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林汉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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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前沿] 【原创】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公式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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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汉扬 发表于 2013-4-17 19:03:12
比如说,同样生产某种产品A,在前3个月前生产这种产品是1Q的产量,由于得到某种促进生产率突然提高的科学技术的改进,在现在同样的生产这种产品的时间是2Q的产量,在需求量与时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公式,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缩短为1/2,可是,可是如果需求量增加一倍,则生产这种产品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就要延长一倍,可见,需求量(注意:这个需求量是有支付能力的需求量,而不是无穷无尽的欲望)与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成正比,而与生产率成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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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汉扬 发表于 2013-4-17 19:57:26
我们再来看,公式:社会平均劳动时间=(1/F)*N*=(T/Q)*N*=(T*N)/Q;现在,引入公式:(需求量F°/供给率F)之后,得到C=(1/F)*N*(F°/F)=(T/Q)*N*(F°/F)={(T*N)/Q}*(F°/F);就是说,一个社会系统在时间与人数相对稳定不变时,生产同质产品A的数量为Q,社会总劳动时间是(T*N),那么,(T*N)/Q就是产品A单位的平均劳动时间,比如,这种产品A的需求率(需求量/时间)=1Q/T,现在,这种产品A的生产率(生产量/时间)由于在没有增加其它成本前提下,本来也是1Q/T的生产率提高到2Q/T,那么,原来需要为T的时间数量才能够满足的需求量,现在,只需要1T/2的劳动时间,这种产品A的需求率(需求量/时间)=Q/T,即由原来(F°/F)=1,变为(F°/F)=1/2,因此,人类社会就可以把节省下来的1T/2时间用来生产其它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社会需要的其他产品,从而从整体上提高总效用或者某种程度,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把这种某种相对低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之后,由于人类社会生产力的提高而使另一个相对更加高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的过程,称之为需要层次的提升或者满足之后人的精神境界的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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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老克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3-4-18 11:45:32
林汉扬 发表于 2013-4-17 19:03
比如说,同样生产某种产品A,在前3个月前生产这种产品是1Q的产量,由于得到某种促进生产率突然提高的科学技 ...
林兄,你此段论述有问题呢!

1.在生产时间和劳动力数量不变的前提下,当生产量由1Q提高到2Q时,说明劳动生产率增长了1倍。

2.你这里的“在需求量与时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公式,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缩短为1/2 ”,应该是指当劳动生产率增长了1倍,生产同样多(1Q)的产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为原先的1/2.

3.你接着说:“可是如果需求量增加一倍,则生产这种产品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就要延长一倍”,应该是指当劳动生产率提高1倍时,对2Q量的产品需求所必需付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还是和以前(3个月)一样多。

4.在此基础上,你接下来的推论:“可见,需求量与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成正比,而与生产率成反比”,就有问题了:

第一、你在此之前(见前面第3点所引用的你的原文),已经假定“如果需求量增加一倍”,也就是说,在数学上这里的“需求量”是一个自变量。如果你引入了一个外生变量(自变量),你就不能把它再作为一个被解释变量(应变量)。

第二、同样你这里的生产率和劳动力也是外生变量。因此,在你所给出的公式里的需求量、生产率和劳动力等所有变量都是独立的自变量。它们之间不能加以相互解释,除非你引入另外一个被解释变量。

不知道我这样讲得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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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xt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3-4-18 13:33:12
林汉扬 发表于 2013-4-17 19:57
我们再来看,公式:社会平均劳动时间=(1/F)*N*=(T/Q)*N*=(T*N)/Q;现在,引入公式:(需求量F°/供给 ...
林兄:

看了你的帖子,思路对,但缺项。

我认为,主要还是思维模式局限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旧框架不突破,难以提升思维高度。

