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为对一定量劳动支付的一定量货币。在这里,人们说劳动的价
值,并把它的货币表现叫做劳动的必要价格或自然价格。另一方
面,人们说劳动的市场价格,也就是围绕着劳动的必要价格上下波
动的价格。
但什么是商品的价值呢?这就是耗费在商品生产上的社会劳
动的物化形式。我们又用什么来计量商品的价值量呢?用它所包
含的劳动量来计量。那末,比如说,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的价值是
由什么决定的呢?是由十二小时工作日中包含的12个劳动小时决
定的;这是无谓的同义反复。(21)”
<P>我认为,在这里马克思混淆了劳动的<B>自然计量时间</B>和他自己一再强调的作为价值本体的“<B>社会必要劳动时间”</B>。一个自然时间概念下的“十二小时”既便等于必要时间的“十二小时”,也<B>不存在同义反复</B>问题。 如果不存在同义语反复,一个十二小时的劳动可以等于十二小时的价值,意味着劳动可以成为交换对象,劳动可以是商品;因而资本家可以说我付出的工资购买的就是劳动,而这劳动的价值就是这十二小时的必要劳动时间,工资等于劳动价值,我没有剥削。剩余价值理论的逻辑基础也不严谨.”
</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2-25 16:16:4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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