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的本质就是需求,这是指“需求”具有价值所应具备质的规定性而言的,也就是说,价值首先并不是总量概念,而是关于价值本质的概念,是关于价值性质及其定义。
我们比照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按照其劳动价值论发展逻辑展开的话,我们就可以观察到这样一个过程,如下:
[1]一切商品都是劳动产品;某一商品的交换价值(价格)是由其价值决定的;商品的价值是由抽象劳动所决定的;商品的价值量是由耗费的抽象劳动的时间量多少来决定的,核算抽象劳动耗费的计量单位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由人们以社会平均的劳动强度和熟练程度生产出某一产品所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最后这一劳动时间转化为商品交换价值(价格),某一商品的整个价值形成过程就告结束。在这个价值形成过程中,初始点是商品的交换价值(价格),终点也是商品的交换价值(价格),看起来非常完美,符合经济学逻辑自洽的原则。
但是,我认为这一过程并不完美,存在着重大缺陷。
首先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交换价值(价格)”之间的“转换关系”没有交代清楚。人们不知道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究竟是怎样变成了“交换价值(价格)”的?也不知道这一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到“交换价值(价格)”的“跨越”过程,究竟是属于某一商品的价值形成过程呢?还是属于某一商品的价值分配过程或价值实现过程?抑或二者兼而有之?
其次是,为什么在生产某一商品过程中,总是要涉及非常专业、非常专门、非常专一的具体劳动和精细的工艺操作,干嘛非要在“专业劳动和工艺操作”之上加上一个“社会平均化”呢?也就是说,这个“社会平均化”劳动强度和劳动熟练程度,其性质和内容都十分模糊,甚至就连统计所需的“基本面”都没有。江南的绣花女、北国钻井工、东海的工程师、西疆的勘探员,他们四个人在各自劳动岗位上每日每时所实际发生的“劳动强度和劳动熟练程度”能够做到“社会平均化”吗?就连上帝也做不到这一点。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本质特征之一就是执业经济,任何一种劳动岗位都须有执业标准,甚至一些劳动岗位实行强制性的执业标准;就拿退伍军人来说,国家除提供劳动岗位外还要提供就业培训。
显然,马克思在这里,是以一个“理想社会”为蓝本的,在马克思的理想社会里,根本就不存在“社会分工”这一经济基础,甚至劳动内部产生的分工都消失殆尽了。在这样的“理性社会里”,劳动力实现了充分地、毫无阻碍地自由流动。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曾经讲到,建筑工程师可以半天从事专业化脑力劳动,半天从事搬运工的体力劳动【1】。我说,若真是那样的话,建筑工程师干嘛还叫“建筑工程师’呢?”建筑工程师”不就是脑力劳动岗位中的一个专业类项吗?就是仅仅为了证明在“理想社会”中人的脑力劳动与人的体力劳动是“同质‘的、是平等的,无差别的人类一般劳动性质,就须让建筑工程师去做搬运工?这这样做,就体现了人类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文革中,大批学术专家被下放到农村从事体力劳动,就真能做到“人人平等”吗
马克思认为,“理想社会”中已经不存在“社会分工”及“劳动分工”以及由此产生和形成的一切社会差别,这是正确的;但是,在这一客观的现实的经济基础之上,人与人之间社会地位差别以及政治身份差别都消失了,而人们之间的劳动内容上的专业化差别、责任意识和创造力创新精神等等方面的差别,并不因此而随之消失【2】。但是,马克思却因其历史局限性而未给予充分考虑。所以,在马克思看来,在“理想社会”里,人们的“劳动强度和劳动熟练程度”实现了“社会平均化”,也就是自然而然地事情了。【3】
马克思为什么要这样做呢?因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为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服务的,与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按劳分配”相呼应的,是一贯到底的。马克思认为:价值体——其本质上就是“同质的”,差别仅是“同质”基础上的数量多与数量少之间的差别。在这里,我个人认为不是马克思非要在“专业劳动和工艺操作”之上加上一个“社会平均化”,而是马克思认为,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这一社会经济形态之中,社会生产过程就已经实现了这一“社会平均化”了。只不过是马克思将这一现实情况如实地总结出来罢了。但是,能够直接佐证马克思观察到这一现实情况是否真的属实,马克思据此应当提供的实证材料及其原始数据究竟放在哪里呢?马克思在《资本论》序言中说,他本人已经将其全部材料省略掉了,这样做显得《资本论》架构更加科学合理更加顺畅。马克思去世后。恩格斯不得不根据马克思赠与他本人的遗稿,稍加整理后,以《资本论的增补》发表了。但是,恩格斯是在“避重就轻”,没有解答这一疑难问题。其实,恩格斯也无法解答。根本原因就是:社会分工不消失,人们之间的劳动内容在“质”上的差别将始终存在,根本就无法做到人为地消除,即便借用“价值”概念,也无法消弭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的人与人之间存在着的“劳动内容的质的差异性”。事实上,马克思所讲的作为价值实体的“抽象劳动”,其实质就是生产商品的个人劳动(形式上具有私人劳动性质)所具有的“社会劳动属性”,其根据就是马克思所述的“每一个单一劳动力都是社会人类整体劳动力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即是建立在社会分工基础上的个人劳动(形式上具有私人劳动性质)就其本质来说,都是社会劳动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社会需求是多样化的,这就要求生产商品的每一种劳动内容具有相应的质上的区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劳动(形式上具有私人劳动性质)的社会劳动这一属性通过交换价值形式表现为价值上的“同质性”,即个人劳动最终表现为社会劳动,但这种个人劳动通过价值范畴所表现的这种“同质性”,仅是个人劳动的社会性质上的“一般属性”即个人劳动在具体形式上的无差别性,但凭此不能取代个人劳动在内容上的“异质性”即多样性。否则,劳动者干好干坏都一样。马克思认为,劳动者干好干坏,勤快还是懒惰,并不是由实际的生产过程所决定的,而是由交换价值形式所决定的。交换价值形式将会对每个进入交易市场的商品予以甄别,对每一商品背后的生产者实施“奖勤罚懒”。然而,我却不赞成如此这般;我同时认为,这样做属于“事后惩戒”,资源的浪费已经形成,损失已不可挽回。所以,我认为,价值规律及其交换价值形式不会是这么“傻”的,它只顾及交换而不顾及生产。价值规律的作用及其交换价值形式应当贯穿于市场经济的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诸环节的始终,特别是生产环节。所以,当我们抽象掉生产商品的个人劳动之间存在的具体形式的区别时,强调的是价值的社会属性;但同时我们却无法抽象掉生产商品的个人劳动在内容上的差别,从而忽略每一个劳动内容所具备的特殊性,也就是说,生产商品的个人劳动之间存在的内容上的区别,这是无法抽象掉的。而马克思却忽略了这一点。