(1)我认为,李克洲兄的看法有道理,他指出马克思将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分为二个阶段——简单商品经济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头”属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范畴,而马克思劳动价值的“躯干”则属于简单商品经济范畴。显示出李克洲兄的思维慎密。其实,李克洲兄的核心思想就是,产品包括劳动产品与天然品,它首先是什么?人们为何要占有它和生产它?为此,人们付出了什么以及它“凝结”着什么?最后是,它的计量尺度是什么?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突出一个思想主题,那就是资本以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都不是永恒的而是历史的;而人的劳动以及人类劳动确是永恒的。人的劳动力表现为“个人的生产力”(马克思语——《哥达纲领批判》)。人们之间协作的劳动生产力大于人们若干的单一个体的劳动生产力之和。建立在个人的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基础上的“自由人的联合体”(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消灭商品与货币,消灭了脑体分工,消灭了剥削等等,物质与文化高度发达,思想觉悟空前提高,实现人类的“大同”。

为此,马克思坚持认为,简单商品生产,仅是表现为该生产过程中价值的增大,并不表现为价值的增值;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不仅表现为生产过程中价值的增大,更重要的还表现为价值的增值。马克思给出的解释是,简单商品生产是使用自我劳动力,不是在雇佣制度下使用他人的劳动力,所以,前者的生产过程中的价值增长仅表现为价值的自我增大,不会价值的自我增值。后者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是雇佣制度下的生产方式,通过使用他人的劳动力,并不使用自我劳动力,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过程中的价值增长,表现为价值的自我增值而不是自我增大。前者是勤劳致富,不是剥削;后者“不劳而获”,是剥削。【1】

为此,马克思的抽象劳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平均劳动力和剩余价值等等,都是为了诠释马克思本人这一思想主题而衍生出来的经济学范畴。当然,马克思据此也论证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仅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一个阶段,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最终注定走向灭亡。

我认为,马克思指出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仅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一个阶段,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最终注定走向灭亡。”这一观点是正确的。但是,灭亡的仅是某种生产方式即生产的社会组织形式,而不是生产方式的核心内容,即不是生产方式的劳动内容。

劳动内容的内核就是承认个人的劳动力归属个人所有,它就一定要将它的意志表现出来,反映出它本身所具有的资本属性,即表现为个人的劳动力资本的私人性与社会性的“同一性”。从这个意义上讲,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灭亡,仅是它(个人的劳动力)的一定的、历史的、生产的社会组织形式,不是它的实质。

可以说,资本具有二种表现形式,其一表现为物的形式,即各种生产要素,其二表现为人的形式,即个人的劳动力。这二者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二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转化、相互协作、相互分利的关系。

为此,林兄的P=T*N,(注:设F°/F=1)如果理解为:N=劳资一体,则该公式成立!

若N=(K,L);K=资本量,L=劳动量(劳动力数量),形成“双变量”。据此,该式就需要做进一步修正。

(2)经济学引入“同质”物之间的“转化”概念——可表示为:“a/A”(a与A为同质)。例如:K/L,表示为:资本量向劳动量“转化“;反之亦然。“1/A”则表现为A自身与它物之间的一个倒数关系,即“此消彼长”的关系——1=A*B。

何谓“此消彼长”?打个最粗陋的比方:K=资本量; L=劳动量。设P(社会必要劳动时间)=20元(20小时),

设:N=K*L;T为常量;则P=T*N可表示为:P=T*N,或P=T*(K*L)。当T=1时(常量),则有,如下组合:

K=资本量10元, L=劳动量2元,    P=20元  ;——P(20元)=K(10元)*L(2元)。
K=资本量9元,   L=劳动量2.2元, P=20元  ;——P(20元)=K(9元)*L(2.2元)。
K=资本量8元,   L=劳动量2.4元, P=20元  ;——P(20元)=K(8元)*L(2.4元)。
K=资本量7元,   L=劳动量2.8元, P=20元  ;——P(20元)=K(7元)*L(2.8元)。
K=资本量6元,   L=劳动量3.3元, P=20元  ;——P(20元)=K(6元)*L(3.3元)。
K=资本量5元,   L=劳动量4元,    P=20元  ;——P(20元)=K(5元)*L(4元)。
K=资本量4元,   L=劳动量5元,    P=20元  ;——P(20元)=K(4元)*L(5元)。
.........。

