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fe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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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的本质是需要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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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以为是者 发表于 2012-1-2 17:47:35
龚民 发表于 2012-1-2 08:03
“在马克思经济学理论之中的政治经济学上的“价值”概念本质上就是与需求为本质的“使用价值”概念 ...
哈哈,不好意思,我只是比较认真而已,不要见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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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民 发表于 2012-1-2 18:4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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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民 发表于 2012-1-2 18: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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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ig 发表于 2012-1-2 23:05:13
大家新年好,今天得空,闲扯一下我对人的价值的看法,欢迎探讨,个别捣乱的请绕道。
前面说过,人是有价值的,而且可以比较。例如,一般情况下一个人的价值小于众人,更小于国家。但也有例外,那就是极少数的人中精华,例如钱学森,有人说此人的价值敌得过两个师,其实他对中国军力的贡献何止两个师啊。此外还有邓公,以其超凡脱俗的胆略和才识,在思想禁锢异常坚固,举国上下谈资色变的的环境下,奋力打破坚冰,促成改革开放,使中国经济出现了飞跃增长。他对中国经济发展的贡献也非常人所能比。那么这些人的价值应该怎么看呢?
如果用劳动价值论来解释,一定会说,这些人之所以有较高的价值,是因为他们受到的教育更多等等。但是他们的同学为什么却做不到呢?还有,比他们受教育更多的也大有人在,为什么都做不到呢?可见,用劳动价值论来解释这些精英的价值是行不通的。
如果用需要价值论来解释就非常合理了。价值的本质是需要,不仅是满足人需要的客体拥有价值,推而广之,满足社会需要的客体同样拥有价值。在这里,人的价值仅仅与满足社会需要的程度有关,与其产生过程无关,也与获得过程无关。因为社会进步需要各种高精尖人才,这些人才于是就拥有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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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事实,尊重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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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xt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2-1-3 01:15:11
feig 发表于 2012-1-2 23:05
大家新年好,今天得空,闲扯一下我对人的价值的看法,欢迎探讨,个别捣乱的请绕道。
前面说过,人是有价值 ...
“价值的本质是需要,不仅是满足人需要的客体拥有价值,推而广之,满足社会需要的客体同样拥有价值。”

这是正解。需求有二层含义,其一是满足人的需要,这一观点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马克思曾说,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前提。或者说,人类社会发展最终取决于人的全面发展。人的需要之满足,不仅要以可支配的充分的自由的时间为条件,还要有丰沛的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及其劳务服务来保证,这就是需求的第一层次。其二是满足社会需求。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参与者是多元的,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在此基础上,新的产业革命、科技进步和经济全球化,不断催生出新的社会需求,带来新的价值源。例如,个人计算机研发出来后,科学家并不知道其应用领域有多大,市场价值有多少,但是随着社会需求的不断扩展,个人计算机应用领域越来越宽广,价值的附加值越来越触及社会各个层面,价值链越拉越长...。(注:实证略)

今天我们看到,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主旋律不再是劳资之间的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不是复辟与反复辟之间的较量,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之间的拼杀——即不是什么林黛玉所形容的那种“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方压倒东风”式的零和搏杀,而是同舟共济,是和平、发展和合作。所以,面对着社会需求所带来的实现人生价值的机遇,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把握住它,市场经济给予每一个人以全面地自由发展的机会。

草根可以成为财富英雄——残疾人可以成为养鸡大王,从小就没有穿过一双好鞋的山娃子,成为中国新华社社长,家境贫寒的大学生成为著名的地产商,普通的农民工成为著名演员....。为什么?因为社会需求明明白白地摆在那里,财富价值就在那里,谁能抓住它,谁能驾驭它,谁就是财富的主人就是价值的创造者。

有的网友认为,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二个定义,才是价值的质的规定性。我个人认为,不是。马克思的那个定义讲的是,价值的分配和实现,而不是价值形成(价值创造)。社会需求表现为不同使用价值在数量上的比例关系,这一比例关系决定着价值的分配和实现,但并不决定价值形成和创造。因为,是先有社会需求,而后才有社会需求表现为不同使用价值在数量上的比例关系。所以是先有价值的质的规定性,而后才有价值的量的限定性。

我个人以为,效用价值理论,是一种比较“中庸”的价值理论,它介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需求价值论之间的一种理论。一方面它汲取了需求价值论的合理成分,凸显了效用品质为基础的使用价值的作用和地位。正如中央领导人最近所讲:“没有品质和质量,那里来的价值?!”说的就是这样一个非常浅显的道理;另一方面,它也汲取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重点内容。以平均化和均衡状态,说明价值的社会属性——社会的价值总量与市场价格总量是相等的;社会的价值总量与生产价格总量也是相等的。


