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考察某个事物,首先必须要认识这个事物的质,也就是说要把这个事物和其他事物区别开,因此,首先就必须考察这个事物所以成其为该事物的本质规定。
商品的使用价值这种规定不是使商品成其为商品的本质规定。商品的使用价值这种规定是商品自然意义上的质,是商品和其他一切对人有用的物品的共同的规定性。看来,商品自身的质,商品成其为商品的本质规定,需要从自然以外去寻找。
作为使用价值的物在人类社会以外也会先验地存在着,但是,作为商品的物却只有在人类社会中才能存在。可见,商品代表着人类的某种社会关系,就是说作为经济物,商品代表着人类的某种特殊的经济关系。商品就是这种经济关系的物化或者说凝结,人类的经济关系采用物的形式是商品经济的特征。
作为有使用价值的物完全可以不是人类的劳动产品,比如空气、阳光、水等等,但是,作为商品的物却一定是劳动产品,哪怕这种劳动只是分离和组合或者寻找自然材料。因为商品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人类社会关系,是人类通过他们独有的一种活动达到的彼此联系。纯粹的自然物不能实现这种特殊的联系,它们之间也不是作为经济关系而存在着。因此,某些非劳动产品披上商品的外衣进入商品交换领域,这决不是上述这种经济活动的产物,而是其他的社会力量干扰的结果。这些力量作为事物存在的外部环境,只能在事物本身得到考察后,才能从人类历史中得到说明。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版,详细出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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