资本与劳动之比,即K:L=10:2;K:L=9:2.2;K:L=8:2.4;K:L=7:2.8;K:L=6:3.3;K:L=5:4;K:L=4:5;.....。

为此,马克思称之为:资本运作中的“资本有机构成”,即社会生产的物质技术水平(一般以A表示)。

(3)N=(K,L)中;K与L之间保存着某种既定的比例关系,这种比例关系主要是由社会物质技术生产水平所决定的。所谓“看菜吃饭、量体裁衣”就是这一道理,K与L((K*L))之间的这种合理配置比例关系,就是马克思所述的“社会平均的劳动强度和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L),与资本量(K)形成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

故而,N(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K*L)形成倒数关系,即(K*L)*N=1;或N=1/(K*L)。 (1)

为此,将(K,L)双变量、(1)分别引入P=T*N 公式则有:P=1/(K*L)*(K,L)。    (2)

设:(K*L)=A;   则有:P=1/A*(K,L)。                                                                     (3)

形成:生产函数:P=1/A*(K,L),证毕。                                                                        (4)

这里,我是想说(注:仅是一种比喻,并不科学),1/A——(马克思经济学);(K,L)——(西方经济学)。

林兄的“混合型”的经济学思维走向,看起来是正确的。但是,P(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确是不科学的概念(注:干嘛不用现成的价格来表示呢?行不通呀!)。

(4)根据生产函数的思想,现代经济学又从中引申出两个极为重要的思想,其一是人均劳动生产率理论,其二是经济增长(周期)理论。后者的理论创立人由此获得2006年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叙述如下:

(未完待续)


【1】:
“流通是商品所有者的全部商品关系的总和。在流通以外,商品所有者只同他自己的商品发生关系。就商品的价值来说,这种关系只是:他的商品包含着他自己的、按一定社会规律计量的劳动量。这个劳动量表现为他的商品的价值量,而价值量则表现在可计量的货币上,因此劳动量也就表现为一个价格,例如10镑。但是,他的劳动不能表现为商品自身的价值和超过这个商品自身价值而形成的余额,不能表现为等于10镑又等于11镑的价格,不能表现为一个大于自身价值的价值。商品所有者能够用自己的劳动创造价值,但是不能(xiaxt注:即不能用自己的劳动)创造增殖的价值。他能够通过新的劳动给原有价值添加新价值,从而使他的商品的价值增大例如:把皮子制成皮靴就是这样。这时,同一个皮料由于包含了更大的劳动量,也就有了更大的价值。因此,皮靴的价值大于皮子的价值,但是皮子的价值仍然和从前一样,它没有增殖。(xiaxt注:即简单商品生产者)没有在制作皮靴时添加剩余价值。可见,商品生产者在流通领域以外,即不同其他商品所有者相接触,就不能使价值增殖,从而使货币或商品转化为资本。因此,资本不能从流通中产生,又不能不从流通中产生。它必须既在流通中产生,又不在流通中产生。这样,就得到一个双重的结果。”详见:《马恩全集》第23卷第188-1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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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汉扬 发表于 2013-4-18 22:38:01
林兄,你此段论述有问题呢!

1.在生产时间和劳动力数量不变的前提下,当生产量由1Q提高到2Q时,说明劳动生产率增长了1倍。

2.你这里的“在需求量与时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公式,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缩短为1/2 ”,应该是指当劳动生产率增长了1倍,生产同样多(1Q)的产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为原先的1/2.

3.你接着说:“可是如果需求量增加一倍,则生产这种产品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就要延长一倍”,应该是指当劳动生产率提高1倍时,对2Q量的产品需求所必需付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还是和以前(3个月)一样多。

4.在此基础上,你接下来的推论:“可见,需求量与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成正比,而与生产率成反比”,就有问题了:

第一、你在此之前(见前面第3点所引用的你的原文),已经假定“如果需求量增加一倍”,也就是说,在数学上这里的“需求量”是一个自变量。如果你引入了一个外生变量(自变量),你就不能把它再作为一个被解释变量(应变量)。

