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反对3楼、4楼、5楼、6楼、8楼即“期权”说的前提下(10楼、11楼、14楼的说法也有一定的新意),我的分析是这样的:
乘客对乘车的评价肯定会高于票价,且每个人的高低均不一致。
首先,公交公司可以采用施4楼或11楼的方法分配座位。但采取这两种方法需要一定的监督机制,公交公司如果不愿(或不能)担负相关的成本,这两种方法就不会被执行。
第一,假设执行上海(4楼)的规则,如青雪叮当所言,在没有没有明确标示证明某乘客是否属于坐队的情况下,混乱比较容易发生,这也许就是大多数地方没有执行这项规则——即使有所尝试但最终也不能长久地执行——的原因。并且,如果这种制度容易执行,(由于利润驱动)公交公司更倾向于采用第二种——
第二,假设选择分类票(11楼)的规则,在火车上会比较容易执行。这主要是火车的乘坐时间通常比较长的缘故。长途坐车时,有无座位远比乘坐公交车时重要,无法确定自己有没有休息落脚的地方,每位乘客的决策成本就会比较高;如果执行分类票制,乘客就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安排行程,选择购买卧票、座票或站票;在同一车厢内,火车站先售罄座票再卖站票,节省了监督乘客买站票而占座位的成本。在长途旅行且有分类票的情况下,过分地要求让座就略显荒唐了。
不是老弱病残的人乘坐路程较短的公交车时不需要太在意有没有座位坐,所以站票和座票的价格之差不会太大,分类出售的收益未必足以弥补分售的成本;如果把价差拉大,在竞争的条件下,如果有公司忽略座票和站票的界限,全部以站票的价格出售车票,乘客乘客会首先选择乘坐这家公司的汽车。这样,先售座票再售站票的作法毫无用武之地。坚持分类票制的公司在竞争中也无法立足。
故火车上的让座风气不如在公交车上的重。
由于乘客购票上车以后,实质上他与公交车发生了某些协议,公交公司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包括要对乘客的安全负责。
在通常的情况下,公交车座位的权益被置于公共领域,采用先到先得的原则。
老弱病残者由于体质较差,不容易应对乘车过程中车辆变速、转弯、碰撞所带来的危险,甚至段时间的站立对他们来说都是很困难的事。老弱病残发生危险的几率比正常人要大得多。此时,公交车(司机或乘务员)临时追加一定的投入,以比较“软性”的方式(劝说、责备,严格地说还可能包括辱骂等)收回被置于公共领域的座位权,并把这项权利转交给老弱病残者,由此降低公交公司的运营风险、提高公交车的行驶效率。
每个人都有实现自身价值的欲望,并且这价值最好能够得到他人的肯定(如果他做好事却不为他人所知,那么这种好事的发生机率就会相对较小)。公交车上的环境正好提供了这样的机会。一方面,公交公司出于成本考虑,任由座位权置于公共领域,使得道德机制有了施展手脚的机会;另一方面,在道德的领地上,公交公司(即便)想要夺回座位权失地又更加不易。两者相互巩固,相得益彰。
“让座”这个道德风气比其它某些被提倡的风气更容易流传和被接受,恐怕也因为公交公司的努力起到了较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