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engyr 发表于 2023-2-27 15:53 
我认为所谓“等量劳动相交换”是有严格的主,客观的前提条件的,并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客观的前提条件 ...
主观的前提条件则是指:所有的劳动者之间的各种劳动能力都是无差别的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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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假定是不必要的,只要各行业都是充分竞争的即可。
一个劳动者还是基本上专长于一种劳动,但对于一个行业来说,进入和退出都没有障碍即可——劳动者可以比较容易地改行,新增劳动者可以自由选择行业。
但是按这样的等量耗费劳动相交换,
交换的双方一般谁都不会得到额外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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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耗费劳动量的角度来看,交换当然不必得到额外好处。
在自然条件相同以及
各个劳动能力不存在差距的情况下,各个消费者自己制造必需品更省事:因为那样还可免去为进行商品交换而多耗费额外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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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条件不存在,前面也说了并不需要。
这样一来,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连解释原始的物物交换都勉为其难,如何期望它能解释有资本等等参与的复杂的商品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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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有什么“勉为其难”的。
首先,我们必须认可一个基本的前提,那就是人们必须分工生产(原因很简单,这样效率提高,产品总量大大增加),在这个前提之下,我们生产之物,与我们所需之物,必然是差之千里的,我们除了交换,还有什么别的选择吗?
别说是等劳动量交换没有吃亏了,就算是在交换中亏损了劳动量,用我们较多劳动换取了对方较少劳动,我们无可奈何之下也只能捏着鼻子认了呀!
为什么交换?——因为我们必须分工,分工必然导致交换。
为什么要做等劳动量交换——这样显然对双方是公平的。
什么情况下做等劳动量交换——充分竞争,公平就出现了。
什么情况下做不等劳动量交换——存在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