品价格;当商品供给为C时,第C个商品的边际购买力就为M,这就是商品交换价值量或者说商品价格。
这样,我们要把握商品交换价值量的变化规律,一方面是研究各种商品边际购买力递减规律,即研究各种商品的需求规律,这是纯经济学的内容,不是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内容,明确了商品需求规律,也就明确了某一商品供给下的商品交换价值量。另一方面是从社会生产关系出发,研究商品供给量──商品交换价值量的变化规律。
当我们明确了商品需求规律,也就明确了某一商品供给下的商品交换价值量时,但是,在市场上,商品交换价值量,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会变化的,此时,我们就要从社会生产关系中,把握商品供给量──商品交换价值量的变化规律。
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劳动成为社会产品分配的唯一要素,从而劳动且只有劳动才能形成价值,这样,在自由竞争条件下,劳动形成价值的规律,成为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商品交换价值量的运动规律,即等量劳动或等量一般劳动时间形成等量价值的规律,成为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商品交换价值量的运动规律。
不过,劳动形成价值的规律,对于我们把握商品交换价值量运动规律,不是非常直观的,既然我们探讨的是商品交换价值量运动规律,当然我们就应直接针对商品来研究。针对商品来说,在自由竞争条件下,在等量劳动或等量一般劳动时间形成等量价值的规律的生产关系下,生产商品的劳动形成的价值量,就组成商品价值量,这样,商品价值量,就成为我们把握商品交换价值量运动规律的东西,即等量劳动形成等量价值规律,就转化为商品价值量规律。
在简单商品生产时期,商品生产者之间是平等的,这一生产关系,就决定了商品供给量的变化规律,也就决定了商品交换价值量的变化规律。在商品生产和交换过程中,劳动者之间的平等性,要求等量劳动形成等量价值。当个别劳动时间形成的价值量高于一般劳动时间形成的价值量,或商品交换价值量高于商品价值量时,商品生产者就会扩大商品生产,或其它商品生产者向这种商品生产转移,从而商品供给量就会增加,降低商品交换价值量。
而当个别劳动时间形成的价值量低于一般劳动时间形成的价值量,或商品交换价值量低于商品价值量时,商品生产者就会缩小生产规模,转向其它商品生产,从而商品供给量就会下降,升高商品交换价值量。从而我们说,社会一般生产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性,成为我们把握商品供给量──商品交换价值量的变化规律。
这里,商品供给量决定商品交换价值量,与商品价值量—— 一般生产关系的产物决定商品交换价值量的运动,可用曲线表示如下:
            商品数量
                   D
               A   
                     O
                         C
            ───────────→  商品交换价值量
                  B
              图二 商品供给与需求的均衡
图二中,O点为商品交换价值量等于商品价值量时的供求平衡点,即商品价值量为B,它表示如果商品供给正好适应一般生产关系,商品需求时的变化规律就决定了商品交换价值量等于商品价值量,即社会产品的分配按商品价值量进行,体现了社会一般生产关系──等量劳动形成等量价值。
图二中,AOC曲线为商品需求曲线,而BOD曲线为商品供给曲线。这里,为了分析方便,我们假定商品供求变化呈线性关系,实际经济生活中可能不是这样。曲线表示,当商品交换价值量低于商品价值量时,社会生产关系就决定了商品生产者会减少商品生产,从而商品供给量会低于商品需求量。这样,商品交换价值量又会上升,直至等于商品价值量。而当商品交换价值量高于商品价值量时,社会生产关系,又决定了商品生产者会扩大商品生产,从而商品供给量会高于商品需求量,这时,商品交换价值又会下降,直至等于商品价值量。此图式,形象地表示了社会一般生产关系──商品价值量与商品供给量及商品交换价值量的关系。
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自由竞争只是一种理想的情况。实际上,不仅存在商品生产垄断──生产技术垄断,而且还存在不完全竞争,即不仅商品供给者和需求者对商品交换价值量的变化,有一个忍受程度问题,而且对于社会化大生产而言,商品生产也不容易转移,新建一个工厂也需要一定时间,同时,在市场上,完全相同的产品是没有的,厂商、品牌、重量、体积、包装等都可能存在区别,这些决定了不完全竞争存在的客观性,对于不完全竞争和商品生产垄断所引起的商品交换价值量的变化规律,我将另节阐述。
   




第七节  商品价值量(Ⅰ)  
   
在我们从现实的市场经济中,抽象出多少一般劳动时间形成一个单位价值后,就可根据生产某商品所需的一般劳动时间,计量出该商品价值量,从而把握该商品交换价值量的运动情况。
这里,我们也就碰到一个问题,在现实的市场经济中,即使是正常的劳动者,生产某种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也可能是有所差别的。因而,决定商品价值量的一般劳动时间,还不是个别正常劳动者的劳动时间,而是指正常的劳动者生产某种商品所需的劳动时间的几何平均数。即生产商品的一般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这里,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就是指正常的劳动者生产某种商品所需的劳动时间的几何平均数。
同时,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劳动量成为社会产品分配的唯一要素。在市场经济运动过程中,由于商品供求关系的影响,等量个别一般劳动时间形成的价值量──组成商品交换价值量,是各不相同的。那么,我们如何把握个别一般劳动时间所形成的价值量的变化呢?
