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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热点解读] 胡继晔:养老金入市的立法与修法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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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主席郭树清2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发表署名文章指出,将积极推动养老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长期资金入市。2月5日《人民日报》刊登题为“养老金何时能入市”的文章,引起巨大反响。笔者认为,养老金入市是历史的必然,但必须首先完成立法和修法程序。
  
  一、养老金征缴阶段的修法建议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2010年4月的《求是》杂志撰文指出:“完善社会保障筹资形式与提高统筹级次相配合,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一旦社会保障税开征,势必涉及修法问题。
  
  十多年来,理论界一直存在着社会保障“税”、“费”之争,需要在社保基金征缴修法中厘清。1997年的国务院26号文件明确了目前我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制度,1999年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了“社会保险费”的概念,但制度建立伊始就不断有学者撰文呼吁社会保障“费改税”,如国情专家胡鞍钢指出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利于增强社会保险筹资的强制性,有助于打破地区、部门、行业间的条块分割,从而有利于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交社会保障“费改税”的提案。反对“费改税”的学者如郑秉文等,认为社会保障“费改税”并未“与国际接轨”,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的主要潮流是税改费,即加强个人缴费与未来权利之间的联系,费改税割断了这种联系。
  
  从经合组织(OECD)各国的实践来看,不管是美国的工薪税(PayrollTax)还是英国的社会保障缴费SocialSecurityContribution ,只是筹资手段的名称不尽相同,其实质并无根本差别。它们的共同特点:一是强制性,无论名称为税或缴费,都由法律明确规定,强制征收,形成社会保障供款;二是所征得的收入形成专门基金,与一般税收相区别,专款专用;三是以雇员的工薪收入为征收基准。为提高行政效率,许多国家将征缴社会保障基金与征税结合在一起,并且社会保障供款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在不断攀升,社会保障的收支逐步成为财政收支的第一大项。根据OECD官方网站数据库中社会保障供款和全部税收分别占GDP的数据计算,各成员国社会保障供款占税收总额的平均比重,1965年仅为18.1%,1985年上升到23.4%,1995年达26.3%,2009年最新数据为27.2%。特别是日本和德国由于人口严重老龄化,2009年的数据分别为40.9%和38.7%。
  
  在我国,社会保障“费改税”应当通过修法来进行,即把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部分改为税,个人账户部分不能改,应当保留为“费”的性质,结束“税费之争”。社会保障税与一般税收之间的不同是,社会保障税具体的受益人往往就是纳税人本人,实现了权利义务的一致。以美国为例,工薪税是由雇主和雇员各缴纳工资的6.2%,不是像一般税收那样收归国库,而是形成了独立于国库的联邦社保基金,由财政部对基金结余发行特种国债。通过这样的手段,财政仍然可以使用这笔巨额资金用于其他财政支出,发放时靠国家信用保证养老金给付。中国可以借鉴美国工薪税的模式,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部分改为征税,全国统一税率,这样可以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彻底消除碎片化。将来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加上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形成统一的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纳税人交纳的税款并不直接进入国库或形成国有资产,而是坚持现收现付制度,结余部分政府也不能任意挪用,而应以保值增值为目标,全部由财政部发行社会保障特种国债。
  
  二、养老金运营阶段的立法建议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具有“未来返还”的特征,体现了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最近证监会新任主席郭树清、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理事长戴相龙均提出养老金投资股市的设想,他们所说的可以投资股市的养老金,应当也只能是社会保障税之外的、保持缴费部分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现收现付的社会保障税不同,由于需要数十年的积累,个人账户养老金可以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一样,通过投资资本市场来保值增值,核心是如何运营。
  
  个人账户养老金必须进入资本市场已经形成共识,但投资运营主体一直未能确定。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地方社保经办机构各有所长:全国社保理事会有长达10年的投资运营经验,有年均收益率超过9%的业绩,且曾经代理9个省份运营由中央财政补充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人社部有遍布全国的组织体系和经办机构体系,具有无可比拟的组织资源和人力资源;地方社保基金经办机构熟悉地方情况,可以实现更当地化的服务,且多个运营主体能够实现一定程度的竞争,从而促进全行业的发展。但这三方面都有自己的不足: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已承担国家养老金战略储备的任务,近期内只收不支,不宜再承担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运营管理任务;人社部作为政府部门直接进行投资存在着法律、法规上的障碍;地方社保基金管理部门投资经验、人才都比较缺乏,存在着受地方领导影响进行投资决策的风险。
  
  基于此,综合三方面的优点,避免三者的不足,确保个人账户养老金保值增值的最佳投资运营模式应当是:组建全国统一的投资运营主体,省级个人账户养老金管理机构参与。这里可以借鉴英国统一的养老金投资管理机构。英国《2008年养老金法案》规定第二支柱自愿职业养老金将自2012年10月起成为事实上的强制性职业养老金,届时雇主将缴纳雇员工资3%,雇员本人缴纳4%,政府以税收让利的形式计入1%,合计8%的缴费注入雇员的个人账户,组成新的强制性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为此设立了国家统一的低成本养老金储蓄投资机构——国家职业储蓄信托NationalEmploymentSavingsTrust ,2012年正式开始具体投资运营,收取的管理年费率仅为本金的0.3%。
  
  可以发现,英国强制性养老金类似我国第一支柱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企业年金的混合体,我国可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中投公司等有金融投资监管经验的相关部门,共同组建中国的“国家个人账户养老金信托投资中心”,各省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委托该中心投资。这样的好处是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避免地方政府干预养老金投资,同时又形成和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适度的竞争与合作。借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国家个人账户养老金信托投资管理办法》的立法来规范其投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该办法可以借鉴英美法系中养老金投资的“审慎人规则”,投资限制应当比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更为宽松,可以包括海外投资、金融衍生品、商业房地产等,以对冲潜在的长期风险。在选择投资管理人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的成功经验,通过招投标在全球选择合格的投资管理人,通过中国越来越庞大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在全球的投资,迎接全球最大的“银发浪潮”,保障每个中国人的未来。
  
  三、养老金发放阶段的反欺诈立法建议
  
  我们在全国18个省份的社保基金监管立法调研过程中发现,每一个省份都存在老人去世之后很长时间其亲属继续冒领养老金的情况,欺诈行为非常常见。因此,部分地方政府已经开始了反欺诈立法的步伐,如北京市2008年3月颁布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试行办法》,陕西省于2009年1月颁布了《陕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重庆市自2010年2月1日起实施《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但尚无全国统一的社保基金反欺诈立法。国内地税稽查的成功经验表明: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数据匹配技术能够发现大部分的欺诈违法行为,从而实现日常监管的非现场检查,大幅降低监管成本。因此,在未来的养老金反欺诈立法中应坚持非现场监管为主的原则,通过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金保工程”基础上建立的社会保险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发现、分析、评估养老金领取者的状况,有针对性地现场检查,从而降低养老金领取者违法的概率。
  
  《社会保险法》第88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作为养老金监督管理的最高位阶法律,《社会保险法》在正式实施过程中需要大量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才能使其更具操作性,因此需要由国务院制定配套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对《社会保险法》进行具体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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