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注:
恩格斯在《资本论的增补》中写道:“在我少年时代,裁缝和鞋匠们还挨家挨户地来到我们莱茵地区的农民家里,把各家自备的原料做成衣服和鞋子。农民和卖东西给他的人本身都是劳动者,交换的物品也是他们各人自己的产品。他们在生产这些产品时耗费了什么呢?劳动,并且只是劳动。他们为补偿工具、为生产和加工原料而花费的,只是他们自己的劳动力。因此,如果不按照花费在他们这些产品上的劳动的比例,他们又怎么能把这些产品同其他从事劳动的生产者的产品进行交换呢?在这里,不仅花在这些产品上的劳动时间对互相交换的产品量的数量规定来说是唯一合适的尺度;在这里,也根本不可能有别的尺度。比如效用。不然的话,难道可以设想,农民和手工业者竟如此愚蠢,以致有人会拿10小时劳动的产品来和另一个人1小时劳动的产品交换吗?效用论本身就是非理性的。在农民自然经济的整个时期内,只可能有这样一种交换,即互相交换的商品量趋向于越来越用它们所体现的劳动量来计量。”
这就是马克思主义者关于坚持劳动价值论的最有力的“实证”。但是,问题确实存在着,裁缝和鞋匠们与农民们的劳动内容是如何做到“同质”的呢?或者说,在裁缝和鞋匠们与农民们之间,他们究竟是如何做到以“社会平均化”的劳动强度和劳动熟练程度生产某一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的呢?因为唯有如此这般,每一个商品生产者心里才会清楚知道,我生产某一商品(A)所耗费的劳动时间与别人生产另外某一商品(B)所耗费劳动时间,无论在劳动的具体形式上还是在劳动的实质内容上都是“同质的”。唯有这样,我才能够计算出我的价值量大致是多少;唯有这样,我才不会傻到“拿10小时劳动的产品来和另一个人1小时劳动的产品交换”。
然而,遗憾的是,恩格斯也没能清晰地解答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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