第二、同样你这里的生产率和劳动力也是外生变量。因此,在你所给出的公式里的需求量、生产率和劳动力等所有变量都是独立的自变量。它们之间不能加以相互解释,除非你引入另外一个被解释变量。

不知道我这样讲得对不对?
============================================
老克兄!不好意思也许是时间比较仓促,我的表达有一点问题,让你的对于我想表达的意思的理解不是很准确!这样说吧!这个公式的元素只要就是产量Q、时间T、需求量Q°、劳动力人数N,而生产率是产量与时间的比例(产量Q/时间T)、需求率是需求量与时间的比例(需求量Q°/时间T)、劳动力数量(主要是人数),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C或者P(我用这两个符号都表达过),所以,我说当生产量由1Q提高到2Q时,的确是想说明在其它元素不变时,劳动生产率增长了1倍。你再看公式:P={(T*N)/Q}×(F°/F)=(T×N)/Q}×(Q°/Q);当,T、N、Q、F°(F°=Q°/T)不变时,F或者Q提高一倍,单位产品的社会平均劳动时间,比如,用符号C表示,C【C=(T×N)/Q】就会减少一半,你再看公式:P={(T*N)/Q}×(Q°/Q);当其它T、N、Q、F(F=Q/T)不变时,F°或者Q°提高一倍,单位产品的社会平均劳动时间C就会增加一倍,这个随着(F°/F)或者(Q°/Q)的变化而变化的单位产品的社会平均劳动时间C,这时,不再仅仅是一个自然时间,而是一个关于人类社会自身的供给等于需求程度的满足的劳动时间,这种具有相对可以缩短和延长性的相对时间是一种关于人类社会需求与供给之间空间结构的时间。因此,这个公式系统之中的各个元素并不是绝对独立的元素,而是是互为影响和依赖,或者相生相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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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汉扬 发表于 2013-4-18 23:18:02
xiaxt 发表于 2013-4-18 13:33
林兄:

看了你的帖子,思路对,但缺项。
xiaxt 兄!你可能理解错了我的意思,公式前部分:(单位产品的)社会平均劳动时间P=(T/Q)*N=(1/F)*N=(T*N)/Q,是从公式:社会平均每人单位时间的产量=社会总产量Q/(时间T×人数N)推演而来,其实,就是(单位产品的)社会平均劳动时间P的倒数即1/P=1/【社会总产量Q/(时间T×人数N】=(T*N)/Q。马克思经济学理论的数学逻辑其实就是关于社会总生产率、平均劳动生产率与个别生产率(部分或者个人生产率)之间的折算以及转化关系。我这个公式是以整个社会系统为参照系,然后抽象平均化计算,而个别劳动生产率却是具体的。
不过,你的分析也有一定道理,你认为生产整个社会使用价值对应的整个社会总劳动时间(或者耗费成本)P=T*N,之中的元素T(表现为资本)与N(表现为劳动力数量)之间的比例是随着社会生产关系的变化而此消彼长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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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xt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3-4-19 01:30:35
林汉扬 发表于 2013-4-18 23:18
xiaxt 兄!你可能理解错了我的意思,公式前部分:(单位产品的)社会平均劳动时间P=(T/Q)*N=(1/F)* ...
林兄:

我个人的看法,如下:

(1)(单位产品的)社会平均劳动时间,确实是以“制造某种商品使用价值所需的劳动时间”为基准的,也叫“单位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2)但是,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首先就是一个“社会劳动量”的“平均值”。也就是说,马克思预先设定了“社会劳动量”,在一定时间内(自然时间),它是一个“定值”,是一个“常量”,而不是一个“变量”。所以,正如马克思所说,无论社会劳动生产力如何发生变化,社会劳动量作为一个定值,它是不变的。变化的仅是单位商品所包含的那一份“社会劳动量”。显然,你的P(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你的T(自然时间)之间并不存在数量上的比例关系。或则说,T(自然时间)不变的情况下,社会劳动量是定值,也是相对不变的,但是,单位商品做包含的P(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却是随着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变化而变化的。社会劳动生产力越高,则单位商品所包含的P就越少,反之亦然。为此,我认为,没有必要在公式中加入T(自然时间),而仅是将T(自然时间)作为该公式的一个外部条件,即可。

