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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时事] 吴英生死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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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生死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财经评论员 徐瑾

吴英案再出第三季,却很可能是最后一出。

吴英,出身浙江东阳农家,80后。少年就读技校,辍学之后从商,以美容院起家,终以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业内所知,经营范围涉及多个行业。不过,当吴英真正成为举国闻名的“亿万富姐”吴英,则是在2007年。是年3月,她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2009年,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吴英上诉,却又于2012年被驳回。
吴英生死,目前系于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一线之间。围绕吴英案的争议,外界却众声嘈嘈:一方面各路公共人物纷纷表态吴英罪不至死,另一方面有传言有官员联名上书要求判处吴英死刑,加上连绵数年诉讼拉锯战中的诸多法律程序备受争议,更是使得吴英案一波三折,扑朔迷离。
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到集资诈骗罪名成立,此间落差对吴英来说就是阴阳之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尚处于民事与刑事二者之间,也可被视为非罪,即使罪名成立,“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对比之下,集资诈骗罪也许行为与前者不过五十步与一百步距离,处罚则严苛得多,标准之一即为“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一旦界定“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则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吴英的死刑判决,正是基于后者。吴英资金大部分到底是用于正常经营还是任意挥霍?吴英是否在设立“庞兹骗局”?吴英所筹资金能否通过运营项目偿还?……林林总总诸多问题,已经有太多讨论,社会各界或有不同认定。根据媒体报道,吴英集资7.7亿元,至案发有3.8亿元无法归还,认定用于个人挥霍能够认定约为1000万元,其集资对象亦多为相识。
吴英案至今,我们并没有离事实更近,反而向我们展示了更多隐秘真相。无论将吴英大而化之为代表市场精神的企业家,还是粗暴界定为穷凶极恶的非法集资诈骗犯,或都无助于完整理解吴英案作为标本在当下中国的经济意蕴。无论吴英个人人格高尚卑劣,甚至遑论案件别有惊天隐情,吴英案的实质,或在于折射了民间金融的卑微处境。
民间借贷从古而有,这是最为传统也最为普遍的金融手段之一。进一步看,高利贷不过是民间金融一种而已。不少人会对高利贷者产生道德上的本能厌恶,有如莎士比亚之于不见对手一磅肉誓不罢手的夏洛克(《威尼斯商人》),但是高利贷者的存在基于需求的土壤。你可认为他们利用了债务人的匮乏,但不得不承认他们也同时满足了债务人的匮乏。
再进一步,什么是高利贷很难有明确说法,利率也是吴英案中焦点之一。历史告诉我们,纽约高利贷庭审中常常出现每周25%的利息,而古罗马的贷款利率年息往往不过每年4%。研究表明,或许根本就没有合理利率这回事,利率往往极大偏离我们认为的正常水平,而每个人对于何为合理利率的理解显然有所不同。

具体到当下中国语境,这一问题更值得深思。姑且不论信用发达的江浙地区民间金融燎原之势,且看当下畸形的宏观金融环境:一方面法定利率长期处于负利率状态,存贷利差丰厚,三十年来利率之低令人咋舌。加上缺乏社会保障与理财工具,中国人又不得不选择大量储蓄,导致银行业利润高到“不好意说”;另一方面,继信贷井喷之后,监管方又通过刚性的存款准备金约束信贷,使得本来就僧多粥少的民企更难进入常规金融系统,转而投向民间借贷,高利贷狂潮遂应运而生。阿里巴巴去年一份《小企业经营与融资困境调研报告》显示,温州等地超过50%的小型企业通过民间借贷完成融资,能从银行贷到款的公司只有15%,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贷款基本成为盲区。

简单而言之,稀缺的信贷,被不合理的利率进行低效率的分配,实质造就了另一种“双轨制”:体制内企业往往享受低廉资金,大肆投资,而体制外企业望洋兴叹之余,只能转投他处。吴英们的成长部分肇因于此,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淘尽多少豪杰。
回首中国三十年余年改革之路,底层的推动作用不容小觑,从小岗村到年广久,皆为草莽之中一时英豪。每每关键时刻,上层如能体察民意而顺势而为,则可促成了不少改革佳话。八十年代,靠傻子瓜子起家的年广久因经济问题而以“流氓罪”下狱,邓小平发话“不能动”,因为“一动人们就会说政策变了,得不偿失。”
“流氓罪”今天看来可谓笑谈,却直到1997年才废除,不少人为此付出不菲代价。在经济领域,同样的案例还有“投机倒把罪”,直到2011年才废除,诸多今天看来顺应市场基本逻辑的行为被这条罪名统统打倒,据说当年即使任志强也在这条罪名上栽过跟头。进一步看,投机倒把罪虽然从字面上删除,但是其烙印仍旧停留在不少法律监管条文和官员思维之中,针对民间金融最为常见的指控,譬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几乎可以视为金融领域的另一个“投资倒把罪”。

在一个多重转型而发展迅速的国家,法治尚不健全,灰色地带比比皆是。如果以严苛而滞后的法律条文来约束民众,很可能使得人人都陷于违法的境地,如果加上有选择性执行中的涉租寻租,难免有恶法之嫌。以温州为例,央行温州中心支行去年一次调查显示,温州有89%的家庭或个人、59.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市场。反思吴英案的制度环境,关乎一个年轻的生命,也关乎民间金融的正名与社会转型的推进,这与每个人都直接相关。
身处变革时代,人人皆是大历史中小人物,亦有可能成为向善推动力。回首自己的几次起伏,年广久曾总结“人的命运靠政策,有政策,我的命运还是好的”,吴英能够有这样的幸运么?吴英是否有罪、罪名如何认定自有公论,但经济领域的去死刑化却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一个不很恰当的对比,美国历史上最大的诈骗案制造者麦道夫,其诈骗可谓彻头彻尾是“庞氏骗局”,金额超过600亿美元,波及无数家庭,摧毁市场几多信仰,其判处也只是150年监禁。
一位俄国作家曾经说过,因为杀人而处死人是比罪行本身重得多的惩罚。吴英并未杀人,却面临灭顶之灾,而对她施以极刑是否符合人道主义?如果滋生高利贷的制度环境仍旧存在,民间金融正名仍旧遥遥无期,相信吴英之死并不是开始,甚至不是终结,下一个吴英或许并不遥远。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Jin.xu@ftchines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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