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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下日新月异的数字化进程中,普通大众一方面享受着数据技术带来的便利性,一方面又深受个人信息无限被企业采集和恶意使用的困扰。同样,因数据治理架构不完善等原因,企业在数字化创新方面也面临颇多挑战。2022年2月26日,上海高金金融研究院“金融科技三人行”系列圆桌首场活动就围绕着“数据”这一全新生产要素展开对话。国际金融家论坛数字化委员会执行理事、原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首席科技官戎国强先生,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潘永建先生以及一位上市金融企业高管作为本次对谈嘉宾,针对数据是否有产权、数据产权归属及中国数据使用的现状等问题发表了精彩观点。Part 1
数字作为一种新生产要素,应当拥有产权
对谈话题:在中国的金融企业中,数据与产权是完全割裂的。各种骚扰电话和个人信息泄露,其实都源自于数据产权的模糊不清,这个问题也给金融企业带来极大困扰。可以说,数据产权缺乏定义已导致巨大经济损失及资源浪费。那么,数据是否应该有产权?潘永建:
从法律角度来看,数据是有产权的。但这种认定也有一个前提,即数据应该有产权。因为数据也可能是公有物,就像空气、水一样,不存在个人产权。如果数据成为公有物,就会发生个人隐私泄露等问题。
如果数据有产权,那么数据产权应该归属于谁?数据可分为个人数据及非个人数据。就法律层面来说,这两者之间的保护维度是不同的。法律就数据保护有三个维度:其一保护个人信息。其二企业资产维度。法律遵从汗水原则,企业付出成本开发数据,自然数据归企业所有。其三国家安全角度。无论是个人信息,还是非个人信息,只要与主权国家安全相关,国家就要保护数据安全。
基于以上三个维度,个人、企业、国家均可主张对数据拥有产权。那么数据产权究竟应该归属于谁?这还需进一步观察研讨。从现有的案例来看,如果企业拥有数据产权,存在一定的风险。譬如保险公司依据公民基因信息来决定是否出售保险,这对个人来说不公平。
金融高管:
就数据产权我有两个观点:其一,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将数据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进而推动经济发展,这是中国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国首次提出将数据作为新型的生产要素。既然是核心生产要素,数据拥有产权是必然的。
其二,完善的数据治理体系非常重要。中国现有数据治理体系主要由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及个人信息保护法这三法构成。就个人数据而言,除了以上三大法律之外,中国还有民法、刑法、地方条例构建成的个人信息保护网。因此,从个人信息保护来说,中国数据治理体系是比较严密的。
目前数据产权确定的难点在于非个人信息,尤其是企业信息。企业数据分为非公开、半公开及公开三类。在现实情况中,这三类数据的产权界定很难。譬如说银行采集个人数据用于开户,哪些数据是必须收集?银行对这些数据拥有哪些权力?这些都是问题。
戎国强:
传统经济学中, 信息交换在人类贸易活动中成本非常小,但是2015年智能手机推出后,人类社会的所有交换及活动中,信息交换的成本增大了,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所以我个人认为,数据应该有产权。
Part 2
数字治理体系的构建要考虑到数据的两大属性
对谈话题:中国现有法律体系是否可以厘清因数据产生的分歧,从而为中国社会整体数据化进步提供有力支撑?戎国强:
目前,中国法律在认定数据为资产时,忽视了数据具有双定性和数据具有倍增价值两大属性。所谓数据的双定性,指的是数据无法单点处理,需要双点交互。所谓数据具有倍增价值,则是指数据和其他事物价值递减不同,数据越使用越增值。
如果我们在为数据而立法时,同步考虑数据两大特有属性,相关法律就能更契合真实商业的需求。我们再以银行开户为例:用户把数据提供给银行,银行利用这些数据又做了很多增值的衍生业务。就此,客户认为数据是增值的,为银行创造了价值,那么银行能否将这部分价值以第二次开户优惠的方式反馈给客户呢。鉴于数据的双定性及增值性,我们需要促成企业及个人在此事上达成共识。
潘永建:
法律把个人信息分两部分,一个是人格权,一个是财产权。个人姓名、个人状态、事关个人尊严都属于人格权。现实生活中,个人信息的财产性权力归属于谁并不清晰。譬如电商平台采集我们的个人信息,再将之形成商业包出售,却没有和个人用户分享这些收益。同样,国家也明文规定,金融机构所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国家安全评估不得离境。简而言之,厘清个人、企业、国家谁对个人信息拥有产权依旧是相关法律落地的难点。
