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理论月刊》2021第一期刊登了《程恩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十大要义》,程教授提出“六是以劳动为研究元概念、以公有剩余价值理论为研究主线”。很高兴作为马克思学术理论研究的最高领导,终于敢说一说剩余价值分配了。
虽然程教授仍跳不开老派观念的束缚,只敢说搞公有剩余价值的研究,但公开提剩余价值研究还是值得肯定的。然而私有剩余价值与公有剩余价值有本质区别吗?在我看来,仍是形式的不同,并没有本质不同。我个人揣摩程教授是想对公有剩余价值分配做点研究,看看如何在公有剩余价值分配上,搞点劳资共享的剩余价值分配,让公有制经济作为鼓励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分配,体现公有制的按劳分配。然而,这种研究实在是小气的很、还搞得偷偷摸,其研究范围还没有我对剩余价值分配研究的广、研究的深。
我明确的告诉大家,剩余价值分配由两种要素决定:一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或者说投资就是为了回报、资本必须有积累;二是有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如果生产资料是公有,劳动者必然对剩余价值有分配追索权,如果是私有,劳动者不可能获得剩余价值分配权。这两种要素,可以用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交互研究,用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产权变换来研究。用我的结论就是:劳动力是资本家雇佣的,虽然从所有权上讲永远属于劳动者,但是劳动过程中劳动力的使用权必然是属于资本家的,其使用权带来的收益权也必然属于资本家;生产资料可以是资本家所有、可以是公有,但是在劳动过程中,生产资料使用权真真实实的掌握在劳动者手里,这种生产资料劳动过程中的社会公有性,得到制度承认,劳动者就可以获得生产资料带来的剩余价值,就是公有制,否则就是私有制。很简单的东西,将剩余价值分配的内因研究清楚了,你就知道公有制与私有制的本质区别、也能从形式判断进入本质判断。
从剩余价值分配来理解公有制,不仅仅从形式上、从本质上可以更深的理解公有制,更重要的是有了思想的武器,对从法律上摆脱私有制的思想束缚,强化公有制法律意识提供了武器,为建立公有制产权制度指明了方向。张五常教授在回应周新城教授的时候强调了一个东西——权利界定。马克思提出了剩余价值论,但是这种认定仅为学术认定,不符合法律认定。要想法律认定,你要发展法律认识、确立法律观念、制定法律标准。为什么按劳分配不能具体体现?因为没研究明白,你没有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所以公有制经济主体成了列宁认为的“党国大公司”,所以被称为国家资本主义。
谈完剩余价值分配,就能解决公有制发展的问题吗?不能。在市场经济下,私有制与公有制一块竞争,如果公有制按照按劳分配,必然结果是资本积累低于私企,企业竞争力下降。所以应该将劳动者获得剩余价值股份化,企业可以维持私有制一样的资本积累,又可以不断地企业劳动者股份化,实现从投资者独有到劳动者公有的转变。剩余价值分配是一个在私有与公有不断转化的过程,投资人会逐渐分散化,劳动者会不断成为企业的主人,退休或者退出公司的人,也会不断减少股份。很符合人类的成长特点,来时赤身裸体,中间财富人生,死去黄土一杯。
不敢说我的研究完美,但是起码建立公有制完善运行的体系,也与私有制拉开的制度差异,为市场经济建立了制度标杆。只是不知道,程教授以及专家是否视到、是否理解、是否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