交换价值仅存在于市场之中。交换价值说到底就是市场价格。交换价值与价值不是一回事。满足人的需要和社会需求的,必定有价值,但却不一定就具有交换价值。价值存在不存在于产品与劳务之中是一回事,价值借助于交换价值形式表现不表现在产品与劳务之上则是另一回事。例如家务劳动,满足于劳动者的家庭及其成员的需要,具有价值的质的规定性,但却不一定具有交换价值。若有那么一天,市场经济充分发展条件下,新兴劳务行业将家务劳动作为一个独立的家政服务内容,通过社会经济合约形式,为社会成员提供新增工作岗位,那么此时的家务劳动就不仅具有价值而且还具有交换价值。同理,鞋匠制造一双鞋,若仅满足自身的需求,尽管这双鞋具有价值的质的规定性,但并不具有交换价值。交换价值形态本身并不能决定价值量,但交换价值却可以将价值量表现出来。......当然还有许多概念需要进一步厘清,例如需求价值论如何向全生产要素价值论转化....等等。这方面的工作量,应当交与王志成, 赫赫铭儿两位版主去完成。

在马克思生活的时代,是英国资本主义工业革命完成后的时代,是一个以蒸汽机为主要源动力的机器工业时代,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率仍然比较低下,英国经济支柱产业也就是那么几种,例如纺织业、机械制造业、造船业和煤炭为主的采矿业。这些产业将人们的劳动紧紧地束缚在机器上,根本就谈不上个人可支配的自由时间,也谈不上如何满足社会需求,发挥人的创造性和创新精神,实现个人的社会价值和张扬人的自由天性和探索未知世界的个性。

所以,价值的本质就是需求。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成果。总之,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从事文化产品生产的劳动,与从事物质产品生产的劳动一样都可以创造价值,商业服务业历史比产业制造业的历史要“渊源流长”,商业活动创造价值的历史也早于产业制造活动的历史,例如:秦汉时期的丝绸之路上的商人驼队,明朝的郑和七下南洋,等等。所以第三产业的服务业劳动本身也可以创造价值。

ZF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共服务活动,医疗卫生教育的劳动活动,都是面向社会需求的,都是满足社会需求的,都是具有价值的质的规定性,但由于其具有的社会公益性(共享)和社会福利保障的内容,它并不具有交换价值,所以它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属性无法通过交换价值表现出来。它无法表现出来,并不据此证明它就没有价值。如果有那么一天,当市场经济推动着社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以后,为了满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需求,医疗卫生教育等社会公共服务事业部门将会对其所提供产品及其品牌、质量和标准,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更加人性化、个性化、专业化、精细化,等等。到那时,在医疗卫生教育事业中,其中一部分公共服务职能就有可能转化为市场经济职能了。由此,在市场经济中,就会出现一批新的产业,并为社会带来新的价值增值点。

土地有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有交换价值(价格),矿产资源有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有交换价值(价格),草原、森林、湿地、滩涂、地表水和地下水、动植物、海洋渔业和海洋资源,同样具有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具有有交换价值(价格)。

例如,中国南海油气资源丰富,虽然它不是劳动产品,但是它却具有价值。根据地质勘查,其储量与中东储量一样多!中国南海是浅海,油气开采成本相对低廉,也就是说,打了口井弄个万吨不成问题。据统计,南海周边国家,每年从南海开采油气达5000万吨,产量相对于一个大庆。这里的油气开采成本与其市场价格这二者之间的差额大得不成比例。

再例如,市场经济总是将发展机遇公平地赋予每一个地区和那里的人们。中国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经济发展比较落后,主要原因就是缺乏发展资金的支撑。但是自从发现了稀土资源后,吸引的资金量大得惊人。内蒙古的稀土资源占世界需求量的95%,其储量可以支持内蒙古发展至少50年以上。

再再例如,云贵川、西藏新疆青海和甘肃,都是资源价值的大省,矿产资源储量巨大,都具有经济的后发优势,只要加强社会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及科技手段,生活在那里的人们脱贫致富实现小康,就仅是一个时间问题,

对此,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却无法加以诠释。

值得申明的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需求价值论这二者并不矛盾。需求价值论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一种有益的继承和拓展。因为,人力本身就是一种资源,人的劳动与人的生命体是密不可分的。既然是生命体,就与其他动植物一样,具有生理意义的物质代换的需求,为此,满足人的生命体再生产包括劳动力再生产的各项生存需求和发展需求的物质产品及文化产品都具有价值。或者说,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建立在需求价值论基础上的。