目前阶段,中国现有法律的关注点主要在于几个方面:一是在平衡数据产业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上谋求平衡,对目前无法界定的问题采取回避态度。
譬如就隐私及个人信息,我们现有法律明确保护个人信息,但没有创设个人信息权利。但无论是从个人还是国家的角度来看,让企业无限制使用巨量个人数据都是不安全的。
二是中国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三是与数据保护相关的中国法律在实施时有刑法先行、运动执法的特点。当然,这是现阶段快速有效惩治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客观要求使然。
金融高管:
我谈两个观点:一是个人是拥有信息财产权的。以个人交易数据为例。现行法规明确规定若主体对个人通讯内容、征信信息等非法获取50条以上,即可入刑;虽然个人信息的个人没有主张信息财产权,但对违法使用者实施惩罚就意味着个人信息的财产权被法律承认并保护。
第二,就企业使用数据中存在的问题。很多学者提出数据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特征。基于此特征,如果企业对个人数据的使用是善意,而非恶意的,并且企业还据此为社会创造价值的,我们应该保护并鼓励企业的这种行为。正向激励措施会激励更多企业规范使用个人数据,并为社会创造更多价值。
Part 3
个人如果能享有数据红利,中国资产发展将迈入全新阶段
对谈话题
随着数据技术的发展,个人数据为企业和社会创造的价值是不同的,实际上可以被清晰分离出来。譬如在链游领域,每个人会依据参与度不同等因素获得不同的回馈。基于此,我们能否依据个人数据产生价值的不同来回馈个人?金融高管:
基于区块链技术,我们可以做到基于不同贡献建立回馈机制,但中国现有的金融科技还无法支撑这点。
潘永建:
我认为个人分享数据红利有几个途径:一是企业利用个人数据获得更好发展,创造更多税收,个人会由此受益。二是征收数据税。通过税收反馈给社会及个人。三是区分企业征用数据是用于公益还是非公益。譬如企业采集公众医疗信息,用于商用肯定不合适。就企业如何避免踩侵犯个人信息的雷区,我觉得有几大方法:一是利用技术手段,在不触碰个人数据的情况下达到商业目的。第二点就是法律内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保护数据安全制度。企业如果没有清晰制度,在企业涉及法律纠纷时,会被判定有犯错的意图。
综上所述,我认为必须依托于科技与法律来构建一个有利于数据规范使用的良好生态。譬如《个人信息保护法》就是致力于培养规范企业,在信息使用领域促成良币驱除劣币的生态风尚。
戎国强:
考虑到数据的双定性及增值性,个人应该享有数据带来的红利。在我看来,如果个人能自由进行数据交易,则代表中国数据资产的发展迈入一个良性发展的全新阶段。
Part 4
企业成功实现数字化的关键:不作恶,要创新
对谈话题:因为历史的种种原因,部分大企业掌握海量的数据,行业后来者想获得海量的数据是不可能,那么应当如何防控大企业对数据的垄断行为?潘永建:
对于大数据,法律界认为可借鉴标准专利制度,将数据寡头控制的大数据认定为必要基础设施,整个行业都可以付费使用这些数据。
金融高管:
对此,我有一个设想。未来,对现行的基础数据设施运营商来讲,可以把所有的数据提交给由政府监管的沙盒,所有行业新来者可以使用沙盒中的数据,但不能获取,不能下载存储,也不能删除数据。
戎国强:
未来,随着硅价格的下降、碳价格的增长,数据发展将越发一日千里。未来,数据发展将呈现两大特征:一是数据被广泛使用。二是数据技术将使得人类社会将日益精细化。另外,数据应用是可以被设计的,而数据社会发展的环境及结构是生态演绎形成的。基于此,企业要想实现数字化转型突破,就必须做到两点:一是遵守现有规则,二是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积极寻求突破,利用数据产生更多价值,即企业在不作恶的基础上利用数据创造价值越多,企业就能取得更多的突破创新。
数据作为人类社会全新的生产要素,唯有其产权得以清晰界定,才能被合理使用,其价值也才能充分发挥出来。正因为如此,理清数据产权对人类数字化发展意义重大。但相比于人类历史上划时代的产业革命,数据作为人类数字化时代的生产要素,贯穿于所有人类活动中。数据与生活场景及企业商用场景的深度交互,对如何构建新产业革命的底层架构提出了挑战。面对挑战,我们不能裹足不前,而是要在持续的创新实践中摸索、总结、创新,以期在众多的成功创新应用中试错、修正、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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