(3)单位商品所包含的P(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又具有“平均值”的本质。所以,马克思有时把P(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称之为“社会平均的必要劳动时间”。既然,“平均值”形成“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价值量),对于生产某种单位商品的具体的劳动量而言,则是不可或缺的。这二者之间有可能相等,也可能并不相等,即或大或小。依照马克思本人的观点,生产任一商品使用价值所需的具体的劳动量,并不等于该商品价值量;任一商品使用价值所需的具体的劳动量,最终都要转化为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才能形成该商品价值量。如何转化的呢?就是两个“社会平均”,其一是指,在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的社会平均的劳动强度;其二是指在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的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没有这两个“社会平均”,就无法形成某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4)但是,在林兄的公式中,我没有看到这两个“社会平均”。所以,我认为林兄你的公式是“缺项”的。而我以为,马克思这两个“社会平均”的观点,无非是强调: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的物质技术水平,对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形成所起的关键性作用。所以,我将这两个“社会平均”作为一个重要参数(变量A),置于林兄你的公式之中。

(5)马克思认为,任何生产都离不开资本与劳动,即不变资本(v)与可变资本(m)构成单位商品的成本价格(v+m)。而成本价格(v+m)又是该单位商品价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我认为林兄你的公式中,没有反映出成本价格(v+m)的内容。为此,我在你的公式中引入“双变量”,即(资本量K,劳动量L)。

这样一来,Q(社会总产量)=1/A*(K,L);

形成生产函数:Q=1/A * F(K,L)。其中A=生产物质技术水平。

若将Q(社会总产量)转化为q(人均单位产量),则有公式两边分别除以L,

人均劳动生产率(人均产出量):

Q/L=1/A * F(K/L,1)。其中Q/L=q(人均产出量);K/L=k(人均资本存量)

设:A(生产物质技术水平)=C(常量),舍略。

整理得:q= f(k)。显然q与k是正比关系(即人均资本k存量越大,则人均产出率就越高,人均产出量q越多)。

当然,生产函数的理论基础是生产要素价值理论。马克思本人从来不否认生产要素的存在,他仅是认为,资本作为生产要素仅是价值形成的“物”的外部条件,而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才是价值形成的“人”的因素及内在根据,是价值尺度和源泉。我认为,这二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同一”的关系,并非是水火不相容的、你死我活的敌对关系。

总之,制造某种商品使用价值所需的具体的劳动量,无论怎样借助于社会总产品的“平均化”,都无法将其转化为某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该商品价值量。因为,林兄你所做的,仅是在T(自然时间)条件下,以人均需求量(Q°)为计量单位,表达出“T×N”(社会劳动量)的“人均值”,即每人平均分得的那一份社会劳动量,这与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没有内在关系。所以,我认为这一方法,仅是“社会需求量”(F°)的“人均化”,并不是“社会劳动量”的“社会平均化”。马克思讲得很清楚,“人均化”与“社会平均化”不是“同一”的概念;计量“社会劳动量”(价值量)的尺度,它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时间)决定的,不是由制造某种商品使用价值所需的“具体的劳动时间”(自然时间)的“人均化”决定的。换句话说,社会平均每人单位时间的产量(P)=社会总产量Q/(时间T×人数N),仅是用总人工量(时间T×人数N)除以社会总产量Q,从而得人均产量P。但是该P非马克思“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这二者并不关联。

值得注意的是,当我们引入“社会总产量”(即社会产品的总量)这一概念时,就已将“价值或价格”的经济学范畴注入其中了。因为,社会总产品首先表现为各种不同质的商品使用价值的组合(总和)。所以,各种不同质的商品使用价值,若要表现为它们同属于社会总产量的一个组成部分,他们之间就须转化为一个“同质”的东西,表现出它们之间所具有的“同一性”,才能成为社会总产量的一个组成部分。为此,社会总产量总是以“价值”(价格)形式来表示的。林兄,当你试图以公式论证价值内核(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存在的合理性时,你却又将价值(价格)作为事先存在的客观事实注入你的公式之中了,即你的公式所要证明的结果,它(价值或价格)却事先作为你公式成立的前提了。

