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劳资命运共同体”——另解《资本论》(64)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劳动,资本,命运共同体
主流马派解读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认为“剥削”只是发生在生产领域中并且是源于生产资料私有制,因此要消灭经济剥削就必须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起生产资料公有制。已有的公有制在实践中(有人认为实践的只是国家资本主义所有制)出现了不少问题。这是由于人们对社会化大生产活动的复杂性认识不足。历史上在公有制国家的计划经济下,整个社会化大生产活动曾经不再由“看不见的手”去指挥,而是由一只“看得见的手”去指挥,但这只手只是有某种背景的有限的肉身凡人的手,所以不可能将整个社会化大生产指挥得天衣无缝。正是指挥中的众多巨大漏洞使得“假公济私”的“权力剥削”的犯罪得以滋生蔓延……。所以,曾经推行公有制的计划经济的许多国家,只得又重新容许私有制的适当存在,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当然,不可否认,在改革过程中有不少人是靠“化公为私”、“假公济私”或“损公肥私”的犯罪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先富起来的,但这是人的犯法,并不是资本的罪过!要加以区分。
根据前面几帖的分析,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商品生产,不显著具有主流马派所认定的经济剥削的性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初期的剥削程度有多大是可以讨论的)。从广义社会关系上讲,“剥削”更主要是指一种不受约束的权力的运用。恰恰是不受约束的权力造成人们的不平等的出现,使得在经济领域产生了更严重的超经济剥削现象。现代生产领域中存在的主要只是在共同生产中为了共赢的“分工”与“协作”,不存在显著的对所谓的雇佣劳动的经济剥削可言(见[马克思高估了“微不足道”“直接劳动”量的作用——另解《资本论》(33)]不过,许多“大国工匠”等等的贡献却是巨大的!不应忽视!)。当然,对超经济剥削总是要防范与治理。在现代整体社会化大生产中,人们总是在不断权衡各种利弊中进行选择(根据比较利益原则),并且只有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劳动者也是在做“雇佣劳动”和“自主创业”之间进行选择)。当然也还应当注意到:生产资料是存在于活的人体之外的,因此,生产资料和生产资料所有者(人)完全是两回事;生产资料在生产中的生产性贡献,并不是生产资料所有者本人做的贡献,两者的贡献应该分开。当然,由于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是有限的资源,并且早已经存在有产权归属的问题,不能免费使用,在表现出的商品新价值的分割上要求实现产权的某种收益在目前是有一定合理性的。以对立和对抗的观点看待和处理社会化大生产中的剩余价值分割问题无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我们不能简单套用经典作家设想的模板。政治经济学家应该做的是科学的分析社会化大生产中的各个参与者及各种因素所起的作用,结合市场机制提出各方相对平衡可接受的分配建议(都不要贪天功为己有),由政府规范必要的企业劳、资分配的行为,彻底消除超经济剥削的可能性,构建好“劳资命运共同体”。为了给构建好“劳资命运共同体”提供理论支撑,劳动价值论应回归并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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