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会有人这样认为,既然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来决定,那么一个人越懒,越不熟练,他的商品就越有价值,因为他制造商品需要花费的时间越多。但是,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体现在商品世界全部价值中的社会的全部劳动力,在这里是当作一个同一的人类劳动力,虽然它是由无数单个劳动力构成的。每一个这种单个劳动力,同别一个劳动力一样,都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只要它具有社会平均劳动力的性质,起着这种社会平均劳动力的作用,从而在商品的生产上只使用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例如,在英国使用蒸汽织布机56以后,把一定量的纱织成布所需要的劳动可能比过去少一半。实际上,英国的手工织布工人把纱织成布仍旧要用以前那样多的劳动时间,但这时他一小时的个人劳动的产品只代表半小时的社会劳动,因此价值也降到了它以前的一半。
可见,只是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在这里,单个商品是当作该种商品的平均样品。因此,含有等量劳动或能在同样劳动时间内生产出来的商品,具有同样的价值量。一种商品的价值同其他任何一种商品的价值的比例,就是生产前者的必要劳动时间同生产后者的必要劳动时间的比例。
商品,是分种类的,譬如分为面包,布匹,等等等。面包当中,又有进一步的划分,譬如分为主食面包,奶油面包,果酱面包,等等等。还有更进一步的细分,这里就省略了。总之,商品分种类,商品的价值也分种类。
商品的价值,也分种类。譬如面包的价值,布匹的价值,等等等。当然,总商品是各种商品的加总,总价值是各种价值的加总,则总商品的总价值,作为总量的劳动,作为总劳动,就不分种类了。
商品的价值(某一种商品的商品价值),用生产某一种商品的劳动来核算。譬如面包的价值,用生产面包的劳动来核算,不用生产布匹的劳动来核算,这样核算出面包的价值。同样,布匹的价值,用生产布匹的劳动来核算,不能去面包厂核算面包的劳动。
商品的价值,用社会必要劳动来核算。这是(某一种商品的、某一种行业的、整体化的、加总后的)平均化劳动。
商品的价值,用实际发生、实际耗费的劳动来核算,并不是用想象中的劳动、理论上的劳动来核算,也不是用社会需要的劳动、市场需求的劳动来核算。
以上结论,对上述资本论原文原意,进行阅读理解,即可得出,并不应该有疑问有问题的。不会真有疑问、质问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