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物权法反国家大法是一大发明 | ||
第一产业的农业和矿业都关系到不可再造的自然资源的产权,而第二产业制造业涉及的只是已经商品化了的原料。在偏重高精尖产业的年代里,曾经把矿业由第一产业改划为第二产业,让它和岂能同日而语的服装业并列在制造业里,笼统地求取它们的GDP,说是要对外接轨。如果把这一个大手笔的含义演绎开去,那就是说“矿业中什么都可以买卖,包括矿业权。” 欧美歧视亚非拉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靠掠夺后者的矿藏致富。欧美的经济建立在有进口廉价原料垫底的加工工业之上,所以把矿业一股脑划入第二产业。维护国家主权的亚非拉国家则力求牢牢抓住矿业权。印度、智利、摩洛哥设立了能源矿业部,哥伦比亚新**在民穷财尽的边缘把石油工业国有化。若不向维护矿业主权的亚非拉国家接轨而向欧美接轨,反而把矿业划入第二产业,是一个疑点。 农业和矿业赖以运作的土地和矿藏的国有权决定着生产方式的社会主义性质。如果效法欧美把矿业从第一产业中分离出去,就意味着把矿山工人和广大的劳动人民隔离在资源产权之外。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劳动者和土地所有权的分离是资本主义生产和资本生产的基本条件。”[1]这也是非规范发放开采许可证、滥采稀土和一切矿藏、使煤老板暴富和矿难频发的起点。最近出现的“矿业权主体虚拟”论[2]试图用第二产业的民事物权法冲击第一产业的矿藏国有权,再把功能上互相渗透和不可截然划分的探矿和采矿权在经营管理上的阶段划分错解为资源产权上的原则区别,并设想用这一套组合拳架空矿藏的国有权。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国家大法规定的土地和矿藏的社会主义公有权,是绝对不容许用任何对此含糊其辞的物权法来掏空的。当国家大法与物权法有出入时,后者要服从前者而不是相反。 矿业始自石器时代。人类进入青铜和铁器时代是地下资源开发史大跨越的另一种表述。无论信息时代有多么神奇,也不该忘却电子仪器是矿产品的高技术制造品,否则欧美和日本就不会为中国严控稀土矿物出口而频频发难。加工业和信息业与性质殊异的矿业本来是相辅相成的整体,但是按照“条条”管理经济的惯性除而不尽时,加强前者就可能淡化后者。于是同矿业权息息相关的矿难和环保问题被归入一般化的生产安全和环保问题,举足轻重的国际资源角逐战略也会被降格为一般化的外贸问题,使一个完整的矿业成为政出多门的场所。结果是跨部门联席会议和会签文件就成了家常便饭。这样来处理严重的矿业问题难免会“情急乱投药”。把矿业贬低为“夕阳产业”既是误人也是误己。何时认定了问题的症结在轻视矿业,何时才可能出现转机。 [1] 马克思:资本论,第四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27-228页。 [2] 康纪田:矿业权主体的虚无性。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0年第12期,第4-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