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要求和社会需求,通过市场经济形态表现出来。为了实现“满足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要求和社会需求”这一目标,价值规律在市场经济充分竞争机制的作用下,引导人们去工作去劳作,促使人们尽量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满足。当然,市场经济本质特征之一就是法治经济,也是规制经济。那些违法乱纪以及有悖于社会公共道德的趋利行为,尽管 从某种角度看,都是具有满足人的某种要求或社会需求的市场经济行为特征的,但是它们具有“负价值”或叫“腐烂价值”,不属于真正意义的价值范畴的。

前面所述:“需求价值论如何转化为全生产要素价值论”的问题,是个十分棘手的问题。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总委员会会议上所作的报告中即《工资、价格和利润》中曾明确反对价值构成说,而赞成价值分解说。他指出:“商品价值中只代表原料和机器的价值的那一部分,即只代表消耗了的生产资料的价值的那一部分,决不会构成收入,只是补偿资本而已。但是,除此以外,如果说商品价值中的另一部分,即构成收入或可能以工资、利润、地租、利息的形式花费掉的那一部分,是由工资的价值、地租的价值和利润的价值等等构成的,那就错了”。详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151页-154页。

如果人们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及其“要素分解说”不成立的话,而需求价值论及其“要素构成说”可以成立的话,那么参与“价值构成说”的诸要素,其本身的各自价值量又是如何决定的呢?人们认为,应当以边际效用理论来决定某一要素的价值量。但是这一观点有些牵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首席经济学家、哈佛大学经济和公共政策教授肯尼思·罗戈夫在《现代资本主义是可持续的吗?》一文中说道:“即便是走在前列的资本主义经济体也无法给公共产品——如洁净的空气和水——进行有效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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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xt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2-1-3 13:04:52
附注:

“市场经济总是将发展机遇公平地赋予每一个地区和那里的人们”,是指市场经济体制和机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和作用,并不重点研究个别人利用市场经济制度的缺陷,偷漏税或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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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毅_Z·B 发表于 2012-1-3 22:19:46
中文“价值”一词一般所用的意思与马恩著作中进行了比较严格定义的学术化的“价值”一词的意思,当然是不一样的。望文生义,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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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民 发表于 2012-1-4 08:5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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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xt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2-1-4 19:36:11
价值的本质就是需求,这是指“需求”具有价值所应具备质的规定性而言的,也就是说,价值首先并不是总量概念,而是关于价值本质的概念,是关于价值性质及其定义。


我们比照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按照其劳动价值论发展逻辑展开的话,我们就可以观察到这样一个过程,如下:

[1]一切商品都是劳动产品;某一商品的交换价值(价格)是由其价值决定的;商品的价值是由抽象劳动所决定的;商品的价值量是由耗费的抽象劳动的时间量多少来决定的,核算抽象劳动耗费的计量单位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由人们以社会平均的劳动强度和熟练程度生产出某一产品所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最后这一劳动时间转化为商品交换价值(价格),某一商品的整个价值形成过程就告结束。在这个价值形成过程中,初始点是商品的交换价值(价格),终点也是商品的交换价值(价格),看起来非常完美,符合经济学逻辑自洽的原则。

但是,我认为这一过程并不完美,存在着重大缺陷。

首先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交换价值(价格)”之间的“转换关系”没有交代清楚。人们不知道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究竟是怎样变成了“交换价值(价格)”的?也不知道这一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到“交换价值(价格)”的“跨越”过程,究竟是属于某一商品的价值形成过程呢?还是属于某一商品的价值分配过程或价值实现过程?抑或二者兼而有之?

其次是,为什么在生产某一商品过程中,总是要涉及非常专业、非常专门、非常专一的具体劳动和精细的工艺操作,干嘛非要在“专业劳动和工艺操作”之上加上一个“社会平均化”呢?也就是说,这个“社会平均化”劳动强度和劳动熟练程度,其性质和内容都十分模糊,甚至就连统计所需的“基本面”都没有。江南的绣花女、北国钻井工、东海的工程师、西疆的勘探员,他们四个人在各自劳动岗位上每日每时所实际发生的“劳动强度和劳动熟练程度”能够做到“社会平均化”吗?就连上帝也做不到这一点。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本质特征之一就是执业经济,任何一种劳动岗位都须有执业标准,甚至一些劳动岗位实行强制性的执业标准;就拿退伍军人来说,国家除提供劳动岗位外还要提供就业培训。

