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我们便得出这样的结论:一切劳动产品都具有价值,它的价值等于它所耗费的实际代价,也即是它的“个别价值”;如果这一个别价值过大,不能得到完全实现而亏损,那么这笔亏损也要通过种种曲折的方式补偿回来。人们都知道马克思否认物品价值即是其个别价值,他说:“物品的价值不是它的个别价值,而是它的社会价值”。[1]但在另一地方他则说:“随着机器在同一部门内普遍应用,机器产品的社会价值就降低到它的个别价值的水平。于是下述规律就得到了证实,按照这个规律,剩余价值不是来源于资本家用机器所代替的劳动力,恰恰相反,是来源于资本家雇来使用机器的劳动力”。[2]在此,马克思在确定价值不是个别价值而是社会价值的同时,又敏锐地意识到其中的问题,因为它实际上意味着“机器能够创造价值”。如何意味呢?机器(由于使生产率提高)能够使每个产品的实际个别价值降低,但由于认为产品的真正价值不是这个别价值而是社会价值,这个社会价值并不因生产者对机器的采用而下降,因此就等于说:由于采用了机器,单位时间内生产的数量更大的总产品所包含的总价值增大了。这样的话,“机器不能创造价值”就不成立,马克思“不管劳动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在同样的时间内执行职能的同一劳动总是凝固为同一价值”[3]这一重要思想也不再成立了。这显然危及到马克思的整个劳动价值论。在这种情况下,马克思又说了以上的观点:“随着机器在同一部门内普遍应用,机器产品的社会价值就降低到它的个别价值的水平”。这说明什么?这实际上是说:个别价值才符合“规律”,社会价值只有降低到它的个别价值水平上才是符合规律的,如果社会价值高于个别价值,它就会形成一笔虚假的价值(超额利润),就不符合规律;而符合规律的意义也就是:个别价值才是真正意义的价值。不过这里的“个别价值”是指低于社会价值的个别价值,并不包括高于社会价值的个别价值。高于社会价值的个别价值的情况,实际上就是亏损的情况从而要淘汰从而使人看不到。显然,马克思并不认为构成亏损的过高个别价值会是“符合规律”的真正价值。但从以上所阐述的“间接补偿”思想来看,它也是真正价值的一种体现形式。
个别价值才是价值的真正形式,而社会价值不过是个别价值的实现形式。
[1]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318页。
[2]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400页。
[3]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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