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岗位竞争劳动价值论<br>
岗位竞争劳动价值论全称是“劳动体系岗位自由竞争价值论”。根据岗位竞争劳动价值论,社会劳动是一个多维多层次的网络结构体系。每一个劳动单位都是由劳动主体(人)和岗位构成。同时,劳动体系又是一个劳动分工岗位自由竞争的体系,也就是说,在劳动体系内部存在着主体对岗位的自由竞争。每个人都是处于社会劳动体系的岗位自由竞争的分工协作之中,处于社会劳动互联网络系统的一个节点上。由于岗位竞争的存在,在社会共同劳动中,每个人处于不同的劳动岗位,从事不同的劳动。不管从事什么劳动,每个人就是1个劳动单位。在这种状态下,个人劳动具有二重性。既是抽象劳动又是具体劳动。既是一般劳动又是特殊劳动。人物劳动进入商品社会后,根据劳动的二重性,劳动体系岗位自由竞争形成两种不同性质的价值:商品价值和非商品价值。抽象的一般劳动形成商品价值,具体的特殊劳动形成非商品价值。在现实中非商品价值包括自由价值,荣誉价值等。荣誉价值又包括美誉价值,体誉价值,德誉价值等等。<br>
二,运动员劳动的商品价值。<br>
体育运动事业是非常重要的社会事业,因为它关乎到人的寿命。所以。社会对体育事业是非常重视的。把体育工作者包括运动员、教练员、体育运动的组织者、服务人员等等,看作社会不可或缺的劳动者。<br>
在商品社会,任何劳动者的劳动都打上了商品的烙印,从而具有了商品价值。那么,运动员劳动的商品价值是由什么决定的呢?根据劳动价值论,是由运动员的劳动量决定的。那么这个劳动有是怎样决定的呢?运动员作为一个劳动岗位,并不是随便一个人就可以胜任的,这个岗位是通过激烈的竞争才能上岗的。特别是国家队运动员,那可是打拼出来的。根据岗位竞争劳动价值论,运动员劳动的商品价值是由运动员个人的抽象的一般劳动的劳动量决定的。由于社会劳动体系的每一个岗位都是竞争的结果,所以只要劳动时间一样,劳动的商品价值就是相等的。既然劳动的商品价值相等,每个运动员的报酬不仅在不同种类运动之间一样,而且和其它非体育工作岗位的竞争上岗的劳动者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一样的。<br>
三,运动员劳动的荣誉价值<br>
运动员劳动的荣誉价值归结为体誉价值。这个体誉价值由什么决定呢?由运动员个人劳动的具体的特殊性决定,也就是由运动员的具体的特殊劳动的劳动量决定的。这个具体的特殊劳动的劳动量表现为运动员的竞赛成绩。例如,在这次东京奥运会上,射击选手杨倩通过比赛获得东京奥运会第一块金牌(首金),这就是她的岗位竞争劳动创造的体誉价值的报酬。中国女排队员,在历次比赛中获得过很多冠军和亚军,那都是她们的体誉价值表现。绝不能认为那是她们劳动的商品价值表现。这次东京奥运会比赛失利,会扣女排队员的工资吗?不会吧!这从另一面也说明比赛成绩不是劳动商品价值的体现,而是荣誉价值的体现。<br>
错误地是,不幸地是,遗憾地是社会却把运动员的荣誉价值当作商品价值对待,金牌可以卖钱。获得冠军后,运动员会获得高额奖金,住房等等。这是混淆了劳动的商品价值和荣誉价值之间的区别。运动员的荣誉价值不仅体现在获得金牌,而且体现在体育运动史的丰碑上,被人们永远纪念。容国团的冠军是多少钱都买不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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