显然,马克思在这里,是以一个“理想社会”为蓝本的,在马克思的理想社会里,根本就不存在“社会分工”这一经济基础,甚至劳动内部产生的分工都消失殆尽了。在这样的“理性社会里”,劳动力实现了充分地、毫无阻碍地自由流动。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曾经讲到,建筑工程师可以半天从事专业化脑力劳动,半天从事搬运工的体力劳动【1】。我说,若真是那样的话,建筑工程师干嘛还叫“建筑工程师’呢?”建筑工程师”不就是脑力劳动岗位中的一个专业类项吗?就是仅仅为了证明在“理想社会”中人的脑力劳动与人的体力劳动是“同质‘的、是平等的,无差别的人类一般劳动性质,就须让建筑工程师去做搬运工?这这样做,就体现了人类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文革中,大批学术专家被下放到农村从事体力劳动,就真能做到“人人平等”吗

马克思认为,“理想社会”中已经不存在“社会分工”及“劳动分工”以及由此产生和形成的一切社会差别,这是正确的;但是,在这一客观的现实的经济基础之上,人与人之间社会地位差别以及政治身份差别都消失了,而人们之间的劳动内容上的专业化差别、责任意识和创造力创新精神等等方面的差别,并不因此而随之消失【2】。但是,马克思却因其历史局限性而未给予充分考虑。所以,在马克思看来,在“理想社会”里,人们的“劳动强度和劳动熟练程度”实现了“社会平均化”,也就是自然而然地事情了。【3】

马克思为什么要这样做呢?因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为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服务的,与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按劳分配”相呼应的,是一贯到底的。马克思认为:价值体——其本质上就是“同质的”,差别仅是“同质”基础上的数量多与数量少之间的差别。在这里,我个人认为不是马克思非要在“专业劳动和工艺操作”之上加上一个“社会平均化”,而是马克思认为,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这一社会经济形态之中,社会生产过程就已经实现了这一“社会平均化”了。只不过是马克思将这一现实情况如实地总结出来罢了。但是,能够直接佐证马克思观察到这一现实情况是否真的属实,马克思据此应当提供的实证材料及其原始数据究竟放在哪里呢?马克思在《资本论》序言中说,他本人已经将其全部材料省略掉了,这样做显得《资本论》架构更加科学合理更加顺畅。马克思去世后。恩格斯不得不根据马克思赠与他本人的遗稿,稍加整理后,以《资本论的增补》发表了。但是,恩格斯是在“避重就轻”,没有解答这一疑难问题。其实,恩格斯也无法解答。根本原因就是:社会分工不消失,人们之间的劳动内容在“质”上的差别将始终存在,根本就无法做到人为地消除,即便借用“价值”概念,也无法消弭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的人与人之间存在着的“劳动内容的质的差异性”。事实上,马克思所讲的作为价值实体的“抽象劳动”,其实质就是生产商品的个人劳动(形式上具有私人劳动性质)所具有的“社会劳动属性”,其根据就是马克思所述的“每一个单一劳动力都是社会人类整体劳动力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即是建立在社会分工基础上的个人劳动(形式上具有私人劳动性质)就其本质来说,都是社会劳动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社会需求是多样化的,这就要求生产商品的每一种劳动内容具有相应的质上的区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劳动(形式上具有私人劳动性质)的社会劳动这一属性通过交换价值形式表现为价值上的“同质性”,即个人劳动最终表现为社会劳动,但这种个人劳动通过价值范畴所表现的这种“同质性”,仅是个人劳动的社会性质上的“一般属性”即个人劳动在具体形式上的无差别性,但凭此不能取代个人劳动在内容上的“异质性”即多样性。否则,劳动者干好干坏都一样。马克思认为,劳动者干好干坏,勤快还是懒惰,并不是由实际的生产过程所决定的,而是由交换价值形式所决定的。交换价值形式将会对每个进入交易市场的商品予以甄别,对每一商品背后的生产者实施“奖勤罚懒”。然而,我却不赞成如此这般;我同时认为,这样做属于“事后惩戒”,资源的浪费已经形成,损失已不可挽回。所以,我认为,价值规律及其交换价值形式不会是这么“傻”的,它只顾及交换而不顾及生产。价值规律的作用及其交换价值形式应当贯穿于市场经济的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诸环节的始终,特别是生产环节。所以,当我们抽象掉生产商品的个人劳动之间存在的具体形式的区别时,强调的是价值的社会属性;但同时我们却无法抽象掉生产商品的个人劳动在内容上的差别,从而忽略每一个劳动内容所具备的特殊性,也就是说,生产商品的个人劳动之间存在的内容上的区别,这是无法抽象掉的。而马克思却忽略了这一点。

