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zhengy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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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发展] 品评马克思《资本论》中的若干观点(16)——商品交换与商品价值的关系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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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yr 发表于 2025-5-25 16:40:54
hhj 发表于 2025-5-25 08:27
前面我讲过了,马克思是把能够实现的价值直接当作价值了。而能够实现的价值实质上就是耗费得到补偿,是马 ...
马克思还是明确“产品”与“商品”是完全不同的经济范畴!可是本论坛上有人却是把它们一锅煮。下面给出马克思的有关论述:
“谁用自己的产品来满足自己的需要,他生产的就只是使用价值,而不是商品。”[23,54]“要成为商品,产品必须通过交换,转到把它当作使用价值使用的人的手里。”[23,54]
在马克思那里劳动产品经过“惊险的跳跃”才转变为商品!不是单单换一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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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j 发表于 2025-5-25 16:51:52
zhengyr 发表于 2025-5-25 16:40
马克思还是明确“产品”与“商品”是完全不同的经济范畴!可是本论坛上有人却是把它们一锅煮。下面给出马 ...
呵呵,那你承认有没有卖出的商品吗?如果只有卖出了才叫商品,那么专门用于出卖但还没卖出的叫什么?
以为玩字眼就能混过关,真是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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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yr 发表于 2025-5-25 16:51:56
hhj 发表于 2025-5-25 08:35
马克思并不太知道他的价值无非就是耗费补偿,至少他没有将耗费补偿理解成一个系统理论。只是他局限于一种 ...
本人在33楼指出:把“价值”看成是某种先验的、静止的、孤立的“价值实体”,是一种唯心主义的努力!如同化学史上的“燃素”:“燃素”论者认为,可燃物质之所以可燃烧,是因为它们内部都客观的存在着某种共同的“燃素”。类似地,不同的商品之所以可互相交换,人们就认为是因为它们内部也都客观的存在某种共同的“商品价值”这种东西,商品的交换价值就是由它决定的。后来人们发现,可燃物内部并不存在着“燃素”,即燃烧的本质并不取决于可燃物内部客观的存在着的“燃素”,而是可燃物所包含的某一种元素同外界的氧气发生的一种化学反应过程;同样的,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商品交换价值也不应归因于商品内部静止的先验的客观的存在某种“商品价值”本体(因为进行交换的是“人”而不是“物”)。若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商品价值的出现乃是不同的商品所有者交换其所握有的商品的相互交换的互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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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j 发表于 2025-5-25 16:53:26
zhengyr 发表于 2025-5-25 16:40
马克思还是明确“产品”与“商品”是完全不同的经济范畴!可是本论坛上有人却是把它们一锅煮。下面给出马 ...
  1. “要成为商品,产品必须通过交换,转到把它当作使用价值使用的人的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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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专门生产来出卖但还没卖出的产品算不算商品?那些还没卖出的商品房算不算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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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j 发表于 2025-5-25 16:55:39
zhengyr 发表于 2025-5-25 16:40
马克思还是明确“产品”与“商品”是完全不同的经济范畴!可是本论坛上有人却是把它们一锅煮。下面给出马 ...
  1. 在马克思那里劳动产品经过“惊险的跳跃”才转变为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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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跳只是商品得到了实现,但还有还未得到实现的商品呢?如果只有能生小孩的才算是女人,但那些还没生小孩或者不能生小孩的,不算女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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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yr 发表于 2025-5-25 16:55:55
hhj 发表于 2025-5-25 08:44
刚出版了一本书,是40年前读资本论与黑格尔的书的笔记,及自己的评论。所以我是充分了解资本论的,并且是 ...
本人在69楼指出:你反复强调的“资本论强调了价值是耗费”是“不实之词”!我要说明的是马克思也是必然要摸索、试验,努力克服刚刚开始形成的观念的混乱状态。因此其观点也必然有不一致的地方,“有真理,也有不足,更有失误”!人们出现不同的解读是必然的,也应该允许!我们应该系统整体的了解马克思的观点!马克思实际上有两种不同的价值观以及有两种劳动价值论!我经过好几年的折腾,25年前才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了《有效劳动价值论——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新解释》[详见郑怡然:有效劳动价值论[J]。江汉论坛,2000,(2)。5—8。] 下面把该编辑部的“本期内容简介”引用如下:
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解释为耗费劳动价值论,并且是用直观的以时钟计量的自然尺度的具体劳动时间来计量劳动的耗费量,这是导致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受到越来越多的非难的一个重要原因。郑怡然在《有效劳动价值论》一文中分析了两种本质不同的劳动价值论,探讨了活劳动耗费与商品价值的内在规定性,提出了有效劳动价值论及其现实意义。本文视角新颖,说理透彻,为我们全面理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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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j 发表于 2025-5-25 16:58:31
zhengyr 发表于 2025-5-25 16:40
马克思还是明确“产品”与“商品”是完全不同的经济范畴!可是本论坛上有人却是把它们一锅煮。下面给出马 ...
从根本上说,商品只是耗费要得到正常补偿的形式,但耗费补偿还有 不正常的补偿形式,那就是对亏损的补偿。比如某地铁每年亏损100亿,那么就要找钱来补偿这100亿亏损,否则地铁根本就不能继续运转下去 。这是不正常的补偿情况。正常或不正常的补偿,都是耗费补偿的表现,也都是价值存在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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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j 发表于 2025-5-25 18:02:46
zhengyr 发表于 2025-5-25 16:40
马克思还是明确“产品”与“商品”是完全不同的经济范畴!可是本论坛上有人却是把它们一锅煮。下面给出马 ...
一个产品要成为商品,首先当然是以要出卖的各种属性而生产的,从而,无论产品是否已经卖出,首先就是以这种属性作为定义商品的意义。比如房子要以商品房的属性出卖,它首先必须在建造时就以商品房所具有 的属性来建造的,从而,无论商品房是否已经卖出,这个属性就已经定义了这是商品房。
所以,在商品还没卖出以前,就已经决定它是商品了。而卖出,则说明商品已经得到实现。而在实现以前,事物肯定是事先存在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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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yr 发表于 2025-5-26 16:04:13
hhj 发表于 2025-5-25 16:51
呵呵,那你承认有没有卖出的商品吗?如果只有卖出了才叫商品,那么专门用于出卖但还没卖出的叫什么?
以 ...
网友们一定看到本人在[品评(3)——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中表明:“经济事物转化为商品的关键之二在于“必须通过交换”,使经济事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产品与商品它们分别是生产领域和商品交换领域中出现的事物,有着重要的差别,绝不能混为一谈!”因此,黄先生的“用于出卖但还没卖出的叫什么?”问题很简单,还只是属于产品!我想强调要注意问题的因果关系!诸如“产品”是交换的出发点,是属于“因”!“商品”是交换后经过“惊险的跳跃”才转变成的结果,是属于“果”!论坛上有很多“因果不分”或“倒果为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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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yr 发表于 2025-5-26 16:09:10
hhj 发表于 2025-5-25 16:53
那些专门生产来出卖但还没卖出的产品算不算商品?那些还没卖出的商品房算不算商品房?
拒绝辩证法,只能使人停留在孩童时期!以产品与商品为例,用“孤立、静止、片面”的人类孩童时期的逻辑来看的话,就会认为产品与商品是一回事!但以人类长大后的“联系、运动、全面”的辩证逻辑来看产品与商品,就会发现商品以及商品价值表现出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换关系,而产品则不表现出人与人之间的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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