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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与交流] 制衡时代下的劳资新关系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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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衡时代下的劳资新关系

2011-1-19

    制衡与转型时代,劳资关系出现了哪些新特点?国家有可能出台哪些新法律、新措施?
    劳资关系,在我们国家一般称为劳动关系,更重要体现在企业投资主体方面。制衡时代的劳动关系比较复杂,这个关系处理得好与坏,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同时也关系到我们劳动立法方面,因此这个问题多少年来一直是大家关注的问题。
    效率优先?保障优先?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是国家设立的,强调是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的利益相结合。毫无疑问,三者利益是一致的。但从具体来说,它往往又有利益的冲突。比如:对企业来说,交国家多了,企业就少了;如果给职工分得多了,国家就少了;而国家保证了、职工利益保证了,企业却无法办下去了。这些矛盾一直是存在的。由于这种计划经济体制的特点和局限,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就开始实施体制改革。当时改革的方向就是扩大企业的自主权,比如:从拨款改为贷款,又改为投资,国家对企业的投资性质慢慢建立起来。当时提出企业应该在市场条件下自我经营、自我发展,也就是说,企业要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在这个改革过程中,民营企业也得到了迅猛发展,体制改革得以逐步深入。
    然而,国有企业改革了,民营企业发展了,这个过程中劳动关系的矛盾就逐渐显现了。随着改革的进程,我国在1986年开始推行劳动合同制,有些甚至直接就采用雇佣制。但那时候的改革是不完整的,是逐渐推进的,和现在有很大的差别。国有企业的职工分三种情况:一种就是原来的国有企业职工,第二种是原来的合同制职工,还有一种是后来新的合同制职工。国有企业改革,包括对国有企业职工的安排,有很多是买断工龄。这样一来,就导致劳动关系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因此,随着体制改革,劳动合同制的逐步推行,劳动关系的摩擦就越来越多。
    实际上,从改革开放到现在,一直存在着两种理论之间的争论:一种观点是公平优先,第二种观点是效率优先。公平优先就是企业赚钱,应该更多公平,适当给职工多分一些,给职工保障水平更多一些。另一种就是我们应该效率优先,这种观点认为只有效率优先,企业发展才有更多的钱支付企业职工工资,来做社会保障,做企业的劳动保障。两种观点一直存在激烈争论。最后效率优先占了主导的地位,职工利益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影响。
    劳资关系有哪些新特点?
    那么,在制衡与转型的形势下,或者说在新的形势下,劳资关系又相继出现了哪些新特点呢?
    第一个特点,市场经济体制从1992年开始初步建立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而国家出资关系以外的那些企业,变成完全的市场经济主体,和其他的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是一样的。这时候,所有的劳动关系也将发生变化。
    第二个特点,2002年加入WTO之后,中国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外国企业进入中国。中国企业过去对职工的工资压得比较低——我国的劳动成本跟国外比,只占发达国家劳动力成本的20%左右。还有另外一个问题是人民币升值,一升值,产品出口的压力就大了,这里面有劳动力成本的代价。
    第三个特点,我们有10万家国有企业,国家有财产在里面,有投资在企业所形成的权益,经营者是聘用关系,而职工是合同关系。现在还将继续改下去,将来可能变成我们现有的国资法规定的国家出资多层级的企业。这样,国有企业也将面临跟大部分非公企业一样的劳动关系。
    第四个特点,蛋糕在做大,我们现在的GDP一年是三十几万个亿人民币,和我们改革开放初期的几千个亿、上万个亿差别很大。蛋糕做大了,劳资关系是否应该发生变化呢?肯定要发生变化。
    第五个特点,劳动力成本在上升。劳动力成本包括劳动力养家糊口,培养、教育子女等等成本构成。大家都知道,最近特别是今年,整个劳动力的成本在提高。
    第六个特点,应对金融危机,实现经济增长,国家提出来要转变增长方式。过去更大程度上依赖进出口,现在要适当扭转了,调整结构,我们更多要启动国内需求,降低对进出口的依赖。
    新《劳动合同法》出错了吗?
    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且这两年争议颇多的,是关于新《劳动合同法》的问题。今天的论坛我们从官产学的角度谈,从产的角度来说,最近几年大家对《劳动合同法》的反应非常激烈。事实上,我们国家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制订了大量的法律,20世纪90年代我们出台了《劳动法》也是为了发展和解决问题。过去我们可以不争论,现在蛋糕做大了,从理念政策上就需要进行调整,从制度上要把过去所确定的这些关系,特别是职工利益,进一步加以保障。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出台了新《劳动合同法》,并在2008年颁布实施。但是,实施的结果并不是特别好,为什么呢?
