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ccgg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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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解开马克思悖论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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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儒 发表于 2006-7-27 16:14:00
有人是通过“知识量”来获得认可的,而有些人则是通过严肃的学术态度和严谨的逻辑思维获得认可的。我认为曹老大受的尊重更多的是来自后者。这可能是我们后来者最缺少的东西,应该好好学习才是。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7-27 16:16:18编辑过]

以上仅是个人观点,敬请指正 ---阿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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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jjio 发表于 2006-7-27 16:18:00
以下是引用ccggqq在2006-7-27 14:14:00的发言:

如果马克思有意或无意中回避了问题的另一半呢?再说,马克思也没用中国、朝鲜的实际论证他的理论。

再,马克思难道没说商品相对过剩这话吗?

这种辩论方式不是你这样的大师应出现的。

马克思有意的回避了什么问题?是“剩余使用价值”(第一次听到这个概念)的存在性吗?

不仅马克思的确说过“商品相对过剩”,西斯蒙第也说过,但这和“剩余使用价值”扯不上什么关系吧。马克思的经济学理论中只存在剩余价值”,而不存在“剩余使用价值”的概念。这个问题和中国,朝鲜的数据又有什么关系。不要把自己的独创性概念硬加到马克思身上去。

PS;不要随便叫别人“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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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gqq 发表于 2006-7-27 16:19:00
以下是引用阿儒在2006-7-27 15:47:00的发言:

“谁创造归谁所得”是一种“私权理论”为基础的证明思路。马克思的是一种“公权理论”,以私权理论说明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只是一种内部逻辑的反驳。以公权理论证明资本家的剥削才是马克思的真正标准。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所设计的劳动联合体,里面虽然设计到了生产资料的积累,但并没有说这些生产资料的支配权是根据每个人的贡献分配的---那样就成了股份制---从他的这个设计模型中就可以看出,公权理论跟私权理论有很大程度上的对立的---有些权力已经从经济角度转移到了政治上面,通过政治关系来确定这些关系的,而不是根据财富创造标准来分配的。

当然公权理论和私权理论有很多相同的地方,但的确有着本质的区别,认为马克思的逻辑是建立私权理论上,是个不该犯的错误。


问题是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是“私权理论”为逻辑基础来论证的,“公权理论”是《资本论》之后来提出的,对剩余价值理论的建立没有帮助。

我在论证平均化规律时也用到马克思的“公权理论”的内容,我是说社会的一草一物都是大家的,但是由于组织规律(头规律)的制约,社会必须将生产资料集中起来由少数人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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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6-7-27 16:19:00

当然,严肃的学术态度本身包含了对前人知识的谨慎理解,尤其是不能歪曲理解。

批判以了解为前提,这是谁都不会反对的“严肃的”学术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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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儒 发表于 2006-7-27 16:25: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6-7-27 16:19:00的发言:

当然,严肃的学术态度本身包含了对前人知识的谨慎理解,尤其是不能歪曲理解。

批判以了解为前提,这是谁都不会反对的“严肃的”学术态度。

我觉得理解也有个“程度”,没有彻底的理解或彻底不理解。曹老大是属于那种理解较深的人,否则也不会有那么深入的逻辑思维。这也是值得跟他讨论问题的关键所在,能在讨论中不断的学习。

以上仅是个人观点,敬请指正 ---阿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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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6-7-27 16:25:00
以下是引用ccggqq在2006-7-27 16:19:00的发言:问题是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是“私权理论”为逻辑基础来论证的。

个人同意这一点。(当然,“私权”与“公权”的定义又是很麻烦的事)

但这并不表明,马克思的剩余价值逻辑是以“谁创造归谁所有”为前提的。剩余价值逻辑的任务是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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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儒 发表于 2006-7-27 16:28:00
以下是引用ccggqq在2006-7-27 16:19:00的发言:

问题是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是“私权理论”为逻辑基础来论证的,“公权理论”是《资本论》之后来提出的,对剩余价值理论的建立没有帮助。

我在论证平均化规律时也用到马克思的“公权理论”的内容,我是说社会的一草一物都是大家的,但是由于组织规律(头规律)的制约,社会必须将生产资料集中起来由少数人掌管。

1,1844年的手稿中马克思就已经用异化来批判私有权了,我认为公权理论是始终伴随这马克思的证明的,只是有些地方是以“潜在的形式”出现的。

以上仅是个人观点,敬请指正 ---阿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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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6-7-27 16:32:00
以下是引用阿儒在2006-7-27 16:25:00的发言:我觉得理解也有个“程度”,没有彻底的理解或彻底不理解。曹老大是属于那种理解较深的人,否则也不会有那么深入的逻辑思维。这也是值得跟他讨论问题的关键所在,能在讨论中不断的学习。

深入的逻辑思维,应伴以“恰当的”(这里就不用“正确的”这个词)方向。这也是我们愿意同其讨论的基础。我们不过是不愿意看到“南辕北辙”(虽然这个成语想说的意思大家都明白,但这个成语的字面实在值得商榷)。

如果我们愿意忽略加法结合律的适用条件,我们也可以“逻辑地”得出“1=0”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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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儒 发表于 2006-7-27 16:36:00

2,马克思的价值理论论证过程,是在资本论之前出现的,前几年我曾见到过各位大虾关于“价值论”的论证的。比较深入的。但我认为价值理论如果用一种归纳法来证明,那是非常麻烦和苛刻的。因为在如果让抽象的劳动,成为交易的基础,有两个条件必然满足,一个劳动分工之间可以自由流动,也就是说劳动者甲和乙之间的是可以随意交换分工的,其次就是没有任何资源限制。

3,第一条件,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中已经非常明确的提出来了。而第二个条件,马克思在“原始状态”对价值论的论证也是成立的,即斧子和羊那样的交换或者它列举的克鲁所模型。但实际上到了工业社会,资源是有限的,任何两个拥有者之间都无法摆脱资源的限制,这是“相对优势”分工出现的基础。马克思并没有直接面对这个条件的变化,而是用一种公有权回避了。所以,当他继续用一般交易上的价值概念来论证工业社会的时候,他的公有权思想已经非常坚定了。

以上仅是个人观点,敬请指正 ---阿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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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6-7-27 16:40:00
以下是引用bajjio在2006-7-27 16:18:00的发言:…不要把自己的独创性概念硬加到马克思身上去…

这一语道破了全部讨论的关键。一个“硬”字就是争论的要点。

每个人都对马克思的理论有自己的理解,所以有了争论。争论可以让大家清楚自己理解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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