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矿难赔偿并不存在补偿金总额限定、名额和资金竞争。“嫁死”者存在或增多,不影响非“嫁死”者的收益,也不会增加政府或煤矿单位的支出,她们的婚嫁动机并不能带来矿难增加。
也许蓝田斑竹的意思是,动机有可能带来行为,“嫁死”者也许会选择雇佣他人制造“矿难死亡”,从而增加非“嫁死”者的成本(正如骗保者会导致非骗保者也要接受保险公司审查一样)但,现在尚未出现“矿难死亡”审查制度,而“歧视”规则已形成了。不过不能排除虽然成本尚未发生,非“嫁死”者可以因为预期到未来发生成本而提前进行“道德审判”。
这,让我想起阿尔钦在一篇文章中论及(《演化、不确定性与……》,呵呵,又忘了):数千个人被要求从a地走到b地,他们都不了解具体的路况,最后必然有一些人是最先抵达,因为他们走了路况最好的路。新古典经济学由此定义了什么才是“最优选择”,但事实上不是他们进行了“最优选择”,而是环境选出了什么是最优的。呵呵。
啊,这个帖子似乎快要被我“捣乱”到了离题万里的地步了。严重偏离主题,且大有演变成“经济学解释范畴”的讨论。何德何能居然提出这么个问题(汗)。我蛮喜欢经济学的,其能解释什么,不能解释什么,个人认为在相当程度上纯属观念偏好,当然还包括个人能力,贝克尔是最好的证明了,学经济学真的就该朝着这个方向努力。(真的吗。也许。呵呵)所以真的就此打住,后续者还请回到让座问题的经济学解释上吧(说了不止一次了好像。最后一次吧。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