马克思在这一点上,思维方式比你我显得“机敏”些,他(马克思)给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定义时,就有意避开了社会总产量(价值或价格)这一“陷阱”,而采取隐晦的表述——“在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以社会平均的劳动强度和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制造某种商品使用价值过程中所需的劳动时间”。其实质就是,马克思以“社会平均的劳动强度和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代替了社会总产量(价值或价格)及其作为各种不同质的商品使用价值的组合(总和)所具有的“同一性”和“社会均化”。正是因为这一点,正因为社会总产品(总产量)以及与其对应的社会劳动量,都是归纳和集合的概念,而非抽象的概念,包括社会正常生产条件及其实质内容,也是归纳和集合的概念,所以直至今天为止,大家谁也搞不清楚:什么是劳动强度及其测量尺度,什么是劳动熟练程度及其测量尺度,以及马克思的“社会平均的劳动强度和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下的社会劳动量,究竟是怎样一个可测量的实体!据此,我认为,该公式所要证明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内核(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就成为“无法求证”的命题。

马克思认为,唯有两个“社会平均”的共同参与,才能将制造某种商品使用价值所需的具体的劳动量给予“平均化”,才能形成“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由于,我在该公式中,未曾看到这两个“社会平均”即社会平均的劳动强度和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的存在,所以,我认为林兄你的公式有些偏离了马克思本人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定义。

我已指出,马克思“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本身具有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测量性。所以,求证它的真理性与合理性,就如同求证“一个针尖上到底能站几个天使”一样的毫无意义。哲学思辨的玄妙之处,在于它往往使人迷思乃至眩晕,使人们痴迷于此道而无法自拔。在中国现阶段,学术界理论界为此而走火入魔的人,不在少数。林兄,要提防呀!

妥否,恳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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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老克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3-4-19 11:30:53
林汉扬 发表于 2013-4-18 22:38
林兄,你此段论述有问题呢!

1.在生产时间和劳动力数量不变的前提下,当生产量由1Q提高到2Q时,说明劳动 ...
你这样一说,倒是把各个变量之间的关系和公式联系起来了。

首先来看公式:

    P={(T*N)/Q}×(F°/F)= {(T×N)/Q}×(Q°/Q);

我们注意到式中,(T*N)/Q,表示单位产品的平均劳动量C。它实际上是劳动生产率Q/(T*N)的倒数。它与需求量Q°是没有关联的独立变量。如果把它乘以 Q°,得到 {(T*N)/Q}*Q°,它所表示的就是一定社会需求量Q°的产品所需要付出的总的必要劳动量。接着再除以 Q 也就得到你公式所定义的社会必要劳动量P。

现在的问题是,需求量 Q°和生产量Q在一般的情况下是不均衡的。即除了Q°=Q 情况之外,还有可能Q°> Q, 或者Q°> Q。

当劳动生产率一定时,作为劳动生产率的倒数(T*N)/Q也就一定。于是,需求量Q°所代表的社会劳动量{(T*N)/Q}*Q°和生产量Q所代表的社会劳动量(T*N)也就发生了不均衡。这二者的比值正是你所定义的“生产代供应有效性系数”Q°/Q(或者F°/F)。

这样一来,这里的单位产品的平均劳动量C仅取决于劳动生产率Q/(T*N)而和Q°没有关系了。注意,这里P和C的含义是不同的。你给出的这个公式中的解释变量P倒是和需求量Q°成正比关系,但究竟有什么经济学意义,我还真没看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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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汉扬 发表于 2013-4-20 00:42:27
xiaxt 发表于 2013-4-19 01:30
林兄:

我个人的看法,如下:
(2)但是,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首先就是一个“社会劳动量”的“平均值”。也就是说,马克思预先设定了“社会劳动量”,在一定时间内(自然时间),它是一个“定值”,是一个“常量”,而不是一个“变量”。所以,正如马克思所说,无论社会劳动生产力如何发生变化,社会劳动量作为一个定值,它是不变的。变化的仅是单位商品所包含的那一份“社会劳动量”。显然,你的P(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你的T(自然时间)之间并不存在数量上的比例关系。或则说,T(自然时间)不变的情况下,社会劳动量是定值,也是相对不变的,但是,单位商品做包含的P(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却是随着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变化而变化的。社会劳动生产力越高,则单位商品所包含的P就越少,反之亦然。为此,我认为,没有必要在公式中加入T(自然时间),而仅是将T(自然时间)作为该公式的一个外部条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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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xt兄: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时间T×
人数N×(需求量Q°/生产量Q),而“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时间T×人数N)/生产量Q】×(需求量Q°/生产量Q),前者是指在生产量Q或者生产率为F(F=Q/T)时,在满足需求量Q°或者需求率F°(F°=Q°/T)时,必须耗费的社会劳动生产时间;而后者,是指在生产量Q或者生产率为F(F=Q/T)时,在满足需求量Q°或者需求率F°(F°=Q°/T)时,必须耗费的单位产品的社会劳动生产时间,因此,称之为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者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不仅仅是与T(自然时间)之间存在不存在数量上比例的关系,而是相互制约关系。

社会劳动量即(T×N)作为一个定值,它是现成的条件,自然时间与人口数量但是一种相对稳定的元素,因此当某一时间段设定时,社会劳动量或者社会总必要劳动时间(T×N)当然是相对不变的量。的确,在同样劳动力数量与时间之间的比较之中,或者同一个劳动生产群体在不同历史之中的相同自然时间段之间的比较,存在差异与变化的的确仅仅是单位商品所包含的那一份“社会劳动量”即(单位产品的社会劳动量)。这样,你怎么会认为P(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T(自然时间)之间并不存在数量上的比例关系。或则说,T(自然时间)不变的情况下,社会劳动量是定值,也是相对不变的,但是,单位商品做包含的P(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却是随着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变化而变化的。社会劳动生产力越高,则单位商品所包含的P就越少,反之亦然。为此,你怎么会认为,没有必要在公式中加入T(自然时间),而仅是将T(自然时间)作为该公式的一个外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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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林汉扬 发表于 2013-4-20 01:33:32
冷眼老克 发表于 2013-4-19 11:30
你这样一说,倒是把各个变量之间的关系和公式联系起来了。

首先来看公式:
老克兄!对于公式(T*N)/Q你应该是了解了,问题的关键在于可是公式F°/F或者Q°/Q;现在的问题是,需求量 Q°和生产量Q在一般的情况下是不均衡的。即除了Q°=Q 情况之外,还有可能Q°> Q, 或者Q°<Q。
这三种情况说明,在Q°=Q或者F°=F时,(T*N)/Q是均衡状态下的单位产品的社会劳动时间,这时把所有的社会劳动时间耗费在生产该产品来满足自身需求时,可以使这种产品的使用价值或者效用实现最大化,即边际效用为零;在Q°<Q或者F°<F时,(T*N)/Q是不均衡状态下的单位产品的社会劳动时间,这时把所有的社会劳动时间耗费在生产该产品来满足自身需求时,也不能够使这种产品的使用价值或者效用实现最大化,即边际效用为零,这时人类社会就应该考虑是否生产另一种可替代的产品,而生产供给的量能够满足人的生存与发展需求的;在Q°<Q或者F°<时,(T*N)/Q也是均衡状态下的单位产品的社会劳动时间,这时不需要把所有的社会劳动时间耗费在生产该产品来满足自身需求,即存在社会劳动时间剩余,不然就是发生边际效用递减甚至发生负效应,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不违反价值规律,这就可以使剩余的生产这种产品的社会劳动时间,转移到其他能够生产除了第一需求之外的第二重要的使用价值或者效用中去,使社会劳动时间耗费的优化实现最大化,即边际社会劳动时间为零。从而提高整体的社会使用价值或者总效用层次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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