    新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遇到了比较大的阻力,这是一个正常现象,主要是推出的机会不是特别好。其实我们《劳动合动法》只是个别几个地方有一些创新,或者说是在原来基础上有一些提升。这充分考虑了我们当前劳动关系的调整和变化情况。但是很多人对这点不太理解。为什么刚才我说机会不是特别好?因为刚好赶上了国际金融危机,全国出现很多企业破产,大量职工因为企业要关闭、破产、歇业而返乡回城。于是外界就认为这是你们实施《劳动合同法》造成的。于是,有人提出要废除《劳动合同法》,也有人说要继续实施。关于劳动合同法,存在两种意见的争论。
    我再讲一个小插曲,《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香港举办了一个讨论会,参会的有**官员、企业代表、学者等,来了七八十人。在会上我们提到,在座的有哪些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哪一条不对,请提出来,如果提出来有理有据,我们会向立法机关反映。但当时在座没有一个人说哪一款哪一条有问题。有人说不好,为什么不好?他说影响我辞退一般职工。可是大家想一想,好的他不可能辞,坏的他可以辞,而企业更多是靠大量的一般职工,你可以随意辞退吗?这两年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现在普遍认为,既然企业的蛋糕做大了,就应该给职工多一点,完全按照法律来。还有一些企业和企业家的想法更进一步,他们认为这个法的出台,给企业发展创造了更多的机会。
    所以说,同样一个法,不同的角度看有不同的结果。当然了,这个法律实施,我个人认为更多还在于我们认识的提高。认识如果还停留在原来的水平上,只关注效率,你这个企业很难上升,很难做大。
    新形势下的劳资问题如何解决?
    根据前面所提到的几个特点,以及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的一些实际情况,该如何处理好制衡经济形势下,或者说新经济形势下的劳资关系问题?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要进一步完善调整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考虑。我们出台《劳动法》,这是我们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现在出台的法律还有《职业教育法》、《促进就业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法》、《劳动合同法》等等,这些法律出台对我们解决各方面劳资矛盾、问题,规范行为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但这些法律还不够,可以进一步探讨法律规范的空间。比如说《工资法》,这点我要特别说明一下。在《劳动法》的规定里面,还有两大块内容:第一块就是工资。大家都知道,工资是劳动交换的一种表现。随着经济的发展,随着企业效率的增加,有关规定在不断调整。过去工资方面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工资问题很少涉及,并且现在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我个人认为应该出台《工资法》,或者说是工资规定,现在各方意见不一致,但是要出台这方面的法规或者规定。第二是《劳动定额法》。现在工资是一方面,劳动定额标准也是一个方面。很遗憾我们的《劳动定额法》现在还是五六十年代的标准,现在不好做,因为劳动关系是一个矛盾。这部法涉及到具体工资、具体劳动时间,以及社会保障的时候,就是活生生让老板掏钱,我该给你多少,就是这个问题。定额是社会平均定额,如果你有定额,能达到的就可以拿平均定额,达不到就拿平均定额以下的。没有这个标准怎么办?我建议在座各位赶紧研究这个问题。这个问题研究起来很复杂,比如:由谁来做?
    第二,要强化劳动合同的检查力度。法律就是一纸文件,它规范我们的一些行为,肯定也要约束我们某种不正常的、不健康甚至违法的行为。现在执法有不到位的情况,在一些地方一个人要管一万到三万家企业,工作难度很大,劳动的监察力度需要加强,因此加强劳动合同法监察力度非常重要。
    第三,要加强劳动争议调整。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劳动争议调整的工作量越来越大,劳动争议案件是成倍的上升。《劳动争议调解法》出台之后,这样的事情会越来越少。所以监管机关要花大力气实时地保护。
    第四,要进一步加强执法检查。人大财经委制定制度,每年要确定几部法律实施情况和开展情况。因为人大有若干委员会,每年要投入,这个执法检查虽然不能够百分之百地促进那些法律的实施,但是这个检查的效果是很好的。
    第五,要加强劳动相关的统计和监测。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合同等等,都需要统计和监测,特别是我们现在要贯彻科学发展观,要以人为本,要兼顾广大企业的利益。我们有关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方面的一些统计。
    当然,经过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我们现在劳动关系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改观,这个关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顺。但从某种意义来讲,这种时候的劳动关系也更为复杂。中国有自己的文化传统,有自己习惯的文化氛围。但是中国的技术水平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差距。比如说人的素质,特别是劳动关系方面,我希望在座企业家多考虑这个问题。法律的实施要靠国家的监督,但更多在于各位企业家、各位社会学者以及企业职工共同努力。




作者:中共孝南区委常委、副书记 朱少平 来源:《中外管理》2010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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