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普陀慈悲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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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法律经济学丛书之《中国法经济学应用研究》(序言一)-----孙国华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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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一
把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置于“事实和规范”之间,置于社会历史条件的总体框架之中,结合对特定时代人们信奉或认可的法律价值观的考察,从法律与经济互动的视角来理解法律规则和法律秩序的真实意义,进而研究其与我们当下生活世界的相关性,探索法律形成、运作和发展创新的内在规律,一向是社会科学的关注焦点,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根本特色,更是社会转型时期中国法学研究中的一个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课题。
我在《法的形成与运作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一书的“序言”中曾经提出:真理可以带来效益,但效益并不等于真理。历史发展表明:人们总是倾向于把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最能满足人们,首先是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物质生活需要的观念、措施认为是正义的、公平的,是权利(Right即“对”的)。这也就是说,总的看,人们倾向于把对该社会的衣、食、住、行最有效益的观念和措施认为是正义的、公平的。也就是说,人们总是倾向于把最有效益的观念、制度,确定为正义的、公平的。这也可以说是近几十年兴起的西方法经济学或法的经济分析理论的基本思路。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式,从根本上说,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奠定的,这种研究范式也就是历史唯物主义的范式。不过现代西方法经济学抛弃了马、恩运用这一方法得出的关于历史发展客观规律的结论,特别是避而不谈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的规律性,而只是在具体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层面运用经济学的新成就丰富了研究内容。
总的说来,西方法经济学各学派,是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那种生产方式下形成的人性为前提和出发点,来提出并解决公平与效益的问题的,其具体的研究方法确有科学的、符合实际的成分,并且对缓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也是有效的。我以为,法经济学研究的意义,首先在于它十分强调法与经济的内在联系,这种联系不仅是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一般哲学联系,它更着重从分析法律结构和运行中体现和适应经济规律,使法律更好地确保市场主体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有效的市场交换。另一方面,法律经济分析,实际上也是将理论(概念)法学转入应用(实务)法学研究的一个关键步骤。反观我们的学术理论,注释法学、概念法学和教条主义长期占据我国法学研究的主流,理论研究与法律运作实践有所脱节,不是Law in action,而是Law in paper。受注释法学研究范式的制约,大多数研究并非为着主体法律权利和法治的实现,而是基于学说的逻辑自足或维护既有法律秩序的需要;偏重于定性研究和应然分析,忽视量化的、实证的分析;更缺乏富于应用价值的对策研究和真实细致的案例分析。传统法学理论中的某些僵化论断和方法论原理难以解释社会转型时期的法治新课题,低效率的法律运作机制遭遇到前所未有的现实冲击。
所以我们既有必要,也有可能借鉴西方法经济学的科学、合理的具体方法,来丰富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原理,并把它应用到法的形成和运作的研究中来。这不仅是我们写作《法的形成和运作的原理》一书时的夙愿,也是我们申报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03年度博士点基金研究项目《法经济学基本理论及其应用研究》(03JB820003)的根本考虑。这本论文集就是该项课题的重要成果之一。
中国目前正处在社会全面转型和日益国际化的重要历史时期,依法治国,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推动社会主义制度文明建设,积极回应经济全球化与知识经济的时代趋势,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世界和平,已成为当前最重要的政治任务之一。面对形势的需要,中国的法经济学研究任重而道远。在我看来,中国的法经济学研究,应该以当代马克思主义最新成果为指导,站在新世纪社会科学研究的制高点上,面向蓬勃发展的社会转型与改革潮流,在广泛收集整合已有的国内外理论前沿成果的基础上,恰当选择理论研究视角,充分运用科学的、合理的经济学研究方法和法学研究方法,寻求马克思主义的研究范式与现代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式的有机结合,探求规范与实证相结合的、直面中国现实问题的、博采众家之长的法经济学研究之路,实现理论的综合与创新。而面对这样的任务,亟待阐释和解决的正是如下四对矛盾的关系问题,即:经济学一法学、中国的法经济学一外国的法经济学、法治理论一社会现实、现代新制度经济学一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等四个对子。申言之,就是这种考虑如何解决经济学与法学两种研究范式“两张皮”的问题?如何处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法经济学与立足本国国情解决自身问题的法经济学之“中国学派”二者间的关系?如何将法经济学基本理论的阐释同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结合起来?如何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现代西方经济学这一对“最难结合为一体的”学问融于一炉,即存不存在马克思主义学说与新制度经济学共享的法经济学理论范式?等等。
具体就新制度经济学研究范式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范式的相互关系而言,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经济与法律(制度)的互动关系;产权(所有制)优先原则;法律(制度)变迁与社会发展原理;理想模型(状态)预设。二者的相异之处在于:认识论上的宏观社会制度进路还是具体制度规范进路;方法论上的个体主义还是整体主义;法权关系决定经济关系还是经济关系决定法权关系;以交易为基础还是以生产为基础;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是自然现象还是社会现象;论证资本主义制度的合理性还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合理性。
再以中美法经济学研究的各自特点为例,一般说来,中国的法经济学同美国法经济学的研究对象、研究立场、研究范式、研究方法未尽也不必相同,其差异自可从两国不同国情和殊有差异的智识传统上可见一斑:(1)从大的法律传统而言,美国属于普通法系,向以司法审判及先例创法为根本,只在局部涉及立法机构和行政部门的造法工作;而中国(包括台湾地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则同属大陆法系,有着悠久的“立法定规”传统,是故相较于美国法经济学家从诸多案例中找出经济逻辑的辛劳而言,中国学者的主要工作似乎是对中央和地方两级立法的条文说三道四,以影响立法及其执行为盼。(2)美国的社会生活以及学术研究基本上可以概括为市场经济一创新(或个人)文化取向的;而中国是传统文化一管制(或组织)经济取向的。(3)美国法经济学的社会背景是在一个相当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进行研究;中国则是处于由计划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社会整体转型期间的研究(中国台湾地区亦属于新兴工业化阶段),整个社会层面物流、信息流、货币流的运转周期相较美国差距都比较大。
当然,由于中国法制建设同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制(法学研究)在社会文化背景、社会制度、发展阶段以及法律运作模式等诸多方面都有很大区别,因此,简单地照搬西方国家教条或孤立于世界各国法律文明发展的进程之外均非妥当。法学是一门致用之学,我以为,只有立足于中国国情,充分借鉴吸收发达国家先进的法律制度和运作规则,坚持辩证唯物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瞩目于研究“中国的”和“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才有可能建立法律经济分析的“中国学派”,进而开拓宽广的学术研究领域。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本集合了我国内地、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数十位法经济学作者力作的《中国法经济学应用研究》论文集可以说就是这方面的一个重要尝试和努力,其中不乏大胆有益和创新务实的探索。毫无疑问,它的出版将会极大地促进法经济学研究在中国的发展。
孙国华
2005年8月1日于世纪城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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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经济学 应用研究 法经济学 经济学 孙国华 丛书 法律经济学 序言 孙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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