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商品使用价值有其社会属性——另解《资本论》(13)
关键词:马克思;资本论;商品使用价值;劳动;社会属性
马克思“说商品有使用价值,无非就是说它能满足某种社会需要。”[25,206]这是指物品经过交换后变为商品时所具有的已经现实满足社会需求的使用属性(也有称为商品的效用)。这种意义的使用价值是事物的固有的可能的有用性与人们现实的需求相结合的结果。人们现实的需求是可变的,因此商品使用价值(有用性)就是一种随人们现实的需求的变化而变化的社会属性。无视商品使用价值(注意,有别于事物的使用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属性并且也反映了社会生产关系是主流马派对马克思的商品使用价值的鱼目混珠的解读。主流马派通常都只强调商品价值才是商品的社会属性,而鱼目混珠的认为商品使用价值只是商品的固有的自然属性,片面地强调了商品使用价值的自然基础方面,无视了商品使用价值的重要的社会属性。
下面举几个典型例子。例如,马克思说过:“……商品体的这种性质,同人取得它的使用属性所耗费的劳动的多少没有关系。”[23,48]马克思这句话的本意我认为只是想表明商品体——事物的固有的自然属性绝不是人类劳动所能创造的,它是与人类劳动无关的自然属性,也仅仅在这种意义上这句话才是正确的。但是,主流马派却将马克思的上述观点鱼目混珠的解读为“商品的使用价值同取得这种使用价值所耗费的劳动的多少没有关系。”他们误把事物的固有的可能的有用性当作就是商品使用价值了,这是不正确的。事物的固有的可能的有用性只能说是商品使用价值的自然基础,并不就是商品使用价值本身。马克思说:“要生产商品,他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而且要为别人生产使用价值,即生产社会的使用价值。”[23,54]“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23,60]这些都说明了马克思的商品使用价值是劳动生产出来的,是人的有目的的劳动赋予的,是对社会有用劳动的表现,并非指事物的固有的可能的有用性。马克思明确说过:“产品的好坏程度以及它实际上所具有和包括的使用价值(它在劳动过程中应当获得这种使用价值)的程度取决于劳动的质量,取决于劳动的完善程度以及劳动合乎自身目的的程度。”[47,63—64]而劳动的质量和劳动的数量具有某种互补的作用,因此,不能像主流马派鱼目混珠的解读那样说商品使用价值(有别于事物的固有的可能的有用性)同取得这种使用价值所耗费的劳动的多少没有关系。
主流马派根据马克思所说的“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区别,因而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这一句话,[23,50]就断定商品使用价值与商品价值的表现或确定毫无关系。我认为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使用价值的原子”仅仅是指商品体本身的物质构成,丝毫不涉及政治经济学所要着重研究的社会的抽象的现实的商品使用价值这一内涵。就商品的社会使用价值来说,马克思明确指出:“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它的交换价值的前提,从而也是它的价值的前提。”[25,716]没有商品使用价值的事物,即不能现实的满足社会需要的事物根本上就不可能进入交换过程并具有交换价值或“商品价值”。马克思清楚的说到:“商品要成为价值,首先必须是效用;同样,劳动要被看作抽象意义上的人的力量,人类劳动的耗费,首先必须是有用劳动。”[49,186]因此,商品使用价值(也有称为效用)是反映了社会生产关系的具有社会属性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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