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谁续风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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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讨论]应该提倡让座吗?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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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日暖29 发表于 2006-11-14 21:33:00
“嫁死”行为,现实生活中多多,比如,一企业,找张三、李四入企业名册,以此来降低此企业的人均月均工资,从而少缴税,再比如,我们单位,一个处室,不到10人,领导有5人,因官多,导致无官者收入减少,这些“嫁死”现象都是标准的经济学解释的现象,是具体约束条件下,求成本极小的表现。当然,因为官多,我的工资少了,与我减少成本的预期相异,故,我产生“嫁死”行为不“道德”的判断,是同样是经济学可以解释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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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雪叮当 发表于 2006-11-15 23:20:00

但,矿难赔偿并不存在补偿金总额限定、名额和资金竞争。“嫁死”者存在或增多,不影响非“嫁死”者的收益,也不会增加政府或煤矿单位的支出,她们的婚嫁动机并不能带来矿难增加。

也许蓝田斑竹的意思是,动机有可能带来行为,“嫁死”者也许会选择雇佣他人制造“矿难死亡”,从而增加非“嫁死”者的成本(正如骗保者会导致非骗保者也要接受保险公司审查一样)但,现在尚未出现“矿难死亡”审查制度,而“歧视”规则已形成了。不过不能排除虽然成本尚未发生,非“嫁死”者可以因为预期到未来发生成本而提前进行“道德审判”。

这,让我想起阿尔钦在一篇文章中论及(《演化、不确定性与……》,呵呵,又忘了):数千个人被要求从a地走到b地,他们都不了解具体的路况,最后必然有一些人是最先抵达,因为他们走了路况最好的路。新古典经济学由此定义了什么才是“最优选择”,但事实上不是他们进行了“最优选择”,而是环境选出了什么是最优的。呵呵。

啊,这个帖子似乎快要被我“捣乱”到了离题万里的地步了。严重偏离主题,且大有演变成“经济学解释范畴”的讨论。何德何能居然提出这么个问题(汗)。我蛮喜欢经济学的,其能解释什么,不能解释什么,个人认为在相当程度上纯属观念偏好,当然还包括个人能力,贝克尔是最好的证明了,学经济学真的就该朝着这个方向努力。(真的吗。也许。呵呵)所以真的就此打住,后续者还请回到让座问题的经济学解释上吧(说了不止一次了好像。最后一次吧。呵呵。)

暗红尘霎时雪亮,热春光一阵冰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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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日暖29 发表于 2006-11-16 20:48:00

真的不争吗?竞争、经济物品、产权在阿尔钦那里是同一相概念。“嫁死”者会竞争,“嫁死”者与其他人也会竞争,经济物品,你要、我要,哪会不竞争。可想好了,到底不竞争吗?怎么样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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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冻 发表于 2006-11-16 21:44:00
  我同意六楼的意见,不过,我更认为,让座不仅仅是期权行为,而且是道德行为。同样的车上,同样的乘客,有的自觉让座,有的无动于衷。对于无动于衷的乘客,就不能苛求,因为人与人之间的道德水平是存在差距的。同时,客观原因也有不同:他们或过于疲劳,或身体不适,不必每次都要让座。即使那些每次都不肯让座的人,怎么说也比在公交车上行窃的人高尚得多的。
《高维欧氏几何学》免费下载:http://www.gwjhx.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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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hforever 发表于 2006-11-16 21:54:00

我觉得这更是一个道德问题,没有期权,没有成本,重要的是自己看着心里不好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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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雪叮当 发表于 2006-11-17 00:03:00
以下是引用蓝田日暖29在2006-11-16 20:48:00的发言:

真的不争吗?竞争、经济物品、产权在阿尔钦那里是同一相概念。“嫁死”者会竞争,“嫁死”者与其他人也会竞争,经济物品,你要、我要,哪会不竞争。可想好了,到底不竞争吗?怎么样竞争的?

