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这里的核心在于兑换黄金的货币额,至于谁去兑换是无关紧要的。在金本位制下,它绝不会因为是黄金生产商就就可以比其他人多兑换一些黄金。
第二,如果兑换1000单位的黄金就可以贵卖成1100单位的黄金,那么黄金生产商就不会自己生产黄金了,而直接用兑换来的黄金贵卖就能赚钱了。
第三,你假设的“黄金生产者劳动价值 1000单位的黄金,以 1005 的价格被法定机构收购,法定机构向公众以 1100 的价格出售。”这是金本位制下的事实吗?你有这样的事实根据吗?出处在哪里?
如果你拿不出事实根据,那么你的这种假设就是你一贯用你的想当然作为论据的又一铁证!并且再一次证明了你的黔驴技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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