一百多年来,人们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为根据,千百次地试图解决商品价值的决定问题,从而解决生产价格的定价问题,但是都告失败。
这个价值决定问题,至今仍然困惑着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们——为什么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始终解决不了商品生产中价值决定问题?例如鸡蛋,无论从外观上,还是从营养品质上(效用),或者是从资金投入上,工厂化的鸡蛋与柴鸡蛋都属于人工喂养,人工成本相差无几,只不过前者是集约化饲养,后者是粗放化散养,但是二者的市场价格却相差巨大。到底有多大呢,超市里一市斤柴鸡蛋的价格是25元,而集贸市场里的工厂化鸡蛋一市斤是5元。对此,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者迷惑不解。
我们比照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发展逻辑展开“需求价值论”的话,我们是不是就可以观察到这样一个过程,如下:
[2]一切商品不一定都是劳动产品(注:劳动力就不是劳动产品,人们不可能像制造产品那样从事着“制造劳动力”的劳动。);某一物品的交换价值(价格)最终是由其价值决定的;社会需求决定某一物品是否具有价值,是否值得生产制造它,但并不决定某一物品价值量的大与小;在市场供求关系平衡条件下,商品的价值量最终是由满足社会需求所需的生产要素的量多少来决定的;核算生产要素的计量单位是第三者——一般等价物(货币);货币的价值单位是“同一纯度”下的重量;最后,商品交换价值(价格)是由投入该商品生产过程中各要素的耗费与该商品所产生的效用,这二个方面因素共同决定的。为此,某一商品的整个价值形成过程就告结束。在这个价值形成过程中,初始点是商品的交换价值(价格),终点也是商品的交换价值(价格)。我个人看来,非常完美,符合经济学逻辑自洽的原则。
当然,描述“需求即总量”这样一个价值理论,还具有四个必要和充分条件,如下:
其一,在社会生产力水平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社会需求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价值与社会需求保持平衡状态;
其二,在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生产要素分别以不同形式投入生产过程中,由此构成商品价值的不同比例关系及其不同的贡献率;
其三,在社会生产率提高条件下,不同生产要素之间将发生序列变化及其基数变化,导致形成价值过程中各自贡献率随之变化;(注:是指社会生产率,不是指社会劳动生产率,这二者不是一回事。)
其四,一方面,以上变化必导致商品效用发生变化,致使市场价格随之变化;另一方面,市场价格的变化,可以通过商品效用的增量变化以数学分析方法求出,同时,商品效用的总量变化可以通过数学模型和需求函数方法求出,另外,商品效用的“量价关系”的均衡状态可以通过导数函数方法以及其他方法求出。
纯属个人观点,欢迎网友批判。
【1】:
恩格斯说到:“只要分配为纯粹经济的考虑所支配,它就将由生产的利益来调节,而最能促进生产的是能使一切社会成员尽可能地全面发展、保持和运用自己能力的那种分配方式。诚然,对于杜林先生那种从有教养的阶级那里继承来的思维方式来说,这是一件非常奇怪的事情:总有一天会不再有职业的推小车者和职业的建筑师。曾经在半小时内作为建筑师发号施令的人也要推一段时间的小车,直到再需要他作为建筑师活动时为止。”详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218页——反杜林论第二编政治经济学第六节、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
【2】:
恩格斯接着说到:“如果劳动时间的等价所包含的意义,是每个劳动者在相等的时间内生产出相等的价值,而不必先得出一种平均的东西,那末这显然是错误的。即使是同一生产部门内的两个工人,他们在一个工作小时内所生产的产品价值也总是随着劳动强度和技巧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这样的弊病——而且只有象杜林先生那样的人才会把它看成弊病,——不是任何经济公社,至少不是我们这个天体上的任何经济公社所能消除的。”详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219页——反杜林论第二编政治经济学第六节、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
【3】:
实事求是地承认和体现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的质的差别(注:脑力劳动和智力劳动是人类劳动的最高形式,它可以往下兼容体力劳动;但是,体力劳动却不能往上兼容脑力劳动和智力劳动。例如,机场塔台调度员偶尔地做一做机场检票员的工作,但机场检票员却绝对不可以——哪怕是偶尔地去做一做机场塔台调度员的工作。),与马克思试图以“社会平均化”为据,抹平劳动的质的差别相比,显然不是一回事。马克思的上述思想,尽管总的说来,对于当时身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的工人阶级而言,将其内部各个阶层团结起来,对抗资本家阶级,则是有利的;但是,在今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激励和调动社会一切积极因素,发挥每一个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责任意识而言,则是弊大于利。
《资本论》第三卷增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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