既然价值是社会产品分配的产物,而社会产品分配,正是社会生产关系的内容。因此,我们要把握个别一般劳动时间所形成的价值量的变动规律,必须从社会生产关系中去寻找。劳动量是劳动者的行为,而在社会生产关系中,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这一生产关系,就要求劳动者向社会付出含多少劳动量的社会产品,又能从社会获取含等量劳动的社会产品,即要求等量劳动形成等量价值──等量一般劳动时间形成等量价值。我们抽象出多少一般劳动时间形成一个单位价值,就是在这一生产关系的前提下的,这也就成为我们把握市场经济中个别劳动量——个别一般劳动时间所形成的价值量运动的规律性东西。而生产商品所需劳动——一般劳动时间所形成的价值量,我们就称之为商品价值量,成为我们把握商品交换价值量运动的规律性东西。
我们假设2小时一般劳动时间形成一个单位价值。那么劳动者进行了8小时一般劳动时间的劳动,则一般形成4个单位价值。即在市场经济运动中,这劳动者的劳动量所实际形成的价值量,总是围绕4个单位价值上下波动。如果8小时一般劳动时间的劳动,正好生产了一个A商品,则A商品价值量为4个单位价值。A商品交换价值量,则总是围绕4个单位价值上下波动。从而我们说,商品价值量成为我们把握市场经济中个别劳动量——一般劳动时间所形成的价值量运动的规律性东西,或者说成为我们把握商品交换价值量运动的规律性东西。
这里,我们一定要明白,商品价值量不是现实的社会生产关系──产品分配关系的反映,而是我们从社会生产关系中抽象出来的一般生产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性,等量劳动形成等量价值就是建立在这一般生产关系的基础上的。也正因为我们抽象出来这一般生产关系,从而劳动量── 一般劳动时间才能进行比较。否则, 劳动者之间的形形式式的劳动及其方式是不能比较的,更不要说劳动形成价值问题──等量劳动(一般劳动时间)实际并不形成等量价值。
商品价值量与商品交换价值量的不同,从侧面证明了价值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即只有价值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商品价值量与商品交换价值量才能是同一属性的东西,从而商品价值量与商品交换价值量才能进行比较。
这里,我们还要区别价值与商品价值量的关系。价值是社会生产关系的产物,是社会产品的分配尺度──仅仅是一种分配尺度。一个单位货币所代表的分配尺度大小,为一个单位价值。对于什么东西能形成价值,这由社会生产关系决定──能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要素就能形成价值。而商品价值量则是社会一般生产关系的产物。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商品价值量则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性这一般生产关系的产物,从而要求等量劳动形成等量价值。在这一前提下,我们通过确定生产商品所需劳动量就确定了商品价值量,并成为我们把握商品交换价值量运动的规律性东西。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价值仅仅是社会产品分配的一种尺度,它并不适及社会产品如何分配问题。而商品价值量则正是社会产品分配关系── 一般社会生产关系的产物, 从而二者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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