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上说,政府对待外部性的政策可以采取出售可交易的许可证方式,我认为这种方式并不可取。
发放许可证的方式无疑有2种,一种是为每个企业配置一定的合法排污指标,并允许他们交易这个指标。另外一种是直接在市场上出售这个指标,而不直接配置到具体企业当中。
我觉得这样的方法是不可取的
一,假设政府为每个钢铁厂和造纸厂配置300万吨污水的排放指标(即第一种分配方式),那么钢铁厂完全可以假装成立几个造纸厂以低成本骗取排污指标。
二,如果政府直接在市场上销售固定量许可证(即第二种分配方式),那么情况就更麻烦了:
1:这与征收矫正税并无本质区别。
2:容易产生一些专业的“许可证贩子”,增加流通成本和时间
3:无疑增加了企业排污的交易环节,降低了生产效率
4:如果许可证被像股票一样在市场上随行情而交易,必定会增加企业的决策的成本,和决策失误的成本,而这种成本是比较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