一百多年来,人们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为根据,千百次地试图解决商品价值的决定问题,从而解决生产价格的定价问题,但是都告失败。

这个价值决定问题,至今仍然困惑着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们——为什么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始终解决不了商品生产中价值决定问题?例如鸡蛋,无论从外观上,还是从营养品质上(效用),或者是从资金投入上,工厂化的鸡蛋与柴鸡蛋都属于人工喂养,人工成本相差无几,只不过前者是集约化饲养,后者是粗放化散养,但是二者的市场价格却相差巨大。到底有多大呢,超市里一市斤柴鸡蛋的价格是25元,而集贸市场里的工厂化鸡蛋一市斤是5元。对此,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者迷惑不解。


我们比照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发展逻辑展开“需求价值论”的话,我们是不是就可以观察到这样一个过程,如下:

[2]一切商品不一定都是劳动产品(注:劳动力就不是劳动产品,人们不可能像制造产品那样从事着“制造劳动力”的劳动。);某一物品的交换价值(价格)最终是由其价值决定的;社会需求决定某一物品是否具有价值,是否值得生产制造它,但并不决定某一物品价值量的大与小;在市场供求关系平衡条件下,商品的价值量最终是由满足社会需求所需的生产要素的量多少来决定的;核算生产要素的计量单位是第三者——一般等价物(货币);货币的价值单位是“同一纯度”下的重量;最后,商品交换价值(价格)是由投入该商品生产过程中各要素的耗费与该商品所产生的效用,这二个方面因素共同决定的。为此,某一商品的整个价值形成过程就告结束。在这个价值形成过程中,初始点是商品的交换价值(价格),终点也是商品的交换价值(价格)。我个人看来,非常完美,符合经济学逻辑自洽的原则。

当然,描述“需求即总量”这样一个价值理论,还具有四个必要和充分条件,如下:

其一,在社会生产力水平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社会需求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价值与社会需求保持平衡状态;

其二,在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生产要素分别以不同形式投入生产过程中,由此构成商品价值的不同比例关系及其不同的贡献率;

其三,在社会生产率提高条件下,不同生产要素之间将发生序列变化及其基数变化,导致形成价值过程中各自贡献率随之变化;(注:是指社会生产率,不是指社会劳动生产率,这二者不是一回事。)

其四,一方面,以上变化必导致商品效用发生变化,致使市场价格随之变化;另一方面,市场价格的变化,可以通过商品效用的增量变化以数学分析方法求出,同时,商品效用的总量变化可以通过数学模型和需求函数方法求出,另外,商品效用的“量价关系”的均衡状态可以通过导数函数方法以及其他方法求出。


纯属个人观点,欢迎网友批判。

【1】:
恩格斯说到:“只要分配为纯粹经济的考虑所支配,它就将由生产的利益来调节,而最能促进生产的是能使一切社会成员尽可能地全面发展、保持和运用自己能力的那种分配方式。诚然,对于杜林先生那种从有教养的阶级那里继承来的思维方式来说,这是一件非常奇怪的事情:总有一天会不再有职业的推小车者和职业的建筑师。曾经在半小时内作为建筑师发号施令的人也要推一段时间的小车,直到再需要他作为建筑师活动时为止。”详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218页——反杜林论第二编政治经济学第六节、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

【2】:
恩格斯接着说到:“如果劳动时间的等价所包含的意义,是每个劳动者在相等的时间内生产出相等的价值,而不必先得出一种平均的东西,那末这显然是错误的。即使是同一生产部门内的两个工人,他们在一个工作小时内所生产的产品价值也总是随着劳动强度和技巧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这样的弊病——而且只有象杜林先生那样的人才会把它看成弊病,——不是任何经济公社,至少不是我们这个天体上的任何经济公社所能消除的。”详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219页——反杜林论第二编政治经济学第六节、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

【3】:
实事求是地承认和体现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的质的差别(注:脑力劳动和智力劳动是人类劳动的最高形式,它可以往下兼容体力劳动;但是,体力劳动却不能往上兼容脑力劳动和智力劳动。例如,机场塔台调度员偶尔地做一做机场检票员的工作,但机场检票员却绝对不可以——哪怕是偶尔地去做一做机场塔台调度员的工作。),与马克思试图以“社会平均化”为据,抹平劳动的质的差别相比,显然不是一回事。马克思的上述思想,尽管总的说来,对于当时身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的工人阶级而言,将其内部各个阶层团结起来,对抗资本家阶级,则是有利的;但是,在今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激励和调动社会一切积极因素,发挥每一个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责任意识而言,则是弊大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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