呵呵。不回复好像不大合适啊。算本贴主题的附录增加好了。

写前一个帖子时,就想到这个问题了“真得不存在竞争吗。”答案是:1、看此问题(仅是此问题)的“竞争性资源”以及“竞争者”被定义在那些范畴里。2、这些定义范畴是否完全由“嫁死”者存在和增多而引起,换言之,“嫁死”者消失了,此类竞争是否仍然存在。

没有直接回答,是想先了解蓝田斑竹认为的这个问题中的“竞争性资源”是那些。

暗红尘霎时雪亮,热春光一阵冰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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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续风流啊 发表于 2006-11-17 15:02:00
以下是引用青雪叮当在2006-11-14 12:55:00的发言:

没将它们删除,在于规则可以内生其他规则,而原因之一在于其弱化了某些旧规则所必备的道德内涵。比如,如果以上下班为由,通过征收较高的公交车费限制老人在上下班高峰时间出门,这个规则的逻辑被认可。那么,同样以上班为由,减少老人周末逛街不具备任何不被认可和同意的逻辑原因。难道年轻人仅是在上下班高峰期不愿让座吗?难道周末、节假日他们就更愿意让座吗?既然能抱怨上下班老人为什么要出门,为什么不能抱怨老人不在周一到周五出门,非要在周末出门。

在非暴力的情况下,价格纯粹由供需决定(假设保护产权的暴力等交易费用因素既定)。上班不代表正义,不上班也不是非正义,老人愿意挤公交车自然有他的理由,子非鱼,怎么能判断老人和上班族的成本收益?如果老人这一趟是上医院呢?

①世界可以没真理,人却不能无信念;有信念是自己的事,那并不是真理。 ②酷毙还是不酷?这是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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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续风流啊 发表于 2006-11-17 15:09:00
以下是引用青雪叮当在2006-11-14 12:55:00的发言:

……我不大明白,为什么61楼的话可以被定义为“受到情感摆布”。如果说及情感,我似乎更应该支持和相信经济学“无所不能”,因为它是我的专业,多半也是我未来的饭碗……

“摆布”这个词用得太过了,我想说的是受情感“左右”。

以为你的话针对我,针对那些我不曾说过的“莫须有”(即自由市场不需要美好的人性环境一类的话)。我误会为你臆想出一段我没有说过的话来反驳我,才说你受了情感的摆布。

既然你说61楼的话不是对我的回复,那么我即收回这句话。

①世界可以没真理,人却不能无信念;有信念是自己的事,那并不是真理。 ②酷毙还是不酷?这是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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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续风流啊 发表于 2006-11-17 15:11:00
以下是引用青雪叮当在2006-11-15 23:20:00的发言:

……我想起阿尔钦在一篇文章中论及(《演化、不确定性与……》,呵呵,又忘了):……

是《莫测、进化与经济理论》吧。

①世界可以没真理,人却不能无信念;有信念是自己的事,那并不是真理。 ②酷毙还是不酷?这是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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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续风流啊 发表于 2006-11-17 15:16:00
以下是引用青雪叮当在2006-11-14 14:28:00的发言:

……1、如果某家属可以被客观、准确的判断为系属“嫁死”者,或者她自己承认,其是否该得到赔偿金?该与不该的依据能是什么?该依据在经济学范畴吗? 2、无论法律上是否要解决这个问题(估计法律也不需要去解决)。民间肯定会形成歧视“嫁死”的规则,这个规则形成的原因是什么?换言之,歧视“嫁死”者的人都能从该规则中获得“利益”吗。据告诉我此事的人所言,结果好像相反,谁被定义为“嫁死”后,有些小店铺的主人会选择不做生意给她们。……

窃贼偷到的东西“该不该”归他所有?歧视“小偷”的人都能从该规则中获得“利益”吗?如果歧视“小偷”的人不能从该规则中获得利益,就能说明偷窃的现象不能用经济学解释吗?

偷窃行为到底是道德现象还是经济现象?我认为都是。

经济学被用来解释犯罪的先例已经不少。

72楼已经事先反驳了以上论点,认为小偷危害到他人的利益,“嫁死”者则不会。别急,且看下贴——

①世界可以没真理,人却不能无信念;有信念是自己的事,那并不是真理。 ②酷毙还是不酷?这是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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